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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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交运管〔2008〕7号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各股、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工作意见》(邵政综[2007]110号)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制度》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制度通知

抄送:市运管处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交通局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印发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处罚案件应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一律不得实施当场处罚执法行为,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避免小吏大权,超级行使执法权和因处罚不当造成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加强对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工作的领导。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副所长担任,委员由所务会成员、综合执法室人员以及交通局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组成。案件审理时,案件主办人员、相关股队长列席参加案审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案件审理办公室,设在本所综合执法室,负责案件审核、审理、立卷、归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规定,

结合运政行政执法实际,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四个阶次,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阶次。

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同,把行政处罚案件划分为四个层次集体研究审理:1、不予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2、减轻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本所综合执法室人员、对口业务股队负责人、以及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3、从轻处罚案件由所长召集所长办公会议以及案件主办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参加研究决定。4、从重处罚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决定。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稽查稽征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经综合执法室初步审查后再依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提请本所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提供讨论研究的材料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证据;

(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经过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室)督促落实案审后的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

一、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透明度和案件审理效率,本所建立道路运输违法案例库,实行案例参照制度。

二、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入库案例作出合适的裁量,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

三、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纠正违章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屡教不改,多次违章,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出现同案不同罚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研究同意。

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

一、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

二、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有关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三、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

一、权力告知。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依据公开。道路运政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行政执法自由载量有关规定即《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执法程序等已在《福建省交通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运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结果公示。每月由所综合股在本所的政务公开栏公布当月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处罚结果、执行情况,并留存备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运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象指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三条运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评比以及任用相结合。

第五条本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查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管局作出处理

决定。

第六条运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罚款的;

(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七)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专用单据的;

(八)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应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九)未依法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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