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
2.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信贷支持等。
3.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原则是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切实可行。
二、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申请程序1.农业农村部门在每个年度开展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申请工作,农民可以根据需要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农民提出申请需要提供详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资金需求估算等。
3.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招标或评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向财政机构提出申请。
4.财政机构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申请,进行预算安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农民经财政机构审批后可以领取财政支农周转金。
三、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1.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用于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申请人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确定的活动进度和使用标准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
3.财政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计划需要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应及时向财政机构报备并重新申请。
5.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产生的收益,应当纳入国家财政收入。
四、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反馈与监督1.申请人在项目完成后,应向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机构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经济效益核算报告。
2.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报告和经济效益核算报告,进行验收和审核。
3.财政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农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有异议或举报,财政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法律责任1.对于虚报、冒领、挪用、私分、贪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违反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其返还不当使用的资金。
3.对于监督失职、不作为、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意见.doc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意见各镇,县各农口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支农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县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高政发[2009]39号)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支农专项资金的范围和使用对象1、本意见所称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支农资金,包括农业、水利、农机、畜牧、林业、气象等各类专项资金。
2、意见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3、本意见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县、镇财政部门,县农口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二、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1、财政部门是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主管部门是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2、县级专项资金的分配。
县级主管部门本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本部门支农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所报支农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目标和用途等进行评估论证,编制下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报送县政府讨论决定,正式形成下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3、上级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
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项目指南,共同择优选择所报项目,并编制项目申报书,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项目。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和县、镇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4、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请单位,包括主管部门和其他建设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详实资料,以及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业绩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完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机制,保障农业经营者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财政支农保险资金,是指由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拨款等途径筹集的专门用于农业保险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补贴和赔付、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可以通过税收、专项扶贫基金、金融机构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预算,并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并且要有相应的备案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使用不当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包括资金注入、补贴支持等;(二)用于农业保险的赔付,包括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农业损失的赔偿;(三)用于农业保险市场监管,包括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确保涉农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级财政部门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农资金的分类和来源
第三条
涉农资金分为国家涉农资金和地方涉农资金两类。
第四条
国家涉农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五条
地方涉农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拨款、涉农项目的收入等。
第三章涉农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县乡财政部门在接收涉农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具体的农业项目中。
第七条
对于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县乡财政部门应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做好涉农资金的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违规使用涉农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县乡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追责和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乡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支农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利用的经济效益,保护政府和社会捐赠者的资金安全,特编制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1.政府拨款:支农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援农村经济发展、农产品加工和乡村振兴等方面。
2.社会捐赠:支农项目还将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和赞助,用于项目建设和资金补充。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设立项目财务部门,专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程序1.申请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管理机构支付给实施单位。
2.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资金过程中应坚持“谨慎用于、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切实保障”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资金监督:项目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资金审计:项目资金使用结束后,应进行资金审计工作,审计机构应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业生产: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2.农产品加工:用于支持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品牌打造,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农村经济发展:用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和农民合作社等项目,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4.农民生活改善:用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1.财务独立:项目资金应与其他资金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项目账户,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2.独立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地记账核算,确保资金的监督和透明。
3.合理支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支农资金管理办法.doc
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的管理行为,提高支农资金配置和使用的规范化、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等《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磐安县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审批权限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为了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有特定目标和特殊用途,设立增加农民收入。
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林业生态保护、农业科技发展、产业化扶持、农民培训专项资金。
主要涉及县农办(扶贫办)=0第三条支农资金管理是指设立支农专项资金、分配、拨款、使用、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支农资金管理原则:依法管理、科学效率,分类指导、重点。
第二章支农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根据上级支农指导意见,各类支农专项资金。
,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申报。
第六条本级财政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和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支持导向目录分类。
设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根据中央政府、省、市、县的“三农”工作政策,结合全县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县农业和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支持导向目录。
(二)由农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支持导向目录草案,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形成统一意见并报县办公室会议批准。
第三章支农资金整合第八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指南,结合县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支持导向目录,确定农业项目支持的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支农项目实施方案,县财政建立金融涉农项目库。
农业部门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从财政涉农项目库中抽取,有利于财政资金与项目的整合,以项目为切入点。
第九条严格按照“渠道不乱、不变使用、优势互补、各得其所、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年度实施的财政支农资金用途和对象基本相同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改变分散使用的局面,促进财政支农资金集中有效使用。
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保障项目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使用及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管理原则】县级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信息公开】县级农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范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来源】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农业国家基金、外来资金等。
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资金预算】县级农业项目资金应按照年度编制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费、运营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准确核算】县级农业项目资金应在财务系统中准确核算,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项目变更】如需对项目预算进行变更,应按照相关法规及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一条【资金监管】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透明。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使用权限】项目资金使用须按照预算和项目计划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三条【使用程序】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请、审批、付款等。
第十四条【资金监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设立资金监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资金监控】项目负责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差旅费用】项目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严禁超标准、浪费使用。
第十七条【备案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应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专家费用】项目中邀请的专家费用应按规定程序支付,不得超标准支付。
xx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项目的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所有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有支农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内容和预算指标,根据项目实施合同(或责任书)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第六条财政部门必须设立财政支农资金专户,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负责、计划拨付、报账核销”的管理方式,所有支出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选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具体形式;参与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建立县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选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参与审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资金报账工作,审批报账支出;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农口主管部门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标准化文本)的编制和进行项目库的申报,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选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的签订,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后,申请财政部门审批报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是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公共需求。
2、合理性原则:专项资金的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避免过度设立和重复安排。
3、规范性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内容。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1、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复和执行。
2、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
3、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1、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2、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五、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1、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2、绩效评价应当以专项资金的设立目标为依据,重点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3、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1、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支农资金管理制度
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支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2.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社的存款;3. 来自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贷款;4. 其他各种形式的贷款。
三、资金使用1. 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收项目等方面。
2. 支农资金不得用于非农业领域的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 支农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监管1. 支农资金由专门负责资金监管和管理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资金监管。
2. 对每笔支农资金的使用都应当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3. 每年对支农资金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资金使用程序1. 项目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填写计划申请书,注明项目的具体内容、预期效益、资金用途和使用期限等。
2. 项目评审:由专门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
3. 资金拨付:经审批后,由专门负责资金拨付的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账户。
4. 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规范地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益。
5. 绩效评估:项目结束后,应当对项目的效益和绩效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1. 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2. 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资金使用得到有效利用的单位予以奖励,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惩罚。
3.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七、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1. 对于因违规使用支农资金造成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2. 对于因监管不力或失职导致支农资金被挪用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治理、监管和服务,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和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此问题进行一些具体探讨。
一、支农资金的范畴
所谓支农资金,包括政策性农业信贷、国家扶持资金、产业扶持资金、生产补贴资金、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
1.国家财政安排:
国家保留一部分资金作为支农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种植、养殖、农机具购置等方面,重点扶持农产品现代化、扶贫和发展民族地区。
2.银行贷款:
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中筹措农业贷款资金,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生产和经营活动。
3.农业保险:
国家拨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保障农民利益并扶助农民应对灾害损失。
三、资金管理办法
1.政府应该制定完善的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政策性贷款和农村信贷的管理,保证资金利用的指向性和效率性。
2.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保证资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建立风险制度,通过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对农村贷款的风险评估,提高金融资金投放和贷款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4.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在支农资金的投放上加强管理和监管,确保资金落到实处,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以上便是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一些重要内容,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合理运营,更是能够帮助农民利用支农资金,开展一系列有效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
包括:1.财政支援农村生产类资金中的专项资金;2.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中的专项经费;3.财政支农周转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验收等)的资金运行所进行的方案、掌握和监督。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选择项目,严格资金运行的中间掌握,准时地矫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偏差,保证项目的顺当建设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必需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执行国家进展农村经济和财政支援农业的有关方针、政策;2.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业综合生产力量;3.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进展总体规划的要求;4.统筹支配,发挥优势,保证重点。
其次章项目管理体系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
谁立项,谁管理。
也可以托付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立项单位可依据项目规模和管理需要,把项目划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
第七条为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合同。
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项目分承包单位向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承包实施单位向项目分承包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竣工验收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主管部门参与;由主管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与。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第九条项目承包单位要依据协议或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状况,接受立项单位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项目管理程序第十条立项申请要求立项的单位和部门必需依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立项。
县财政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X X县财政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财政涉农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县级安排的用于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科技、气象、区划等方面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已经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资金;第三条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上级批复的建设项目,要求按规定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账专人管理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办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二注重效益;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不跑冒滴漏,不建“豆腐渣”工程,不搞形象工程,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第五条财政涉农资金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要求,凡是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合同和施工进度分期予以拨付;工程完工后凭工程竣工决算和验收有关手续,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第六条财政涉农项目未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合法的凭证分批报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后,凭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合格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在涉农项目资金的批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层层把关,决不能以任何形式欺报、瞒报,骗取项目资金;第七条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施工工程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第八条未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工程预算、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明等;第九条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一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二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项目设计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拨付;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制约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对在财政涉农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第十三条市级以上含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直接拨付给县级农口主管部门的涉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执行;。
全县财务资金管治规定.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全县财务资金管治规定全县财务资金管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或称项目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核定下拨或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指明特定用途的各种款项。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扶贫救灾资金、国债建设资金、计划内外基建投资、社会保障资金、各种专项的农业开发项目资金等。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第四条各乡、镇、区和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如需申报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然后由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联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或者由项目申报单位单独上报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转报上级部门。
属于计划部门管理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向计划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项目属于建设性质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必须提交有关计划批复文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书等文件资料。
第六条属于公益性或非公益性活动的申请项目,则必须提交活动计第 2 页共 5 页划明细表,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时间、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各种资金来源构成比例。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指标后,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编制用款计划表报财政部门审核,属于联合下达指标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如果下达的专项资金属建设性质的,项目单位应加报工程扩初设计书和工程建设计划表报计划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八条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表、工程招投标合同、政府采购计划书,计划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后,根据资金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按进度将资金分期分批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
(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
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涉农资金管理-县乡财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农资金管理,规范县乡财政管理工作,提高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和乡级财政部门的涉农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农资金包括农业发展资金、农民补贴资金、农业保险资金等。
第四条涉农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第二章涉农资金的筹措第五条涉农资金的筹措方式包括财政拨款、农业税收、农民自筹等。
第六条财政拨款是主要的涉农资金筹措方式,应当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和农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拨款标准。
第七条农业税收是重要的涉农资金来源,应当加强对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农民自筹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当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提高农民自筹资金的能力。
第三章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涉农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确定具体项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涉农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涉农资金的使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或滥用资金。
第四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2、农民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农民,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资金。
3、农业保险资金:用于农业保险的支付和理赔等方面的资金。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不涉及附件内容。
第六章结束语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责任。
梓潼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梓潼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四川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竣工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拨付资金书面申请,经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第四条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的安全、具体用途、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编报审核,制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招投标规定依法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用途及要求,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监督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编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会审;审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实施合同;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按规定审查核拨资金;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检查,对违纪问题依法予以查处.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监管的单位,其具体经办人和承办股室(机构)负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直接分管责任,法人代表负主要领导责任。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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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四川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竣工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拨付资金书面申请,经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的安全、具体用途、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编报审核,制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招投标规定依法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用途及要求,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监督责任。
具体职责: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编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会审;审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实施合同;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按规定审查核拨资金;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检查,对违纪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监管的单位,其具体经办人和承办股室(机构)负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直接分管责任,法人代表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行报告审查制度。
各涉农单位要根据县委、政府确定年度支农发展规划和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实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评审)。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要求,结合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提出建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立项行为,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坚持和完善项目立项的公示公告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基层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
若由于工作不认真仔细,项目前期调查不够,甚至顾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项目难以实施或出现社会矛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完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管理投机,积极推行“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直接补助等投入激励手段。
县级财政及涉农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上,要采用较为科学的分配办法,以提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坚持“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定的用途和要求管理、拨付和使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采购材料物资获取额外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制度办法外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资金下达文件和项目批复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的内控制度,要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相互监督、互相制约。
在项目实施前,内控制度要报县级财政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前,要按规定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并以正式文件送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查后,按《县委工作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及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要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
(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尤其是涉及对个人补助的专项资金要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在立项、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将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享受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及效益情况,按规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
(三)应当纳入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四)大宗物资、材料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但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用途、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实施地点等。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好项目实施合同,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
对未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及用款计划、无书面项目实施进度核实报告、支出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规的,县财政局一律不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实行公告公示、国库集中支付制、逐级报批资金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环节,落实审批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按规定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和项目管理辅助账,专门核算和反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收支业务和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根据单位申请和项目实施进度,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和劳务提供单位)。
凡直接补贴农户(民)的资金,全部采用“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民)手中。
资金支付一般实行转账结算,并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对确需支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梓潼县现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完后检查验收办法。
(一)项目采用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制。
(二)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竣工一项验收一项。
(三)采用项目实施乡镇先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县项目领导小组申请县级检查验收。
(四)县级检查验收采用联合验收制,由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项目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经县联合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项目或单位及时兑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五)乡镇自查初验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实施单位或个人申请)、乡镇自查验收表、五名以上村民代表(村组干部除外)签字核查表、竣工项目总结、民办公助总结和农户筹资筹劳凭证、施工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简报、一事一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办法,逐步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监督。
负责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督察和处罚力度。
项目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管好用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对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
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隐蔽性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拨款审批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项目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签订合同总额的10%。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项目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三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纳入财政管理资金拨款审批单》,并且逐级审核,并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一)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四)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六)项目公示公告书;(八)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九)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十)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十一)工程款税务发票;(十二)“一事一议”相关资料;(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