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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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

浅议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 定; 另外 , 根据 3 0 6条 , 律 师 只要 有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造证据 ” 调查 取证权作为法律赋 予辩护律 师的一项基 本性权利 . 是 等 行 为 , 即构 成 犯 罪 ; … 隋节 严 重 ” 时, 则加重处罚 , 而根据 3 0 7条 .
乐观 。 就 了一 系 列 的冤 假 错 案
新刑 诉法第 4 1条 未 规 定 必 要 的程 序 和 手 段 来 落 实 刑 辩 律 法谚云 : “ 任 何 人 不 能 做 自己案 件 的 法 官 ” 。这 种 由直 接 利 益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现 实 操 作 中 . 证 人 作证 的义 务 只针 对 追 诉 机 关 冲突 方 米 管 辖 案 件 、 启 动 追诉 的 制 度 安 排 。 使得 对律 师 伪 证 罪 的 而言 . 追 诉 机 关 可 以据 “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人 ,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追 究 根 本 无 法 保 障 其 合 法 、 公正 , 同时 , 也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务” 的条款要求证人在证言不利于被追诉者的情况下作证 ; 对 于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来 讲 .要 求 证 人 作 证 基 本 上 无 任 何 的法 律 效 力 和 强 制 力 可 3 . 取 消 律 师伪 证 罪 律 师 作 为 诉 讼 参 与人 参 加 诉 讼 .并 没 有 任 何 私 法 权 力 做 依 言 .律师 一般 不 可 能根 据 此 条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相 关证 人 在 证 言 有 利 于犯 罪 嫌 疑 、 被 告 人 的情 况 下作 证 。 托. 按 照 司法 原 理 . 他 们 一 切 的诉 讼 行 为 应 当受 到 司 法 机 关 的保 三 律 师伪 证 罪 护, 以保持庭审控辩 双方的平衡 , 因此 , 无 论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还 是 《 刑法》 3 0 6条 : 在刑事诉讼 中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人毁灭 、 伪 英 美 法 系 . 许 多 国家 都 有 律 师 在 办 理 刑 事 案件 时 的 豁 免 权 制 度 造证据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 造证 据 , 威胁 、 引诱 证 人 违 背 事 实 改 例 如 《 英 格 兰 和威 尔 士 出庭 律 师行 为 准 则 》 规定 :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3 3 0 0 0 6 )
下述 表 格 系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人 民检 察 院 2 0 1 0年 至 2 0 1 3 年上 半 年 以来 ,受 理 刑事 案件 中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聘 请 律 师数 量 的 一 个 不 完全 数 据 统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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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以不 经 许 可 会 见 为原 则 ,经 许 可会 见 为 特 殊 。在 《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 试行 ) 》 ( 以下 简 称 《 规则 》 ) 第4 5 、 4 6条 还特 别 规 定 了 , 检 察 机关 在 侦 查 终 结 前 应 当许 可 辩 护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人 。要保 障辩 护 律 师 在 案 件 移 送 审查
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察院许可 , 也可 以查阅 、 摘抄 、 复制上述材料。” 该条规定 , 使得辩护律师的阅
卷 范 围从 刑 诉法 修 改 前 的诉 讼 文 书 、 技 术 性 鉴 定材 料 扩 大 到 案件 的诉 讼 文 书 和证 据 材 料 。 且 根据 《 规则 》 第4 9条第 l 款
备注: 因本 院 2 0 1 3年 才 增设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 因而 2 0 1 O一加 l 2年 的 聘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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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第四⼗三条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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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的代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权依法执行辩护职务,且其辩护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 有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3. 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 有权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

5. 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6. 在法庭调查时,有权进行发问。

7. 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对证据提出异议。

8. 有权提出上诉(经被告人同意)。

9.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 有权代理申诉、控告。

请注意,以上权利是基于中国法律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能会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人应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此外,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权

浅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权

政机 关的特权思 想以及 人民的 法律 意识 非常的淡 薄也 是 不可忽视 的方 面, 就要 求我 国要 从 多重层面上 来解决好 这个 问题 。 这 关键 词 刑事辩 护律 师 调查权 特 权 思想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5 22 1) 413 2 10 - 9 (0 00 - - 0 30 ( ) 律师调 查权 的行 使 上受 限制 二 在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5
实 践中 , 律师 并不 像法律 规定 的那样 能及 时会 见犯罪 嫌疑 人 , 全
面 了解案情 , 抓住关键 线索 , 对律师 会见 的时间有 限制 , 会见 的 对
( ) 律 师权 利的保 障上 存在 缺陷 三 在
除 《 法》 3 6条规 定辩 护人 、 刑 第 0 诉讼 代理 人毁 灭证据 、 造 伪
L g l y t m An o it e a S se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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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中 口口 口 ( )
岌谈 刑事护律 师的调查权
缪丹丹
摘 要


我 国在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大量 的 阻碍 辩 护律 师实现 调 查权 的现 象, 究其原 因除 了立 法上 的缺 陷之 外 , 司法机 关 、 行
务过程 中, 进行 的相关调 查 、 所 收集 、 核实 、 使用证 据活动 的权利 。
取 证权 的 申请 , 不予批 准 以后 的救济 程序等 却未 作 明确 的规 定 ,
法 使律 虽然近几年 来我 国的经济 建设取得 了一 定的成 就, 但是法 制化却 且法 律 并未对 检察 院 、 院行使 权 力的监 督制约 作 出规 定, 仍然赶不 上发达 国家的水 平 , 刑事辩 护律师 调查难 是很重 要 的一 师 的调 查权 实现 的主 导权 由司法机 关掌握 , 果司法 机关 不有力 如 个表现 。

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

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

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一、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代理律师有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怎样的1、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

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

律师在法庭上拥有较高的辩护技巧和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固然重要,但如果律师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是亲自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是复印和使用控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到庭应诉,就很难赢得诉讼的胜利;2、其次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主要是为了保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示与检察官抗衡的势力。

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3、最后,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尽管法律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要一并收集,但更多情况下检察官关注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来收集这些证据。

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

避免那些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是什么1、证据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

2011年12月海峡法学Dec.2011第4期(总第50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4(Sum NO.50)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贺红强14(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广东东莞523808)摘要: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不愿调取证据、不能调取证据、不会调取证据三大困局。

应当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调查取证立法、强化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三个方面突围。

关键词:调查取证;刑事辩护;有效辩护中图分类号:D926.5;D925.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97-07刑事调查取证是律师辩护资源的主要获取机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诉讼理性的体现。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广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还包括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本文讨论范畴仅局限于狭义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顽疾。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侦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等均被认为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当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困局究竟在哪里?如何破解这种困局,保障辩方辩护权是值得系统研究的问题。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蕴含(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有利于促进案件事实真相的【收稿日期】2011-12-09【作者简介】贺红强(1980-),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1级博士研究生,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讲师。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控方要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了指控的罪名和犯罪的事实。

辩方则要证明的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在此,表面上看控辩双方互为矛盾,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则是其矛盾的统一,本文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入手,论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受到的诸多限制及风险,因而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力度大大削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大地打了折扣及如何保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执业安全。

关键词:证据调查取证权律师充分保护一、证据的重要性及收集证据的主体(一)证据的重要性: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提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做出裁判。

这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虽然有其不足处,但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已经注意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吕刑》曰:“简,核也。

孚有众,惟貌有稽。

”简核即核实,稽,指稽查、根据。

(摘自《文献通考·刑考—刑制》古人已经认识到证据的重要,只是惟貌有稽显得幼稚。

《周礼·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民讼以地比即邻居正之,地讼以图即地契正之。

与今日的证据理论已经接近。

采用勘验的方法取得证据在汉唐以后得到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该制度更加完善,“南宋孝宗发布的《检验格目》使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宋朝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对如何检验、取证和审查证据都有详细的记载。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20 0 9年 1 月 1 ( 第 1 7期 ) 总 0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 i s p a sn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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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 事 诉 讼 中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完 善
郑 百 军
0 前言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调查取证权 是律师 的一项基本 诉讼权 利 , 是 也 律师履行辩护职 责的一项 重要保障 。是指律师在承办 刑事案件 过程 中 , 调取 、 集、 收 核实能够 证 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无 罪 、 被 罪轻 或 者从 轻 、 减 轻、 免除其刑 事责任等证据 材料 的权 利。这 是律 师享 有 的重要 权利 , 也 是律师顺利执业 的保障 。律 师在办理任何 业务 , 包括 诉讼业 务和 非诉 讼 业务都享有调查 取证权 , 护律 师也不例 外。辩护律 师要维护犯 罪嫌 疑 辩 人或被害人 的合 法权益 , 必须查明事 实 , 就 进行调 查取证 。因此 , 国在 我 修 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中确立 了我国辩护律 师的调查取 证权 。
证据材料 的权利。
【 键词 】 关 刑事诉讼 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
中 图分 类 号 : l 2 . DY 5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 1 04 0 10 8 8 《0 9 1 — 23— 1
( ) 律 对 律 师 向被 害 人 、 人 取 证 的 限 制 。 2法 证 《 事诉讼 法》 3 刑 第 7条 规 定 : 护 律 师 经 证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和 辩
( 江 姚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宁 波 3 5 0 ) 浙 10 0
【 摘 要 】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确立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这是我们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个重大的进步。但这并不等于说修正后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者:李海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辩护律师调取证据是合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侦查阶段尤其如此。

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司法改革上的滞后、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失衡,致使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从案例入手,窥探实务中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困境,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执业困境作者简介:李海健,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49一、问题提出2009 年 12 月 12 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

李庄案随即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拒绝辩护人要求,在相关证据仍存有疑点,无法相互印证,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作了有罪判决。

李庄否认其罪行,提出上诉,2010年 2 月,“李庄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二审中,李庄一反常态,认罪认罚。

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李庄案的发生在全国法学界引发激烈讨论,关于李庄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取证,获取证据的过程是否涉嫌违法,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李庄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有没有触犯法律值得思考。

在实务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保障性权利,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利的监督,对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推进能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准确把握界限,很容易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久而久之,辩护律师只会对这项权利敬而远之。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探析该项权利在诸多法律中早有规定,随着立法的而不断完善,学界和实务界日益的重视,近年来不断作出相应的完善,这也为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者:郭敏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同。

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探讨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实现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措施,将有利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的律师之“辩护律师”地位。

该法第41条规定的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取证权将适用于侦查阶段。

如此一来,《刑事诉讼法》自侦查阶段开始就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演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98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并规定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义务。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的律师才有“辩护律师”的身份,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所以,该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996年《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001年修正的《律师法》在律师调查取证权上的规定没有变化。

2008年《律师法》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辩护人的地位,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问题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看法也不一。

比如,樊崇义教授认为:2008年《律师法》将调查取证的主体改为“受委托的律师”,意味着实际上是将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前至侦查阶段。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定性与保障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定性与保障

使了调查取证权 中的任 意调查权, 这实际上是一种“ 民间调
查 ”从 效 力 上看 , 民间 调查 ” 一 般 社会 机 构 、 民个人 所 , “ 与 公
( ) 统 定 义 及 特 点 一 传
辩 护 律师 调 查 取 证权 是 指 辩护 律 师 经 证人 或 者 其他 有
从事的调查没有实质性 的区别。n当证人不同意与辩护律 师配合 、 不愿意提供证言的时候 , 辩护律师只有 中止 自己的 调查, 转而 向国家机关提出 申请 , 要求 国家机关强制证人 出 庭作证。辩护律师要对物证 、 书证等其他证据进行调 查的
并 不 具 有 比证 人更 高 的权 利 和 地 位 , 人 也 没 有 配合 辩 护 证
象是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三是需要 以得 到对方 的同意为前提 ; 四是有时需要 向人 民检察 院、 民法院申请 人
或 者 得 到 人 民 检 察 院 、 民法 院 的 许 可 。 人 在 刑 事 诉讼 中 , 意 义 的权 利 应 该 具 有 以下特 点 : 1 有 () 可 以 由权 利 享 有 者 自由地 提 出 主张 , 使 权 利 不 受无 端 的 行 限制 ;2 权 利 一 旦被 剥 夺 , () 能很 快 地通 过 程 序 获得 救 济 , 无
工作, 当对方不 同意时候, 而 律师 只能提 出申请 , 要求 国家 机关强制调取证据 。 任意调查权法律无需过多地强调, 因为这是辩护律师 及掌握证据 的相关人员 、 单位 、 机关意思 自治的必然后果 。 调查取证权 的核心应 当是 申请权 , 当律师的调查取证 工作 受 阻 时 , 该 怎 么 办 才 是 问题 的关 键 。 应 律师 不享 有 公 权 力 ,
【 关键 词 】 师; 查取 证权 ; 律 调 定性 ; 障 保 【 图分 类号 ] 9 51 中 D 1.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编 号] 63 3 1 0 20 一O 1 —0 文 17 —2 9( l)2 l9 3 2

浅析律师调查取证权

浅析律师调查取证权

见或通信权 等。”而民事诉讼 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则是指 “ 律 师调查取 证权是律 师在参与诉讼或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 , 依照法律规定 调取 与案件有关 的材料 ,享有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 况并提取证据
的权能 。” 通过对律师取证权概念的理解 ,笔者认为 ,律师 的调查取证权是
制措施均无 规定 。更不要提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 、范围、手段 、这些 问题均无涉及。
2 . 2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的界 限诉讼业务领域中的调查取证难的 问题也逐渐凸显 出来。由于非诉案件并没有在法院立案。所以律师在进 行主体资格 、 财产状况调查 、资信调查中许多部 门都以没有立案为借 口 拒绝配合调查 。这就使律师在案件中作用的发挥有所降低 , 也不利于纠 纷的及时解决 ,同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也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样律师 的诉前调查权利也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定 。律师诉前调查 的重要意义在于了解情况 、 查 明事实和纠纷的过程。律 师在搜集证据 之后才能对纠纷进行全面评估论证 , 才能选定诉讼切入点 , 实现委托 人 的诉讼 目的 。如果律师诉 前不作必要 的调查取证 ,就无法对诉讼的 成败风险作出合理的评估 , 更无法选择适合的切人点进行诉讼 。例如 目 前许多法院都要求起诉人 提供对方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可 问题 是律师想要到相关部门查询身份资料 ,但相关部门却要求 提供立案证 明才允许查询 ,另一方面法 院要这些资料之后才肯立案 ,可以说这种 形式上的悖论导致律师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两难境地。 3完善我 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公 民个人权 利的延伸 。当公 民的合法权利被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或他 人 侵害时 ,他们有 必要将 自己的权利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赋予 自己的 法律代理人 ,即律 师,使得 自己的个人权利得到延伸 ,这样 以来便能 在受 到不法侵害时 , 得到专业律师的支持和帮助。在维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的同时时也能起到制约公权力 的作用。

法学毕业论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辩护律师辩护权保障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的强化辩护权的实现,从而也体现了我国法制制度的优势。

1.赋予律师在场权众所周知,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更是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保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给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确,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最显着的立法进步之一。

但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仍然比较有限。

律师在场权通常就是指律师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候和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时候,律师在现场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律师有权在执法的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的事宜,这也是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帮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监督,这一方面对律师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赋予律师在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制度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是因为这会使得案件的侦查受到一定的干扰,从而也就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但是如果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场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益处也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这项制度的实施会使得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规范。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
中缺乏 可执行 。具体表 现 如下 几点 :
其 一 , 予控辩 双 方同等 的 强制取 证权 。 赋 辩护 律师应 享 有与
第一, 尽管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又对这 控 方相 对平 等 的调 查取 证权 , 其调查 取证 应无须 经过 有关证 人和
些 权利加 以诸 多限制 , 这种 限制 事实上 使律师 拥有此 项权 利失 去 有 关单 位及个 人 的 同意, 时有关单 位和 个人有 义务 无条件 予 以 同
的一项基 本权 利 。 法庭 审判 前 , 告人 可要 求法 院 以强制 手段 段 , 在 被 律师 仅 能提供 法 律帮助 , 无调 查取 证权 。而 要实现 控辩 双 但 传 唤本方 证人 出庭 作 证或 要求 有 关人 员交 出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书 方 的真 正平 等 , 除了严 格按 照有 关规 定保 护律 师 了解案 情 、 见 会 证和物 证 。尽 管新 修订 的 《 师法》 ” 律 取消“ 须经被 调查人 同意 ”可 犯罪 嫌疑 人 的权利之 外 , 应 当赋 予律 师在侦 查 阶段享 有更 具可 , 还 以说是 一种进 步 ,至 少律 师可 以在 取 证过 程 中有 了一定 的 主动 操作 性 的真 正意 义上 的调 查取 证权 。 权 。但 是 , 实 践中 , 在 由于律 师 的调 查取 证权仍 不具 有司 法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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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 事诉 讼 中律 师调查取证权 的扩 大
张晓莉
摘 要 本文从我 国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指 出现行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弊端, 然后提 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枳时我国刑事诉讼的重
要意义, 最后 , 出 自己对 扩 大律师调 查取 证权 改革 我 国辩护律 师 调查 取证 请求 权制 度 。 完 辩护 被 人 民法 院 、 检察 院 以各种 各样 的理 由拒 绝 。 护律 师调 查证据 辩

解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具体措施

解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具体措施

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
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同意 可 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
材料 第4 条还 规定 : 凡 是 知道 8
被 害人 是刑 事事件 的当事人 有作证的义务 辩护 律师向其 收集证据不应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有任何 限制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 的证据属于有罪证据 、控诉 证据 而辩护 《 律师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3 条规定 : “ 0 律师参加 律师所 要调取 的证据属于无罪证据、辩护证据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 控诉 诉讼 活动 .依 照诉讼法律 的规定 .可 职能 .而辩 护律 师则履行辩护职 能 .因此 .辩 护律师 与被 害人 的立场是对立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 当依法保 障”。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执行 ( 事诉讼 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第4 条 、第4 条 刑 3 4
第4 条 以及 《 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 规则》第3 条也做 了类似规定 。我 国法律 5 人 1 6 赋予 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 。 《 刑事诉讼 法》第3 条规定 : “ 5 辩护人的责

定: “ 辩护律 师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 和个人 同意 ,可以向他们 收集与本 案 有关的材料 “ ”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
制 性规定的较为完整 而对辩护律 师调查取证的规定甚惜笔墨 司法机关可以 追究证人伪证罪的刑事 责任 司法机关也 同样可 以根据 《 刑法》第36 0 条的规定

护律 师所享有的调查取 证权 与辩护律师的法定责任是一致的。“ 二 ,我国法律对律 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我国法律在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同时 又对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 证权 进行了严格 的限制 ,使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 时不能尽 自己的辩护职责 出现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2 3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X I Y O U T H V O C A T I O N A L C O I J . E G E
V o 1 . 2 3 , N o . 3
d u n . 2 01 3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杨 龙
( 西南 政法 大 学 法 律硕 士学 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律 师 的调 查取 证权 是 指律 师在 为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进 行辩 护 , 了解 案 件情 况 , 收 集 案 件证
现 控辩 双方 的平衡 , 实 现司法 公 正 。但 是 , 在 实践 过 程 中 ,律 师 调查 取证 权 作 用 的 发 挥 去 不 尽 人
意, 辩 护 律 师享 有 的各 项 权 利受 到 各 种 形式 的 限 制, 严 重得妨 碍 了律 师进 行有 效辩 护 。

调查 取 证权 , 可 以使 用 一 切 手段 查 明 案情 , 并 且 受到 法律 强有 力 的保 障 。而作 为辩 方 的律 师基 于
告 人进 行有 效 辩 护之前 , 依法 向有关 单 位 、 个人 或 者 受 害人 了解 案 件情 况 。 收 集 案件 相 关 证 据 的权
利。 根据 我 国《 刑 事诉 讼法 》 的规定 可知 , 辩 护 律师 可 通过 下 面 四种 方法 获 得相关 证 据 : ( 1 )查看 、 复 制 案 卷 的相 关 材料 ; ( 2 )会见 被 羁 押 的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人 ; ( 3 ) 调 查访 问 ; ( 4 ) 法 庭 调 查 辩论 。辩

3411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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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证权 , 即刑事诉 讼律 师所应 该具 有的 同在押 的犯 罪嫌疑 人或 被 调 查取 证 的 申请 都应 当 同意 。对于 律 师的 调查取 证 的 申请 被驳 可 对 告 人的 会见权 与通 信权 、 阅卷权 、 抄权 、 摘 复制权 、 证权等 一 系 回 的, 以规定律 师有 向上 级法 院 申请 复议 的权利 : 于符 合法 取 列 权利 的总称 。
律 规定 的 申请被 非法 驳回 的 ,应该 追 究相 关负 责人员 的法 律责
任。 二、 加强 刑事诉 讼 中辩 护律 师调 查取证 权的 重要性 第一 , 有利 于更 有 效的 开展 刑事辩 护活 动 。 证据 的收集 和运 3 取 消对 律师 调查取 证 的限 制性 规定 .
《 刑事 诉讼 法》 3 第 7条规定 : 护律 师经证 人或 者其他 有关 “ 辩 用 是刑事 诉讼 的核 心 , 罪嫌 疑人 、 犯 被告人 维护 自身权 益 的最 有 力 的武器 就是 充足 的证 据 。 单位 和个 人同 意可 以向他 们收集 与本 案有 关 的材 料; 辩护律 师经


目前学 界关 于 律师 调 查取证 权 的含 义界 定主要 有 以下两 种 控机关 对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赖 以定罪 的证 据 , 是看 到一些程 只
代表性 的观 点: 序性 的公 文等 次要 材料 ,致 使律 师在 后来 的辩 护 中不 能有 的放 第 一种 观点 认为 , 在刑 事诉 讼活 动 中, 师为 辩护作 准备 而 矢 。因此 , 决 阅卷难 的关 键就 是要 建立 刑事 证据展 示制度 。 律 解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浅析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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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7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国际司法桥梁(简称IBJ)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座谈会。

会议集中研讨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的障碍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IBJ法务主任迈克·龚佩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李宝岳、顾永忠等作了主题发言,来自国内公、检、法、司各机关的代表、律师、学者,以及美国、加拿大两国的公设律师就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和意义:
保障律师权利最终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行为。

广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除了上述狭义的调查取证之外,还包括律师调取证据材料、保全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鉴定等一系列活动。

还有学者认为,广义上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律师自行取证、先悉权和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

关于律师自行取证,外国刑事诉讼法通常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是存在的。

如在日本,当辩护人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不能取得时,可以拍照保全。

先悉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方在庭审前有权从控方获取必要或有价值的除保密事项以外的案件信息,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包括在审判中将出庭哪些证人等,以便为庭审做好辩护准备。

至于借助司法机关强制取证,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被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在不预先保全证据将会使该证据的使用发生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日前为限,可以请求法官做出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或者鉴定的处分。

基于律师的职业性质,有学者指出,律师调查取证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和辩护的重要手段。

为了避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达到“手段同等”,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与会法官指出,从控辩式审判模式来看,控辩平衡是裁判者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律师的调查取证也是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条件。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必然导致控辩力量失衡,既不利于实体公正,也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特别是辩护律师与侦查、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注点不同,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有利于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

与会检察官也表示,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之间找到平衡。

有律师同时指出,在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

辩护的权利与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权利就是被告人的权利,二者同时被国内法和国际法赋予。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
法律规定缺失造成权利行使困难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是辩护人,不得调查收集证据。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律师成为辩护人,虽然可以调查取证,但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才能收集相关证据,一旦遭到拒绝,因无相应的救济程序,律师对此无能为力。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规定,由于不够严谨,甚至成为个别地方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建议,法律应删除这些内容,只保留明显有违律师执业纪律、妨碍诉讼正常进行、损害司法公正的几种行为,明令加以禁止。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我国近几年在保障律师于审前阶段介入刑事案件,包括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刑事律师办案“收集证据难”、“会见难”和“阅卷难”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不详细,只是很模糊地规定了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律师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其中一点非常重要,即在审前阶段,律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批准会见,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拒绝。

而侦查阶段会见安排的迟延也给律师造成了不便。

有律师谈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会见需要5天以上的时间来安排。

至于了解、掌握控方证据和案件信息方面,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才能到法院查阅检察院向法院移交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有限的材料。

由此造成了律师与检察官信息方面的不平等。

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建立3023个法律援助中心,数以万计的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的指派为贫困百姓提供了无偿法律帮助。

但这些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的律师普遍不是主动受理刑事案件的,这里既有传统观念的影响,更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刑事辩护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有学者指出,当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存在三个矛盾:职业责任与自我保护的矛盾、残缺的权利与苛刻的义务的矛盾、职业保护与职业报复的矛盾。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将是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中心任务。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修改刑诉法以细化权利行使的规定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最突出地表现在侦查阶段。

因此,首先要解决好这一问题。

有学者提出,应当认识到律师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所不同,考虑的因素包括:各阶段的任务、程序的公开性以及调查取证的针对性。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重点仍是提供法律帮助,这是一个落脚点。

在此基础上应当拓展具体权利,如会见了解案情的权利。

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则是实行辩护的基本条件。

不过,鉴于侦查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种权利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如美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就没有直接的调查取证权。

还有学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只是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不仅对侦查活动的冲击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不会妨碍侦查活动,反而有利于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真相。

来自公安机关的代表指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无疑会对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副作用,但也有利于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从实践来看,我国警察收集证据很全面,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只应对侦查人员办案程序是否正当合法进行调查取证,而不宜对案件事实本身调查取证。

有学者指出,从实践来看,完美的刑侦是不存在的。

刑事案件发生以后,证据可能有灭失、散失以及变化的危险,如果不及时收集,事后无法补侦以再现客观真实。

此外,侦查机关往往侧重于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忽视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发现和收集。

因此,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必要的。

也有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独立调查取证权即使在立法上能有所突破,实践中也将面临各种困难,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享有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请收集证据的权利。

公安机关、检察院尚未收集并同意收集、调取的,应当吸收提出申请的律师参加;不同意的,应当在接到申请的3日内以书面方式做出答复并存档。

将来如果由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原因导致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发生了问题,就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有法官指出,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应当解决两个平衡问题:一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二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与会律师认为,会见权和阅卷权应当完全赋予辩护律师。

关于会见权,应从根本上解决律师与在押委托人的“会见难”问题,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时间、次数由律师决定;会见应在执法人员能够看得见但听不到的范围内进行,会见后执法人员也不得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谈话内容。

关于阅卷权,应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直到一审开庭前,可以在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包括侦讯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

还有学者建议,为了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常行使,需要增设律师职务秘密原则和刑事、民事豁免权,规定:“律师因履行职务而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况,有责任予以保密。

但委托人授权披露的除外。

”或者表述为:“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与磋商均属保密性的。

”同时规定:“律师书面或口头辩护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刑事和民事豁免权。


与会法官根据其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指出,律师申请调查证据时,法院可签发调查令。

不过,法院一般会甄别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时候才会调查证据。

由于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只吸收辩护人参与取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此,如果涉及关键证人,法院通常通知检察机关参加,但这样无疑增加了办案的成本,而且对此目前也无具体法律规范。

这些都有待我国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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