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从公私权零和博弈的角度探讨国家征地行为对农民权益的侵害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及农民权益的冲突和保护
、
代价 。目前各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各有不 同,在法 国 ,《 人权宣 言》 第 十七条使用 “ 公共需 要 ” 的概念 ,10 8 4年 的 《 民法典 》 将 其扩 张 为 “ 公用”,并逐 步扩大 公用 的范围。而美 国宪法通 常用 “ 共使用 ” 一 公 词来表达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我国 ,“ 公共利益” 的法律地位得 到确 立 , 首先是在 《 宪法 》第 十三条第 三款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以 依照法律 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 征收或 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 ”但是 什么才是 公共利 益的范围 , 律却没有 给予 明确 的固定 。由于 “ 法 公共利 益” 没有 客观的标 准,其 大多来 自 于公权力主体 的解释和界定 ,长此 以 往 ,农 民的权利 和 自由将 越来越 被弱化 ,政 府的 主导地位越来 越突 出。 执法 者在行使公权力 的过程 中 ,极有可 能扩大公共利益 的范围 ,其 自由 裁量权大 大扩大 ,那 么就必然会损害部分人 的私人权利 。 朱泉鹰在 《 物权法 中的公共利益 范围及其界定》 中指 出:“ 对于公 共利益 的衡量标 准 ,应 当从 以下几 个方 面进 行确 定 :首先 ,公共 受益 性 ;其次 ,公平补偿性 ;第三 ,权力 的限制性 ;第 四 ,公开透 明性。 ”
三 、公 共 利 益 与 私 人 利 益 冲 突 的 解 决 1 .现有政治及法律在解决冲 突时的局限性
2 政 府 利 益 与 农 民私 权 利 的 冲 突 .
20 0 7年 3月,重 庆九 龙坡拆 迁 “ 子户 ”事 件 ,引起 了社 会各 界 钉 的反思 。杨某及妻吴某拒绝搬迁 ,其原 因是他们觉得 自身 的利 益收到 了 巨大的损害 。在记者采访 中,吴某称 ,法院 “ 限期履行” 的裁决是违 规 的 ,她认为 ,拆迁的行为保护 的既不是 国家利益 ,也不是 公共利益 ,保 护的只是开发商 的利益 ,并不合法 。在现实 的土地征收过 程中 ,政府是 权力的拥有者 ,是整个过程的主导者 ,而其对立主体农 民却处 于绝对 的 弱势地位 ,农 民无话语权 、无决定权 。 “ 政治中的个 人……的地位非常接 近市场 中商人 的作用。他 通过可 以得到的工具表 达 自己 的利益 ,他 接受 从过 程 中产生 的结果 。政 治是 ‘ 利益 或价 值的市场 ’ 很像一般的交换过程 。它与市场的不 同之处在于 , 它的范围更广。 0 ” 政 府是由政治中的个人组成的 ,这就决定了 ,政府 在一定程 度上也 具 有 “ 济人 ” 的性质 ,且必然会追求 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 。政府在 以公 经 共 利益 为借 口征收农 民土地 的过程 中 ,往往 是基 于对 自身经济或政 治利 益 的考 虑来界定的。国家把 土地征收过来 ,再出让 给企业 ,但是 ,政 府 在 征收土地 时 ,给予农 民的补偿金额很低 。因此 ,出让 的补偿金额 与市 场价 的巨大差额 就落在地方政府手里 二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原 因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冲突 的最主要原 因是公共利 益的性质界定 不 明。在征地过程 中,政府任意将公共利益泛化 ,必然会 引起 广大农 民 的不满 ,最终导致矛盾 的激化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 员所享有 的利益 ,是社会 中大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它维护 的是不 特定的大 多数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 ,往往会以一部分人私人利益 的减损为
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分析摘要: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风险及矛盾日益凸显,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一定威胁。
通过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农民之间的博弈分析,明确了征地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动机,并得出违规征地的处罚力度及征地补偿费是影响各利益主体行为选择关键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益主体;博弈目前中国采用的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及外部环境的改变,土地征收带来的社会风险凸现。
在近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来访案例中,违法占地依然是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一些项目存在边报边用,甚至是未报即用的现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占用,这些都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威胁。
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征地过程中各方主体利益诉求不同,产生了各种矛盾。
因此,通过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博弈分析,明确影响其行为选择及动机的关键性因素,从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对缓解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协调城市发展与耕地减少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1 土地征收的相关概念1.1 土地征收的界定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1]。
从定义上来看,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进行土地征收,但由于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巨大诱惑,土地征收范围被人为扩大,不仅局限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用地,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业、商业等用地。
本研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特指被扩大化的土地征收范围。
1.2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中国的土地征收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参与下共同完成的。
首先由中央政府下达征地命令,然后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执行具体的征收行为,并且在征地后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
中央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总是从全局利益考虑征地问题,既要着眼于城市的发展,又要考虑土地被征收后的粮食安全问题、生态问题、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等[2],从宏观角度制定征地政策,并对征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征地政策在一定辖区内的具体执行者,总是从局部利益出发,主要考虑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地方建设的发展以及官员的个人业绩;农民是征地过程中的微观主体,由于成员结构分散、组织力量薄弱,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3]。
耕地保护问题的博弈分析
耕地保护问题的博弈分析耕地保护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的农业生产和城乡发展中,耕地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难题。
这些难题涉及到政府政策、农民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因而形成了一场复杂的博弈。
一、博弈参与者及其利益在耕地保护问题的博弈中,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农民、土地开发商和环保组织等。
这些参与者各自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立场:1.政府政府作为全局协调者和决策者,其主要利益在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政府在耕地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往往是要求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加强对耕地的管理和保护,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农民农民是直接从耕地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耕地资源。
在耕地保护问题上,农民通常希望能够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耕地,增加农业收入和生产效益。
对于一些农民来说,他们有时可能因需要土地以谋生,而不得不选择非法破坏耕地来获得收益。
3.土地开发商土地开发商通常希望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以开发建设房地产或工业园区等项目,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
这些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耕地资源,然后进行非农业建设开发,这会直接导致耕地被破坏或者占用,对耕地资源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4.环保组织环保组织一般主张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他们会关注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
他们往往会通过法律手段、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方式来维护耕地资源的保护。
二、博弈过程及策略分析在耕地保护问题的博弈过程中,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博弈策略都会对耕地保护产生影响。
政府作为博弈的主导者和决策者,在耕地保护问题上的策略可以包括:(1)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2)加大对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3)通过激励和补偿机制,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土地并参与耕地保护工作;(4)促进耕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农村征地冲突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征地及补偿安置等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征地冲突涉及到土地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多个层面,需要通过公共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征地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农村征地冲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政策执行不到位和利益分配不公平两个方面。
一方面,农村征地的冲突与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关。
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对称的问题,导致政策执行的不公正和不透明。
征地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乏民主参与和透明度,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没有充分与农民沟通,缺乏有效的引导和协商机制,导致双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不断升级。
农村征地的冲突与利益分配不公平有关。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往往难以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由于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对称的问题,往往容易使一些操纵和牟取利益的人介入从而进一步加剧农村征地冲突。
为了解决农村征地冲突,需要采取以下公共政策对策:第一,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政策和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征地决策程序和机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征地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协商,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对农村征地冲突的预防和处理。
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征地冲突的预防力度,通过加强农村社会稳定因素的建设,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缓解和化解冲突。
在冲突发生后,政府应当加强调解和处理工作,通过引导和协调等措施,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减少冲突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耕地保护问题的博弈分析
耕地保护问题的博弈分析耕地保护是一个国家级的战略性任务,也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
在耕地保护过程中,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多种决策方案、多种资源的调配和协同,需要通过长期稳定的政策方案,加强各方沟通和协同,使得保护耕地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够推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博弈分析是一种常见的研究集体行为的方法。
在耕地保护问题中,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的行为和决策,包括政府、农民、企业等,各方都会受到不同的影响和挑战。
因此,博弈分析的方法可以用来解析各方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从而为制定科学的耕地保护政策提供参考。
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方,因为它需要制定政策并调度资源,以保护并且合理使用耕地资源。
政府部门必须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以达到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结果。
政府在保护耕地方面面临着如下的问题:如何平衡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之间的利益?如何鼓励农民积极保护耕地?如何防止企业非法占用耕地?对于这些问题,政府需要认真思考并制定相应的政策。
农民是耕地保护中最直接和具体的利益主体。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收益和生存。
因此,在耕地保护问题中,农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护自己的耕地,以及如何经营和使用自己的耕地。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让农民获得福利的政策,以及对农民的技能培训,来鼓励农民自愿选择保护耕地。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占用耕地的企业,政府也应该积极查处,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企业也是耕地保护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
在经济的驱动下,企业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非法占用耕地。
如果政府不能够做出相应的惩罚和限制措施,那么企业可能会持续地滥用和占用耕地资源。
因此,政府需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来惩罚违规企业,同时也应该对那些积极保护耕地资源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
在耕地保护问题中,各方之间还存在许多相互关联和影响的因素,比如地域环境、人口变迁、技术进步等。
这些因素对于各方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在博弈分析中予以考虑。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农村征地冲突是指在农村地区发生的因征地问题引发的各种纠纷和冲突。
农村征地是指政府将农村土地征用并用于非农业用途的行为。
这种冲突主要是因为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征地程序不透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
针对这一问题,公共政策学提供了一些分析和对策研究。
公共政策学分析认为,农村征地冲突的根源在于征地过程中的权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
政府通常通过行政征地的方式将农村土地征用,但这种方式存在征地补偿不充分和不公平的问题。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程序缺乏透明度。
公共政策学提出了一些对策研究。
首先是完善征地政策法规和补偿标准。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征地法规和制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要提高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使其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是加强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包括对农民的权益进行法律保障,加强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
还应当建立农民维权渠道,提供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农民的维权能力。
再次是加强征地信息披露和参与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向农民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信息的对称性和公平性。
要设立征地公示和听证制度,允许农民参与决策过程,增强他们的参与权。
在对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中,还需要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
可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如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就业帮扶等,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要建立健全的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确保政策的实施和落地,避免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
农村征地冲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公共政策学的分析与对策研究来解决。
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农民权益保障和信息披露、推进参与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缓解农村征地冲突,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试论我国农地征用中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试论我国农地征用中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土地的非农化进程,为保证城市发展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农用地被征收征用。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一旦被征用,农民便失去从事农业生产建设活动的基础,从而丧失基本的生活来源。
也就是说,土地征用涉及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必须重视对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征地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因土地征用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本文根据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对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保护作一探讨。
一、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的现状(一)征地范围过宽,农民失去土地的随意性较大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和2004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对土地征收、征用做了明确规定,强调征收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在实际土地征收征用中,地方政府却随意扩大解释“公共利益”的概念,滥用征地自由裁量权,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随意征用农村土地,把一些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也纳入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从而频繁征地,非法侵犯农民土地,使作为农民生存基础的土地被轻易剥夺。
(二)政府统一征地职能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侵犯了农民利益政府统一征地的职能履行不到位,存在多头征地情况,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还有地方政府利用建开发区的名义多征少用,征了不用。
有的乡镇为吸引企业入驻,获取地方经济的短暂发展,不惜牺牲农民的利益,采用极低的征地费用标准。
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不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此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还存在政府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来减少征地阻力的现象。
(三)土地征用程序不透明、不民主,农民参与难保障许多农户反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在征用土地前后工作的透明度很不够,农民对征与不征、征多少、征来干什么、怎样补偿、补偿多少、怎样安置等信息根本不了解,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是被蒙在鼓里,甚至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根本没有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制度)。
农地征用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研究——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 收稿 日期 】 01 1—4 21-22 【 作者简介 】李长兵( 96 )男, 1 7一 , 湖北恩施人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 士研 究生, 究方 向: 研 民商法。
性的, 即参 与人具有 完美 的理性思 维 , 始终 以利 益最 大化为 目 标, 并对 自身利益具 有完整 的判 断和决策 能力 , 由于 这一假定 前提对 于一些现象的解释无能 为力 , 以更 现实的假设为前提来 分析 问题 的演 化博 弈论遂受到人们、 民和开 发商之 间 在 农 的博 弈模 型须建立在三个假设条件之上 :1地方政府在征地过 () 程中可以利用公权力采取强制 策略 , 时成本很低 ; 反 , 民 此 相 农 如在征地 过程中选择 抵制策 略时要付 出高额 成本 ; 2 在选择 () 协商策略和强制策 略时 , 地方 政府基于维护稳定等 因素 考虑 会 优先选择协商策 略 ; 民在 自身利益得不到充分补偿 时则会 选 农 择抵制策略 ;3 对本 地投资和外地投资选择 方面 , () 开发 商更 熟 悉本地投资环境 , 同等条件下偏好于选择 本地投资。 在 2博 弈 矩 阵。 照 演 化博 弈 论 的 观点 , 弈 均 衡 应 当 是 达 成 按 博 该均衡 的动态过 程中的一个 函数 , 决策主体在各优 势策略中可 互相转换 。 基于这一理论 , 在征 地过程 中 , 各博弈参与者之问可 以形 成 四个策 略集 , 即政府策 略集 ( 商 , 制 )农 民策 略集 协 强 、 ( 支持 , 抵制 )开发商 策略集 ( 、 本地投 资 , 外地投 资 )政府 策略 ; 集( 市场价 出让 , 低于市场价 出让 ) 。通过对上述 四个策略集 的 组合 , 可形成三个博 弈矩 阵 : 地方政 府和农 民博弈 、 地方政府和 开发商博弈 、 开发商和农 民博弈( 见表 1 ~表 3 。 )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谭术魁张丽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6期一、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征地程序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主体权利首先,土地的征用目的模糊不清。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但是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界定模糊,导致一些经营性用地打着征地的幌子,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取剪刀差利益。
其次,监督体制不完善,缺乏公告程序。
我国的土地征用公告程序是作为附属程序置于征地批准之后,只是流于形式,作为一种权利登记,并不能起到监督作用,农民作为征地的利益主体,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全被忽略,主体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本意是通过征地公告让农民广泛参与,在这样的机制下农民的权益保障却没有在制度上彰显出来。
最后,缺乏后续保障机制,征地纠纷引发冲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这种政府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保障机制又怎么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呢?2相关法律体制不完善,失地农民权益受损2004年我国通过修正《宪法》确立了征地补偿权,2007年通过《物权法》细化了这一权利。
此外,2004年国土部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都属我国关于征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却很少从征地中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去研究参与权、知情权、社会保障权等,我国现行关于征地的法律法规处于一个“真空”状态,在征地补偿标准、利益分配方式、社会保障体系、征地程序等方面立法滞后,对于新时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未能及时立法,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肆意践踏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个人牟取巨大利益。
3补偿机制不健全,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我国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就业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等,主要还是依靠静态安置即货币安置。
浅析农村征地中的利益博弈
浅析农村征地中的利益博弈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我国政府对农村征地的节奏也有所提速,但与此同时,也随之产生了诸多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利益冲突,不仅降低了城镇建设的效率,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本文从农村征地过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出发,来分析他们的博弈行为,藉此了解其现状和发生原因。
关键字:农村征地;利益冲突;博弈一、理论背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论》里提出,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
人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而这种惩罚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
①可见,政府与民众之间,保持利益和规则的一致性,是国家政治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对农村征地的力度也在日渐加大,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利益和目的的不一致,许多地区出现了程度不一的土地征收冲突事件。
在征地期间,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上级政府急于完成业绩指标,失地农民又想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农村基层干部,也是各有各的立场和算盘。
各方利益间的分歧,自然会引发各种博弈行为,而理性人往往是基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来做出各自的行为决策,如此一来,却反而导致了非理性的结果,大大降低了社会效益和地方建设发展的效率。
二、利益博弈行为表现农村征地过程中的利益主体,包括了农民、农村干部、以及作为上层决策者的地方政府等三个部分。
因为对其利益博弈的行为分析,也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出发,进行综合性的考虑。
2.1农民的策略行为2.1.1私自改建部分农民在得知征地通知后,非但不配合拆迁,反而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款,而采取“添堵”的行为。
例如在沿途建设棚屋和其他生产性设施,以提高自己在征地中的受损程度;一些原本是荒地的区域,也在短短几天之内,就被改造成了果园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地。
如此一来,当征地开始时,自然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拆迁款。
耕地保护问题的博弈分析
耕地保护问题的博弈分析耕地保护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不仅涉及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还关系着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耕地保护问题存在着多方利益的博弈,各方利益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
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耕地保护问题,探讨各方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行为逻辑,以期找到解决耕地保护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博弈主体分析1. 农民农民是耕地保护问题的重要主体,他们对耕地的利用和保护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一方面,农民需要利用耕地进行农业生产,谋取自身的经济收益;农民也需要保护耕地资源,以确保可持续的农业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农民在耕地保护问题上往往既是利益的追求者,又是资源的保护者,其行为逻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农地保护问题中的另一个重要主体,其承担着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责任。
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问题上既需要考虑农民的利益,又需要兼顾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利益。
在现实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需要在促进农业发展与保护耕地资源之间进行权衡,并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协调和调解。
3. 开发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开发商的利益也牵涉到了耕地保护问题。
一方面,开发商需要获取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土地资源的开发也可能对耕地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
开发商在耕地保护问题上面临着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
4. 社会公众作为广大的利益主体,社会公众对耕地保护问题也关注度很高。
他们既是耕地资源的使用者,又是环境保护的追求者。
在耕地保护问题上,社会公众往往会表达自己的诉求,推动政府和其他利益主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3. 农民与社会公众在耕地保护问题上,农民与社会公众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
一方面,农民需要利用耕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以维持自身的生计和经济收益;社会公众对于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着自身的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和社会公众需要在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协调,以实现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双赢。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农村征地冲突是指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但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土地赔偿不公、农民权益受损、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导致农民与政府之间产生冲突和纠纷。
这些冲突既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影响了国家经济发展。
对于农村征地冲突,需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解决。
一、问题背景分析农村征地冲突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据统计,我国农村征地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土地赔偿不足、农民迁移和安置问题成为农村征地冲突的主要原因。
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政府需要大量土地来建设工业园区、城市开发区等项目,而这些项目所需土地往往是农民的耕地和住房。
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无法得到公平的土地赔偿,无法得到合理的迁移安置,导致他们的生计和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产生冲突和纠纷。
在农村征地冲突中,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核心议题。
二、公共政策分析1.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建设公益事业需要而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
政府还应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加强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确保土地征收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赔偿不足、滞后支付等问题。
2.农民迁移安置政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需要迁移安置,政府应该为农民提供合理的迁移安置方案,并确保安置地点配套设施完善,生活条件优越。
政府还应加强对迁移安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在迁移安置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3.法律保障政策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程序,建立健全的征地赔偿机制。
加强对土地征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违法侵占农民土地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_17772
论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公共利益和征收权为核心,漠视了个人利益的保障,造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过分失衡。
因此被征地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冲突频发,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征地补偿制度严重影响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影响人数庞多的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影响大局的稳定。
因此,如何合理的制约征收权,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发展,成为现实的重要课题。
一、利益平衡的法学理论分析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利义务平衡,也表现为行政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即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
[1] 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该理论进一步认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方。
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
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权利补救以及行政权的监督。
[2] 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要利用“利益平衡法”,对各种冲突着的利益进行比较、做出评价,并进行选择,使各种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征地补偿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观念。
084一方面,征地补偿的逻辑前提在于行政机关征收权的行使,即无需土地权权属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土地;另一方面,基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的要求,国家必须公平补偿相对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害。
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的公平合理与农民利益保护相互矛盾分析
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的公平合理与农民利益保护相互矛盾分析引言:土地征收是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相互交织的问题,而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农民利益保护之间的相互矛盾。
本文将分析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公平合理与农民利益保护的冲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公平合理的要求在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公平合理是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必须公平合理。
公平体现在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上,各方利益应得到公平对待。
合理则涉及征收政府的决策程序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
二、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农民利益保护的要求农民利益保护是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民是土地的原占有者和使用者,土地征收对农民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农民的利益应当得到合理保护,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
三、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的矛盾与解决方案在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公平合理与农民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
一方面,征收政府希望以较低的补偿标准,尽量控制资金开支;另一方面,农民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以保障自身利益。
这种矛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导致农民与征收政府产生纠纷。
为解决这一矛盾,首先应加强征收政府的监管。
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并确保征收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设,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包括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实际损失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既公平又合理。
另外,也可以加强农民的参与和意见表达渠道。
在土地征收补偿决策中,征收政府应该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的权力和义务,加强农民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土地征收补偿与农民权益保护
土地征收补偿与农民权益保护土地征收是一个与农民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话题。
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被广泛用于城市扩建、工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目的,所以土地征收也变得越来越常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就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土地征收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
许多农民依靠土地种植粮食、养殖畜牧,土地是他们的生活和生计的基础。
因此,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保证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首先,土地征收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农民有权知道征收土地的目的、范围和补偿标准等信息。
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地向农民解释相关政策和程序,并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做可以增加农民的参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情况。
其次,土地征收应该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农民劳动成本和土地的潜在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
补偿金额应当尽可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并且能够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
此外,对于因征收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农民,应当提供适当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第三,土地征收应该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保护。
在征收完成后,农民应当能够获得与被征收土地相当的或者更好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此外,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防止被征收土地被滥用或闲置,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冲突和纠纷应该得到有效解决。
当发生纠纷时,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介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避免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之,土地征收补偿与农民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保护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并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和冲突,才能实现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
征地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几点思考
征地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几点思考程积焱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邮编:610041征地又称农民集体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强制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使许多地方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它是与各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分不开的。
然在这过程中,也发生了令人痛心的事情,如有的农民采取铤而走险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存在。
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维护农民的利益呢?这确实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有关征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及思考《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
”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征地作了原则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集中规定了征地的批准机关、程序、补偿安置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就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作了专门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符合专门项目的特殊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就有关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简单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再出让问题。
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征地行为的批准事项作出了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强。
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虽经两次修订,但变动不大,故该法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其中,规定了关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条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为政府无限扩大征地提供了便宜条件,原因就是没有对征地用途加以区分。
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征地和经营性征地。
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学校等建设,这种情况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
经营性征地是用于商业目的,如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往往是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在高价出让给公司或私人,这与政府的职能是不相称的,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由开发商与农民以市场价格协商来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只是用地上要严格限制,政府应加强用地的审批管理。
土地征收制度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研究
土地征收制度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研究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中国农村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土地征收旨在推动城市发展,然而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特别是关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制度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了解土地征收制度对于理解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至关重要。
土地征收是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土地征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其次,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农民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因此,加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
其次,深入研究土地征收制度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首先,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进行。
政府应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
其次,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平和公正。
政府和征收部门应严格履行义务,确保征收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防止强制征收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也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提高他们的知情水平和维权意识。
除了加强制度建设,还应关注农民的实际需求。
首先,完善土地使用权转换机制,帮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土地征收后,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而他们通常缺乏其他相应的产业和就业机会。
因此,政府应引导农民转变观念,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顺利融入城市社会。
其次,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在土地征收后,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往往严重受限。
政府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社区设施,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最后,政府、社会与农民的合作至关重要。
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应该及时与农民沟通,听取他们的心声,充分尊重他们的诉求。
同时,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帮助农民制定维权策略,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纠纷和问题。
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角度解读国家征收征用制度
作者: 赵万一[1];叶艳[2]
作者机构: [1]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10-23页
主题词: 国家征收征用;公权力;私权利;公共利益;正当性
摘要:国家征收征用制度是公权力合法限制私权利的一种形式。
国家公权力的正当性在于公民的同意,其价值在于保护私权利和协调私权利之间的冲突。
基于此种目的,公权力可以对私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作出限制或排除.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排除必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对这种限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从目的、形式、程序、功能、手段和权利保障等六个雏度进行规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征收征用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姓公”“姓私”之争与农地产权认识困境突围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JournalofYun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2014,8(3):11-15http://xb ynau edu cnISSN1004-390X;CN53-1044/SE-mail:sk@ynau edu cn 收稿日期:2013-12-19 修回日期:2014-03-14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现代中国农地制度创新与生态发展研究”(JD1318)。
作者简介:李永安(1977-),男,江西南昌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农村(业)经济与政策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 cnki net/kcms/doi/10 3969/j issn 1004-390X(s) 2014 03 003 htmlDOI:10 3969/j issn 1004-390X(s) 2014 03 003“姓公”“姓私”之争与农地产权认识困境突围李永安(华东交通大学农村发展与社区建设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13)摘要:学界对于农地产权问题的相关争论,多集中于农地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更能促进公平与效率。
本研究梳理了农地产权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分析了这些观点分歧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实践困境不在于“姓公”与“姓私”,而在于农地管理主体(政府)、开发主体(商人)以及经营主体(农民)各自权益边界不清,导致投机盛行,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效率。
为此要突破认识障碍,搁置农地公属私属之争,凝聚“确权”共识。
即,以明确使用权而未必是所有权来充实土地权益内容;通过明确的权益边界,排除农地相关主体在使用和处置农地过程中的投机行为,维护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农地;产权制度;认识困境;农地使用权确权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2014)03-0011-05ThePlightofUnderstandingtoRuralLandOwnership:PublicorPrivateLIYong′an(ResearchCenterofRuralDevelopmentandCommunityConstruction,EastChinaJiaotongUniversity,Nanchang330013,China)Abstract:Foralongtime,scholarsforagriculturallandpropertyissuesrelatedtomulti-pointfocuson:Ispublic(nationalorcollective)orprivate(farmer owned)propertyrightsbetterpromotefairer,moreefficient,ortoachievefairnessandefficiencyismoretrueofbothgoodbalance.Thisstudyaimstoclarifyontheissueofagriculturallandpropertyrightsawarenessbarriersinagriculturallandowner shipissuescarding“surnamepublic”,“privatename”disputeandthereasonsfordifferencesofopin ion,basedonfurtheranalysisofChina'sagriculturallandpropertyrightssystempracticedilemmaisnot“namepublic”and“privatename”issue,butrathertheagriculturallandmanagementbody(govern ment),developmentofthemain(businessman)andbusinessentities(farmers)therespectiveinter estsofill defined,leadingtospeculationthattheprevalenceisnotconducivetosocialfairnessandef ficiency.Knowledgeshouldbreakbarriers,asideagriculturallandisprivateispublicdispute,cohe sion“dotheright”consensus,togovernments,farmersanddeveloperswhorelatedequitytoeliminatespeculativespaceclearboundaries.Keywords:ruralland;propertysystem;plightofunderstandingtoownership;definepropertyrights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地产权制度作为热点问题被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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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第 7期 ( 0 24: 总第 4 0期 ) } 0 .
试 公权 和弈角探 国征行对 民益侵 从私零 博 的度讨 家地 为农权 的害
陈道 能
( 闽侨 实 业 投 资 有 限公 司 , 福建 泉 州 3 2 0 ) 6 0 0
公权或公共权力 ,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私人利益 冲 是
突, 由公 民委 托 给 国 家 ( 府 ) , 政 的 由法 律 界 定 和保 护 的 职 权 和
强制 力 , 国家 处理公共事 务的权力 , 国家所 掌控的资源控 是 是
制力 。笔者认 为它包含 以下几个要点 :
第 一 , 权 的 正 当性 在 于 公 民 的 同 意 , 价 值 在 于 保 护 私 公 其
权利 的具体含 义如下 。( ) 1一切公权 力都 应当且只能来 源于私
权利 , 其存在的唯一价值就在于保护私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 ()
公 权 力具 有 协 调 私 权利 之 间 的 冲 突 、 护 和 促 进 权 利 平 衡 的具有 与生俱来 的利益——物质利益 、 精神利益 ; 人天生具有 追求个人利益 的动机和权 力 ; 人人 生而 平等——人 的基本权利是平等 的, 每个人都 不能损害其他人的
和 侵 犯 性 , 旦 缺 乏 有 效 制 约 , 会 形 成 对 私 权 的 任 意 干 预 和 一 就
侵犯 。
私人权 利是社会 中人 的基本权利 的具体化 。私权和私利 ,
包 括 人 身权 利 、 政治 权 利 和 经 济权 利 。 在各 种 私 权 中 , 为 重 要 的应 属经 济 权 利 , 最 即产 权 。 权 经 产
观 点 的 基 础上 , 试对 公 权 力 进 行 了以 下 的定 义 : 尝
是社会管理者代 行公共权力 的行为 , 公共权力是在社会契约的 基础上形成 的 ,社会契约是 社会成员部 门让渡私人权利 的承 诺, 私人 权利来源 于人 权即人 的基本 权利 , 人权属于 人本主义
哲 学 的 概 念 范 畴 。而 从 交 易成 本 的 角度 来 看 , 权 是 从 社 会 角 公
权利。
值 ;3 对公权力进行 限制 的 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私权利的需 要。 () 第二 , 公权必须 由法律的界定 , 并由法律来保护其实施 。它 包含两层含义 :1 ( )公权及其范围和具体实施必须由法律加以 界定和约束。公权 的边 界上 往往 是模糊 的 , 往往会偏离委托人 ( 民) 公 的意愿 , 违背 其保 护私权利 的 目标 , 从而导致社 会权力 结构 的失衡和对其他主体权力的侵害。因而必 须用 法律 ( 主要 是宪法 ) 以严格界定 和约束 。 2 合法 的公权是 由法律来保护 加 () 的, 其具有强制性 和支配性 , 在其行使过 程 中又衍 生出扩张性
分重要 的现象 , 它不仅呈 现于政治领域 , 而且 在社会 、 经济 、 文
化 等 领 域都 渗透 着 影 响 。 由 人 民赋 予 国家 及 其 委 托人 人 民政 而
府管理公 共事务 的公权力更是深入 到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 。因 而对公共权力进行详细的探讨 成为了必要 。 本文在结合前人 的
理 论 认 为 , 共 财 政 是 服 务 于 公 共 经 济 的 财 政 活 动 , 共 经 济 公 公 是 提供 公 共 物 品 和 服 务 的活 动 属 于 公 共 管理 的 内容 。 共 管 理 公
( ) 权 的 界定 一 公 权 力 的存 在 是 人 类 社 会 经 济 运 行 中一 个 极 为 普 遍 而 又 十
摘
要 : 国《 我 土地管理法》 2条规 定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 “ 可依 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征 用。” 国家征地行
为是 国家行使公共权 力的行为 , 由于公共权力的特殊性 , 免不 了侵 害私人权利 , 进而侵害 了农 民的土地权益。故保护农 民
权 益 必 须 对公 共 权 力及 政 府 征 地 行 为 进 行 明 确界 定 。
关键词 : 公权 力; 私人权利 ; 产权 ; 零和博 弈; 土地权 益
中 图分 类 号 : 9 23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 0 8 7 (0 2 1— 1 10 10 — 7 2 2 1 )3 0 3 — 2
一
、
公 权和私 权 的界定
内的基本人权才能够得 以保障。而政府对社会 的干涉主要包括 两 个方面 :既包 括执行 由一切社 会的性质 产生的各种公共 事 “ 务, 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第 四 , 经济学层 面上讲 , 从 公权 是 国家所拥 有的资源控制 力。这集 中体现在了国家对全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 。公共财政
度考虑节约成本考虑 的, 至在决策 中的某个 “ 甚 独裁权 ” 就是一
种避免讨价还价 的方式 。
( ) 人权 利 和 经 济 权 利 ( 权 ) 二 私 产 的界 定
权利 和协调私权利之间的冲突 。 公权力的存 在价值根源在于私
人 本 主 义 认 为 人 天 生 的具 有 权— — 人权 ,包 括 生 存 权 、 自
济学家 , 从各个角度 对其进行 了详细的论述 。
在诸多产权定义 中, 一个被罗马法 、 普通 法 、 马克思和恩格 斯 以及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 者基本 同意的产权定义为 : 产权 不是人与物之间 的关系 , 而是指 由物 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 所引起 的人们之问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2 1 。私人产权需要 国家 加以界定 , 因为产权具有 明晰性和模糊性 。产权的明晰性就是 为 了建立所有权 、 激励与经济行为的 内在联系 。产权的明晰是
施 所 有 权 的费 用 太 高 而 不 得 不 采 用 模 糊 产权 的形 式 ; 是 产 权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