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守则三论.doc
《论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规则》范文
《论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规则》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是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环节。
如何有效、公正、公平地询问证人,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的规则,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询问证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权利。
2. 真实性原则: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任何虚假和误导性内容。
3. 合法性原则:询问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证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的具体规则1. 询问顺序:在刑事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有权提问证人。
一般情况下,先由控方提问,再由辩方提问。
2. 提问方式:提问应当明确、具体、简洁,避免模糊、含糊的提问方式。
同时,提问应当尊重证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得使用侮辱性或威胁性的语言。
3. 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在提问时可以进行交叉询问,但必须遵守法庭的规定,不得进行无理纠缠或攻击对方证人。
4. 禁止诱导性提问:禁止向证人提出诱导性或暗示性的问题,以免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在询问过程中,应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如拒绝回答某些问题、请求解释等。
四、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的实践应用1. 保护证人安全:在询问证人时,应确保证人的安全,必要时可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证人受到报复或威胁。
2. 充分听取证人陈述:在询问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证人的陈述,让证人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不得打断或强制证人回答。
3. 严格审查证言:对证人的证言应进行严格审查,对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证明力。
4. 综合考虑证据:在刑事庭审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以全面揭示案件真相。
五、结论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揭示案件真相、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询问过程中,应遵循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人资格规则
证人资格规则
1. 证人得说实话呀,这就像建房子得打牢根基一样。
好比在法庭上,要是证人不说真话,那整个审判不就乱套了吗?就像根基不牢的房子随时会倒塌一样!想想看,如果有人明明看到了真相却故意乱说,那多可怕呀!
2. 证人不能有偏见呢,这就好像天平不能倾斜一样。
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证人因为和一方关系好就偏袒,那这不公平呀!这不是把真相给歪曲了吗?这可不行!
3. 证人要有清楚的头脑呀,不能迷迷糊糊的。
这跟找路一样,如果自己都晕头转向的,还怎么给别人指路呢?要是证人糊里糊涂的,那他说的话能靠谱吗?
4. 小孩能当证人吗?这可不一定哦,得看具体情况呢。
就好像小树苗还没长大,有些事它可能还不太懂呀。
但要是小孩很清楚发生了什么,那也得认真考虑呀!
5. 证人也不能被威胁呀,这就像不能强迫别人做事一样。
要是有人威胁证人,那证人还敢说真话吗?那真相不就被捂住了吗?这多糟糕呀!
6. 精神不正常的人能当证人吗?哎呀,那可不好说呀。
就好比让一个生病的人去跑马拉松,这能行吗?得慎重考虑呀!
结论:证人资格规则真的太重要啦!关系到能不能找到真正的真相,可不能马虎呀!。
证人的特权规则
证人的特权规则
以下是 6 条关于证人的特权规则:
1. 嘿,知道吗,证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特权呀!就像你不会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一样。
比如,警察问你是不是你干了坏事,你就可以坚定地说不呀,不用被迫害好吧。
2. 证人也有保护家庭秘密的权利呢,这多重要啊!想象一下,要是有人逼你说出家人的隐私,那多难受呀。
比如,有人非要你说你家人犯过的小错误,你肯定不干呀。
3. 证人还有保持职业秘密的特权哟!这就好比医生不会随意泄露病人的病情一样。
像是律师不会被强迫说出当事人的秘密对话呀,这得保护呀。
4. 哇塞,证人居然还有不受歧视和报复的特权呢!这就像你走在路上不用担心别人因为你说了真话就欺负你。
比如,你指证了坏人,可不能让坏人反过来欺负你呀,得有这个特权。
5. 还有啊,证人有得到合理保护的特权呀!难道不是吗?这就像有人给你罩了个安全罩一样。
比如,你举报了坏人,警察会保护你周全呀,多安心。
6. 嘿呀,证人能保留自己的意见和感受也是特权呢!就好像你可以自由地表达开心或者不开心。
比如,你觉得警察的某个做法不太对,你完全可以说出来,这就是你的权利呀。
总之,证人的这些特权规则太重要啦,必须得好好保障,这样才能让大家更愿意作证,社会才能更公平公正呀!。
论刑事诉讼法证人保护制度
( 二) 证 人 保 护 的主 体 、 权 利 范 围过 于狭 窄
人 因在上述 四种特殊 案件 诉讼 中作证 ,本 人或者其
近亲属 的人身 安全面 临危 险的, 人 民法院、 人 民检察 院和公 安机关 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认为 因作证 面临危 险的 ,可 以请 求予 以保护 。上述 四种 特殊案件 具有 极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 , 《 刑 事诉讼 法修正案》 规 定公、 检、 法机 关应对证人及其
( 三) 细化 经 济补 偿 制 度
( 一) 缺 乏 可操 作 性 强 的 证 人 保 护 的 法律 规 定
这 一新增规 定确认 了对于危 害 国家 安全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黑社会性质 的有组织犯罪 、 毒品犯 罪 等案件 的证人 , 可 以根据案件 需要 , 采取 不公开真实 姓名 、 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 息, 不暴露外貌 、 真 实声音等 出庭 作证 ,禁止特 定的人 员接触 证人及其 近亲属 ,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 门保护等措施 。证
或者打击报 复” 时, 如果不构成刑法上 的犯罪 , 那么
工作单位 的证人作证 ,所在单位不得 克扣或 者变相
克扣其工 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从而解 除了证
・ 11 0 ・
不法 分子至多被处 以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现行法
蔡
静: 论刑事诉讼法证人保护制度
律侧重于对证人人身安全 的保护 , 对 财产、 名誉 、 隐 私等其他权利 的保护力度不够 。因此 ,一些不法分 子利用法律的漏洞, 损毁证人的名誉 , 侵犯证人财产
这- - N度的确立是证人诉讼义务与诉讼权利对 等原则的体现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规定对证人 因
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
二、 国外刑事证 人保 护的立 法现状
( ) 一 国际社会 刑 事证人保 护立 法现状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国际社会 有组织 的犯罪 活动
刑事证 人作 为享 有人 的主体 资格 的 自然人 , 其
享有 基本 的权 利 , 其权 利应 该得 到法律 的尊重 和保
打 击有组 织犯 罪 的执 法 工 作 中越 来越 重 要 。此 办
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获悉的
方 法 , 受保 护人 的住 所 的人 身 保 护 , 移 住所 提供 转
会 情愿 的去作 证 了 , 这样 刑事诉 讼就 不能顺 利而 有
效 的开展 了。
收 稿 日期 :o 9一o 2o 4—2 2 作者简介 : 杨俭峰 , , 男 河北 沧州人 , 硕士生 , 研究方 向为外国刑法。
( ) 一 权利 和 义务 相统 一原 则
我 国宪法 第 3 3条 明 确 规 定 : 任 何 公 民享 有 “
宪 法和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 , 同时必须 履行 宪法和 法律
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 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
为, 有权 提 出 控 告 。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民法 ” 人 院 、 民检 察 院和公安机 关对诉 讼参 与人依 法享有 人
第2 8卷第 4 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 8月 ( 9年 Ju l f hn 0 ntue0 A mnu cl n ut a ae etSc SineE io ) 0ma o z e huIst f e at a Id syM ngm n(o cec d i it i r tn
V 12 o4 o.8N . 2o . 09 8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上海大学东方贱人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却相对较低,证人大多数选择书面作证,使得证词缺少说服力,有时证人会顾虑出庭会导致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我国虽然规定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但是大多数保护制度都是宣示性的,缺少细节化的规定。
因此,应当加快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贯彻法制理念,从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ABSTRACT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n our country, as anyone who understand outside litigation case have the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rate is relatively low, the witness most choose written testimony, lack of convincing evidence makes, sometimes concerns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by violation will lead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so as to choose not to testify. Althoug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witnes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but most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is declare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ck of detail. Therefore, we should speed up the witnes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set up corresponding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ie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ou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legal system idea, to create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country.KEY WORDSCriminal proceedings; witnesses; protection regime;目录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1)(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 (1)(二)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3)(三)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4)二、境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考察与评析 (5)(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5)(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6)(三)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证人保护制度 (7)(四)境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评析 (7)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8)(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8)(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9)四、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10)(一)加快刑事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 (10)(二)设立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机构 (10)(三)完善刑事证人保护的相关程序 (10)(四)健全刑事证人保护的措施 (11)(五)加强证人保护的环境建设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3)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概念有不相同理解,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刑事案件证人保证书范文5篇
刑事案件证人保证书范文5篇第1篇示例:关于刑事案件证人保证书范文:我,作为某起刑事案件的证人,郑重声明如下:一、我保证自己是依法取证的证人,参加笔录、询问和庭审等程序应当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不得隐瞒真相或者给予不实证言。
二、我作为证人,对所作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证实我所作的证言为虚假的,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愿意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接受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的调查、质证、交叉询问等程序,并积极配合。
四、我积极支持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五、我承诺在相关问题上不接受他人的干涉或者利益输送,不透露涉案信息,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影响。
六、我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司法机关的工作,配合提供证据,维护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正义,做一个守法公民。
七、我郑重承诺,以上所述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签字人:__________第2篇示例:刑事案件证人保证书兹证人XXX,系XXX案件的证人,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在此对我所知的情况作如下保证:一、对事实的真实性保证:我郑重声明,我所提供的一切证言和资料都是根据事实真相提供的,不存在任何虚假、夸大或隐瞒的情况。
我会如实陈述我所知道的一切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并且愿意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展示真实情况。
二、对证言的客观性保证:在作证的过程中,我将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受任何人或任何因素的影响。
我将按照我的知识和认识,如实陈述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进行诽谤或诬陷。
三、保护案件机密及秘密保障:我保证在案件进行的全过程中,不泄露案件的机密信息,包括案件的细节、证据、证人信息等,以避免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干扰。
我将严守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将案件信息透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
四、法庭和执法部门的配合:我承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工作,包括出庭作证、提供证据资料等,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正常审理。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摘要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缺少对证人的有效保护制度,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常例。
证人不出庭所导致的证言缺乏直观性、交叉诘问性,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埋下了重要隐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在相关规定上不够具体,配套措施不够完善,都将可能使证人保护制度流于法律层面。
因此,还需对证人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关键词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1.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证人保护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以证人保护为核心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而该制度的核心就是证人保护。
那么什么是证人保护呢?要对证人保护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必须明确证人保护的外延。
首先本文所指的证人保护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其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供其所知道的相关信息;其次,证人保护是由国家有权机关提供的,其主要目的是为证人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措施;最后,证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其免受不法侵害,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证人保护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保障案件知情人能够出庭作证,由国家权机关提供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证人保护制度就是由该法律保障措施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
1.2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1.2.1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其所掌握的信息通常对案件被告人能否顺利被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证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往往出于害怕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不敢出庭作证,缺少了相关的证言就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证人保护制度是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条件。
1.2.2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关键证人如果因为害怕而无法出庭作证,不但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的进行,更有可能导致控诉方采用书面的证词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热门城市:兴安区律师清苑县律师丹东律师兴山区律师涞水县律师锦州律师绥滨县律师徐水县律师营口律师证人做出的证言必须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然后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但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个人都是可以以证人的资格出庭的,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
究竟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
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定了 《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 3 2
主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被迫自 证其罪的 特权为 前提条件, 才能使得追诉方
作者简 介: 志鹏 , , 李 男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吕红燕 , , 女 中南大学法学 院法律硕士。
法》 出台, 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同 证人安 年《 全改革法》 出台。 此外美国司 法部在 1 5 颁布《 9 年 9 被害人与 证人援助守则》美国 , 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 被害人、 《 证人援 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 , 精
神伤害或金钱损失的个人或公共机构。 随后美国的各个州基 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有 2 个州还在宪法中增 9 补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款。 特别是美国的民间证人保护组织 相当活跃。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 , 现在美国已经建成世界上 投入最多、 运行最为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 3证人豁免制度和证人特权。 . 污点证人豁免是一项刑事 司法处置措施, 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 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 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 自己刑事责任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 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有权的司法官员签发豁免令, 以控方免 予追诉该证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 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美 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污点证人豁免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以美国联邦立法规则最为完善。其特点主要有 : 污点证 人豁免之适用, 一般是在案件调查中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或 对社会治安、 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 方可允许污点证人 的使用; 对于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的豁免具有强制性, 污点 证人自己无主动选择权; 污点证人豁免之适用 , 必须以证人
浅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论文关键词:证人潜在危险保护立法和司法论文摘要:无论英美法系仍是大陆法系,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在证据制度中都被应用的最普遍、最普遍的一种。
目前,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如果在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带有必然的滞后性。
有关证人保护法律制度的改善曾被国内多位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提出,但一直未有冲破。
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
现在,我国正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大力提倡“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
一切案件的侦查、审判都在寻求案件事实,证据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点或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之外,凡是明白案件情形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要在法庭上通过控辩两边询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按照,因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但现实却是,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证人,而证人却不肯出庭,这一矛盾日趋突出。
证人为何不肯作证?我国证人的保护制度是如何运转的?笔者将针对我国有关刑事证人保护的制度加以论述。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明确具体。
目前,我国法律中不乏对证人保护的条款,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宪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述、控诉或揭发,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置。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冲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侮辱、殴打或冲击报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惩罚。
”1997年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要挟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咱们能够看出以上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仅仅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但如何保护、由谁保护、从何时开始保护等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保护
心里面也有专 门负责证人安全的保 护人员来保 障证人 的安全 。 因为对证 人 保护是一项极具复杂性 和挑战性的工作 ,就我个人而言 比 较赞同以上方案中的第三个方案 ; 在第三种方案中,既能够实现保证证人的 人生安全 , 让他们能够自由,自 然 的, 无后顾之忧的出庭作证,也可以对证
论刑 事 诉 讼 中证 人 的保 护
江 海
摘 要 :正所谓 没有 无义务 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 义务 。证人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 ,同样 ,证人 也享有 因出庭 作证而 受相应 法律 保 护的权利 。新修 订的 《 刑事诉讼法》 进一步增加和完善 了证人保 护制度 ,这是 法治社会 的必然要求 ,也是新 时期 广大人 民群众对 司法改 革的新诉 求体现 。本文主要针 对新刑诉 法,重点阐述证人保护 范围和证人保护对 象的几点思考
关键 词 : 刑 事诉讼 ; 证人权利 ;保 护
在我 国的刑事 诉讼 中证人保护 的现状 ( 一)我 国刑事诉讼 中关 于证人权利的基本情况 1 .证人 的概念和特点 在刑事诉讼 中。证人是指 除当事人 以外 的了解案件情 况的人 。他 的 主要特点表现为 , 证人是必须清楚案件情况 的人 ;证人必须 是在诉讼之 外 了解案件情况 的人 ;证人 必须 是 当事人 以外 的人 ;证 人 只能是 自然 人 ,并且证人具有优先性 。 而也是正 因为刑事诉讼 中对证人 的范 围进行规定 ,相应对 的立法 中 明确地规定 了刑事诉讼 中证人 的权利 。
一
、
新刑事诉讼法 已将保护刑事诉讼中证人 的职责 赋予了公 、检 、法 三 个机关 。公 、检 、法三机关就必须切实保 护好证人 ,保证 证人作证无后 顾之忧 。具体可以从 以下方法中选取对证人保护机关设 置最适宜的改革 方案 ;第一种 ,关于对证人 的保 护应该 为相应 的司法机关 ,比如公安 , 检察 院等等 ,在案件 中的重点证人和他的家属也应该采取 相应的保护措 施 。第二种 ,可以试着把相应的法政机构设定为证人集 中保 护的专 门机 构 ,并且在这些机构 中证人的分管也要分 工明确 。比如证 人请 求保护 的 申请 的审查 、相关的保护措施等等。第三种 ,相关 的机构 可以试着成立 个保护 中心 ,主要是为了对证人的人生安全进行保护 , 并 且在保护 中
证人证言规则
“拘传” 首次授权司法机关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
2.无理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 训诫、10日以内拘留
三、非法证言排除规则
(一)强制性排除规则(“非法证言”) 1.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 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没有提供的。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应当给予补助。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1.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2.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言存有 异议”; 3.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1.经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
四、证言印证规则
1.证人当庭证言与证人庭前所作的证言笔录发生矛盾; 2.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
证人当庭证言与证人庭前所作证言笔录发生矛盾:
优先采纳当庭证言。
前提条件: ⑴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 ⑵当庭证言要“有相关证据印证”。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
(二)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瑕疵证言”) 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 询问起止时间、地点的”; 2.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询问笔录没有记载“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证人相 关法律责任内容的; 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 人的”。
将其中一份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前提条件: ⑴证言的矛盾得到了排除; ⑵该书面证言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论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规则》范文
《论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规则》篇一一、引言刑事庭审中,证人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询问证人的规则对于保证庭审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规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规则的必要性1. 保障证人权益询问证人规则的首要目的是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避免受到威胁、恐吓或报复。
通过制定明确的询问规则,可以确保证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安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2. 确保证据真实性询问证人规则有助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的陈述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
通过规范的询问方式,可以避免证人受到不当影响或诱导,从而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维护司法公正询问证人规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刑事庭审中,控辩双方需要平等地对待证人,确保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地提问和质证。
通过规范的询问规则,可以避免一方对证人进行不正当的影响或操纵,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规则的具体内容1. 询问方式(1)控辩双方轮流提问: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应轮流提问证人,确保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了解证人的陈述和证言。
(2)避免诱导性提问:提问应具有针对性,避免使用可能导致证人作出不实陈述的诱导性提问。
(3)允许交叉质证:控辩双方在提问后,应允许对方进行交叉质证,以便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充分验证。
2. 证人保护(1)保障证人安全:在庭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证人的安全,防止其受到威胁、恐吓或报复。
(2)提供法律援助: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证人,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记录与审查(1)详细记录:庭审过程中,应对证人的陈述和证言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后续审查和核实。
(2)审查核实:庭审结束后,应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刑事庭审中询问证人规则的实践意义1.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规范的询问规则,可以确保庭审过程有序、高效地进行,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对证人证言有哪些要求
法律对证⼈证⾔有哪些要求法律对证⼈证⾔的要求1.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但是,虽然⽣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并能够将⾃⼰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
对于证⼈能否辨别是⾮、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审查或者鉴定。
证⼈必须是⾃然⼈,并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上,了解案情的⼈(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等)应当优先履⾏证⼈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证⼈证⾔。
收集证⼈证⾔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的程序。
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但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询问证⼈不得另⾏指定其它地点。
询问证⼈应当个别进⾏。
证⼈证⾔有以下特点:(1)它只是证⼈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2)证⼈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以外的⼈,所以,较犯罪嫌疑⼈、被告⼈、被害⼈的证词更客观;(3)证⼈证⾔是证⼈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4)证⼈证⾔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分⼴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种证据。
3.对证⼈证⾔的审查。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等双⽅询问,其证⾔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的证⾔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法庭审理中,应由提请传唤证⼈的⼀⽅先向证⼈发问;发问完毕后,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证⼈证⾔标准是怎样的在社会上会发⽣⼀些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我们国家处罚还是相对⽐较严格的,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证⼈证⾔也⾮常重要,那么证⼈证⾔的标准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证⼈证⾔标准是怎样的⼀是客观性。
任何犯罪⾏为都是在⼀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的。
⼀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联系,从⽽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证⼈等所⽿闻⽬睹。
这些都是不依⼈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论司法⼈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
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是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部分或某些⽅⾯的真实情况。
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
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等依法提供。
法律严禁司法⼈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使⽤暴⼒逼取证⼈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
⼀切⽤⾮法⽅法获取的所谓证明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尤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员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审查和运⽤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刑事案件中的证⼈证⾔,⼀定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如果没有这些特性的话,那么证⼈证⾔也可能不会被采⽤,我们在收集证⼈证⾔,⼀定要是合法的⼿段,不能严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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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一、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结论;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部分认定结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6、如何运用间接证据问题。
间接证据问题,在证据理论中和诉讼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证据理论上的许多问题,都与间接证据有着密切联系。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分类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评价等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由于在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而确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
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据规则进行以下几种分类:豍豎(一)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的不同,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因为侦查阶段本身的职能主要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种类是多样的,因此规范证据收集活动的证据规则也同样丰富多彩。
针对不同的类型的证据,都会有不同的收集规则,例如:物证收集规则、口供收集规则等。
而规范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证据规则主要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规则的运用,决定了证据最终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是衡量证据合法性、证据能否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证据定案能力大小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证据规则调整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法定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现在各国的证据制度虽然不再采取极端的法定证据制度,但有些国家仍保持有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目前世界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的刑诉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程序还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进而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本论文笔者首先,从证人、证人的适格性及证人作证的相关概述入手;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实现进一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关键字: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完善引言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庭审功能,而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是其重要环节。
其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证人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法官的审查,也成为能否实现实体与程序公平公正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司法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作证、作伪证等现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这一重要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证人的范围、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规定还十分粗糙,这将直接影响到证人证言重要性的发挥,特别是让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展的一大难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与现代审判方式相适应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促进刑事案件审判达到高效、公正、公平,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一、证人作证的概述(一)证人证人最早出现在诉讼中,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奴隶社会。
当时在罗马法中,证人是指促使审判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为真实之一证据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证人已经逐渐成为独立人格的诉讼参与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受更多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权利保护,这是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然结果。
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责任(3篇)
第1篇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既是法律对证人行为的规范,也是对证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概述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是指证人因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拒绝作证、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责任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
”第六十四条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
”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
”第五十三条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1.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拒绝作证,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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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制度三论-证人制度是我国刑事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作者从证人作证的义务、证言形成的阶段和证人作证的价值取向三个层面,分析了刑事证人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证人制度提供了思证人制度的缺陷,是制约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瓶颈。
从整体上来看,这一问题的讨论还停留在表象层面。
笔者拟对证人制度中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科学合理的证人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证人作证之义务观证人为什么必须如实作证?笔者认为,如果说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这一义务的指向应当是国家,而不是当事人。
首先,证人作证是由案件客观事实所决定的。
虽然根据证人作证所起的作用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将证人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的做法,但是证人作证的本质意义在于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证人作证对于帮助司法者再现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
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
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为此,世界各国立法大都建立了完善的证人保护措施。
证言形成之阶段观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表述是否客观、准确地再现了证人所感知的状况,是否挖掘了记忆储存的全部印象,直接关系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其一,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
单位、组织或者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当然也就没有作证能力。
因此,单位、组织或者法人在诉讼中所出具的各种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出现。
其二,证人的询问一定要坚持个别化原则,不仅在庭前对证人的询问要个别进行,不能以座谈会的方式形成证人证言,而且在法庭上对证人的询问也应当个别进行,证人只能在对其进行询问时在场,而不得参加或旁听对案件的审判。
其三,证人作证,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
直接言词,作为一条诉讼原则有多方面的含义,仅就证人制度而言,它要求证人只有亲自在法庭上以口头陈述的方式所作的证言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所作的陈述只能作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其四,证人具有不可选择性特点。
由于感知是证言形成的基础,只有亲自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因此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证人都是特定的。
案件一旦发生,即成为历史,时间的不可回复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在案件发生以后,再去重新感知案件事实,也不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安排相关人员去感知案件的事实,所以,特定的人一旦感知了案件的事实,就必须由其本人作证,而不能由他人代理。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才能理解为什么诉讼中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也不存在诉讼代理问题。
证人的这种人身不可选择性特点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和其他诉讼角色发生竞合时,一定要实行“证人优先”原则。
其五,证人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只能是相对一致(又可称为有差别一致),而不是绝对一致(又可称为无差别一致),即在主要情节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次要情节上应该允许有差异存在。
换言之,绝对一致的证人证言,反而有问题。
这一点在审查证人证言的过程中,要特别引起注意。
因为如果我们承认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述能力是有差异的话,那么就应当承认,即使是不同证人的证言出自同一信息源,证言内容也应当有差异存在。
正是由于这一现象的存在,给事实裁判者在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方面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其六,凡是感知了事实的人,在理论上应当推定为有作证能力,如果要排除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须通过科学鉴定的方法。
因为感知、记忆和表述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能力,如果要否定这种能力,依据常人一般的知识是难以达到的,必须依靠专门知识或者技能,进行科学鉴定以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证人作证之价值观从哲学上讲,所谓价值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价值属于主观范畴,追求何种价值不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而是由主体基于各种考虑而人为设定的。
对于证人作证的价值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证人作证的实体价值;二是证人作证的程序价值;三是证人作证的社会价值,所谓实体价值,指证人作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的价值。
这应当被视为证人作证的首要价值,因为证人作证的主要作用就在于通过证人这种中介来帮助裁判者恢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基于这种价值需要,各国都普遍要求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以至于不惜通过强制作证制度来保证这一价值的实现。
所谓程序价值,是指证人作证在维护程序正义方面的价值,即证人作证除了满足查明案件真相的需要外,还具有满足程序需要的价值。
很明显,强调证人作证的直接言词原则,绝不仅为了获取真实的证言信息,而且也是实现对抗式的程序机制的需要。
让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对抗机会,这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公开性、参与性、平等性的应有之义。
所谓社会价值,是指证人作证在满足其他社会需求方面的价值。
即基于其他社会需要,对证人作证问题设置相应的规则。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证人作证问题的上述三种层面上的价值,不同的回答必然会对证人制度的构建产生不同的影响,一元化价值观和多元化价值观之间的对立性也就鲜明地表现出来。
而在证人作证的问题上,所要面临的选择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只有当每一个人的尊严,尤其是弱者的尊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时,这个社会才有资格说它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正是从维护个人尊严的理念出发,才有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成为反对自己的手段”的格言。
在刑事诉讼中也才有了“任何人不得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的信条。
第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配偶和近亲属之间必要的伦理亲情,是支撑稳定的社会大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支点。
如果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总是在鼓励,甚至强迫配偶之间、近亲属之间相互揭发、指证犯罪,大义灭亲,则很难想像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伦理亲情存在。
第三,人类为了追求社会成员身心的健康发展,创立了许多特定的职业,如医生、律师、神职等,这些行业的存在,是以从业者和其服务对象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的。
如果为了查明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而要求这些行业的从业者去充当指控其服务对象犯罪的证人,那么这种信任和合作必将荡然无存。
这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必将充满着荆棘。
面对上述难题,西方人已经作出了明智和理性的选择,即法律在普遍规定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有作证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了因牵连关系、身份关系和职业关系而享有拒证特权的例外。
这种高扬着人文精神的证人制度,使得刑事诉讼不再是一个冷冰冰的世界。
面对这样一个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我们还有理由拒绝吗?汪建成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及其完善-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正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作用。
要发挥证人证言的作用,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证人作证制度。
然而,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的问题较多。
本文分析了中国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作证制度的缺陷,主张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
关键词:正义理念;证人作证;制度缺陷;完善1.证人作证制度的理念1.1. 证人作证制度的概念证人作证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证人资格,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保护,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合。
证人作证制度包括证人资格制度,证人宣誓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的交叉询问规则,传闻规则等等。
1.2.证人作证制度的理念建立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应以正义理念为基础,它的贯彻执行会促进正义理念的实现,并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中的正义理念。
科学,完善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会促使证人如实作证,证人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是由证人证言的特点决定的,证人作证制度作为言词证据,具有双重性质。
首先,大多数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较为全面的反映案件事实,相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并进行推定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来说,其优越性显而易见。
其次,我们知道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收集到案的证据都存在着真假两种可能性,都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证人证言由于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进行逻辑检验,而其他证据在识别真假上存在很大困难。
我国目前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虽然也可以发挥一定的证明作用,但难以避免证人证言自身存在虚伪的可能性,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获得正义的结果是不利的。
所以证人出庭作证更有利于正义理念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所期求者,乃实体面之正义与程序面之正义。
实体面之正义,乃以进行行事诉讼为手段而求实现,而程序面之正义,则在刑事诉讼之过程本身求实现。
”[1]1.2.1.实体正义理念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理念是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是以诉讼结果来表现的,它是一种结果正义。
结果正义一般理解为实体真实,判决的客观和准确。
具体来说,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决有罪,无辜的人不受定罪,有罪的人得到与其相应的惩罚。
确定案件的事实,及判决的客观准确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条件,而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对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客观地判决是非常重要的。
建立完善的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对实体正义这一理念的实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为,科学合理的证人作证制度可以确保证人如实客观地作证,这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为实现实体正义打下基础。
1.2.2.程序正义理念首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使控辩双方公平的参与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使法官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与证据接触,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证人均必须出庭并以言词陈述的方式提供证言,控辩双方均有机会向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证,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控辩活动,这样控辩双方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去,并通过自己的诉讼活动对法庭的裁判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