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
物 流 企 业在 同一 省 、 自治 区 、 直 均 应 在 2 0 年 4 3 0 6 月 0日前 到 所 在 地 主 管 纳 税 额 中扣 除 原 料 已 纳 消 费 税 税 款 的
辖 市 范 围 内设 立的 跨 区域 机 构 ( 括 场 包 税 务机 关 办理税 种登 记 。 写“ 税 消 填 应 凭 证 按 照 不 同 行 为 分 别规 定 如 下 :
( ) 扣 凭证 一 抵
生 产 销 售 属 于通 知 第 一条 、 第 四条 展 , 强 物 流 企 业 竞 争 力 , 就 物 流 企 增 现 征 税 范 围 的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业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有 关 问题 规 定 如 下 :
一
通知 第七 务 规 定 的 准 予从 消 费税 应
于连 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 , 记录石脑 油 的 领 用数 量 ; 于 连 续 生产 非 应 税 消 费 用 品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 录石 脑 油 的 移 送 使 记
用数 量 。
为了贯彻 落实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主 管税 务 机 关应 加 强 对石 脑 油 中 间 门印 发 《 于促 进 我 国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局 关 于 调 整 和 完善 消 费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产 品 移 送 使 用 台账 的 管理 , 定 期 对 纳 关 并 财税 [06 3 号 , 20 ]3 以下简称通知 )规 范 税 人 申报 的 石 脑 油 销 售 数 t 与 台账 记 。 的 意 见的 通 知》 发 改运 行 [0 4 1 1 ( ( 2 0 ]67 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调整和 完善消费税政 录 的领 用数 量 、 送 使 用数 量 进 行 对 比 移 号) 的有 关精神 , 照《 按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提供劳务;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 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 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 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五、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通常,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根据消费税 所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方式其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有以 下三种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2.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一)计税依据的有关规定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计税销售额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 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 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 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 的进口数量。 (3)[复合计征]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 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法律制度消费税的定义消费税是一种针对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它是由购买者在消费时支付,然后由政府征收的一种税收。
消费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经济发展,鼓励人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不必要的消费。
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消费税法是指规定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法律条款的总称。
消费税律制度包括了关于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申报、纳税计算方式和税收返还的规定等。
目前,世界各国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将消费税列为了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消费税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作用消费税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税务法规,具有以下作用:1.调节经济发展。
消费税能够调节国家的消费水平和贸易平衡问题,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2.保护环境。
通过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推动经济绿色化发展。
3.鼓励人们节约资源。
通过对一些能源减排、环保材料生产等行为给予减税或纳税优惠政策,鼓励人们更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应用消费税律制度在每个国家都有其具体的应用,下面以中国税法为例来讲解。
中国消费税在2003年开始实施,目前主要的征税对象是烟草、酒类、汽车和燃油等。
其中,烟草和酒类的税率较高,汽车和燃油的税率相对较低。
与此同时,中国消费税律制度在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申报、纳税计算方式和税收返还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未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不断加速,未来的消费税法律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消费税律制度将更偏向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不断加强对能源、资源的税收管理,推广节能减排、减少废弃物的行为和消费模式。
此外,未来消费税律制度也将面临国际化的挑战,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间征税的协调将更加重要。
在国际协调方面,消费税律制度也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结论消费税法律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
经济法基础(消费税法律制度)
4、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 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 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或者最近时 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 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材料成本
税税率) 税税率)
(3)进口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 中,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 税方法的有( 税方法的有( )。 A、烟丝 B、卷烟 C、粮食白酒 D、薯类白酒 答案: 答案:BCD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4月销售粮食白 4000斤 取得销售收入14040 14040元 含增值税)。 )。已 酒4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 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 0.5元 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 25%。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该酒厂 25%。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2006年 (2006年) B、 A、6229.92 B、5510 D、 C、5000 D、4000 答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消费税的复合计税方式,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消费税的复合计税方式,该酒厂 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4040/( 17%) 25% %)× 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4040/(1+17%)×25% 4000×0.5=5000元 +4000×0.5=5000元。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为了解消费税暂行实施,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细则制定依据的。
与原实施细则第一条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修改,表述上更加规范。
根据法律位阶层次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几个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各有侧重,下位法是为了更好地执行上位法所作的细化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根据我国现行部门职权划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起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细则应由两个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制定程序,以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
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实施细则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并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改、公布实施新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新条例的施行。
新实施细则根据新条例的修改内容,结合消费税征管实际的变化情况,对新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和相应细化,使新条例更易于理解,增加了新条例的可操作性,以利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更好地执行新条例。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本条释义本条是对新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范围的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消费税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的一部关于消费税管理情况的法律。
消费税是政府为向消费者收取货物及服务收入的一种收入,它可以作为新的政府财政收入,也可以作为政府调节消费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
通过消费税的征收,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完善税制体系,改善国家财政状况,调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平衡,提升社会团结力量。
二、消费税法的内容1、消费税法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认定和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税务稽查机关的设置、消费税的使用和税款的退还、有关行政处罚等。
2、消费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认定标准、计征方式以及计算公式,并针对消费税的征收,对货物的销售经营者和提供优惠政策者加以规定,以保证征税公平、公正和合理,防止消费税出现滥用现象。
3、消费税法规定,消费税应由国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实施征收,但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对消费税的实施有一定的灵活性。
另外,消费税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将消费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等,起到改善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作用。
三、消费税法的作用1、消费税法能够有效促进消费。
通过消费税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灵活调整消费税税率,对购买、使用、消费等行为推行鼓励优惠政策,促进消费,提高中国居民消费水平,改善社会经济状况,避免消费抛锚现象的发生。
2、消费税法能够有效增加政府收入。
消费税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税法能够更好地调节消费行为,使政府收入增加,拓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为政府支出提供保障,增强国家经济发展力度,促进国家稳定发展。
3、消费税法有利于提升社会团结力量。
消费税还可以用于国家社会保险和基本公共服务,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加均衡的发展机会,加强社会团结力量,消除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强国家财政实力,确保稳定发展,提高社会公平感。
四、消费税法的实施在消费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税务管理机构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消费税法,严格按照定价、征收、缴纳和使用等程序进行消费税征收,进行精确稽查,严格执行各项税制落实机制,加强消费税的实施,及时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做好消费税的管理,最大程度保证消费税的正常征缴,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卷烟除外);是价内税;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税负具有转嫁性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环节:第一环节——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最终环节——零售环节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直接销售视同销售: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什么是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后收回。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问题: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是否缴纳消费税?)(三)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代征(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环节: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税率:5%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生 产 、 托 加 工 、 口属 于 通 知 第 一 条 、 四 条征 税 范 围 的 应 税 消 一 在 委 进 第 费 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按 规 定 到 主管 税 务机 关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报 。 均 ( ) 二 生产 石 脑 油 、 剂 油 、 空 煤 油 、 滑 油 、 料 油 的纳 税 人 在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还 应 提 供 《 溶 航 润 燃 生 产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情 况 表》 见 附 件 2 和 《 ( ) 生产 企 业 产 品销 售 明细 表 ( 品 )( 附 件 3 。 油 》见 ) ( ) 税 人 在 办 理 纳 税 申报 时 , 需办 理 消 费 税 税 款 抵 扣 手 续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纳 税 申 三 纳 如 除 报 所 需 资 料 外 . 应 当提 供 以下 资 料 : 还 1. 外购 应 税 消 费 品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供 外 购 应税 消 费 品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扣 联 ) 提 抵 原 件和复印件。
营业。 一语 是 对 英语 b s e s 词 的 翻 译 , 际 含 义 不仅 仅 包括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包 u 1 s 一 n 实 还
括 非 赢 利 机 构 从 事 的 一 般 业 务 活 动 。 此 ,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的 非 赢 利 机 构 。 过在 我 国设 立 的 固 因 税 通 定 基 地 或 场所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 为 该 机 构 进 行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外 。 认 为在 我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除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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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消费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特定涉税消费品实行的一种税收。
第三条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等具有征税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数量。
第五条消费税的税率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批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便利原则。
第二章消费税的征收第七条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按销售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
具体计税方式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涉税消费品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八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向海关缴纳消费税,并完成相关报关手续。
第十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与涉税消费品相关的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等相关记录和资料,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为购买者开具消费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上注明相关消费税信息。
第三章消费税的管理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税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偷漏税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消费税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落实水平。
消费税法
1989年对彩电、小轿车开征消费税
1992年4月取消对彩电、小轿车开征的消费税 1993年颁布消费税条例,1994年开始实施。(2006年. 2009年)
1
征收范围的选择性
消2
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费
税
3
税率高、税负差异大
特
点
4
征收方法的灵活性
5
税负的转嫁性
二. 纳 税 义 务 人
复合计税方法
某酒厂2008年12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每吨售价为 38500元,该厂销售0.2吨。白酒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 税率为20%。计算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从量税=0.2×2,000×0.5=200元 从价税=0.2×38,500×20% = 1,540(元) 应纳消费税=从量税 + 从价税
= 104,600元
每标准箱5万支
四. 税 额 的 减 征
低
减征税额 = 消费税额 × 30%
污 染
应征税额 = 消费税额 – 减征税额
排 放
上海通用 – 别克,赛欧 广州本田 – 雅阁
沈阳 – 金环客车
上海大众 – 桑塔纳,帕萨特 一 汽 – 奥迪,捷达,宝来,海马
直接转卖100颗 给其他首饰厂
出厂销售按10%征消费税, 并按生产领用量抵税
化妆品.鞭炮焰火. 珠宝玉石限三种 出厂销售按10%征消费税, 并按生产领用量抵税
生产领用300颗, 加工成18K金镶嵌
项链坠,销售给
零售店
出厂销售不纳消费税, 也不得抵税
某卷烟厂6月份外购烟丝价款为20万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 5万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66000元。本月销售用外购烟丝 生产的甲类卷烟20标准箱,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8万元。外 购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生产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 计算该卷烟厂6月份应纳消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品 数 量
主管税务机 关应加强 对石脑油 中间产品移 遗使 用 台账 的管
理 ,并定期对蚋税人 中 的石脑油销 售数量与台账记 录的领 用数 报
外购应税消 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 第 ( ) 三
款规 定的发票 ( 含销 货清单 ) 注明 的应 税消 费品的销售 额 ( 增值
税专用发票必须是 2 0 06年 4月 1日以后开具的, 下同 )
纳税人应对 自产的用 于连续生 产的石 脑油建立 中问产品移送
() 2 实行从量 定额 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量、 移迭使用数 量进行对 比分析开展纳税 评估 。
四、 于消舞税税欺抵扣 关
( ) 一 掘扣 凭 证
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 题规
定如 下:
一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
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 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l ,外购应税消 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
收代缴 的消费税 。
人在办理纳税 申报时还应提 供 《 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 见 附件 2 和 《 产企业产品销售 明细表 ( ) 生 油品 ) 见附件 3 。 》( )
3 .进 口应税 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 进 口应税 消费品的抵 扣凭证 为 《 关进 口消 费税 专用缴 款 海 书》 纳税人 不提 供 《 关进 口消费税专用缴 款 书》 不 予抵 扣 , 海 的, 进口 应税 消费品 已 缴纳 的消费税 。
通知 第七 条规定 的准予从消费税应 纳税额 中扣 除原料 已纳消
费税税款 的计 算公 式按 照不同行 为分别规 定如 下:
税务会计---消费税
解答 组成计税价格=(60000+3700)/(1-30%) =91000 烟丝消费税=91000*30% =27300 卷烟消费税税= 1053000/1.17*45%-27300 =377700
22Leabharlann 额计算:从价定率(续)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 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 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 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已纳 消费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酒(已取消) 以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以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13
(八)、税额计算----从价定率 、税额计算----从价定率
1、自产自销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例:某化妆品销售一批化装品,增值税发票上注 明售价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假定销费 税率为30% 应交消费税多少?
14
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计征消费税:(采用实耗扣税法)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2001.5.1起停止执行)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销售额的确定(续)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法律制度消费税是指对生产和进口国内的各种消费品和劳务征收的税费。
消费税法律制度是指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和维护进行相关规定的法律制度。
消费税法规的历史我国在1950年代曾经试行过商品及服务税和奢侈消费税。
1984年,国务院提议将商品及服务税改为消费税,并在1985年实行。
199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确立了我国的消费税法规和管理制度。
2009年,我国将消费税改为增值税,但仍然对烟草、酒类、汽车等商品实行额外的消费税征收。
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和进口的各种消费品和劳务。
消费税法规规定了税率、税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征税对象的申报、核对、征收和纳税等程序。
征收比率是指消费税的税率。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消费税税率,针对汽车、海上救助机构等13类商品的消费税率进行了调整。
对于普通乘用汽车,消费税率从10%下调至8%。
对于超过1.5升排量的乘用车,税率则调整为13%。
此外,消费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特定消费品包括烟草、酒类等的税率。
征税对象是指依法应当征收消费税的生产经营者或进口者。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征收对象应当自行核算、申报、纳税。
如有义务抵税或者减税的,还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此外,对于特定的高消费品,还有可能对消费者进行征税。
消费税的作用消费税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消费品的征税,推动消费贡献对国家财政收入的提升,并调控消费结构。
消费税还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速工业结构调整,增强出口竞争力,改善环境、保护资源等方面的作用。
由于消费税的税率水平和征收范围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消费税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例如瑞典、芬兰等国家实行相对较高的消费税税率,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则相对较低。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消费税法律制度改革应当围绕着深化税制改革、统一税制、提高征管效能、完善征纳体制、调整税率结构等方面展开。
其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加强征税常态化建设,提高纳税人合规性;•针对特定高消费品实行精准征税;•对中小微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加大税收优惠;•优化财务管理,提高征管效能;•通过税收调节手段,加速调整消费结构、降低污染和资源消耗。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操作细节。
本文将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消费税的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
税目范围主要包括烟草、酒类、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征税对象则是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该细则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征税的具体范围,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监管和征收相关税款。
二、征税方式和税率确定消费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确定也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根据细则,消费税的征税方式主要包括按照销售额计征和按照数量计征两种。
税率则根据不同税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
这些具体细则的制定,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管理和征收税费,同时也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政府财政的双重目标。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纳税申报主要包括税款计算、填报纳税申报表和报送税款的相应材料等。
税款缴纳则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
这些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使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更加规范、方便和透明。
四、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接受消费税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和监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税款补缴以及启动刑事诉讼等。
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通过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的明确、征税方式和税率的确定、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规范、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的制定,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收的规范和公平,加强财政的管理和运营。
税务管理制度中的消费税征收与核定规则
税务管理制度中的消费税征收与核定规则摘要:税务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消费税征收与核定规则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税务管理制度中的消费税征收与核定规则进行探讨,包括消费税的定义、征收方式、核定规则以及其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消费税征收与核定规则的相关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提高税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关键词:税务管理、消费税、征收规则、核定规则、税收效率、税收公平一、引言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务管理制度是确保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税务管理制度中,消费税征收与核定规则是一项重要内容。
消费税的征收与核定规则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税收的收入和负担分配的公平性。
因此,本文将从消费税的定义、征收方式、核定规则以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消费税的定义消费税,是一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消费量来征收的税种。
它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相对。
消费税是通过在消费环节对商品或服务征收税款来实现的。
消费税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行为。
消费税的征收有利于调节经济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消费税的征收方式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按销售额征收和按数量征收。
按销售额征收是指以销售额作为征收依据,按一定比例对销售额进行征税。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商品流通环节多、可监管性强的行业,如零售业、餐饮业等。
按数量征收是指以商品或服务的数量作为征收依据,按每单位数量征收固定的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商品流通环节少、可监管性较弱的行业,如烟草业、酒类业等。
四、消费税的核定规则消费税的核定规则是指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款确定方法。
在实际征收中,由于涉税主体的差异、纳税品种的多样性,很难对每个纳税人的征税情况进行准确核查。
因此,税务机关通常采用核定规则对纳税人的税款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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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2.酒及酒精:
包括工业酒精、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 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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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3.化妆品:
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 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 妆油、油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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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计税销售额确定、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和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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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5.税负具有转嫁性。
12.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的 地面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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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例题3-7: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下列各项中不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是( )。
A 高尔夫球及球具 B 实木地板 C
C 护肤护发品
D 一次性木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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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 油、燃料油7个子目。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30% 征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路漫漫其悠远ຫໍສະໝຸດ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7.汽车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 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 轮胎停征消费税。
AC
C 卷烟厂 D 销售进口轿车的贸易公司 例题3-5:判断,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啤酒厂不是消费税 的纳税义务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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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例题3-6:(2008)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
和消费税的是( )。
A 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AB
B 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 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品
D 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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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14个税目。
1.烟:
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包括卷烟、雪茄烟 和烟丝三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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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 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公开核算,以 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 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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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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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 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 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在特定环节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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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应税消费品税目、应纳税额计算、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消费税应税行为的相关会计处理。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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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钻饰) (5)批发环节征税的消费税。 (香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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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消、营三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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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9.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 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球杆及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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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 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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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低排放值适用低税率, 高排放值适用高税率。
不包括: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 座位10~23座(含),不属于中轻型 商用客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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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例题3-2:消费税不同应税产品的纳税环节包括( )。
(1999)
ABCD
A.批发环节 B.进口环节
C.零售环节 D.生产销售环节
例题3-3:消费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
实行的是价内税。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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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例题3-4:下列各企业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 金银饰品销售商 B 化妆品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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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联系: 都属于流转税;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使用同一个计
税依据。
2.区别: 二者的征收范围不同;二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二
者的缴纳环节不同;二者的计税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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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
1.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 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两种税率形式(比例、定额)。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 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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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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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09年新增,卷烟 在批发环节加征5%从价税 。 在中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 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 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要按 所批发卷烟的销售额,按 5%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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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 、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及经采掘 、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注意: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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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注意: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应税消费 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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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3-1:下列单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的有( )。
A 生产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