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容积率的规定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北京市容积率计算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核定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1.一般生活住宅区、办公区和商业区的容积率计算方法:
容积率=建筑物总体积/用地面积
其中,建筑物总体积指建筑物平面积与高度的乘积,包括建筑物各层面积之和。
2.特殊用途建筑物的容积率计算方法: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容积率。
二、容积率调整
1.城市设计和市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容积率进行调整。
2.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等要求。
三、适宜的容积率范围
1.住宅小区容积率范围:0.7-1.5
2.办公楼容积率范围:3-6
3.商业区容积率范围:0.7-4
四、控制容积率的方法
1.主要通过限定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间的距离、建筑物外部形态等方面来控制容积率。
2.限高线是指一定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可建高度,超过限高线的部分需要经过规划、设计程序审批。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确定因素、调整规定及管理职责等,确保规划设计与实际建设相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章容积率定义第四条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单位土地面积上可建设的建筑规模。
第四章容积率确定因素第六条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的要求;(二)土地用途及兼容性;(三)交通、市政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四)环境保护与绿地布局;(五)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六)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需求。
第五章容积率调整规定第七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得调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积率调整:(一)符合城市规划修编及政策调整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规划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四)其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容积率调整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管理职责与部门第九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罚则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或未按照批准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房产税容积率规定文件
房产税容积率规定文件一、前言房产税是国家对房产进行征税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旨在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而容积率作为评价房地产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对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房产税容积率的相关政策,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文件,以明确对房产税容积率的规定。
二、定义和计算方法1. 容积率定义容积率指的是某一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用于评价建筑的高度和密度,反映土地的利用效率。
2. 计算方法容积率的计算方法为:总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和地下建筑物的面积。
用地面积是指该宗地在规划用地中与相应用途相对应的土地面积。
三、房产税容积率的调整原则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房产税容积率的调整原则是要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当容积率过高时,可能导致土地浪费和城市拥挤。
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考虑土地利用的合理程度,适当调整房产税容积率,以鼓励开发商和使用者更好地规划和利用土地。
2. 市场需求和供需平衡房产税容积率的调整还应考虑市场需求和供需平衡。
不同城市和不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需求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房产税容积率政策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以市场需求和供需平衡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容积率政策。
3. 环保和生态因素房产税容积率的调整还应考虑环保和生态因素。
随着人们对绿色环保的需求不断增加,应当鼓励开发商在设计和规划建筑时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因此,房产税容积率政策也应考虑到环保和生态要求。
四、房产税容积率的具体政策1.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建筑的容积率差异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不同区域的特点,房产税容积率应该有所差异化。
一方面,对于城市核心区域和发展重点区域,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以促进城市发展和资源利用。
另一方面,对于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应当限制容积率,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2. 优惠税收政策鼓励绿色建筑为了鼓励绿色环保建筑的发展,可以给予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2x]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2x]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1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总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容积率的确定与调整
第四条容积率的确定应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住建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容积率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提交容积率计算书,经住建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容积率的计算
第七条容积率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基底面积;
2. 建筑层数;
3. 建筑高度;
4. 其他影响容积率的因素。
第八条计算容积率时,应扣除以下面积:
1. 绿地面积;
2. 公共设施面积;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扣除面积。
第四章容积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建部应建立容积率管理档案,记录容积率的审批、调整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住建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建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容积率管理规定
容积率管理规定容积率是指某地区土地利用时可以建造的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容积率管理规定是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合理规划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容积率管理规定通常由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并以法律或政策的形式予以落实。
其核心内容包括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容积率的限制范围、容积率的调整和管理等方面。
首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是容积率管理规定的基础。
通常采用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的比值来计算。
建筑面积包括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则是指建筑所占用的地块面积。
根据不同的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方式,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
其次,容积率的限制范围是容积率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容积率的限制范围通常采用区域划分的方式,即对不同的城市区域或用地类型设置不同的容积率限制。
例如,商业区的容积率限制较高,住宅区的容积率限制较低。
通过限制容积率,可以保证城市各个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
此外,容积率的调整和管理也是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
对于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容积率的调整来满足特定的需求。
例如,对于某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适度提高其容积率限制。
同时,容积率的管理也需要加强,包括建筑审核、容积率的动态监测和调整等。
通过严格的管理,可以避免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的情况发生,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总的来说,容积率管理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它通过限制容积率、调整容积率和加强管理等方式,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未来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中,容积率管理规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规定容积率标准
国家规定容积率标准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简称FAR)是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允许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比例。
国家规定容积率标准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建设的密度和效益、控制城市空间扩张的速度、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目的而制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我国容积率标准一般为2.0,但在特定地区和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有所调整。
容积率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土地利用的科学研究和实际需求的综合考量。
首先,合理的容积率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通过允许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比例较高,可以在有限的土地面积内容纳更多的建筑物,增加城市的居住、商业和办公空间,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其次,适当提高容积率可以增加城市建设的密度和效益。
高密度的城市建设有助于提高交通和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
同时,高密度的城市建设也有利于形成繁华的商业中心和活力的文化生活,吸引投资和人才,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此外,控制容积率也是控制城市空间扩张的重要手段之一。
过高的容积率可能导致城市过度紧密,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空气循环不畅,阳光和绿地资源不足。
同时,过高的容积率也会带来交通拥堵、排水困难、供水紧张等问题。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适当控制容积率,合理安排建筑物的间距和布局,将有助于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例如,一些特定地区的容积率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形、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也可能根据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容积率标准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总之,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标准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建设的密度和效益、控制城市空间扩张的速度、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目的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调整容积率,可以同时满足城市居民的居住、商业和办公需求,改善城市的生活环境,并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2008年1月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
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中,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涉及容积率管理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及规划审批,根据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榕规办[2014]27号文相关规定条款进行补充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容规则补充规定(一)建筑阳台1.阳台面积计容规则: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全面积计容(计算规则详附图);在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当阳台宽度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内(含1.8米),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外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过套内使用面积的15%。
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
2.沿主要干道(规划道路宽40米以上)、沿江及其他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不论在主体结构内外均应全封闭,全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其他有关阳台设计审批的相关要求仍按榕规办[2014]27号条款不变。
(二)凸窗凸窗凸出建筑外墙的宽度应不大于0.6米,凸出建筑外墙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面宽的2/3。
窗台距离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结构净高小于2.1米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原拍卖地规划条件明确的,按规划条件设计实施;原拍卖地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可作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不设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建发200923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0年1月14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建发[2009]233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涉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方。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容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建设用地容积率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所在地区的规定而确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
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目标是实现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建设质量。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和规模决定了容积率的划分方法。
对于不同的用地性质和规模,可以设定不同的容积率范围。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文件是划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的依据。
各地区在制定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避免滥用、浪费土地资源。
对于特定用途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细化管理,确保合理利用土地。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第九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应由地方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项目在申请用地时应提交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措施的采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滥用土地资源、违规建设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执法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
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具体包括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调整和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上允许建筑物总体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发展需要,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实施。
第六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追责,并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第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按照城市各功能区划等级进行分类,具体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文化教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第九条不同功能区划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确定,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
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平衡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形态、环境要求等进行综合衡量。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充分评估影响,避免造成不利社会和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进行论证,确保科学合理,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要求。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工业用地容积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业用地容积率是指工业用地单位面积上可建设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容积率是衡量土地开发强度的重要指标,对于工业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我国工业用地容积率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规定如下:(1)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2)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性质、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3)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规定如下:(1)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3)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性质、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4)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我国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其中对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规定如下:(1)工业用地分为一般工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先进制造业用地等。
(2)一般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不应低于0.6。
(3)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先进制造业用地的容积率不应低于1.0。
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是我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其中对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规定如下:(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性质、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
(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法律责任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拆除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坚持以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西安市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公示。
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已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
第五条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上限指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西安市规划局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符合以下程序:1、建设单位向西安市规划局提出增加容积率指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论证报告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2、西安市规划局对调整容积率指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履行上述程序后,城乡规划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指标的,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3、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指标的,西安市规划局将对原地块规划条件进行调整,并重新核发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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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容积率的规定
调整容积率的规定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区域和用地性质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以达到优化城市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环境等目的。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容积率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因素,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首先,调整容积率的规定应当基于城市的整体规划,遵循科学和合理的原则。
各个城市区域的用地性质和功能不同,例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容积率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而有所差异。
在制定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空间布局、市场需求、交通状况等因素,使得城市的用地利用更加合理和高效。
其次,调整容积率的规定应当遵循保护环境和提高居住质量的原则。
在城市发展中,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避免过度开发和过高容积率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生态脆弱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容积率,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同时,应当注重提高居住质量,合理规划居住区的容积率,使得居民能够享受到宜居的生活环境。
此外,调整容积率的规定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注重公共空间的规划和建设,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在城市发展中,也要兼顾经济效益和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规划容积率,可以实现土地的最大利用价值,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繁荣。
最后,调整容积率的规定应当强化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城市规划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对容积率的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规定执行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定,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的变化。
综上所述,调整容积率的规定是城市规划发展的一项重要性措施。
通过合理规划和调整容积率,可以实现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环境等目标。
在制定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因素,遵循科学和合理的原则,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