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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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工作制度

招标监督工作制度

招标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监督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标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透明高效、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监督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全国招标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招标监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机构共同负责,各自履行以下职责:(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招标监督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监督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招标项目信息、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条招标监督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督人员,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监督内容与方式第八条招标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四)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五)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备案;(六)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监督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现场监督:监督人员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文件审查:监督人员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三)调查核实: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

招投标监管工作制度范本

招投标监管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监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二、招标人责任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人应确保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开标,并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三、投标人责任第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并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四、评标委员会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

五、开标、评标、中标第十三条开标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六、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招投标活动全流程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编制规范,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应当与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持一致。

第五条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是招投标管理的基本依据,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2. 监督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流程,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3. 审查招投标文件,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4. 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5. 推动招投标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八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程序;2. 招标人资格审查程序;3. 投标文件的接收和处理程序;4. 投标文件评审和中标程序;5. 招投标活动的结果公告和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档案,做好相关资料和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度第十一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在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协助招投标管理机构履行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对违反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的成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简版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简版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配套服务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有效监督、规范管理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监督机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主管,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腐败行为。

其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要求招投标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包括需求公示、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

2.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文件的技术、财务等内容,并拟定评标报告。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1. 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举报处理等。

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举报信息,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法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暂停资质等。

2. 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未来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良好、合规经营的企业,监督机构将给予奖励,如加分、提高资质等。

2. 奖惩措施应公正、公平、透明,并依法执行。

第九条投诉处理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条附则1. 本办法上述内容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规章制度。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改委所有。

以上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率,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与透明。

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档为公司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招投标采购过程,确保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公司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本文档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招投标采购活动。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规范的招投标采购管理体系,确保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保护公司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2. 原则本制度的原则如下: - 公开透明:招投标采购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公正披露。

- 公平竞争:招投标采购活动应当保证潜在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机会,不得偏向特定供应商。

- 诚信守法: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所有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

-风险防控:招投标采购活动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项目实施的安全与合规。

三、招投标采购流程1. 招标准备1.招标需求确认: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

2.招标文件编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模板等。

3.招标公告发布: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 提交投标文件1.投标人资格审核: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包括注册资格、经验背景、信用状况等方面。

2.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要求递交给招标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

3. 评标与中标1.评标委员会组建:组建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

3.中标结果公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示中标结果。

4. 履约管理1.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招标方签订采购合同。

2.供货过程管理:招标方对供应商供货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供货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3.履约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供货进行验收,确保供货符合合同要求。

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

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

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
1. 法律法规,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的基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2. 组织机构,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通常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会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定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实施。

3. 监督检查,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会规定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招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和监督,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4. 处罚制度,针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通常会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5. 信息公开,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通常会规定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包括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以确保招投标活
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总的来说,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监管招投标活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防止腐败和不当利益输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用于规范招标和投标行为,保护招标和投标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制定了招标和投标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以及招标/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招标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有利物之称影响投标人的投标决策。

(2)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对未获得中标的投标人应当给予回复,并告知其中标原因,同时也应当及时支付投标人保证金。

(3)维护公开竞争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让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平等参与招标,不得采用不公正的评审方式,提前确定中标人等。

(4)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任何不当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优化政府资源配置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信息公示政府采购公告、采购计划、竞争谈判或询价结果等采购信息应当公示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上,保证所有市场主体能够获取到相关信息。

(2)优先采购实行发展采购采购额度达到一定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发展采购产品或服务。

(3)严格限制采购代理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采购代理当事人提供不正当帮助。

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一项行政规定。

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招标和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加强投标文件的审查招标人应当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保证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制定要求,同时收到投标文件后也应当及时审查。

招标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招标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招标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活动,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招标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三、监督管理职责(一)招标监督管理部门1. 负责招标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2. 负责招标人员的资质审核、备案和信息公开;3. 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活动的合规性;4. 负责对招标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招标人员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2. 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3.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提高招标工作效率;4. 主动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内容(一)招标人员资质管理1. 招标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招标职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保持资格有效性;2. 招标人员资质证书应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二)招标活动管理1. 招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招标活动的合规性;2. 招标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3. 招标人员应做好招标活动的记录,及时上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

(三)招标人员行为管理1. 招标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招标人员应尊重投标人,不得歧视、刁难投标人;3. 招标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招标信息。

五、监督管理措施(一)培训考核1. 定期组织招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2. 对招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招标工作。

(二)监督检查1.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活动的合规性;2. 招标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三)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招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2.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投标监督部门管理制度范文

招投标监督部门管理制度范文

招投标监督部门管理制度范文招投标监督部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监督工作,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安全有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投标监督部门与相关各方之间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持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督效能。

第四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并与相关部门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配备必要的资源,提前储备物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招投标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制定相关监管规范,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二、审核招投标文件和标书,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三、组织对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防止操纵市场、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发生;四、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五、提供招投标活动的咨询、指导服务,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问题,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六、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招投标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促进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八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规范工作纪律,严禁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化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可查询。

第十二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鼓励表现优异的人员,倡导勤奋和创新的工作态度。

第四章多渠道监督第十三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机制,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投标管理制度大全

招投标管理制度大全

招投标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本单位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家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涉及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为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指导本单位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招标文件通过本单位网站、报纸等公开媒体发布,投标文件应当按规定提交,公开评标结果。

第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本单位拟进行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需求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格、交付期限、合同履行地点、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付款方式等。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供潜在投标人获取并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有一个统一编号,便于管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应当经过招标人、审定人、监督人等部门审查和确认。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招标人,逾期不受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招标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递交。

第十七条招标人接受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开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由监督人、评标人等相关人员共同出席,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有弄虚作假、私自修改等行为。

第二十条开标结果应当当场公布,不得推迟或隐瞒。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评标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评标人员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招投标监管制度范本

招投标监管制度范本

招投标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投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公开读取投标文件,并记录在案。

开标过程应当制作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查阅、复制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要求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说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三)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记录招投标活动中的诚信行为,对有不良记录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司的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招标业务的招标公司,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招标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招标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职责:1. 负责制定招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3.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4. 定期对招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招标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及时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 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应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的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合法、合规、明确;3. 投标报名:招标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对投标报名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4. 投标文件:招标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 开标、评标、定标:招标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6. 异议处理:招标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对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六条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1. 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招标公司人员职责、权限和纪律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2. 招标文件编制制度:明确招标文件编制流程、要求和标准,确保招标文件质量;3. 投标报名和审查制度:明确投标报名和审查流程、要求和标准,确保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4. 投标文件审查制度:明确投标文件审查流程、要求和标准,确保投标文件质量;5. 开标、评标、定标制度:明确开标、评标、定标流程、要求和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招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人,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所称其他参预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评标人、监督人等。

第四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擅自违反相关投标规定。

对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并会对其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及登记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具有经营资格、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条件,并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

第六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办理投标登记,提供符合内容要求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参加后续评选和中标流程。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明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具有披露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至少提前30天发布,中标公告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十条投标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合理地体现投标人的专业素质与商业承诺,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按时、按规定提交,否则,将不予受理,投标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评标及中标第十二条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应当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预,评审程序应当明确,并应当贯彻“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中标合同,并按时按质交付合格产品、完成合格工程。

第十四条拟定评标方案时,应当对采用的评标方法、评审节点等重要环节进行评审并确定专家咨询团队。

第六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应当完善,监督人应当公正、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

招采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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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监督管理制度范文招采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采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过程,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由部门(单位)负责。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二)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过程;(三)对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招投标活动的动态;(五)组织开展招投标培训,提高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素质和能力;(六)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综合评价,对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招投标管理规定,管理招投标工作;(二)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三)对招投标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四)协调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五)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招投标活动的动态;(六)组织开展招投标培训,提高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素质和能力;(七)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综合评价,对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本单位招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公开透明,保证公平竞争。

第九条招投标活动应按照统一的招投标程序进行,依法实施。

第十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制定合理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要求和标的物,保证招标文件的准确、完整和可行性。

招标公司内部监督制度(3篇)

招标公司内部监督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公司内部管理,规范招标工作流程,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招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2. 公正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 诚信原则:招标活动各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4. 效率原则:招标活动应当高效、便捷,提高招标效率。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招标监督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 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 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审计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招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内部招标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审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确保其合法、合规。

3. 监督招标活动的实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4. 组织对招标活动的审计、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审查招标活动的结果,确保其公正、公平。

三、招标活动流程及监督第七条招标活动流程:1. 招标需求提出:各部门提出招标需求,报公司招标监督委员会审批。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监督委员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评标标准等。

3. 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4. 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报名参加投标。

5. 开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6. 中标公示: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招标活动监督:1. 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范本文)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范本文)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1. 引言2. 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监督过程应对外公开透明,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进行。

•公平竞争原则:监督的目标是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防止任何形式的内外部干预和操纵。

•信息对称原则:监督部门应确保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都有平等的信息获得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合规性原则:监督的目标是确保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杜绝腐败现象。

•诚信原则:监督过程应确保招标人、投标人、监督机构等各方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3. 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执行由特定的监督机构负责。

监督机构的职责如下:3.1 制定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机构应制定监督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督程序和要求,确保监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2 监督招投标文件的编制监督机构应审查和监督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招投标文件的完整、准确、合法。

3.3 监督招投标过程的公正进行监督机构应监督和检查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保证该过程没有受到任何不正当干预。

3.4 跟踪和监督中标合同的履行监督机构应跟踪和监督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

3.5 接受投标人的投诉和举报监督机构应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接受投标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和调查相关问题。

4. 监督工作流程4.1 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应定期公开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确保公众和投标人都能够了解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

4.2 抽取监督对象监督机构通过抽取的方式确定需要监督的招投标项目和参与方,并通知相关方知晓。

4.3 监督实施监督机构对抽取的项目和参与方进行监督实施,包括对招投标文件、评审过程、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4.4 处理投诉和举报监督机构接受投标人的投诉和举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4.5 监督报告监督机构应编制监督报告,对监督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

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

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
首先,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对于防止腐败、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至关重要。

其次,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多个方面。

首先是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明确标的物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履约期限等,确保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是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投标人的合法合规性。

再次是开标评标环节,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最后是合同履约和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合同履约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此外,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的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招标文件不完善、评标不公正、合同履约不到位等问题,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等也是制约其有效执行的因素。

因此,为了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监管管理制度,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合同履约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需要招标人、投标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高效透明,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公司招标监督制度(3篇)

公司招标监督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公司利益,防范采购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招标监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监督委员会第五条招标监督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和外部专家组成。

第六条招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招标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招标监督工作;(二)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进行审查;(三)监督招标过程,确保招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四)对招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对招标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六)定期对公司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招标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

第八条招标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标监督程序第九条招标监督程序分为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三个阶段。

第十条招标前:(一)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二)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三)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中:(一)招标监督委员会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二)招标监督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三)招标监督委员会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招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涉及到政府采购、工程施工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和行为。

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公平竞争、诚信招标以及捍卫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种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首先,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规定明确的监督责任和权限。

各级政府部门和招标机构应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监督范围,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监督能力。

其次,制度应该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定期的检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来监督招投标活动的进行。

同时,还应该积极鼓励投标人和监督机构的互动和交流,建立起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

只有监督机制健全,才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第三,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还应该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程序。

无论是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还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该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要确保处罚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出现任意执法、重罚轻处的不公情况。

此外,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还应该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所有招投标信息应该及时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公众也应该被鼓励参与到监督过程中,可以通过网上投票、意见征集等方式,提供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建议。

最后,要注意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改进措施的落实。

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只有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切实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能提高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的效果。

总而言之,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确保招投标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制定和执行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招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才能为商业环境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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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1篇一、设立招标采购小组组长:校长联络员:总务科长成员:纪委书记分管后勤校长总务科专项负责人采购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一名二、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

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

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

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前期准备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

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

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

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四、议事规则(一)基本宗旨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

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四)评标方法在各投标厂商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要进行充分地讨论评标,要求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以无记名投标方式或其它方式产生中标者,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两家以上出现同等票数要进行重新投票。

每次中标活动结束,要现场做出《招标记录》,招标小组成员要当场签字,每次招标要建立招标档案一套,以备查考。

(五)大型采购项目,联络员不参与投票。

五、工作程序1.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确定(组长负责);2.项目公示(联络员负责);3.应标单位材料送达(联络员负责);4.相关市场调研(申请单位及联络员)5.项目说明会(应标单位参加、联络员负责通知);6.工作组和议,敲定购买对象与应标单位;7.履行法律手续,公示结果。

六、几项原则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交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一次采购1010元(含101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一次采购1010~3000元的,由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一次采购3000~5000元的,由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一次采购5000元以上物资或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的,由招标小组全体成员招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培训中心各部门、公司组织的各种招标活动。

第三条中心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中心监察部门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培训中心监察室作为中心综合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内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对违纪行为的处分权,但不参与具体评标业务。

其主要职责是:1、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2、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重大问题;3、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重大违纪案件;4、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具体招标项目,应当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监督小组可由纪检监察、审计、招标办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组长由监督部门派出的人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招标工作纪律;2、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和入围审定工作的情况;3、监督开标、评标、汇总统计评标结果情况;4、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5、监督评标、排序、定标程序执行情况;6、监督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情况;7、其他需要参与监督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监督方式和范围第八条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中心各部门、公司的招标活动达到《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标准的,监察部门原则上实行全过程监督。

达到上级规定范围标准的移交上级部门。

第十条虽在规定范围标准之外,但与培训、教学、经营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或有较大影响的招标活动,监察部门亦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监督内容第十一条招标监督1、对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支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2、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3、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对外公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开标监督1、监督人员应当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2、对承办招标部门按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3、对招标人、投标人签定的廉政公约进行确认,督导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人廉政保证书;4、对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评标监督1、对招标委员会组成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情况进行监督;2、对评标过程中执行保密规定、措施情况进行监督;3、对评标过程中执行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细则情况进行监督;4、对评委打分情况进行监督。

评委出现异常打分,监督小组可责令打分人进行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该打分无效,不记入总分汇总。

第十四条定标监督1、对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推荐顺序进行定标,是否有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2、对有无招标领导小组以外人员干扰定标情况进行监督;3、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按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其他监督1、重大招标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监督部门可派员参加;2、对招标活动中有无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4、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5、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以及合同签定情况进行监督;6、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惩处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七条对违反《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1、项目部门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已造成事实,违规产生的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部门负责人和招标主管人的相关责任;2、承办招标部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主管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4、监督人员未履行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5、评标委员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经现场监督小组认定可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参加今后任何评标工作;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6、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培训中心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监督管理办法由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监督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3篇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

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

未经检验、无出厂证明或材质证明的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单位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帮助业主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承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项目如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等项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外部环境工程等。

基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做好施工纪录,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签证事宜。

及时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工序检查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应把重点放在工序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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