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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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优选3篇)首先,事故全程××就踢了一脚且还踢空了,而踢一脚的行为也仅仅只是出于正常的维护认识的人的心态,这和当时在××酒店吃酒席出来维护他们认识的受害人的那群普通百姓的心态是一样的。

如果当时吃酒席的某位普通百姓也踢××一脚,是否他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回到本案,××这一脚对××乃至本案也没有产生任何严重后果,从2023年10月18日××的供述可知,打架事件发生时,××并不知情,还在玩手机,直到他发现自己认识的人被打才上去踹了一脚,××也不认识被害人,被害人也不认识××。

至于刀谁放的怎么放的,何时放的××并不清楚,因为车有离开过他的视线且长达一天。

就好比某人把包包寄存在某处,等他返回拿回自己的包包时,里面被人放了_,可他并不知谁放的,何时放的,是否该人就是非法持有_罪呢?显然不构成,故辩护人认为对××踢空一脚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同时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构成与该行为也并无关联,故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范文第2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而本案被告××并不具备该项主观动机。

结合××的供述,他只是滴滴送客到了湖北,一开始也并不认识这群年轻人,只因自己的姐姐也在湖北,故到了湖北后就想在湖北逗留几日,游玩几天。

虽然本案被告××一直都是做的有罪供述,但本辩护人认为××基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为自己踢空的那一脚就必然导致自己构成了犯罪,这是对定罪的不了解。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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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一、多起寻衅滋事辩护词如何书写?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

这部分内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除上述出发点外,辩护词还可以从以下一方面进行辩护: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

第三,从有关定罪问题方面进行论证和驳辨。

第四,从有关量刑问题方面进行论证、辩护。

第五,就有关程序问题进行论证、辩护。

第六,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附:格式、实例附一:格式辩护词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首先写对于案情的看法,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罚条件从轻处理。

写明具体理由,比如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结尾总结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被告人的积极之处。

辩护人署名。

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以下是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下简称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合理之初,衷情贵院予以依法采纳;一、代理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定性和法律适用错误,公诉机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1、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皖A76169,并强拿硬要其800元人民币,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件,辩护人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的犯罪事实,在本起事实中的起因是因为皖A76169大货车挡住被告人的铲车道路,经过多次催促其让道无果的情况下,由于言语冲突,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被皖A76169大货车一方打伤情况下,在啤酒厂相关人员的调解下,皖A76169大货车一方自愿拿出800元,赔偿被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费用。

辩护人认为该事实,公诉机关定性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属于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从以下方面阐述辩护意见:(1)、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导读: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要写上被告所有的身份信息以及代理律师的身份信息;同时还要写上整个案件的过程;再者就要写上为此案件写辩护词为自己取得谅解的理由;最后就可以写上时间,这样才能得到受理。

一、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审判长、审判员:__市__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__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__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__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__市__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__、游__、吴__诽谤案的庭审。

并不是被告人王__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__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__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

被告人王__和网民到__区法院是为了旁听__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

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__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

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

被告人王__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所谓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流氓动机,具有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公然向社会公德挑战向社会成员应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挑战的故意。而从卷宗笔录、公诉人的指控及整个庭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上述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再看本案的起因,是因为李某某在______酒吧内衣服后背上被人吐了口痰,回家后发现,觉得气不过想回去报复,才找的成某某等三人帮忙才引发了本案,由此可见,李某某等人返回第五大道想找在他衣服上吐痰的人报复的行为是因为特定的原因,针对特定的人,并不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出于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故意要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之规定,我们接受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被告人成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法庭。通过认真阅卷及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成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依法不能成立。
二、成某某本身没有犯意,其陪同李某某前往_______酒吧的行为并不是其本意。而且成某某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表现一贯良好,从无前科劣迹,没有寻衅滋事的流氓习气。

辩护词(寻衅滋事二审)

辩护词(寻衅滋事二审)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事务所依法接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XX 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与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XX持凶器追逐、殴打他人,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上诉人XX持凶器追逐、殴打他人的行为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之间不具关联关系,无承继和延续的情形,也不是同一起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亦非同一起违法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首先,针对上诉人XX酒后闹事追逐、殴打他人的行为,XX公安分局XX分局已认定该行为系一起寻衅滋事行为,且也对上诉人XX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该案已经结案。

其次,对于上诉人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因该行为发生在其酒后闹事结束之后数小时,二者之间并不相干。

且XX破坏警车的行为,是因为其找寻钱包等财务无果后所致,详见XX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卷一宗第XX页,以及刑事侦查卷宗起诉证据卷一XX页,以及XX的询问笔录(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起诉证据卷二XX页,其二人笔录中仅有XX持凶器追逐、殴打他人的过程,并无之后发生的损坏警车的过程)。

由此证明,XX损坏警车的行为和XX追逐、殴打他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裁量上述两个行为为同一违法事实并由此做出裁决,系一审判决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严重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认定错误,上诉人XX的情节未达到寻衅滋事罪需进行刑罚的程度,上诉人行为仅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寻衅滋事行政处罚标准,且已被公安机关认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上诉人与被害人XX曾经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和被害人XX 是多年朋友关系(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起诉证据卷一第XX页),事情起因亦是双方对他们之间的一些琐事的态度及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又因上诉人XX的违法行为是在酒后,言语和行为难免有些过当,但其行为是在对方及一般普通人皆能接受的范围内,而现有证据(上诉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及证人的询问笔录相关笔录)也不能充分、确实地证明上诉人的殴打行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涉嫌寻畔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寻畔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被告人XXX涉嫌寻畔滋事罪一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南智军担任公开开庭审理的XXX涉嫌寻畔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依据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根据法庭今天查明的事实,结合第一次开庭的情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辩护人秉承第一次开庭辩护人的观点,同样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XXX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属定性错误。

理由在于:1、确定一个人犯了什么罪,首先要看他侵害的法益。

刑法中的法益是刑法所要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

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并且该罪名具有补充性质,凡是以侵财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可能达到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程度的,以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分别认定为相应的犯罪,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再说从本案中公诉机关的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XXX,第一次随从他人一同前往受害人摊位,是出于职务,受他人指使,不明真相,根本没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犯罪,被告人XXX并没有这种犯罪的主观动机。

被告人XXX也没有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当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更不可能达到情节恶劣、严重的程度。

与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不相符合,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法认定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供述,被告人XXX在第一次随同他人前往受害人摊位之后,接下来实施的索取保护费的行为,只是单纯地为了“弄点钱”,只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行为方式上至多也就是受害人所讲的言语相威胁,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追求精神刺激的意图,亦不可能达到刑法第29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恶劣程度。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对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在定罪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一)、从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公共秩序,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

而本案,被告人刘江因与生路伟存在个人矛盾才到生路伟家中找他,侵害的是特定的人身财产,有特定的指向,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不构成犯罪。

1、被告人×××本人没有殴打×××,没有实施打砸×××家财产的行为,×××的轻微伤和财物的损害都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

2、即使按照共同犯罪,×××导致了×××轻微伤和损害财物价值1000元也不达不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才属于情节恶劣情形。

本案只有一人轻微伤,达不到情节恶劣的情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__________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__________同意,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__________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__________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__________、孔__________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

从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

(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

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精选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精选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员:我受被告*****的托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XX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

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年****月****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

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照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依据《XX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全都。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消失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依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惩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熟悉,更没有什么冲突。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

完全是由于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放射钢珠。

造成被害人受伤。

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冲突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熟悉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懊悔。

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情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辩护人:时间。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无罪的辩护,当然在具体需要书写辩护词的时候,写的肯定也就是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了。

那么这个辩护词该如何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吕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第一、本案中伤人行为发生在晚上凌晨,结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知道该时间段路上的人很少。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并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社会群体的慌乱。

第二、被告人吕某某因李某和王某某谈恋爱,加王某某为好友后,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话的情况下,才找人去吓唬的受害人,其动机是针对的王某某个人。

被告人吕某某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挑战社会秩序,而随意地殴打不特定的人。

第三、被告吕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

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不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为妥。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要求被告人耍威风,逞英雄,无事生非,针对不特定对象。

该罪的主观心理是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而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固定被害人金某的。

其目的给金某的财产造成损害以平息后者殴打前者的怨恨。

其主观方面并无针对不特定对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意思。

由于双方是好朋友,是在麻将馆因为打麻将让座以及后来借钱产生口角,被告人被打后敌不过被害人,于是采取了用开汽车撞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来进行“保面子”行为,显然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那种满足耍威风取乐等动机完全不一致。

2、客观方面: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能够具备立案条件的显然是以被告人行为符合第三个特征,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显然不是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产,而是针对特定人金某家财产进行毁损。

宋某针对的财物是金某家的,整个矛盾的焦点也是针对后者。

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后者家的财产遭到了损失。

3、由于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且事出有因,况双方原本就认识,后来还和解了。

因此,定寻衅滋事比较勉强。

而定故意毁坏财产罪,能够起到罚当其罪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对量刑情节的一些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2、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10%;3、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金某和孙某经济损失,并且超出鉴定价格,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4、由于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5、本案中,金某殴打被告人,并将其打倒在地,为“保面子”被告人才发生用汽车去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该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6、因为本案起点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考虑到立案标准是5千到5万,鉴定损失为2万7,结合上述五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妥。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贵的陪审团成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要对指控我寻衅滋事一事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所指控的罪行毫不知情,并且我立足于法律的定罪标准之下,相信我是无辜的。

在接下来的辩护词中,我将向您们阐述我的立场和观点,以证明我与这一指控毫无关联。

首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在故意进行滋事或滥用言行引发纠纷的情况下成立的。

然而,我没有实施任何故意行为,也没有发动或参与任何激怒他人或制造紧张局势的行为。

相反,我一直以来都是和平守法的公民,尊重他人的权益,并努力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

在我被控寻衅滋事之前,我与被害人之间从未有过任何矛盾或纷争。

我是一个无辜的旁观者,不幸地被卷入这一事件之中。

我当时只是在那个地点做自己的事情,完全没有引发或参与造成冲突的行为。

因此,我认为指控我寻衅滋事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在法庭上,所有指控都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起诉方并没有提供任何可靠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参与了这一滋事事件。

对于控辩双方来说,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在此案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也没有安全摄像头的录像证据可以证明我是一个有罪的人。

事实上,所有的证词都显示我只是一个无辜的旁观者,根本没有参与任何滋事活动。

此外,据我了解,一些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误导或不完整的情况。

这些证据如果不经过细致地审查和验证,就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议,以便澄清事实真相,为公正裁决提供正确的基础。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有权利享受和平生活,并且有权利被拥有独立思考能力的陪审团以及公正的法官审理。

我对法庭的公正性有信心,并且对法庭能够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的判决充满期待。

尊敬的法官、尊贵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希望您们能够认真聆听我的辩护词,并在审理本案时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我相信,通过对事实的准确评估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您们将能够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还我清白、正义和尊严。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捍卫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我在这里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因为被指控在某一时段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现场造成一定的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

但是,我代表被告人向法庭证明,被告人并没有完全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在这里,我谦恭地请求陪审团对被告人进行无罪判决。

犯罪事实并非全部属实首先,被告人被指控的负面行为并非全部属实。

被告人在当时被关押期间,承认了一个事实:他的行为确实引起了一些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

然而,他并不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我要求陪审团考虑到被告人的态度和证言,并将该行为纳入他的行为构成。

其次,我想指出,被告人在当时被指控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争端的起因并非被告人的过错。

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自卫和保护的需要。

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

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的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他的合法权利,并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人们有权自卫并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家人。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恰恰是基于这个权利。

他的行为是一个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的正当反应。

因此,我要求陪审团判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当地法律和法规规定。

此外,我还要强调,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过度的或者超出的限度。

他并没有在行动中使用暴力或者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因此,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了他的合法权利,他在当时的行动是符合行为规范的。

被告人拥有降低度过行动的执行最后,我要求陪审团考虑被告人的现实状况。

被告人是由于诱导被迫行为,“失去了他的心智”,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他在接受专业帮助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我请求您给予他运用自己的渠道,而不是行动限度降低度过行动的执行承认和被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上述理由仅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个人看法,但是依据以上理由,我希望陪审团能够给予被告人以更宽容、更合理的判断,并执行公正的判决。

寻衅滋事辩护词精选3篇

寻衅滋事辩护词精选3篇

寻衅滋事辩护词(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法庭、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就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惩罚的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

今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

并且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述基本保持全都,从未消失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盼望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2、被告人本次寻衅滋事,系因伴侣已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才参加进来。

被告人******案发当晚,并未喝酒,双方也并不相识,并无过节。

被告人******没有动机也没有理由挑起本案的发生。

据被告人供述及包***询问笔录中显示,在双方最初动手时,被告人******并未参加。

其系在本案被害人******拿出电击棍后为抢夺电击棍才参加本案,在发现自己的伴侣也就是本案被告人******头部受伤后,才对被害人******动手。

故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参加度也盼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也存在多处可以从轻惩罚的情节。

望法庭结合实际状况,综合考虑。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接受。

辩护人:*******律师寻衅滋事辩护词(第二篇)合同标题: 寻衅滋事辩护词摘要:本合同是根据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所订立的文件。

本合同旨在就寻衅滋事辩护案件的法律程序和义务进行规定和说明。

合同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确保文件的易读性和清晰度。

以下是本合同的中文版。

合同正文:一、案件信息1. 委托人信息:姓名:住址:联系电话:2. 律师信息: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3. 目标案件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法院受理号:案件事实概述:二、委托事项1. 委托人授权并委托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寻衅滋事辩护事宜。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庭审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A,同时参与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辩护人虽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不表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系主犯之一的认定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即各被告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

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一方面要考察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起何种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各被告人都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纵观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 对整个案件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具体理由如下:1、从被告人A犯罪的主观动机来看,导致其一起参与犯罪,系事出有因。

主要原因是被害人B有错在先的情况下,不仅不赔偿第一被告C的车辆损失,还动手对C实施殴打,致其眼角出血,由此将矛盾激化,并直接导致了之后犯罪的发生。

而被告A参与到犯罪当中,并非主动或者无缘无故去随意殴打被害人,只是为了帮助老乡C向被害人B 就车辆被撞及无故遭受殴打一事讨要说法而已,2、从客观上分析,召集人员向被害人B讨要说法的系被告C一人所为,被告B并未积极参与其中。

3、等到现场到达后,与被害人B论理的系被告C,被告A并未积极参与其中,而且下车后也没有拿工具威胁被害人B等人,当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A虽手持过一把刀但也未动手用刀对任何被害人实施过伤害,被害人B等人的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A所为。

4、就刚才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到的以三个方面的情节认为被告人A系主犯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三点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理由是:⑴就被告人A是否明知有打架的故意,提出过要被告人D回家拿刀子这个情节。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 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在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

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

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

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李X、吴X轻微伤是否系王X直接导致的应当承认的是,王X来到现场后看到刘X被打的鼻青脸肿,看到朋友先动手了,出于维护朋友的利益,一时冲动参与了打架,没有理智处理纠纷,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辩护人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报告、监控录像、以及王X供述,李X、吴X轻微伤均不是王X直接导致的,量刑时应与直接致伤者有所区别。

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被害人吴X构成轻微伤的部位为脚背及第3-5趾软组织挫伤,李X构成轻微伤的部位为颈部皮肤挫伤。

被告人王X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只“踢了矮胖男子一脚,就踢在他大腿的位置”(见侦查卷二P48),而监控录像中,也没有反映王X对吴X的脚部、李X的颈部使用过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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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榜华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王榜华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榜华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衷请法院予以依法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榜华构成犯罪,我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由于受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证词不属实,导致本案定性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一、被告人王榜华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其保护的的法益是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就本案事实而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才更符合行为的本质。

1.被告人王榜华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意思,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

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支配下实施了具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榜华并没有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空虚,耍威风,取乐,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故意向社会秩序挑衅,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如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所述,是在江汉区江汉路涉行街中心百货门口,因醉酒与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发生矛盾,先是口角,然后发生打斗。

由此而知,被告人王榜华打伤被害人并不是无事找事,惹是生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因此该行为就主观而言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王榜华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

寻衅滋事罪中的客观表现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

所谓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任着自己的性子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考虑任何的外在因素,在行为原因、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上都是不特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实施该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来衡量一个人其行为的随意性。

如果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无任何原因,就是随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榜华的行为是事出有因的,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

案发当天因为被告人及受害人双方都喝了酒,在路边被告人王榜华误以为受害人在骂他,故上前理论,从而发
生矛盾,后被被害人五六人围殴,遂打电话让王红阳过来帮忙。

可见,被告人王榜华并不是无故、无理地殴打被害人,这一殴打行为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意的,把这一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当中的客观行为,不符合案件事实。

3.被告人王榜华并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公共场所应该遵守的规则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而且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财产权益,它破坏的是社会正常的秩序,行为人在行为时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特定人的人身权益,它与整个社会秩序无关,仅与个人的人格健康财产权益相关联。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榜华的行为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而且被害人是特定的,唯一的。

他并没有因为此行为而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也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该行为。

因此,被告人王榜华并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榜华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刺激和空虚,故意耍威风、取乐,无理取闹、惹是生非;从客观方面来说,其行为不是随意的,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发泄殴打;从侵害的客体来看,其行为并没有给社会秩序
造成破坏,其侵害的只是特定的某个人的人身健康。

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寻衅滋事罪罪名和适用法律不妥,因为从主观、客观方面、客体等各方面来说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王榜华的行为只是一个故意伤害的行为,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合。

二、被告人王榜华具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犯罪时主观态度并不恶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

归案后,王榜华都能如实向办案机关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他时,他都向辩护人表达出非常后悔的意思,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个好公民。

因此,希望合议庭能够考虑其认罪态度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

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适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庭审调查及案件的材料所显示,事发当天双方当事人都喝了酒,在路边因为误会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榜华上前理论,双方发生打斗,被害人这边有上十人,其中有六七人参与殴打被告人王榜华,还将王榜华的项链及手机等物品打得遗失。

被告人王榜华在此情况下,认为自己吃了亏损,遂打电话叫了另案被告人王红阳,导致案情进一步恶化,矛盾进一步的升级。

因而,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事发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适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王榜华已充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榜华知道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深感内疚,案发后多次积极要求家人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

后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家属经协商,达成赔偿方案,赔偿受害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4月8日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对王榜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虽然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不大,但被告人仍超出实际损失数倍的金额进行赔偿,充分显示了被告人的悔意与诚意,恳请法院充分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榜华到达派出所后,即2015年12月23日5时21分至同日6月28分,当时派出所对被告人做了《报案笔录》,后被告人王榜华自行离开派出于当日上午七八点钟至武汉二医院就医检查并回到家中休息,并于下午一点左右自己回到水塔街派出所,回来的目的就是配合公安机关作案件的调查处理。

2015年12月24日凌晨4时开始,办案机关才对被告人王榜华作第一次的讯问笔录。

所以被告人王榜华在办案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后又为配合办案自行到达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相关条件,同时,其归案以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将被告人王榜华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与是适用不当。

通过对本案的全面了解,我们认识到被告人王榜华确实具有一定过错,其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是值得被告人反思与检讨的。

被告人也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归案后认罪态度非常好,确有悔罪表现。

刑法有其明确的原则和目的,惩戒和教育是相结合的。

恳请合议庭依法审查,对被告人王榜华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
辩护人: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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