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保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水功能区划》(西安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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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中供水调度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3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1【实施日期】2011.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中供水调度计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水务局报送的《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中供水调度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2011年西安市城区及县城集中供水调度计划(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一、供水水源及供水现状(一)西安市城区集中供水水源构成及供水现状我市城区集中供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两部分。

1.地表水水源城区地表水水源主要由黑河引水系统和浐河地表水组成。

黑河引水系统由黑河金盆水库、石头河水库、石砭峪水库为主要水源,沿途接收峪、田峪和沣河等地表径流,经见子河、甫店汇流池供给曲江水厂和南郊水厂,经净化处理后以重力流方式供给城市管网和阎良、高陵。

曲江水厂和南郊水厂设计日处理能力分别为60万m3和50万m3。

浐河地表水供水系统主要是依靠浐河地表径流,净化处理后,经二级泵站加压进入城市管网。

由于浐河水源供水受季节丰枯变化影响较大,在一般状况下,平均日供水只有3-5万m3,如遇到持续干旱或特殊情况,会出现断流,因此该供水系统会同抽取浐灞河地下水作为纺织城地区及韩森寨地区的供水水源。

2.地下水水源由东郊浐灞河、西郊沣氵皂河、北郊渭河、西北郊渭河、东北郊段村等地下水源组成,共有生产井190眼,日供水能力36万m3,分别由二、三、四、五等4个地下水厂二级泵站加压进入城市管网。

(二)远郊县城集中供水水源构成及供水现状1.阎良区阎良区城区供水是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地表水水源为黑河引水系统,通过2007年4月20日建成的西阎调水工程供水,设计日供水能力5万m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市政发[1999]18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市政发[1999]18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市政发[1999]186号1999年12月13日)“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已经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请组织实施。

加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与管理,是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准的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坚决纠正。

市公用事业及城市供水部门,要采取逐步实施的办法,完成5个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扩征土地及一、二级保护区和监控区设界的问题。

有关“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技术问题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共有5处,它们分别是:灞、浐水源地(二水厂);沣、皂水源地(三水厂);渭滨水源地(四水厂);西北郊水源地(五水厂);东北郊段村水源地(六水厂)。

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灞、浐水源地(二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范围内。

其中灞西水源地11#、12#、13#井半径为50米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灞西水源地: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270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35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灞东水源地: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210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32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浐河十里铺水源地:向河侧以浐河为界,长16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16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4]1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1.17【实施日期】2004.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认识《区划》在生态保护和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要将其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和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确定区域环境容量、制订生态环境评价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力量,根据《区划》内容,研究当地的主要生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要科学划定和保护区域内具有涵养水源、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的生态系统,并以此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结构,使区域内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生态功能区划意义及指导原则 1.区划编制背景人类与生态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一方面,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可为人类提供各种所需的自然资源,而且还可通过对气候等的调节为人类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人类为发展经济的各种生产活动又或多或少地对生态环境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环境的恶化则会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稳定而适宜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市政发[2000]60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5.12【实施日期】2000.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市政发[2000]60号2000年5月12日)市环保局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市区适用区域划分(一)0类标准区(特殊住宅区)陕西宾馆(二)一类标准区(居民文教区)1.纺织城福利区范围:枣园刘村西界以西,纺南街以北,纺织城西街南段,纺织城正街以东,纺北路以南。

2.四医大唐都医院小区范围:新市村以西,纺北路以北,四医路以东,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3.北牛寺小区范围:灞桥以西,陇海铁路以北,酒十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

4.阎家滩小区范围:电厂西坊、梁家街以西,浐河东路以北,浐河以东,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5.半坡度假村小区范围:纺织城工业区西界以西,咸宁东路、纺南路以北,东郊工业区铁路专线以东,长乐东路、浐河东路以南。

6.韩森寨小区范围:万寿路以西,建工路、106街坊南界、咸宁路以北,兴庆路以东,长乐路以南。

7.交大小区范围:金花南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兴庆西路、安西街、太乙路南段以东,咸宁路、北廓门、新廓门以南。

8.建大小区范围:太乙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文艺南路以东,友谊东路以南。

9.西影小区范围:陕西第二汽车制造厂西墙以西,原规划路、西影路以北,雁塔路南段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0.大雁塔、曲江风景区范围:三兆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翠华路以东,小寨东路、西影路以南。

11.西安医科大学小区范围:雁塔路南段、翠华路南段以西,南三环路以北,陵园路南段、东仪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2.电子城生活小区范围:陵园路南段、东仪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四季东巷、山门路北段、翠微路以东,丁白路、青松路、文八路以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市政办发[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加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分解,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指标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进行考核。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任务要求,大力推进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渭河新丰桥、灞河三郎村、护城河小北门断面达到Ⅴ类水质;渭河天江人渡、渭河耿镇桥、灞河灞河口断面水质不低于现状;涝河入渭、沣河出西安境断面达到Ⅳ类水质;黑河入渭、泾河入渭断面达到Ш类水质;氵皂河、新河、临河、漕运明渠、幸福渠、玉川河水质达到省考要求。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黑河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昆明池、渼陂湖主要指标不低于现状水质。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一)工业水污染防治。

1.强化“10+3”小企业整治。

继续加强对重污染“10+3”小企业的排查整治,严格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10+3”小企业死灰复燃。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加快水污染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继续实行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控制或减少污染物产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0•【字号】市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西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和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七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年度用水情况”和下年“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总量,依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用水性质和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总取水量提出用水户每日计划用水指标。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25号)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审批我省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陕环字〔2007〕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宝鸡市嘉-清水源地、扶风县官务水库、凤翔县白狄沟水库、麟游县永安河水库、凤县城区水源地、太白县石沟河水源地、铜川市漆水河柳湾水源地、宜君县西河水库、延安市子长县中山川水库、子长县红石峁沟水源地、榆林市绥德县无定河四十铺水源地、横山县王圪堵村水源地、汉中市宁强县二郎坝水源地、安康市汉滨区红土岭水源地、岚皋县四季河水源地、紫阳县长滩沟水源地、汉阴县大木坝绿源水源地、白河县红石河水源地、旬阳县冷水河水源地、镇安县城区水源地、丹凤县龙潭水库、山阳县薛家沟水库等22个水源地作为我省第四批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意榆林市城区红石峡水库、安康市汉滨区马坡岭水源地、汉滨区许家台水源地、商州区二龙山水库、洛南县洛河上游水源地、商南县县河水库、柞水县乾佑河水源地等7个水源保护区的范围调整方案,并同意你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述29个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评审意见。

此次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后,你局要督促、指导有关市、县、区政府,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局出发,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及《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二五”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5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二五”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5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二五”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二五”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十二五”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57次常务会议审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西安市“十二五”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和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约束性考核指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环境保障,结合我市水环境现状,制定如下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一、渭河(西安段)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十一五”期间,我市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措施”,使渭河西安段水质逐步好转,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浓度逐年下降,2010年分别为34.1毫克/升和8.96毫克/升,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53.3%和68.9%,基本达到了Ⅴ类水体标准,实现了省上提出的消灭渭河黑臭现象的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削减化学需氧量6.3万吨,削减率为14.3%,超额完成省上给我市下达的14%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污染减排和渭河水污染治理工作受到省政府的表彰。

但是,渭河西安段水质仍未达到省上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Ⅳ类标准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Ⅲ类水质目标,水污染形势不容乐观,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我市的排污量大,约占渭河陕西段纳污量的50%左右。

据测算,我市每年向渭河排放14万吨左右的化学需氧量和1.3万吨左右的氨氮(不包括农业源),是渭河的第一排污大市;二是污水处理率低。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目录1 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方法 (5)1.1 区划相关术语 (5)1.2 区划及其分类 (10)1.3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11)1.3.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次序 (11)1.3.2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1)1.3.3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2)1.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3)1.4.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3)1.4.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4)1.4.3 4a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14)1.4.4 4b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15)1.5 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 (15)1.6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工作流程 (16)2 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说明 (17)2.1 区划范围 (17)2.2 0类标准适用区域 (18)2.3 1类标准适用区域 (18)2.4 2类标准适用区域 (23)2.5 3类标准适用区域 (27)2.6 4类标准适用区域 (30)2.6.1 4a类标准适用区域 (30)2.6.2 4b类标准适用区域 (35)2.7 区划结果与说明 (36)1.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方法1.1 区划相关术语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市政办发[2009]26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西安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水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市黑河供水工程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水务行业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全市水务、防洪、渔业等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地下水、地表水、空中水)。

组织全市水利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拟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

(三)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市政办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5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陕西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系统推进河流污染治理。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以政策培育市场,以市场推动治理,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逐步形成法律保障、多方合作、责任奖惩和全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协同管理的新机制。

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利用率、排污口和河段水质达标率,持续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为品质西安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渭河西安段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的河渠数量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西安段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三)控制指标。

到2020年,渭河西安段除新丰桥断面外,均应达到Ⅳ类以上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Ⅴ类水质,排污渠水质达到省考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下;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到2030年,渭河西安段力争达到Ⅲ类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排污渠水质优于省考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市政发[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2〕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国情、水情,做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确定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及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我市水资源相适应的指标体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8.5亿m3以内,其中新鲜水用水总量控制在17.5亿m3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30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按2005年可比价下降到33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1以上;全市70%以上的河、湖、库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

到2020年包括西咸主城区在内,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6亿m3以内,其中新鲜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4亿m3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用水量下降到25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用水量按照2005年可比价下降到26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2以上;全市80%以上的河、湖、库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1号)精神,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保持全市水环境质量现状的基础上,渭河西安出境新丰桥断面水质达到V类,灞河口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Ⅳ类,三郎村断面水质不低于现状,其他各支流、排污渠达到相应功能区划和省考要求(见附件1)。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黑河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渼陂湖主要指标不低于2015年水质指标(见附件2)。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相关方案。

编制实施32个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见附件3)和3个优先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见附件4)见附件。

(任务分工按市政办发〔2016〕64号文件执行,不再另作说明)(二)持续实施渭河流域行动方案。

组织实施《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管考核,确保年度水质目标实现。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市政发[2000]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市政发[2000]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西安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市政发[2000]23号)市环保局编制的《西安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你们,请依照各自职责尽快组织实施。

2000年3月2日西安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西安市是国家划定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之一,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的长远规划,西安市未来十多年中经济发展迅猛,随之而来对能源需求也将大幅增加,二氧化硫带来的环境污染也将呈增加的趋势。

为此,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本着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及总量控制规划,保护好古城西安为原则,编制本规划。

一、编制依据和原则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大纲》(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8]27号);《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关于下达“九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陕环计发[1997]084号);《西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规划》;《西安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远规划》;《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00)》;《西安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市政发[1998]70号)。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迅速开展以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的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迅速开展以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的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迅速开展以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的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迅速开展以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的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环保长安、临潼、阎良、浐灞分局,户县、周至、高陵、蓝田县环保局,市局水处、环评处,市环境监理处、市环境监测站、黑河环保总站: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在全省迅速开展以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3〕9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我市饮用水环境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一次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重点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内容此次排查重点是做好省厅要求的九项工作,对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查处为重点内容,通过上下联动,集中时间、迅速集中力量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旅游、餐饮、农家乐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地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水体;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此次排查工作由各相关分(县)局、黑河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市监测站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市局水处、环评处会同市环境监理处负责排查工作的督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排查阶段(2013年9月23日-9月26日)各相关分(县)局、黑河总站要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及市局安排,认真组织排查,认真填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形成排查情况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验收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验收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验收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1999(000)014【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环保局《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验收工作情况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实施该决定意见的重要措施,对强化城市环保整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迫切的现实性和长远意义。

我省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总体上都比较重视,目前工作进展情况良好,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将严重制约我省2000年环保目标的实现,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带来不利影响。

希望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大局出发,把饮【总页数】2页(P26-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1【相关文献】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煤炭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及整改意见的通知 [J],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全省清理三角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J],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经济开发区及土地使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J],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科委、省环保局、省农牧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态农业工程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J],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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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保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水功能区划》(西安部分)的通知
各环保分(县)局,市监理处,市监测站,市环科院,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按照《陕西省环保厅关于调整西安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陕环批复〔2010〕181号)的意见和要求,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陕西省水功能区划》(陕政办发〔2004〕100号)西安市部分水功能区划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水功能区划西安部分摘录表
联系人:褚林峰电话:88401129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表:
陕西省水功能区划西安部分摘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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