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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失踪、54人受伤。
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
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该矿已正式投产,证照齐全,属瓦斯矿井。
据初步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一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恢复生产时核定允许生产的区域为+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上,而该矿擅自在+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下非法组织生产;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多层、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乱采滥挖,在9个煤层中布置了30多个头面。
二是通风管理混乱。
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系统巷道严重失修,通风阻力大、有效风量不足,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工作面之间形成大串联,并与周边矿井联通;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在瓦斯超限时不能报警、断电;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三是技术管理缺失。
该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资料缺乏,没有一张与实际开采情况相符的图纸;机电设备未及时检修;火工品管理混乱,火工品领退制度不落实,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回仓库,在井下随意存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7.06•【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安排,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一些煤矿还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严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加。
为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于7至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牢牢扭住防范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特大风险这个“牛鼻子”,强化煤矿重特大事故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深入系统地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和今年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
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近期,国有重点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突出问题,抓紧抓好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截止11月21日,国有重点煤矿今年来已发生事故342起、死亡631人。
虽然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起数上升5.6%。
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同比起数上升120%,死亡人数上升65.6%。
重大瓦斯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的55%和59.6%。
在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7起是瓦斯爆炸和突出事故、1起是煤尘爆炸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思想倾向,是当前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弱化,安全基础脆弱;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在具体管理环节上,瓦斯监控管理松弛,采掘通风管理不严格,停送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力等。
加之目前正值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一些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抢产量、抢进度、抢时间、抢效益,口头上安全第一,实际上忽视安全,甚至置之不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425”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4?25”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安监总明电〔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4?25”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6〕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2016年4月25日8时05分,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2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淹没工作面及部分运输和回风巷道,造成2人遇难、9人被困,目前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
照金矿业公司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属于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80万吨/年。
经初步分析,该公司2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煤层顶板上覆洛河组砂岩含水层随直接顶冒落形成离层水体,因顶板周期来压形成导水通道,离层水溃入工作面,造成作业人员被困。
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认定。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水害防治不重视。
2013年该公司采煤工作面曾发生一次涌水量约50000立方米的透水事故,2015年12月、今年3月又相继发生两次小型突水,均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把水害防治摆在重要位置,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防治水责任体系不健全。
该公司防治水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三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2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出水点区段位于向斜轴部,岩层裂隙相对发育、易于充水,在工作面煤壁出现淋水征兆情况下,未采取探放水措施。
四是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
2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采前,未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工作面顶板“三带”(冒落带、裂隙带、弯曲下沉带)发育资料,没有矿井主要含水层水质分析等水文地质资料。
2024年安全培训工作总结(5篇)
2024年安全培训工作总结为切实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王大教授《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等指导原则,我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依法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原先的集中学习形式已转变为分散形式,鼓励教师利用空余时间自主学习,并将学习心得形成书面材料提交。
一、以学促安,筑牢安全防线1.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我校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自我逃生演练等,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同时,将安全制度的执行责任明确到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及全体教职工,形成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通过主题班会、校会、升旗仪式、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为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我校制定了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特别是执行安全责任的奖惩措施,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2. 升级硬件,优化设施我校按照上级教育、卫生部门的要求,对学校食堂、用水设施、教学楼的照明线路、校园网络等相关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添置了必要的安全设备,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
同时,加强了对执勤教师和学生的安排,确保校园安全。
3. 加强检查,消除隐患我校针对校园安全的薄弱环节,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一是通过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全面的校园安全检查,确保校舍、教学设备、消防设施等无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常规性的安全检查,对重点安全部位进行时时检查、处处留心;三是在每学期结束及重要节假日期间,组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专门巡查,确保校园安全。
4. 安全教育,持之以恒我校在狠抓安全管理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安全教育。
通过升旗仪式、晨会、黑板报、班队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同时,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通过努力,我校实现了校风校纪的明显好转,学生遵纪守法率显著提升,校园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3〕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国有重点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和1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深刻。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1月7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
该矿为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2005年8月1日开工建设,事故发生前各系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
该矿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6.37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1.02立方米/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15112工作面在切巷施工顶板锚索钻孔时,钻杆穿过上部积聚瓦斯的内错尾巷密闭区域,因钻杆接头断裂,钻杆断裂两端接触面旋转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月12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龙煤矿发生一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8人死亡。
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6.7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8.52立方米/吨,属高瓦斯矿井。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3431B掘进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位于上部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空区周边应力集中区影响范围内,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合层没有进行超前探测,防治冲击地压措施落实不到位,3431B掘进工作面所在区域发生冲击地压,造成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煤壁发生位移,巷道严重变形,并伴随大量瓦斯涌出,致使作业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10·11”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调[2011]161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10.18【实施日期】2011.10.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10·11”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1〕16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11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经初步核查,当班入井24人,其中11人安全升井,13人被困,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组织恶意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核实。
该矿为个体私营煤矿,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据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该矿井下地质资料不清,掘进工作面掘进时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放炮导通老空水。
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执行有掘必探的探放水规定;二是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三是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下井带班;四是事故发生后,矿方不但未组织抢救,还有组织地恶意瞒报事故。
驻矿安监员严重失职,明知发生透水事故也不报告。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矿安〔2021〕172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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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
矿安〔2021〕17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制作规范和模板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5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及制作说明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2月20日
——结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安监总煤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5月25日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二是煤矿企业,以小煤矿、国有老矿井、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为重点;三是产煤地区,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市)为重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12.30•【文号】安监总煤调[2009]250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9〕2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12月22日3时20分,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孔家沟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
该矿为基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顶板垮落。
12月26日19时40分,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宏福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造成4人死亡。
该矿为低瓦斯矿,属资源整合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以掘代采,局部通风机安设不到位导致瓦斯积聚,加之使用非阻燃电缆,电缆接头产生火花导致瓦斯燃烧。
12月27日1时40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粮源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
该矿407东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木支护,因支护强度不够发生冒顶。
12月27日23时40分,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鑫裕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2人死亡。
该矿为低瓦斯矿,属资源整合矿井。
该矿擅自启封井下密闭后发生瓦斯燃烧。
12月28日1时55分,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
该矿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但在石门揭煤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以上5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煤矿通风和瓦斯管理不到位、顶板管理工作薄弱、隐患排查不细致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对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不严格,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97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特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和基建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
煤矿事故情况通报
煤矿事故情况通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经过详细的调查和梳理,我公司对最近发生的煤矿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
现将事故的整体情况、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等内容向各位做出详细汇报,以期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并共同努力提升煤矿工作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一、事故概况最近发生在本公司A煤矿的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在2021年6月15日上午9点左右,在进行普通开采作业时,由于井下通风系统的故障,导致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引发窒息和中毒,造成了这次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对事故原因的深入调查,我们发现主要原因如下:1. 井下通风系统故障:井下通风系统的管道老化严重,一些关键部位出现严重渗漏。
同时,部分风机设备存在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导致煤矿井下的通风不畅,有毒有害气体无法及时排除,对矿工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2.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本次事故中,我们发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对于井下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不及时,导致了故障的堆积和蔓延;另一方面,作业人员对于安全操作规程的认识不足,对风险的警觉性和预见性不够,也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三、事故处理与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立即组织了井下作业人员的撤离和伤员的紧急救援。
同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合作,联合救援队伍进行了救援行动。
全体工作人员通力合作,经过紧张的救援,最终成功救出了5名被困人员。
同时,我公司成立了专门的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的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了调查。
对于事故中的责任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事故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公司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换代:定期对井下通风和其他关键设备进行检查,及时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风险。
2.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024年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范文(6篇)
2024年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范文在____煤业及公司党政工的直接领导下,安监科以强化培训管理为重要抓手,高度重视三项人员的培训与复训工作,确保矿井工作人员持证率达到____%。
针对职工素质偏低的现状,我们积极与有关院校合作,举办了中专函授班,以便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知识更新。
同时,我们加强了内部培训力度,以提升员工技能素质为目标。
现将____年培训工作简要总结如下:一、三项人员培训、复训____年,我矿针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____人的培训,其中复训____人;对班组长进行了____人的培训,复训____人;特种作业人员均按照____煤校的培训、复训计划及时进行了培训,此外,带班领导____人前往河南工程学院参加了复训。
二、职业技能鉴定及函授培训(具体内容未提供,故此处略去)三、内部培训工作____年,我矿举办了各类培训班共计____期,邀请了大专以上人员及科级领导进行授课。
每期培训后均组织了考试,矿领导及安监科长亲自监考。
通过强化内部培训,广大职工的职业技能得到了显著提升,不仅能在本职工作中按章操作,还能有效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实现了“三不伤害”,有效提高了我矿的生产安全水平。
四、警示教育开展情况1. 在____月份的安全月活动中,我矿组织观看了《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共有____人参加。
通过观看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煤业公司、云南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等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例,使每个职工深刻吸取了事故的沉痛教训,增强了安全意识,进一步明确了“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提高了广大干部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违章作业害人害己〉警示教育片的通知》精神,我矿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组织生产各区队职工及管理人员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该片以三起典型的机电运输事故为案例,教育广大职工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中的不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5.19•【文号】安监总煤调[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煤矿事故通报制度。
煤矿较大以上(含本级,下同)事故发生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关部门(机构)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一)通报的分级。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通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二)通报主要内容:事故矿井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实行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各层级煤矿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7月22日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5.23•【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5月中旬,全国发生两起因违法组织生产导致的煤矿重大事故,分别是: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远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1人死亡、5人受伤。
该矿属技改整合矿井,由原三合、龙场、普安联营3个煤矿整合而成,技改整合后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技改工程尚未竣工。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原龙场煤矿非技改区域老系统内非法组织生产,以掘代采,放炮引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贵州省政府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已责令有关地方政府按程序给予普定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事故发生地猫洞乡乡长停职检查,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煤炭局局长、猫洞乡副乡长撤职的处分。
当地公安机关已控制该矿矿长、生产副矿长等人,冻结了该矿银行账户,正在采取措施追捕该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2名逃匿者。
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采取欺骗手段,向县煤炭局申请在原龙场煤矿副井(技改保留井筒)内进行排水及清理巷道,但实际在井下老系统内布置了8个作业点,非法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已非法出煤3000余吨。
二是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
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在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具有突出危险性的M0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加快事故批复结案工作进度,并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上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精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
对煤矿事故的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及时结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除按要求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外,要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事故调查司书面报告基本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上报。
三、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的要求,由省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局批复结案。
四、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
对煤矿特大事故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从严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煤矿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对事故矿井,凡是无证非法开采、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超层越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将井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对非法矿井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矿井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安委〔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
事故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煤安监监一字[2004]71号
【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4.11.13
【实施日期】2004.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
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4]71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0月下旬以来,接连发生多起特大瓦斯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尤其是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矿“10.20”和平顶山市鲁山县新生煤矿南店井(报废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81名矿工遇难,损失巨大。
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瓦斯管理与监管,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定要将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所明确的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煤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3.09.14•【文号】矿安〔2023〕125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基础上,认定下列情形为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请遵照执行。
一、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者出现滑坡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
“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包括边坡明显沉降、严重变形、变形加速等情形。
“明显沉降”是指硬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30MPa)沉降≥10cm、软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5—30MPa之间)沉降≥25cm、极软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5MPa)沉降≥40cm等情形。
“严重变形”是指边坡出现较大裂缝(30cm 以上),平盘大面积滑落、垮塌或者平盘明显底鼓等情形。
“变形加速”是指边坡监测资料显示的边坡位移量在72小时内连续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滑坡征兆”包括边坡出现大面积滚石滑落或者裂缝增大、贯通等现象。
“裂缝增大、贯通”是指采场边坡裂缝长度达到200m及以上且高度超过3个台阶,排土场边坡裂缝长度达到500m及以上且高度超过3个台阶的情形。
二、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
“台阶高度严重超高”是指采场、排土场单个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的2倍及以上。
“平盘宽度严重不足”是指正常工作的平盘宽度不足设计值1/2的,不包括临时到界平盘和已到界平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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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警示通报》
的通知
各派驻安监站、煤矿企业:
现将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调度传真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警示通报》的通知(川安调传真〔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派驻安监站、煤矿企业立即将此信息传达给煤矿主要负责人,并将确认的信息确认情况立即汇总并做好记录。
请各派驻安监站立即通知煤矿主要负责人查收,并做好电话记录,国家煤监局,四川煤监局,川西煤监分局将组织抽查,凡是没有按时接收信息并传达的,被上级部门抽查后不知道情况的,9月7日后的复产复工将一律不予通过。
特此通知!
荥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3日 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