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国家公债管理——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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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永久国债,金边债券多是普通债券,有固定利率,固定期限, 附有息票,一年两次付息。
(二)金边债券
可转期债券
非 规 范 类
指数化国债
可变收益国债 分期付款债券
其是英格兰银行协助财政部从 1977年 1977年政府初次发行了可变收益 其利息支付和最后的本金支付都 一般到期期限很短,但持有人有 开始发行的,由英格兰银行派出的政府经 率国债,票面利率为每周国债发行时 和一般消费价格指数联系在一起,票 在未来数年后将其转换成特定数量的 纪人为这种 债券规定一个认购期限,投 的招标收益率加上 0.5个百分点。英国 资人可在认购期开始时支付部分价款来购 面利率非常低,通常为2%-2. 5%,代表 期限较长国债的权利。可转换债券有 政府曾发行过三种可变收益率国债, 买债券,待认购期结束时再 进行结账, 实际收益率。 一系列转换期和相应的转换价格。
(二)市场监管
1986年以后,英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进行了一系 列的改革。传统的自律监管模式被打破,英国证券市场监 管出现了一些集中监听模式的特点。特别是1999年7月提 出、2000年初通过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创设了 "金融 服务局",它取代了原先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并继承三 个自律组织和九个被承认职业团队的一系列监管职能。这 使得英国证券监管具有了一些集中型监管的特征,英国政 府第一次建立既统一义相对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证券 市场。
第四节 英国公债制度
一、公债的种类 二、公债的发行 三、公债流通市场 四、公债的偿还
一、公债的种类
公债的种类
国库券
英 国 公 债
Treasury Securities
有期国债 永久国债
金边债券
Gilt-Edged Bond
按 期 限 划 分
国民储蓄债券
National Savings Bond
公债的偿还
英国公债的偿还采用现金偿还方法,所需资 金通过政府发行转换公债来筹集。一般情况下, 在偿还公债之际,为了避免集中偿还千扰金融市 场的正常运行,由英格兰银行从市场上买进待偿 期不超过3个月的公债,采用全额现金偿还;对于 政府有关机构持有的公债.采取更换的办法进行偿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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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债的发行
(一)发行机构
英格兰银行代表政府在金边债券的发行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管理新债的发行’是金边债券的唯一提供者’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持 有大量的国债券。1986年以前,一个特殊的经纪人公司充作政府经纪 人-穆林公司。银行与金边债券市场的所有交易都经由。1986年11月 以后,金边债券的发行和流通组织管性调整,政府经纪人的中介环节 被取消,其职责银行替代。债券的发行直接由英格兰银行和29个金边 债券市场的交易商进行接触。
英国政府的市场性债券交易完全在债券交易所进行。金边债券市 场的参与者基本有三类,分别是:(1) 官方,即政府与英格兰银行等; (2) 中介商,即市场经纪人、内部交易商经纪人、经纪人和代理经纪 人;(3) 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英格兰 银行对金边债券市场经纪人控制较严,市场经纪人有部分是固定的、 专门用于英国政府债券交易的资本;交易状况将依据固定
(二)发行方式
对于国库券,主要有两种发行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每周标兽法这 种方法是由财政部每周提供定量的国库券,由金融机构等参加投标而 一次售出。此种以标售办法发行的债券即标售券为金融机构及社会大 众所持有,构成政府的有效短期负债的一部分。招标发售后,大部分都 在市场上持续发生交易,因此被称为"市场国库券"。第二种方式是随 时零售法,又称"随借",是按固定利率或价格,随时售予拥有临时资 金的各级政府机构。零售券为政府各机构所持有,差不多是名义上的 债券,仅代表政府内部会计上的交易,原则上不进人市场;只有英格 兰银行为吸收剩余资金而向市场售出国库券时, 才出售若干零售券。 除此以外,还有一类分档发行方式。分档发行是英格兰银行以相 同的条件在市场上出售以招标方式发行的同种公债。它与随借的区别 在于:随借发行是出售最先预发行的国债数量中没有被预购或分配的 部分,而分档则是出售原先预发行的国债数量之外的重新增加部分。
非规范(4类)
(一)国库券
种类 国库券
(英国短期 国债的典型 代表。)
名称
期限
是以折价方式 期限最初 发行的,从其发行价格与 规定为 12 个月 Treasury 期满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 以内,后来统 Securities 利息。国库券的面额最初 一规定为5年。 为5万英镑,目前规定为1 万英镑和5万英镑两种。
(二)发行方式
英国的金边债券是以名义价值的固定利息发行的。利率随公债期 限和发行日市场利率水平而变化。多数金边债券是通过招标方式发售 的’英格兰银行通常在周五下午宣布将要发行的公债,投标申请必须 在下个星期四上午报英格兰银行。1979年以前,招标方式的发行价在 宣布之日即固定下来,在市场收益率下降时’投标人可以轻易获取发 行价格和市场价之间的价差利润’从而发生投标严重超标的情况。从 1979年开始,英格兰银行采用价格招标方式,通常央格兰银行确定一 个最低招标价格,发行公债的数量分配按招标价格从高到低分配给投 标人,投标人所支付的实际价格统一为中标的最低价格。未发出去的 部分,先由英格竺银行的债券发行局全部认购,然后由该局派出政府 经纪人向金边债券的批发交易商发售。这一发售方式称为开关制,即 批发交易商随时可向政府经纪人申请购买金边债券,而后则根据市场 需求情况决定买与不买、买多或买少,就像一个开关。通过这种发行 方式,英格兰银行把发行金边债券作为货币调控的一种工具。
(二)金边债券
短期国债 T-Bills
有期国债
Gilt-Edged Bond
中期国债 T-Notes 长期国债 T-bonds
金 边 债 券
永久国债
可转期债券 指数化国债 可变收益国债
非规范(4类)
分期付款国债
(二)金边债券
在英国,金边债券是指除国库券以外可以在证券交易 所买卖的所有政府公债,也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中价格最稳定的优良债券。由于这种政府债券,都带有 黄色的金边,同时代表着最高的信誉和最低的风险,因此 被称为金边债券。
金边债券按期限划分又可分为有期国债和永久国债。
(二)金边债券
种类
永久国债 短期国债 有期国债 中期国债 长期国债
名称
Perpetual bond Treasury Bills Treasury Notes Treasury Bonds
期限
发行时不规定还本期 限、仅规定支付利息时间。 期限在1-7年 期限在7-15年 期限在15以上
三、公债流通市场
(一)交易情况
英国有18家公债一级自营商,分别来自英国、美国、法国、德国、 日本、瑞典和波兰,他们从英格兰银行批发公债后再通过各自的阿络 向社会投资者零售。 英国政府对债券买卖没有限制,债券交易大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特殊时市场性公债完全集中到交易所交易,因此英国实际上不存在店 头市场。流通市场上以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为主,其他公司和个人 进行的买卖较少。 公债的买卖交易完全经过经纪商并由交易商办理’但交易商不尚 投资客户开展直接交易,而是利用自己的账户同其他交易商进行易。 经纪商是在接受订单后同交易商进行交易,不能利用自己的张户进行 买卖。另外,经纪商还起着向客户提供适应市场行情变化的各类情报 作用。根据职能分离的原则,交易商和经纪商不能互相兼职.
典型国家——英国
张 颖 1105023 李竹林 1105012
英国是凯恩斯主义的发源地,财政政策一直在英国 的宏观调控中占主要地位。1968年,英国公共预算中分别 统一国库基金预算(经常预算)和国家借贷基金预算 (资本预算)。1998年关于“财政稳定性”的法规确定 了基本原则来指导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及对经济项 目坚持“黄金规则”、对资本项目坚持“可持续投资规 则”,其债务管理目标包括在长期内满足财政融资成本 最小化需要,并考虑风险同时确保财务管理政策与货币 政策相互协调配合,这使得英国债务管理的框架一直被 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四、公债的偿还
公债的偿还
在英国历年发行的有期国债和无期国债中,二者 的偿还方式有所不同。有期国债的偿还,在国债定期 时,由英格兰银行组织,通过证券银行,金融性公司、 证券交易所等所有的分支机构办理到期债务事宜。无 期国债一律不办理还本事宜,通常由英国的证券银行、 经纪人。金融性公司,在每年的一定时期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当年利以;至于本金,只有政府决定收回某种 无期债券时才由证券银行办理还本事宜,否则是不能 还本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政府只有按期支付利息 的责任,没有还本责任。
从国债负担率指示来看,英国公共部门债务从1996 到1997年占GDP的44%下降到2002-2003财政年度占GDP的 31%,在七国集团中是最低的。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 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一系列刺激政策,这一比例又急剧 上升。截止2009年3月,政府总债务占GDP比例达到55.5%, 而至2010年1月英国公布部门净债务为8485亿英镑,相当 于GDP的59.9%。
但目前市场上已不存在。 补足未交的那部分价款。
(三)国民储蓄债券
它是国民储蓄银行吸收存款的债券,市政麻筹款渠道 中仅次于英格兰银行的第二大渠道,约占国债债务的20%。 其存款方式有固定利息储蓄存单,有与物价指数挂构的储 蓄存单和有奖储蓄存单等。这些为政府债务筹款的银行与 一般银行的业务不同:一是在其经办的储蓄中,利息可享 受税收上的优惠待遇;二是与英格兰银行不发生直接关系, 它属于国家储蓄部门,不属于金融系统;三是以邮局系统 为其分支机构,全国约有2万个邮局分支机构经办国民储 蓄银行业务,由国民储蓄银行向邮局支付一定的经费。国 民储蓄债券具体有三种:五年期的国家储蓄债券;期限不 固定的有奖储蓄债券; 五年期的指数化债券。
(二)市场监管
英国政府未设立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证券市 场实行自我管制。自我管制的体系是由证券交易商协会、 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题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一些政府机构如贸易部、公司注册署等也实施部分监管。
(二)市场监管
英国的证券市场传统上是完全自治的,不受政府干预,政府对证券市场 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其原因是历史上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业 务制定了严格的交易规则,并且拥有较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和采用严格的 注册制度与公开说明书制度,各种自律性组织都有各自的条例,准则来对证 券市场进行监管。自我监赞的结果表明,它们可以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对证券 市场实施监管,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贸易部等机构推行严厉的市场政策。 自我监管机构如发现监管对象有欺诈等不法行为,会将提案提交贸易部等政 府机构,由政府机构进行调查和提出诉讼。由此可见,自我监管机构是以非 立法形式来实施其行为准则,而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也不是袖手旁观的,其 参与监管更多地采用立法形式。同时,英国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还表 现为立法管制。政府制定的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规以及与证券业相关的法规’ 既是对自我监管的指导,又是对自我监管的补充,如1958年颁布的《反欺诈 (投资)法》,1973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1988年颁布的《财务税务法 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