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济法更好的规制市场主体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作者:杨艳丽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9期摘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均是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翼。
从哲学上来讲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但若将二者有机结合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一、经济法体系划分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经济法也不例外。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复杂的经济行为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介入。
为了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人们“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协同并用。
对于体系划分,张富强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划分方法。
即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为框架,以经济法学界乃至法学界“二元结构”基本共识为背景,求同存异,对经济法体系所作了突破与创新。
结合各国相关立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
二、案例分析2.1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为例新中国初期我国一直效仿苏联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压抑了市场竞争,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在1978年之后的改革中,国务院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计划与市场关系,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经营管理自主权。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应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1987年召开的十三大提出要建立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1992年十四大,我国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2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以美国国家干预为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竞争,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三个阶段,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一个消极守夜人的角色;随之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带来了不公正的竞争和交易,垄断组织的产生等问题。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问题。
外部性,作为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个人、公司或政府)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未通过市场交易或价格机制得到反映。
在经济法领域,外部性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市场经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本文将分析经济法制定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法的制定是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然而,在制定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集团影响、立法技术限制等因素,可能导致法律法规的制定偏离社会最优状态,产生外部性。
例如,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抑制市场创新,过于宽松的监管则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机构的监管和执法,但监管和执法行为本身也可能产生外部性。
例如,监管过度可能导致市场僵化,抑制企业活力;监管不足则可能导致市场失序,损害公共利益。
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行为也可能引发外部性,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效果。
本文将研究如何实现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内在化。
外部性内在化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将外部性内部化到经济主体的决策过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经济法领域,实现外部性内在化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监管和执法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责任感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经济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外部性,提高法律制度的效率和社会认可度。
二、经济法制定外部性的分析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外部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外部性,又称为外溢效应或外部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
在经济法制定过程中,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密切相关。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经济法规制与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法规制与维护市场秩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规制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经济法规制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手段和机制。
经济法规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经济法规制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来维护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行为的自由度和多样性给了经济参与者更多的自主权,但也容易引发市场乱象和不正当竞争。
经济法规制的出现,就是为了限制和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
例如,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确保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规范市场行为,才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和稳定发展。
其次,经济法规制通过监管和执法来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法规制的核心是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有效的执法,才能使经济法规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监管机构在经济领域内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通过执法部门对市场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例如,工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只有通过监管和执法,才能保证经济法规制的有效实施。
再次,经济法规制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和市场主体的变化,经济法规制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只有及时跟进市场变化,对经济法规制进行更新和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的要求。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新型经济业态的出现,相关的法规制度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经济发展与法规制度的相互配合和协调。
最后,经济法规制还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宣传。
市场主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应当了解和遵守经济法规制中的各项规定。
只有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才能有效地推动经济法规制的实施和执行。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一、概述信息不对称,作为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指的是在交易双方中,一方掌握的信息比另一方多,导致信息劣势方在决策时可能受到损害。
这种现象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视角下,不仅涉及到个体间的公平交易,更关乎市场的整体效率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信息不对称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商法的视角下,信息不对称主要关注个体之间的交易公平。
民商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要求交易双方在信息充分、对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交易。
当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进行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时,民商法通过提供救济途径和追究法律责任来保障信息劣势方的合法权益。
而在经济法的视角下,信息不对称则更多地关注市场整体效率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市场失灵,损害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
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息不对称对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
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视角审视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全面理解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个体交易公平和市场整体效率的影响,进而为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信息不对称概述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它强调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中,卖方通常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而这种信息的差异会导致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和低效率。
在法律领域,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理解和使用上的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弱势一方在交易中受损,法律规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一、概要经济法作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法律领域,与我们息息相关。
它涉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方方面面,从企业的设立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都离不开它。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知识点,别急内容不会复杂难懂,我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给大家讲解。
首先我们要明白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经济法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换句话说它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经济活动能够有序、公平地进行。
比如你在购物时遇到不公平待遇,这时经济法就能发挥作用了。
接下来我们要了解经济法的几个核心要素,这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等。
这些看似复杂的概念,实际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能找到例子。
比如说市场主体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就是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法律责任则是当我们违反了某些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了解这些核心要素,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整体框架。
我们要知道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性,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一旦违反了经济法,可能会面临各种后果。
所以我们要时刻牢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会更深入地探讨经济法的各个知识点。
1. 经济法概述那么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它涵盖了市场规制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这些内容都是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深入探讨这些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大家可能在经济法这座殿堂前觉得有点儿迷茫,就像新课本在手里感觉特别陌生一样。
那就先聊聊什么是经济法吧,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国家用来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工具,用来规范市场的运作和人们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你可能会问它有哪些明显的特点吧?我这就一一揭晓。
经济法最核心的就是它紧密联系生活的特性,你平常生活中涉及到的一些买卖、投资等行为都会与经济法有关。
经济法与民法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
经济法与民法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与民法典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经济法作为旨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同时,民法典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合适的法律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法规,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市场经济行为,防止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通过经济法的规制和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稳定市场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三是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支撑。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支撑和保障。
而民法典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市场主体的关系,保障市场交易的合法性。
民法典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明确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
通过规定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和竞争关系。
三是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加规范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更加规范和稳定的法律保障,使市场交易更加公正公平,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两者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和民法典的作用和重要性将会越来越凸显出来,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商法和经济法都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分支,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导向:商法和经济法的核心目标都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关注商事活动中的市场行为主体,经济法则更关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各类主体。
2. 法律规制对象:商法和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重叠性。
商法主要涉及商人、商事活动等,而经济法则涉及更广泛的经济主体,如企业、金融机构、投资者等。
3. 法律规范内容: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内容有一定的交叉。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规范,而经济法涉及经济体系中的各类法律关系,如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
4. 法律体系构建:商法和经济法在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相互联系。
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相互补充和支撑,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5. 法律适用领域:商法和经济法在法律适用领域上也有交叉。
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事活动的领域,如商业合同、商标专利纠纷等;而经济法更广泛地适用于经济体系中的各类法律关系,如企业治理、金融监管等。
经济法市场规制法案例
经济法市场规制法案例经济法市场规制法案例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的行为,如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因此需要加强对市场的规制。
二、案例分析1.虚假广告案例某公司在电视和网络上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种癌症,并附有所谓的“专家证明”。
然而,在实际使用中,该产品并没有任何治疗效果。
消费者购买后感到被欺骗,要求退款。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正当,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该公司发布的广告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2.价格欺诈案例某家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期间将一款价值1000元的商品标价为200元,并声称是限时优惠。
然而,在抢购过程中,许多消费者发现该商品根本没有库存,并且在活动结束后,该平台将商品价格恢复到了原价。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市场规律自主定价,并不得采取欺诈、强迫等手段提高或降低价格。
该平台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构成价格欺诈。
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3.垄断行为案例某公司占据了某个行业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通过控制供应链和销售渠道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消费者只能购买该公司的产品,价格高昂且质量参差不齐。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该公司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构成垄断行为。
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调查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启示以上案例说明,在市场经济中,需要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和规制。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行为所骗。
论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
论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摘要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公私交融的部门法,其所追求的价值是多元的。
其中经济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之一,经济平等、经济效率的是实现必须以经济秩序为保障。
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对于维护市场运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秩序的含义为切入口,论述了法的秩序价值,秩序相对于法的其他价值的作用和地位,进而论证了经济法的秩序规制的必然性、规制的何种秩序,秩序规制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最后阐述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协调。
关键词:秩序,法律秩序,经济法价值,经济法秩序AbstractEconomic law, as a public-private blended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gover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achieves multifaceted value. The order in the economy is one of the most basic value, and economic equality, economic efficiency is achieved must being based on economic order for protection. The order rules functionality of Economic Law is significant to the maintenance of market regulation running and macro-economic control. 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order, discussing the value of the legal order, and the relation about the role and status to the other value .Then proves the inevitability of economic order, and regulating which order, and the order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reflection of Economic Law. Finally explains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Economic Law of the order value and others.Key Words: order,legal order,the value of Economic Law,the order of Economic Law目录1 法的秩序价值概述 (1)1.1 法的价值 (1)1.2 法的秩序价值 (2)1.3 法的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3)2 经济法规制秩序以及必然性 (3)2.1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3)2.2 经济法秩序规制的必然性 (3)2.2.1 经济运行中市场调节的缺陷 (4)2.2.2私法调解的局限性 (4)3 经济法规制的秩序类型和体现 (5)3.1 经济法对两种秩序的规制 (5)3.1.1 市场规制秩序 (5)3.1.2 宏观经济调控秩序 (5)3.2 秩序价值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6)3.2.1 经济立法中的体现(以《反垄断法》为例) (6)3.2.2 经济法制度中的体现 (6)3.2.3 经济法理论中的体现 (7)4 秩序价值与经济法其他价值的协调 (8)4.1 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协调的必要性 (8)4.2 协调的原则和方法 (8)4.2.1 利益平衡原则 (8)4.2.2 比例原则协调法 (8)5 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1 法的秩序价值概述1.1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实际而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讨论。对于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归责,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特点,笔者主张应当采取行为责任原则。而对于
市场主体,根据其责任的特点,笔者则主张应当采取关联责任原则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 归责原则 行为责任原则 关联责任原则
中 图分 类号 :D92 2.29
文献标码:A
文章编 号 :100 9-0592 (2 006)12 -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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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2006.12
责任形式的适用原则不同,对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常常只适用 单一的经济法责任形式,而对市场主体往往要同时承担几种 经济法责任形式。
四、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违法行为的几种表现形 式 1.政府过度干预。政府的政策因素往往是市场经济发展 和运行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的政策本身存在缺陷时,必将 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政府的过度干预或政策失误 会导致市场经济 的行政化倾向,加深市 场内部矛盾,不利于市 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2.政府消极干预。很多地方政府把某些“鸡肋”部门作为 二线机构处理,造成这些部门责任心不强,失去了行政监管的 作用,助长了违法行为。此外,发生了违 法行为之后,还往往处 理问题不及时,延误了事故处置时机,造成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政府行为失范。在我国体制转型期,政府行为失范表 现得尤为突出: (1)政企不分,如政府直接办企业、办公司,政 府内部的后勤部门有行政和公司两种职能等。 (2)部门主义。 一是政府不从有利于政府整体职能的合理配置出发,而是从 部门利益角度出发;二是 部门垄断 和行业垄 断。(3)地方主 义。有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强制交易 或地区封锁,禁止劳动力和人才流动,妨碍生产布局的协调和 资源配置的优化。(4)寻租和腐败。经济特权、进出口配额、 公共建设项目的招标等都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上述政府的经济法违法行为的表现不难看出,政府的 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使宏观经济环境恶化,损害了社会 的整体利益。传统的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推定责任 为主。那么对于 政府却是 无法适用 的。造成这种社会整体利 益损害的内因是制度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使经济管理权力,其负担的经济法上 的义务也是围绕权力而设定的。因此,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 的追究应采取更严格的归责原则,才能把损害的可能性降到 最低。 本文主张对于追究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责任时应 当采取行为责任 原则,即只要政府经济 管理机关有违法行为、 权力行使不当行为、不行使权力行为,且又存在损害事实,不 问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也不问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政府都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采用行为 责任原则来规制政府的行为,能够凸显出经济法对政府行为 的补偿性和预防性目的。因为只有采用行为责任原则,才能 将政府从幕后拉出来,让这个真正的主使或帮凶承担其应当 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对社会有所补偿。而这种补偿不仅仅涉 及到物质利益,还应当涉及更深层次的政策及制度问题。 五、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的几种责任形式 1.强制履行义务责任。产生这种责任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市场主体 没有按照经济 法的规定或政 府经济管理 机关的意 图,全面地、适当地履行义务,损害 了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
经济法与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
经济法与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以各种形式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经济法的发展与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主题。
首先,经济法在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场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之一。
经济法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规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义务和权益,并确保市场主体依法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主决策经济活动。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为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其次,经济法通过规则制度的建设为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与公平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开展经济活动。
这一法律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后果,并为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外,经济法还规制了、金融、证券市场等特定领域的运行规则,确保市场主体在这些领域中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经济法还通过监管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对市场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
监管机构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监督、指导、执法等方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在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检查、处罚等措施,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机构还承担着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职责,保护市场主体的安全和权益。
此外,经济法在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涌现出了一系列新型的经济活动和新型市场主体,如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
这些新现象给传统经济法带来了不少挑战。
经济法需要不断跟进市场变化,制定适应新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保护新型市场主体的权益。
论经济法对社会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作用
论经济法对社会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作用[摘要]: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经济法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可靠保障,探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法律的相互关系,同时了解经济法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法和谐社会宏观控制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
而这个过程却充满着心酸与血泪,中国经济发展的道路可谓坎坷曲折。
解放初,为打破以美国为首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中国走上一条“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经济发展道路,在那个物资奇缺的时代,很多商品都深深烙上“洋”味,老百姓对一些哪怕是生活中最必需的物品都“望洋兴叹”,计划经济严重制约着中国经济稚嫩的步履。
改革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一场经济大战在沿海悄然开始,新的洪流冲击着“牢不可破”的计划经济体系,轰轰烈烈的经济变革势在必行。
然而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
在整治社会经济秩序及规范市场中,行政管理只应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必须强化法律手段。
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经济行政立法,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使我国尽快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这是解决目前我国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本途径。
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
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
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
经济法与市场规制
经济法与市场规制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各种市场规则的制定与监管。
经济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发挥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在市场规则的制定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市场规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遵循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制度安排。
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可以通过制定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例如,反垄断法的制定可以遏制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经济法在市场规制中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规制的有效执行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
市场规制的效力往往依赖于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而经济法通过设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构,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市场规则,防止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例如,税法的有效执行可以确保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因此,经济法的有效执行是市场规制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
此外,经济法对市场规制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规则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经济法作为一个灵活的管理工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在市场规制中,经济法的发展可以帮助建立更加健全的市场法律框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例如,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为,加强了市场规制的力度。
因此,经济法在市场规制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市场规制密切相关,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经济法的制定与执行为市场规则的制定、执行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只有通过健全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法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以及实现社会公正至关重要。
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以其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了解经济法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效率、自由和公共利益等。
1. 公平原则:公平是竞争环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素之一。
经济法要求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平等竞争,遵守契约精神,公平交易,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 公正原则:公正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经济法要求公正的分配资源,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并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持市场秩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4. 自由原则:经济法倡导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易,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
经济法规定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益,保护企业竞争自由和消费者选择权。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管不正当竞争是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
经济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惩罚,确保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获得公平待遇。
1. 广告法的监管:广告是企业促销和宣传的重要手段,但过度夸大和虚假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范广告内容和发布行为,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2. 反垄断法的实施:垄断行为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严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保护竞争自由。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垄断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3.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最近读了梁慧星关于学法律经济法的一些论述,那可真像是在法律知识的大森林里进行了一场奇妙探险。
首先呢,就感觉像是被一位特别靠谱又经验丰富的老向导带着。
梁慧星讲经济法的时候,没有那种让人望而生畏的学究气。
他把那些复杂的概念,就像拆解一个超级复杂的乐高模型一样,一块一块地给你摆出来。
比如说,经济法里那些关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部分,我原本觉得就像一团乱麻,在他的讲述下,就变得有条有理了。
就好比他拿着魔法棒,对着这团乱麻一点,“你得这样看,先看这个部分,这是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就像游戏里每个玩家得遵守的基本玩法,然后这个宏观调控部分呢,就像是游戏管理员时不时要出来调整下整个游戏的大环境,让大家玩得更公平、更顺畅。
”他讲的一些实际案例也特别有意思。
这些案例就像一个个故事,把那些生硬的经济法条文变得鲜活起来。
我读到那些案例的时候,就感觉像是在看一场场精彩的法律大战,每个当事人都是主角,而经济法条文就是他们的武器和规则手册。
而且,从这些案例里能很清楚地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不再是那种高高在上、虚无缥缈的东西。
再说说对我学习法律思维的启发吧。
以前我觉得法律就是背条文,但是梁慧星让我明白,那只是最基础的一步。
学经济法要像一个侦探一样,去探究每个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社会需求。
这就好比你不能只看到一个人的表面穿着打扮(条文文字),你得去挖掘他为什么要这样穿(立法意图),是为了适应什么场合(社会背景)。
这种思维方式让我觉得学习法律变得更有挑战性,但也更有趣味性了。
不过呢,读的时候也有点小困扰。
有时候他的一些理论阐述还是有点深奥,就像爬山的时候突然遇到一段特别陡峭的路,得停下来多琢磨一会儿。
但是呢,这也正好激发了我的好奇心,让我想要去深入探究。
读完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之后,我感觉自己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往经济法奇妙世界的大门,虽然我还在门口徘徊探索,但已经看到了里面无限的精彩,而且更有动力朝着这个世界的深处进发啦。
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规制 社会中间层主体
《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规制社会中间层主体》一、经济法主体下社会中间层概述(一)概念尼采说过“只有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才能被下定义”,但没有自己历史的东西世界上是没有的。
因此,给社会中间层下一个定义有一定的难度。
我们说,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及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
对国家来讲,这类主体既是管理的对象之一,又是国家管理市场主体的辅助力量和传导中介;而对于市场主体来讲,这类主体某种程度上既是自己实现利益的助力,在某些领域又是自己的管理者。
可见,该类经济法主体有着强烈的双重性格特征。
(二)特征虽然社会中间层主体形式多样,类型各异,但总的来说,社会中间层主体在经济法中具有如下特征:1、中介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2)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
如某些事业单位、行业自治组织等,它们主要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
2、公共性。
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
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 (1)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2)提供公共产品;(3)其行为具有公信力。
3、民间性。
即该类主体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组织或机构。
具体体现在成立的自发性、地位的独立性、组织具有自主性以及经费的自筹性等方面。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规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和政府双重缺陷的需要而出现的。
社会中间层主体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享有的某些职能,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双重缺陷。
目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形成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也已初步具有这种框架的雏形。
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各类矛盾丛生,有各种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也有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
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妥善地处理各类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平衡协调既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在当今世界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背景下,中国要更好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在以国内的稳定为前提的情况下,不断地改善和提高我国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能力,然而,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例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的公平竞争原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要和谐,首先就必须先协调。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带来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和谐,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是不行的,相反,它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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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经济法更好的规制市场
【摘要】规制市场理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深入的关键问题之一。
首先从了解现今市场主体在经济法中占领的重要地位,探讨市场规制法主体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进而,利用经济法对市场规制投资者,消费者等主体进行分析,最后形成本文利用经济法规制市场主体的基本结论。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经济法、主体、重要地位
【主要内容】众所周知,所谓的规制市场主体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并且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主义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规制市场其实是经济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门法律。
市场规制法它所强调的是通过实践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正因为这一区别,管制往往被用来描述计划经济体制,规制往往用来描述市场经济体制。
我们更应从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企业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分析。
一、投资者是指一般性营利性投资。
投资者的构成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不同的方向或者领域,在一些领域内,非本国投资者是不能进入的,所以相关投资者在此必须严谨,不可鲁莽行事。
但是在其他的领域,国家立法限制国有投资
的进入,这样也可以达到鼓励相关企业领域的发展。
2)投资也是有数量或额度的控制的。
如在《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
起设立法师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等级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
首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两年内缴清。
所以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3)出资形式。
这也是规制市场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经济法中也提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该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必须有承担风险和自控能力。
第二,经营范围应该广泛,不要仅限为区域范围。
第三,财产在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具有相对应付能力,面对财政危机能应变自如。
第四,技术能力。
除此以外,本文认为,经营者还应当具有信誉能力,即可以提供参与市场活动的资质。
三、劳动者与消费者在法律上不同的经济法范畴,对规制市场的主要内容。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而最重要的是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四、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它支撑着市场十分重要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标称市场规制对象时,常常使用“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样标称似乎囊括了所有的范围,殊不知这样使用自然形态的概念,不努力使之范畴化,只会使得市场规制法以至经济法的主体理论长期停留在初级水平。
为此,有必要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就规制受体的构成作进一步的分析。
五、经济管理和市场主体的本位意味着对经济市场的指导和配置。
经济管理主体本位意味着:经济管理主体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决策中心、指挥中心,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最主要配置者,政府是企业的司令官;而市场主体处于次要地位甚至是被支配地位,少有或没有自主权,只不过是政府意图的忠实履行者,政府政策的严格执行者。
以经济管理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
市场主体本位意味着:市场主体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市场主体隶属于政府而是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权而是市场主体分权,不是市场主体听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务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
六、总结:利用经济法更好的规制市场主体。
以市场主体为本位并不是不要政府,但要求政府干预减少到最适当的限度,并且这最适当限度的政府干预也必须恰当地依法进行,就象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植物生长创造最适宜的条件一样,为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政府管理市场主体是使市场主体成为市场主体还是使市场主体成为自己的附属物是衡量政府管理成功与失败的根本而具体的标准。
排斥市场主体本位,政府就是越俎代疱。
以市场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市场主治的经济体制也即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各种知识,才能最广泛地调动最大多数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
能最充分地利用市场,才能最有效地进行自由竞争,才能最有力地抑制政府的非法干预,才能最根本地确立市场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实践证明,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一切为了市场主体,一切依靠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才能发展。
强大的市场主体就是强大的经济和强大的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前总统柯立芝明确提出:“美国的事业是市场主体。
”对此,我们完全可以接着说,中国的事业也是市场主体,甚或说,一切发展社会经济的事业都是市场主体。
刘林
市场营销3班
2013191224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