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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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州府办函〔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州府办函〔2019〕7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7号),决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

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经州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落地见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集体讨论制度

集体讨论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

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汇编(定稿)(精)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汇编(定稿)(精)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目录一、稽查股工作职责 (1二、稽查股工作制度 (1三、稽查股股长、副股长共同职责 (3四、稽查股工作人员职责 (3五、行政执法责任制 (4六、稽查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5七、行政执法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7八、稽查股学习制度 (8九、稽查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8十、行政执法文件备案制度 (9十一、案件合议制度 (9十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0十三、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 (11 十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12十五、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 (15十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7十七、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备案制度 (18十八、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初审制度 (21附案卷质量检查标准表稽查股工作职责对外加挂药品监督稽查队牌子,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索取有关资料;受市药品检验所的委托承担部分抽样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受理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举报。

稽查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稽查日常工作,努力实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目标,现结合本股室工作任务,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教育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警示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等各项活动。

坚持集中与自学相结合。

不断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二、日常工作严格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和考勤规定,自觉维护上班秩序,不在上班时间随意外出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稽查人员外出办案时,应着装整洁、文明礼貌、言语谨慎、不随意表态,确保证据的准确、全面、真实和合法性;处理案件时,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在公开场所不谈论、不涉露案情;并自觉做到“五公开”、“五监督”、“十不准”和省局规定的“六条禁令”。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21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

2019年6月底前,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2019年6月底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3.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号 20 1 8 1 1 8



以 下简 称《 指导 意 见》 )
精神 ,
全 面 落 实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 以 下统称“ 三项制 度” )
各项任务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坚 持 贴 近 群
24 辽 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1 9 . 9
众、
服 务 群众 ,
做群众


贴心人”

及 时 有效监督执法 活 动 ,
防 止
执 法 扰 民 、 执 法 扰 企 、 执 法 不 公 。
坚持 务 实 高 效 。
聚焦基层一 线执法 需要 ,
着 力 解 决 执 法 实 际 问
显 下 降 行 政 执 法 的 社 会 满 意 度 显 著 提 高 。 ,
二 、
任 务 措 施



全 面 推 行 行 政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1 . 建 立 制 度 体 系 。 省 司 法 厅 制 定 《 辽 宁 省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办 法 》 ,
各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据 该 公 示 办 法 ,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具 体 制 度 规
透明 、
规职 责 ,
切 实
维 护人 民群 众合 法权益 ,
为加 快建设 法 治化 、
便利 化 营 商环境 ,

进 辽 宁 全 面 振 兴 、 全 方 位 振 兴 提 供 坚 实 法 治 保 障 。
基 本 原 二

关于印发《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各国土资源所,局内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为了确保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经局党组研究,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全体干部、职工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约束各自的行为.使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

特此通知。

2003年8月25日学习制度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持之以恒,不走过场。

坚持运用基本理论,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政治券质和工作能力。

二、学习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和基础业务知识。

三、按时参加所在乡镇及局机关组织的学习,做到精力集中,不缺席,特殊情况要履行请假手续。

四、学习应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坚持一月一次.每季度学习不少于三次,要做到有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五、积极参加岗位业务培训,确保学习时间,完成学业,取得合格证书。

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没有完成学业的.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费用一律自理。

六、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除集中培训外,要充分利用业挣时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并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灵活运用,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议事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议制度。

l、系统内进人、招工、提干、分房,以及有关人事变动,必须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2、系统内重大活动,先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再通知全体干部职工施行。

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由局长(局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剐局长或党组成员提议。

3、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党组会议研究后,交干部职工讨沧,然后公布实施。

4、建立农地转用,建设用地会审制度,成立会审领导小组。

凡呈报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应召开会议进行会审.实行一支笔审签。

成立土地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建立案件办理、审结制度,凡涉及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如拆除、没收查封、太额罚款等,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是指由相关执法机构的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审理和决定综合执法案件。

为了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和公正处理案件,需要制定一套规范的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一份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会务活动,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会议事务。

第三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遵循程序公正、证据确凿、依法定罪、按法定量刑的原则,依法处理综合执法案件。

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四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由相关执法机构的代表组成,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经济、环保、卫生、城建等部门。

第五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理综合执法案件,研究探讨相关执法政策、法规与标准,提出修改建议,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等。

第三章会议准备第六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提前发布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

第七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需要提前确定主持人,由主席任命。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主持,确保会议的秩序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事先收集、整理相关案件的材料和证据,并提供给与会成员。

第四章会议进行第九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议程进行会议,任何与会成员不得随意修改议程。

第十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以听取汇报、审议案件、讨论问题等方式进行,任何与案件无关的私人观点、争论、攻击等不得出现。

第十一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审议和决定。

第五章决策和执行第十二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多数决定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具体决议需经过公开并于会议结束后形成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于案件的审理决议应当立即执行,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关通知和执行。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集体讨论,以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是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街道一级行政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行政执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案件因涉及利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单个行政执法人员难以独立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亟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二、制度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通过集体讨论,充分运用集体智慧,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因个人理解差异导致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

2.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理性。

集体讨论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案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行政执法决定更加合理。

3.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公正性。

通过集体讨论,发挥监督作用,防止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

4.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集体讨论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制度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街道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2. 组织形式。

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参加。

3. 讨论程序。

包括案件汇报、意见交流、集体讨论、形成决议等环节。

4. 决议执行。

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发,相关人员按照决议执行。

5. 记录归档。

集体讨论的过程记录、相关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四、制度实施的意义1.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环境呵护局重年夜环境违法行政惩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之答禄夫天创作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年夜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惩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条审理行政惩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惩罚案件进行充沛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大都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惩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置意见;(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置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当相应责任.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惩罚应当集体讨论:(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年夜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年夜的行政惩罚.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集体讨论会议依照以下法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介入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法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置意见;(三)介入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法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外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介入会议成员对拟处置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置意见;(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介入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惩罚档案.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惩罚的依据,执法的法式进行审查.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法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惩罚:(二)对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法规毛病,违反法定法式,证据缺乏的案件,不予行政惩罚.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旳基本方针,加紧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旳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

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遵法、积极使用措施,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行行政惩罚,履行行政职责。

严禁设定和实行没有法律根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公布行政管理规范,保证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告处,公布查询。

商贸总企业工作人员接听、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管与本人分管业务与否有关,均必须尽量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措施,严禁敷衍搪塞、简朴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旳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旳基础上,针对事物旳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旳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献旳,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征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照《国务院有关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措施旳告知》(国发[2023]23号)、《江苏省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措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轻易引起歧义旳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旳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旳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旳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旳审批事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告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旳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旳条件与程序以及立案旳内容、方式与程序。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中队、科教法规科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拟作出的案件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货值10万元以上的;(四)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五)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六)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七)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为主持。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筹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合,一般会议前2天通知参加人员。

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

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区局以及以市、区局名义执法的各执法分局,分别成立本级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三)法律、法规界定不明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影响较大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五)影响较大的上级交办案件;(六)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及要求(一)案件承办部门遇应该实施集体讨论的案件,向本级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法制机构从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可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业务局长主持,法制机构负责记录。

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机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并据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区局和以区局名义执法的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履行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对需要上报市局终审的案件,市局法制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市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理以下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4、处罚依据是否正确;5、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规定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规定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青农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规定办法的通知青农发[2017]60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发〔2017〕54号)要求,制定了《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规定》《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四个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规定(试行)》(青农发〔2016〕15号)和2015年11月11日印发的《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青农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青岛市农业委员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和《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发〔2017〕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是指农委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和结案之前,分别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和结案的内部监督制约规定。

第三条农委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和结案之前,分别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审核。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保机关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荥阳市环保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局长副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成员:监察室、办公室、法制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二)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或新闻媒体关注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跨区县需协调的案件;(三)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审批、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审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批、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批、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批、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领导小组所形成的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批、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批、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

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

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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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交运管〔2008〕7号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各股、队、站: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工作意见》(邵政综[2007]110号)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制度》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主题词:行政执法制度通知抄送:市运管处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交通局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印发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处罚案件应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一律不得实施当场处罚执法行为,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避免小吏大权,超级行使执法权和因处罚不当造成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加强对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工作的领导。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副所长担任,委员由所务会成员、综合执法室人员以及交通局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组成。

案件审理时,案件主办人员、相关股队长列席参加案审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案件审理办公室,设在本所综合执法室,负责案件审核、审理、立卷、归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规定,结合运政行政执法实际,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四个阶次,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阶次。

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同,把行政处罚案件划分为四个层次集体研究审理:1、不予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

2、减轻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员、本所综合执法室人员、对口业务股队负责人、以及分管稽查的所领导参加研究决定。

3、从轻处罚案件由所长召集所长办公会议以及案件主办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参加研究决定。

4、从重处罚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决定。

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稽查稽征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经综合执法室初步审查后再依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提请本所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提供讨论研究的材料应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证据;(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经过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室)督促落实案审后的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一、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透明度和案件审理效率,本所建立道路运输违法案例库,实行案例参照制度。

二、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入库案例作出合适的裁量,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

三、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纠正违章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事人屡教不改,多次违章,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出现同案不同罚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研究同意。

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一、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

二、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有关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三、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一、权力告知。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依据公开。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行政执法自由载量有关规定即《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执法程序等已在《福建省交通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运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结果公示。

每月由所综合股在本所的政务公开栏公布当月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处罚结果、执行情况,并留存备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运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象指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三条运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评比以及任用相结合。

第五条本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查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管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运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五)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罚款的;(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七)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专用单据的;(八)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应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九)未依法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三)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提出错误方案或意见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审核人负直接责任:(一)不报请批准直接作出决定。

(二)不采用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一)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

(二)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第十条未发现或不纠正承办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的,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未发现或不纠正审核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的,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责任按下列方式追究:(一)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暂停职务、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警告、记过。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

(四)因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收贿造成错案,且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调离执法岗位、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执法责任:(一)处罚不当,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处罚不当,已自行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依照本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的认定、处理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本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申诉人。

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追究执法责任的个人在当年度工作考核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因不当和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国家赔偿后果的,除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外,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能分离1、内外勤人员职能分离稽查外勤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对有违法违规的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暂扣的牌、证、车辆应开具暂扣凭证,3日内移交内勤人员处理。

稽查内勤人员对外勤人员移交的证件、车辆进行核对登记,做好保管工作。

对外勤人员移交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做好处罚台帐登记、案件立卷归档工作,每月定期与外勤人员进行核对暂扣的车辆、牌证及处理情况。

2、听查分离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该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会,调查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相分离。

3、罚缴分离稽查人员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之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代收罚款的,稽查人员应开具省级财政部的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代收的罚款三日内上缴本所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统一上缴国库。

二、跟踪督办本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审理办公室(执法综合室)要对审理决定的下达、通知、执行、或申请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与反馈。

三、外部监督本所适时邀请廉政监督员、行风监督员、上级法制工作人员等参加本所行政执法工作座谈、听证等,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1、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所各股室办理的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重大案件,在本所做出决定并执行后3日内,必须向市法制办和市交通局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确定为:(一)、案件案值三万元以上的;(二)、案件产生后果严重的;(三)、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及涉外的案件;3、本所各职能股室,现场处罚的案件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向我所综合执法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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