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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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析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

关于探析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

探析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孔凡勇提要: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诉讼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证人自身的原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在中国独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生出来的一种现象。

面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要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一问题,必须采用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在一定限度内遏制这一现象,使其不至于影响审判公正。

本文试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思想道德以及风俗人情等方面另辟蹊径,找出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提出一些符合实际的立法建议和司法措施。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用法律明确规定证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和对证人的保护。

其次必须赋予证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拒证权,这样疏堵结合,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率。

最后要彻底改变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种现象,还必须改变证人不良的作证态度,培育全民出庭作证的法制意识,使出庭作证内化为证人对法律的一种信仰。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刑事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刑事证人出庭难,刑事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难题,同时,这也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改革的瓶颈。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义务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证人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不因为有法律规定就会按照法律规制的模式去运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甚至在某些边远落后地区,根本就没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

浅议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未确立证人保护制度 , 是我国证人拒绝 出庭作证 的最为现实的原 因。我国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 面对证人恐吓行为 , 以为证人 难 出庭作证提供有效的保障 , 使得证人出庭作证 的心理障碍难 以消除。 特别是在有组织犯罪中, 对证人加强保护就更为重要 了。 三 、 策 对
( ) 传 闻规 则纳 入 诉 讼 法律 体 系 一 将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9 —l 10 — 220 )40 30 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等 , 谁来承担, 是不容忽视的 问题。如让证人承担 , 极不公平 。
( ) 确 立证 人 保 护 制度 六 未
该 问题 的对 策 。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立 法 与实 践 的 落 差 我 国《 刑事诉讼法》 4 第 8条第一款规 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之 。 同时又在第 4 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 被害 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讯 问、 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
将传闻规则纳入诉讼法律体系, 排除书面证言 , 迫使提供证人的 方竭力推动证人 出庭作证。 同时, 这种规则不仅保障证人 出庭接受 询 问和质证, 且可真正贯彻程序公正的原则 。 ( ) 强证人责任制度 的强制 力度 二 加 某些案件事实 的确定需要证人证言 的支持 , 需要证人 出庭作证, 那么, 证人无正当理 由, 则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这就需要衡量哪些证 人能否出庭 、 哪些案件证人证 言必不可少、 哪些案件证人必须出庭的 标准, 这种标准 的确立需要立法与司法实践充分考虑。 ( ) 三 完善 对 证 人 作证 的补 偿 既然证人违背意愿出庭作证( 了一种公共利益与秩序 的考虑) 为 , ( ) 性 根 源 一 人 已作出巨大牺牲和让步, 则公权力也就不应更进一步侵 占, 而应对证 人性根源 即人性善还是人性恶 的问题, 中国人对该问题似很少提 人予 以一定补偿 , 诸如车路 费的承担、 庭审期间的食宿费以及工 资补 都应从 国库中出, 毕竟刑事诉讼主要还是出于公共利益和秩序 及, 惟少数人论及, 如孟子 的人本善、 荀子的人本恶等。 然总体看待古 贴等 , 且国库又都是纳税人 的集资 , 可谓“ 取之于民而用之于 民 。 老中国似乎更倾 向于人本善, 新中国成立后更是基于此而制定法律政 的考 虑, ( ) 强 证 人 保护 措 施 四 加 策的。证人 出庭作证几乎无利可图 , 甚至会危及 自 身的利益, 他们 当 然会逃避而拒绝出庭作证 。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可谓当务之急, 更好 地解决该问题 , 将极大推 ( ) 二 中国的传统人 文 动证人 出庭作证 。 证人保护 是一项艰 巨且复杂活动, 首先需在指 导方 中国人主张“ 为贵 “ 和 ,厌讼 恶讼 是~种根深蒂固的心态 , 能 针上 明确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思想, 别是在预 防上 下工夫 , 特 极力做 不参加诉讼就极力地避免, 况且, 证人往往是被诉者的亲属、 朋友或邻 好事前 、事 中和事后的防范工作 。核心是应建立专 门的证人保护组 里熟人 , 让其指证是不容易 的, 是违背中国的宗法观念的, 会造成“ 不 织 , 以协调各方面的保护措旌 , 特别是针对有组织犯罪 , 将显得更 为重 睦” 而被邻里亲人所摈弃 的。 要。 ( ) 三 未排除传 闻证据 ( ) 定拒 绝作 证 权 五 规 英美法系的传 闻规则规定, 传闻证据 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 不得提 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是一种利益的权衡, 在某种程度公共利益面前 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 ; 已经在法庭 出示的, 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 和背后还有更为重要的利益的存在 , 例如人性 的不可抗拒 、 亲情 的不 相互信任的必然维护等。这就 需要法律 明确规定 。当然 , 涉 的根据 。 而我国法律没有排 除传闻证据, 并完全可进入法庭甚至可作 可割舍 、 为定案依据, 这使得书面证言可以“ 光明正大” 进入法庭 , 致诉讼各方 及到国家安全等重要利益 时不得免于作证, 是各 国均承认和规定 的例 无传 唤证人出庭 的积极性 。 外。 有理性基础的法律才会得到 良好 的贯彻 , 拒证权 的规定将会更好 ( 证人 责任制度的不健全 四) 的促进证人出庭作证。 强制作证是各 国法律普遍 规定的, 也是国际社会予 以认可的。 既 ( ) 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六 提 然人有趋利弊害的本能, 但为 了更为广泛的利益的存在和更安全秩序 司法队伍素质 的提高, 是这几年 的话题 , 统一 司法考试推行就是

浅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

浅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
政法论坛 , 商界论坛
浅 议 证 人 出庭 难 的原 因兼 评 新 刑 诉 讼 法 对 相 关 制度 的改 进
强 晓捷
摘 要 :证人证 言是 我国刑诉 法规 定的法定证据之一 ,对 于查 清案件 事 实有 重要 作用。然 而由于各种原 因,司法实践 中证人 出庭率普遍较低 。本次刑诉讼 法的修 改关注到 了这个 问题 ,本文将从 我 国司法实践 中证人 出庭 率低的原 因入 手 ,来
( 三 ) 新 增 了对 不 出庭 作证 证 人 的 强制 措 施
( 二 ) 社 会 文化 的 影 响
从社会学角度看 ,证 人不愿 意 出庭 作证 ,有 其深 厚 的社 会 根源 。中国自古就受 儒家 思想 的影响 ,纵然 儒家 的 中庸 、礼让 有其优秀的一面 ,但消极 的一 面我们也不得不 承认。 “ 和为 贵” “ 厌诉 ” 的思想使得证人 不愿意介 入纠纷之中 ,产生一种 “ 独善 其身” “ 明哲保身” 的普遍 心理 ,一种对官府衙 门与诉讼 的天然 厌恶。此外 ,从中 国社会 目前 现状来 看 ,我们 面临 的是 一个 社 会转轨时期 ,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 可避免地产生一 些负面效应 , 社会正义 、社会正气 在 当前 受到 巨大 的冲击。 因此 ,在 这样 的 社会文化和法治文化背景下 ,证人 出庭难也就不足为奇 了。

刑事诉讼 被告人 ,特别 是黑 社会性 质 、贩毒 等案 件 的被告 人 一般穷凶极 恶 ,团伙 众多 ,使 得证人 害怕 出庭作证 后被 打击 报复。而原 刑诉 法只笼 统 的规 定证人 的人 身受到 保护 ,新 刑诉 法对此修改 了相关规 定 。对 于危害 国家安全 犯罪 、恐 怖活 动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毒 品 犯 罪 等 案 件 中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鉴定人 、被 害人 ,包括 其亲属 作特别 保护 ,还 具体 规定 了 采取保护措施 的部 门。明确 了保 护范 围和实 施机 构 ,更有利 于 司法 实 践 中切 实 保 护 证 人 的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建议 法律 明文规 定 ,不管在侦 查 、起 诉、 审判环节 ,司 法机 关都应 为证人保 密 ,尽可能 不公开其 姓名 ,不暴露其 身 份 ,不披露其住 址 。对证 人近亲属 的情况 不需询 问的不予 询 问 ,对公 开审理 的案件 ,要坚决禁止对证人录像或者摄像 ,对 新 闻机 关的采访报道 ,发现不利于证人安全的要坚决及 时予 以 制止 ,由于泄露证人秘密而造成证人被打击报复的 ,要严厉予 以查处 。审判实践 中,法官当庭询问证人个人情况 的做法应当 舍弃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证人出庭作 证费用补偿制度 。目前我 国经济 尚不很发达 ,人民生活并不十分富裕 ,对相 当一部分人 来讲 ,作 证所需的交通 费、住宿 费、误工费还是一笔不小的开 支。因此,建立作证费 用补偿制度很有必要 。再次 ,我国立法 应 当明确规定证人拥有 以下几项权利 :l 、证人拒绝作证权 。 证人 在特殊 情况 下有权拒 绝就 其所知道 的案件 事实 向法 庭作 证 的权利 ,即证人特权规则 。2 司法 告知的权 利 。我 国现行 、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司法机 关应当告 知证人具有如实作证的 义务 ,但对 证人享有的权 利和可能获得 的帮 助是否需要被告知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州嗲院 乡
J u a h z o ol g o m l f i uC l e oC h e
20年 1 月 第 2 卷 第 5 09 0 3 期
Oe.20 l No5 t 09 Vo - 23 .
刑 事诉讼 中证人不 出庭作证 问题研究
张兄来 杨 兴 z ,
(. 1 安徽行政学院 办公室 , 安徽 合肥 2 0 5 ;. 3 0 92肥西县人 民检察院 , 安徽 合肥 2 1 0 3 2 0)
池 州 学 院 学 报
第2 3卷
家 ”, 的十 七 大再 次 强 调 了这 一 治 国方 略 , 制 党 并
视 , 一定 程度 上还影 响着人 们今 天对 证 人 出庭 作 在
及应采 取 的对策 进行 一 些探讨 , 为解决 这 一 问题尽
绵 薄之 力。
证所 持 的消极态 度 。此外 , 由于封 建统 治 者一 贯奉 行 “ 主刑辅 , 德 明刑 弼教 ”的统 治 思想 , 以封建 法 所
律 特别 强调 “ 亲亲相 隐 ”的礼 教原 则l l J 。规定 “ 于 其 律 得相 容 隐者 ” “ 有 皆不得令 其 为证 ”。 符合 “ 亲亲 相 隐 ” 规定 的证人 不 仅 可 以不作 证 而不 受法 律 制 裁, 就是 为犯 罪近 亲属 通 风报信 , 其 隐避 逃亡 , 令 也
两 千余 年 ,传 统 的法律 文化 中积淀 了大量封建 主义 具体 到证人 出庭 作 证 问题 上 , 建社 会 的 司法 封
片 面强 调 口供 的作 用 , 视证 人 证 言 作 用 , 不要 忽 要
收稿 日期 :0 9 0 — 2 2 0 — 9 0
( 公 民法治 观念 淡薄 , 律知 识贫 乏 。虽然 2) 法 十 五 大 明确提 出 “ 法 治 国 , 依 建设 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摘要: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或拒绝作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实际的办案及审理。

因此,必须针对我国证人作证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明确证人拒证权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证人;拒证;原因;对策Discussion on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itness refusesto testifyAbstract:Witnesses testified obligation, but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When witnesses unwilling to testify or refuse testify phenomena have occurred,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actual investigators and trial. Therefore, we must witness to testify against the problems of our country,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Witness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a clear legal status witness' refusal rights.Key words:Witness; Refusing to Testify;reason; Countermeasure众所周知,作为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证人对于案件的告破与终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证人所肩负起的出庭作证的义务是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也是现代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

而在实际诉讼中,证人以各种借口或理由,以各种方式来拒绝作证、作伪证甚至作假证的现象仍层出不穷。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与立法完善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与立法完善
化 传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人出庭作证。 (二) 立法不足是阻碍证人 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 1、 证人权利、 义务在法条上失衡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公民不能只 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违反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刑事诉讼中证人履行了法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长期以来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一直困扰着我国的 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据
议立法应作 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
1.尽快制定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 , 积极主动地避免证
推委、 扯皮, 证人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 证人遭报复现象屡 屡发生, 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成为证人出庭
作证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4.立法缺乏对证人作证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 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经济 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 , 致使证人作证占用的时间、 减少的收
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这些规则本身的高度原则性和 概括性, 加之缺乏相应配套的保护程序和措施, 使得实践中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出现了随意、 失控的现象, 导致
公 、 法三机关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上相互 检、
的职责, 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 相比之下, ” 我国 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立法显得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建
( 一)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礼之用, “ 和为
权利、 义务却严重失衡。 刑事诉讼法》 《 第48条明确规定证人 有作证的义务, 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 应享有什么权利, 使得证人在出庭作证的同时, 还要承担人 身风险, 这显失公平, 严重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2、 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态度矛盾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 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 听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及改进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及改进

( 不利于事实的查明, 二) 影响公正、 合法判决
众所周知 , 法院公正合法 的判决依赖于案件事 人证言来完成 的, 这严重影响 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 实的查明, 而案件事实 的查明又依赖于具备三性 ( 关 查 明 , 利 于有 效 打击 罪 犯 和 有 效 保 护受 害 人 的合 联性 、 不 合法性、 真实性) 的证据。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 法 权 更是 对刑 事诉 讼 中直接 言词 原则 的违 反 。 溢, 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 只有经过质证
第 2卷 5
第 1 期
徐军 强 : 析刑事 诉讼 证人 不 出庭作 证原 因及 改进 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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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补 充 。而 目前 我 国证 人 普 遍 不 出 庭 , 面 的证 人 等 。这 种成本 的无 偿支 出 和相应 补 偿 的缺乏 之 间 的 书 证 言 大量在 法庭 上 出示 的这 种 “ 状 ”使 我 国正 在 矛盾 , 怪 , 一定程 度上影响 了证人 出庭作证 的积极性 。 逐 渐 偏离 法治 国家 要求 的诉 讼 制 度 的 轨 道 , 出现 了 法治 发展 中的异 化 现 象 。这 种 现 象 的 出现 , 各 国 在 现实 中 , 证人 的合 理 费用和 成本 常会 得 不 到补偿 , 情
第 2卷 5
第1 期
连 云港职 业技术 学 院学报
Ju a fLa y n a gT c nclC lg o r l in u gn e h ia ol e n o e
V0 . 5 No. I2 1
M a . 01 r2 2
21 0 2年 3月
文章 编号 : 0 —4 1{02 0 —02 —0 1 9 38 2 1)1 0 6 5 0
目前 , 国刑 事 诉 讼 中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现 象很 提供 证言 笔录 , 重影 响 了我 国刑事 诉 讼 改革 的深 我 严 少见 。据 一些 学 者 的 统计 , 目前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平 度 和力 度 。

试论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路径

试论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路径

试论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路径[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成为了目前司法改革的瓶颈,那么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因素有哪些?为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出路又何在呢?这些将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一、证人出庭的现状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这五个法院当中,调查人共检索了数千件案卷,最后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调查人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四个法院2001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7.9%、7.6%、5.2%、4.9%:四个法院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11.6%、13.1%、14.6%、9.8%。

从这个调查可以看到,我国证人出庭的比率相对有了一定的提高,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但是与此同时,出庭作证的绝对数量仍然偏低,大多数的证人仍然在法庭之外。

二、证人出庭的重要意义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在法院认定案件的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证人的这种功能能否最大化的实现,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能否出庭作证。

在我国,证人用书面证言取代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正如著名学者龙宗智所说的: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而不向法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总,但是这和我国目前深化了的司法改革是不相适应的。

对于证人的询问,是洞察证人证言真实与否的一个重要途径。

试想,如果没有证人出庭,那么这样一个询问证人的步骤根本无法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从判断,抗辩式庭审也有可能流于形式了。

那么,我国证人出庭率偏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三、证人出庭率偏低的原因分析(一)立法原因1.法律文本中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存在—个内在逻辑矛盾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立法原因透析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立法原因透析

当出庭作证 的证人证言 出现反复时, 司法人员 由于不 下简称“ 8 解释》 ) 1 1 9( ” 第 4 条第 l 该条第 2款同时还规定 了可以 在 司法实践中, 款, 不 出庭作证的四种例外情况 。2 《 () 刑事诉讼法》 4 第 7条规 定: 必须在
法 庭 上 经 过 公 诉 人 、 害人 和 被 告 人 、 护 人 等 询 问 、 证 , 查 实 后 被 辩 质 经 清 楚哪 一 种 证 言 的 效 力应 优 先 ,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时 往 往 无 所 适 从 , 在 从
制度 的推行困难重重。 权利义 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 公民不能
刑 事证 人 不 出庭 作 证 , 法 方 面 的不 足 是最 根 本 的 原 因 。 立
首先 ,我 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从根本上确立证人应 当出庭作证 制 只享有权利而不尽 义务, 也不应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违反义务必 刑事诉讼 中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承担 度. 且各种规定存在矛盾, 而 致使证人对是否出庭作证问题具有“ 法定 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 的选择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 的规定散见于 。 《 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 这些规定并未形成一个系统 的证人
法 中最 重 要 的 规 则 。 法 院 发 出 的 , 人 是 否 能 按 时到 庭 作 证 当然 是 法 院 的 事 , 院 有 义 务 证 法
以合适的方式将证人传唤到庭 。因此, 在证人出庭 作证问题上, 法院
和检 察 院之 间 存 在 互 相椎 诿 的现 象 。2 对 特 殊 证 人 的 出庭 缺 乏 可 操 ()
2 0 .(中 ) 0 91
刑事证人不 庭作证的立法原因透析
许 娟娟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作者:刘承宗陈科伟来源:《读天下》2017年第14期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证人的证词是审理过程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法律认可的法定证据之一。

证人能够按照法律作出真实的证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高效的审理案件,保证最终审理结果的公平与正义。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也是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障碍。

文章针对刑事诉讼案件证人作证难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作证;问题分析;解决措施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分析1. 缺少完善的证人保护体系现阶段,我国对证人的保护体系相对不成熟,证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合法利益不愿意出庭作证。

刑法中的第四十九条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做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任何对证人及其亲属造成生命财产威胁的打击报复等,符合犯罪行为的都应该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也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采取相应的治安管理惩罚。

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没有明确划分各个部门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时间,对证人保护的预防能力相对较弱。

在司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作证的证人经常会受到嫌疑人的打击和报复。

例如,家居贵州的肖景明曾经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但是在此之后,屡屡遭到报复,原本安稳的生活也不复存在,为了躲避打击报复,全家人不得不经常更换住宿地点,流亡在外。

并且,在有些案件查处比较迟缓导致丧失了最佳时机或者是查处结果过轻的情况下,会对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有一定的挫伤。

2. 传统文化对证人作证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都是中庸、隐忍、退让占据上风,这就使得许多证人有种厌恶诉讼、厌恶举证的心理;“以和为贵”的社会大文化促使人们息事宁人、相安无事为最好,在诉讼过程中就容易形成拒绝作证以此来明哲保身、不得罪正在诉讼的双方的心理。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基本证据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大量的书面证言难辨真伪,法官审核证据及认定案件事实便显得颇有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因此,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就成为实现审判公平、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探析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有的即使知道却认为不作证也不会受处罚。

他们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后,往往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能躲则躲,不躲则拖,消极对待。

如果迫于无奈而出庭作证,他们也往往会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导致作证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这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不少证人对出庭作证不寒而栗。

何况有的证人早在出庭前就已受到相关人员的威胁,出于畏惧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证人没能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因此,许多证人宁愿放弃良知与正义,拒绝出庭作证,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处理没有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只强调出庭作证是个人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拒绝作证和拒不到庭作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法庭因此也无法对证人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不少证人才对法庭的出庭作证通知置之不理,这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是碍于关系或情面,怕受牵连。

有的证人认为自己客观真实的证言不利于一方当事人,怕得罪人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证人因受过一方当事人的恩惠,为报恩而拒绝作证;有的证人与案件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害怕自己的证言无意间透露真实情况而把自己牵连进去,于是极力回避出庭作证。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证人出庭率低一直为我国司法界的不足。

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证人思想保守、证人人身保护和经济保障不到位、强制措施不健全等。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主要涉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证人保护和经济保障、强制措施、不出庭后果等,这将对改善我国出庭率低的现状发挥极大的作用。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措施;强制措施2010年,在备受关注的李庄案中,存在许多颇具争议的话题。

其中,最受质疑的是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八名证人无一例外拒绝出庭。

类似的例子不在少数,在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以书面证言代替出庭的状况充斥着我国司法界。

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有利于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

证人不出庭往往会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人的证言无法展开质证,质证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证人不出庭严重影响甚至剥夺了被告人的权利。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证人和立法这两方面的原因。

证人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及害怕报复的心理都对出庭率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另外,立法的自身缺陷也从侧面阻碍了证人出庭的发展。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出庭证人范围合理化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该条文规定扩大了出庭作证证人的范围。

这类证人对案件有重要作用,他们的证言证词对定罪量刑或许起着决定性影响。

此类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除此之外,第187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还规定了人民警察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人民警察出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目击者的身份出庭作证,包括执行职务时看到的;第二种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出庭作说明。

证人不出庭原因的调查报告

证人不出庭原因的调查报告
1 4 . 6 9 %
2 8 . 0 4 %
第一 ,传 统法 律 、人文 文化 的影 响 ,中国在经历 了两千 余 年的封建社会后 ,传统 的法律文化 中积淀 了大量封建 主义 思想的残余 , 古代民刑不分 , 刑罚残酷 , 加上息讼思想 的影响 ,
社区文化的作祟 ,人情味浓厚 ,导致知悉案情 的人也不愿作
从未见过证
人 出 庭


5 3 %
1 1 . 5 8 %
1 3 . 3 5 %
未选
O . 1 6 %
第二 , 我 国公 民的法治 观念淡 薄 ,缺 乏基本 法律素 养 。
虽然 党的 十五大 报告 中明确 指 出 ,在今后 要依 法治 国 ,着
表 2 证人不 出庭 的原 因调查 问卷
4 . 8 1 %
检察官
8 . 6 1 %
大 。从第二 、三个表可 以看 出刑事诉讼 中证人不 出庭作证 问
题 ,是 由多方面原 因造成 的 ,通过整理归纳 ,笔者认为原 因 可以归纳到以下几点 :
受访对象
8 0 % 以下
5 0 % 以 下
受访对象
1 5 . 4 2 %
1 3 . 1 5 %
5 5 . 8 9 %
3 1 . 9 4 % 1 4 . 4 8 % 5 . 4 l %
基本方 略 ,随后 我 国各 级政 府 、人 大等 机关制 定颁 布 了大 量法律 文件 ,而且利用 各种 途径 和形式 进行 了大量 的普法 宣传教 育 ,开展法 制小 区建 设 ,宣 讲法 制理念 。但 由于 中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1 月下
第3 期  ̄ , 5 4 9 期

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

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

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摘要: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证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言证词对于案件的审定具有重要参凭作用。

多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很多证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会拒绝出庭作证,从而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本文立足于个人认识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其应对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证词出庭作证保障策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作为诉讼活动的一种形式,刑事诉讼属于依照法律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现代庭审制度要求下,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我国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属于一种严重困扰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质量的普遍现象,探究其导致成因与应对策略,对于优化当前法制体系建设,创建和谐社会氛围来说尤为重要。

1 证人法庭证词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诉讼活动中,证据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刑事诉讼案件通常会有多种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证人在坚持法律原则和事实依据前提下,在法院实施庭审过程中出席法庭并当庭陈述和回答其本人所知案件事实真相的行为活动。

作为一种直接证据,证人法庭证词是证人针对相关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直接陈述,属于案件发生给相关个体留下主观知觉痕迹的反映,它在揭露案件事实,公证合理判案,正确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彰显了重要意义。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全面反映或还原案件发生的事实真相,有效弥补书面证言的理解差异,减少虚假伪证的可能性以及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推动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对刑事案件处理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证人,公民享有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将会影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质量效率:根据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审判裁决以及对被追诉人实施准确的量刑定罪,是法庭审判的重要职责,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最为明显和直接的结果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相对缺少充分依据,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及量刑定罪;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会导致法庭上的询问质证程序无法有效实施,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案件分歧证言矛盾处理与认定,必然会大量采用公安机关提供的庭前侦查书面证据,法官对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据调查仅限于控方卷宗的笔录记载,造成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流于形式,司法人员只能凭借理性和经验去判断证人相关书面证词的真伪性,通常会造成定案依据不确切,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不利于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作 证 的 现 状 与 我 消 极 影 响
被 害 人 和 被 告 人 、 护 人 双 方 讯 问 、 证 , 取 各 方 辩 质 听 证 人 的证 言 并 且 经 过 查 实 以后 ,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才 据 。 但该 法 第 一百 五 十七 条 又 规定 , 未到 庭 的 证 ” 对


规定
我 国 现 行 诉 讼 法 规 定 , 人 证 言 作 为 证 据 有 两 证
种 方 式 : 一 是 书 面 陈 词 、 言 笔 录 , 于 向 法 庭 提 其 证 属 交 证 人 的 庭 前 陈诉 ; 二 为 口头 证 言 , 证 人 亲 自出 其 是
庭 作 证 , 受 交 叉 询 问 。 在 诉 讼 中 证 人 作 证 应 以 口 接 头 陈述 为基本 形 式 , 面 证 言 只 能是 证 人 证 言 的辅 书
●政治法律
我刑诉中人庭证的因 国 事 讼 证 出作 难 原
梁成 文 张 天 羽 啸
摘 要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难 , 别 是 重 要 的 证 人 出庭 作 证 难 , 直 接 影 响 刑 事 案 件 的 庭 审 质 量 , 而 关 系 到 审 判 特 将 进
方 式 改 革 的成 败 。 刑 事 诉 讼 中证 人 出庭 作 证 难 的原 因 : 卷 笔 录 中心 主 义 的影 响 ; 案 法律 法 规 对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规 定存 在漏洞 ; 法律 法 规 对 证 人 权 利 义 务 的规 定 不 详 细 ; 人 不 出庭 作 证 法律 责 任 规 定 不 明 确 ; 人 保 护 制 度 相 对 证 证 缺 失。
关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若 的解 释》 一 百 四十一 条 规 定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 第 “ 经

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

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

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普遍采用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缺乏真实性,可信度不大,为了查清案情,确保司法公正,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也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不容乐观。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的缺陷和司法上的失范等原因。

为了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既要克服立法上的不足,也要防止司法失范,还要把证人的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以提高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键词:证人义务拒证我国是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案发后,收集证人证言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然而目前公安机关办案调查难、取证难已是不争的事实。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相反,没有特殊理由或原因而拒证,则应当受到惩罚。

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诉讼活动中一条通行的准则。

可以说,证人所具有的这种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的义务是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现代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

对此,我国的诉讼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做了重申。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虽未重申,但相关规定中也体现了上述精神。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高等原因,致使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等现象普遍存在。

而这又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碍于公正效率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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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刘明辉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但审判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困扰我国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难题,而且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重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既是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准确查清事实、正确定案,又是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同时是能否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于新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需要延期审理,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提出以下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只考虑到自身利益,认为出庭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有一种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想法,有的证人还会考虑,如果出庭作证将会破坏邻里关系,这种想法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相为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

同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只能是自然人的两大特征,证人不可以让他人来替代,否则无法查清案件的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妨碍作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和其他亲友采用暴力、威胁、贿买、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这也是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

2、证人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不到位,证人认为自己出庭作证,被告人或受害人的亲属将会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

证人的人身及其财产得不到保护,我国在关于证人保护方面有没有颁布关于证人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

3、诉讼程序中没有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这两类的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关于公诉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由谁承担,自诉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又由谁承担,经济补偿的数额是多少,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无法操作。

4、审判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较低,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认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即可,任意扩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仅规定了四种列外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可见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的,不出庭作证是列外的,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没有严格按此司法解释执行。

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条款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然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作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条文不完善造成的。

从法律规范的构成来看,也是不完善的,因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仅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因而是不完整的。

司法实践中:“对证人不能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强迫其到公安,检察,法院机关作证,因为这样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而且难以使其提供真实的证言。

”也就是说,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对证人采用司法强制措施,这也是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三、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程序中,证人不出庭庭作证,可采取以下对策。

1、全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质,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同时对证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使证人意识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要靠大家的共同遵守,今天的犯罪分子对其确实没有利害关系,如因证人不出庭作证,犯罪分子就很可能逍遥法外,明天的受害人很可能就是证人本人,还要让证人知道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如果不出庭作证不但承担道德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加大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力度,特别在刑事侦查阶段要为证人保密。

严格执行1991年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作出关于保护举报权利的规定,严格按照该规定采用保密的具体措施。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认真处理。

(1)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察,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严肃处理。

同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办案的,该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修改新刑法,提高对打击报复证人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强对报复证人的打击力度,同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证人特别保护法,该法应规定证人怎样做到如实作证、司法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保证证人的费用应列入国家专门的拨款预算、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或其家属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办理、打击报复证人的人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证人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地得到合理赔偿、及时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的负担和支付方式,怎样支付,由谁来支付,支付额是多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证人出庭作证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且其正常收入受到影响,这种经济因素也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证人拒不出庭作证问题,必须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

关于证人是否享有经济补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证人不享有经济补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证人应享有经济补偿权。

笔者认为,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赞成后一种观点,因为证人履行了作证的义务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作证时,如果作伪证应当剥夺其经济补偿权,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范围,应以证人出庭作证的直接损失为依据,即以证人应出庭作证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误工费的总和作为补偿依据,差旅费应以车票为依据,误工费补偿可参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不因证人从事不同的职业而作出不同的规定,因规定同一标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对证人的间接损不给予经济补偿,以防证人作伪证。

至于经济补偿的费用承担问题,应根据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让不同的主体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来承担,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应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拨出专款用于支付证人的出庭费用,具体经济补偿数额为多少应由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再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向证人支付。

在自诉案件中,因为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人的经济补偿应由自诉人先向人民法院预交证人出庭经济补偿费用,如果自诉人控诉的罪名成立,应由被告人承担经济补偿费,如果控诉罪名不成立,或应自诉人撤诉的应由自诉人承担证人出庭经济补偿费。

证人出庭作证后,凭有关票据到人民法院领取经济补偿费,严禁自诉人直接向证人支付经济补偿费,以防止自诉人利用金钱来收买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发生。

4、提高审判人员有法律素质,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进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证言,并且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此条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除特殊情况列外,必须严格控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当庭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才能采信。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庭质证制度就形同虚设,庭审就不能顺利进行,在审判实践中,证人特别是重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能只宣读证人证言,这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必须转变审判观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5、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不能对证人采用强制措施,是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为使证人能够出庭作证,笔者采取以下对策:(1)建议移植国外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法律制度,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对经过合法传唤的证人,证人无正当理由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英国法律规定:皇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签发证人令和证人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如拒不出庭,则以蔑视法庭罪论处。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凡作为证人传唤的应到庭宣誓作证,如证人不到庭作证,预审法官可依据检察官的要求将其押来,并判四百至一千法郎的罚款。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人无法定理由却拒绝作证宣誓的要承担应拒绝而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可科处罚款,如不交纳罚款的,罚款时则处以一定期限的羁押。

(2)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修改新《刑法典》,增加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罪名,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将会受到刑罚处罚。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罪可规定为:证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后,要求到庭作证,证人拒不到庭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管制,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

客观方面,人民法院已经签发证人令或证人传票,要求证人按时出庭作证,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证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到庭作证,证人已明知自己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感受到有关案件重要事实的证人。

这里的证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已经签发证人令或证人传票,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

本罪犯罪主体,要求应为直接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公诉案件中的证人,如犯罪行为的目击者。

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为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需给证人更多的权利,对证人加大保护力度,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证人支付的合理的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给予补偿,同时我国也应移植国外的刑事法律制度,尽快修定新《刑法典》,增加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罪名,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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