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律师法修改谈律师调查取证权(一)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这一权利向律师提供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必须更加严格地进行法律规范。
为此,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如下:
首先,要加强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熟悉调查取证的法律程序,能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实践中律师行为的规范。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公权力部门的职权,并且公平、公正、厚道地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
另外,要控制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防止泄密行为,律师只能公开途径获取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相关资料。
最后,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权利。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调查取证活动时,需要尊重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干预、限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可以看出,调查取证权利是律师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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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
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一、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代理律师有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怎样的1、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
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
律师在法庭上拥有较高的辩护技巧和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固然重要,但如果律师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是亲自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是复印和使用控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到庭应诉,就很难赢得诉讼的胜利;2、其次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主要是为了保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示与检察官抗衡的势力。
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3、最后,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尽管法律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要一并收集,但更多情况下检察官关注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来收集这些证据。
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
避免那些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是什么1、证据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律师法修改建议
律师法修改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了,今天想分享点关于律师法修改的经验。
我觉得吧,现在的律师法有些地方真的不太跟得上时代发展了。
就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来说,在实践中这可太受限了。
我碰到过这么一个案子,我作为代理律师,想要调查跟案件很关键的一些证据。
我根据线索去找相关的部门和个人,人家根本就不鸟我,说什么只有公检法才能调查。
我就感觉我空有这个调查取证权,却没有啥实际的保障。
我觉得律师法里得明确一下,当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无故拒绝,并且得规定一些受阻后的救济途径。
不然我们律师在这方面真的太无力了。
哦对了还有,律师的会见权有时候也会受到莫名的阻碍。
有的看守所,手续都全,却总是以各种借口不给及时安排会见。
我感觉这就影响了我们律师正常开展业务。
律师法要是能规定一个清晰的会见流程和时间限制就好了。
如果看守所违反了,得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再说到律师的宣传方面。
现在网络多发达,但是律师法对于律师宣传限制比较多。
我就认识一个很有能力的律师,他想在网上做一些法律知识普及同时宣传下自己。
按照规定做吧,感觉束手束脚的,稍微创新一点吧,又担心触碰到红线。
我觉得可以放宽一下宣传这方面的限制,比如说只要内容是积极正面的,没有虚假夸大,那就允许律师自由发挥。
当然,也得有个审查机制,比如说律协定期抽查之类的。
不过我承认这个建议可能也有局限性,也许会有个别律师钻空子。
但可以多宣传正面典型,树立一个标杆,让大家参照着做。
另外呢,关于律师的培训机制,律师法里面也很少涉及。
新律师入行两眼一抹黑啊,我刚入行的时候也是踩了不少坑。
就像学游泳直接给你扔水里,自己扑腾。
要是律师法里能规定一些像定期培训,资深律师带新律师这样的制度就好了。
说到参考资料,其实可以多借鉴国外成熟的律师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毕竟人家在律师管理等方面有些经验也是可行的。
最后我想说,律师法的修改啊,一定要多多征求我们这些一线律师的意见。
我们是真真切切在实践中有诸多感受的人,这样修改出来的律师法才能更加贴合实际,让律师行业发展得更好。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学分析
师和委托人之间 , 委托人 是权利主体 , 律师是义务主体。 此 时, 律师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一方 , 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为其实现权利而履行责任和义务 的。 在这对关系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需要通过律 师的 义务和责任才能实现 , 律师则必须履行义务 , 主要表现为: 1 .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 履行辩护职责 , 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 ;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依 法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人 。在 辩 护 律
及两高司法解释等相 关规定中都详细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
查取证权 , 与此同时, 《 刑法》 第3 0 6 条还专门对律师毁灭证
据、 伪造 证据 、 妨 害 作 证 罪 作 出 了规 定 , 以此 来 限制 规 范律 师 取 证 过 程 的 行 为 。立 法 的 原 意 本来 是无 可 厚 非 的 : 有 权 利, 还 应 该 有 实 现 权 利 的 规 则 。但 《 刑法》 第3 0 6条 的 规 定
必须在立法上和制度保障上支持和维护律师的取证权。
二、 权利与权力关系失衡 ( 一) 立法本 意在 实践 中易被 歪曲 我国法律 明确地赋 予了律师 的调查取证权 , 但 由于我 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 具有 司法 强制性质 , 而仅具有访 问 的性质 , 故律师 的调查取证在我国司法界普遍地存在难度 , 取证过程往往 困难 重重 。 《 律师法》 、 《 刑事诉讼 法》 第3 7条
在司法实践 中往往 限制 了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行 使。
( 二) 证 据 对 抗 导 致 控 辨 失衡
证据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 律 师 辩 护 主 张 的提 出 以及 法
院裁判的形成 首先都必须建立在依法收集并核实的证据基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在诉前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程序、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充分理由证明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
”三、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需调取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时,律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载明申请调取的证据种类、范围、用途等;(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有充分理由证明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证明材料;(4)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的证明材料。
2.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4)申请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准许,并告知律师。
4.律师调取证据律师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探析
窃听, 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 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
见但听不见的范周内进行 。18 9 8年联合 国大会通
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 定的几种证据材料。同时在 司法实践 中, 律师的 阅 过的(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 留或监禁 的人 的原
第 2 卷第 1 O 期
20 0 7年 1 月
西 安 财 经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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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 师调查取证权 的探析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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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 : 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探析关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权利。 .
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
而 17 年( 9 0 刑事诉讼法》 2 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 第 9 “
尽管法律同时规定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取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彼此之间的观点时常会发生分歧因此调查取证的申请往往会被认为是没有必要或因经费不足等原因而遭到拒绝这就使得这一调查取证的救济程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维普资讯
《 刑诉法》 规定 , 在预审过程中 , 控方要将所掌握 的案 件事实和证据告知法庭和被告方及律师。被告方可 以抗辩 , 可以提供证据或传唤证人 。德国( 律师 法》 规定 ,律师有查阅人事档案的权利” 有权抄录或 “ 并“ 复制档案中的文件” 国( 德 刑事诉 讼法》 规定 ,辩护 “ 人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法国《 ” 刑事诉讼法》 规 定 ,律师可查阅全部案卷, “ 但不得携离 , 并不得延误 诉讼程序的进展 ’ 。并规定 :辩 护人 可以就地阅览 “ 卷 内所有证据。 同我 国( ” 刑事诉讼法》 中的规定相 比, 外国的律师在这一方面不仅时间上享有保障, 在 预审阶段就可得知控方所掌握 的事实和证据 , 内 在 容上也 比我国律师所能查阅的范围广泛 , 并且还采
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师,是法律的服务人员,有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有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依法是要收取费用的。
那么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注意调查取证是否是合法的,考察取证的主体是什么等内容。
律师,是法律的服务人员,有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有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依法是要收取费用的。
那么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注意调查取证是否是合法的,考察取证的主体是什么等内容。
一、调查取证前应当注意的事项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
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
因此,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律师取证的前提。
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便可取证,但笔者建议,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笔者的一些案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了本人的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调查取证起来大可放心而为。
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刑事和解的案件,例如强奸案件,不建议律师私下与被害人接触,最好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种获得量刑证据的方式是比较好的。
2、考虑调查取证的主体调查人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而且还应当是接受委托的辩护人。
笔者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公诉人就质疑一份笔录的合法性,因为其中一名取证主体不是本案的辩护人;调查人应当保证有二人,如果只有一人取证,其合法性容易受到置疑,另一名调查人身份应当也是执业律师,至少是作为助理的实习律师,如果没有律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参与取证,其身份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证人线索,并且与律师一同前往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更是不可取,容易有诱导证人之嫌;如果是女性证人,调查时可以考虑搭配一名女性调查人,一方面能够拉近心理距离,一方面便于处理突发情况。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控方要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了指控的罪名和犯罪的事实。
辩方则要证明的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在此,表面上看控辩双方互为矛盾,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则是其矛盾的统一,本文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入手,论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受到的诸多限制及风险,因而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力度大大削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大地打了折扣及如何保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执业安全。
关键词:证据调查取证权律师充分保护一、证据的重要性及收集证据的主体(一)证据的重要性: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提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做出裁判。
这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虽然有其不足处,但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已经注意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吕刑》曰:“简,核也。
孚有众,惟貌有稽。
”简核即核实,稽,指稽查、根据。
(摘自《文献通考·刑考—刑制》古人已经认识到证据的重要,只是惟貌有稽显得幼稚。
《周礼·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民讼以地比即邻居正之,地讼以图即地契正之。
与今日的证据理论已经接近。
采用勘验的方法取得证据在汉唐以后得到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该制度更加完善,“南宋孝宗发布的《检验格目》使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宋朝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对如何检验、取证和审查证据都有详细的记载。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者:李海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辩护律师调取证据是合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侦查阶段尤其如此。
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司法改革上的滞后、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失衡,致使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从案例入手,窥探实务中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困境,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执业困境作者简介:李海健,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49一、问题提出2009 年 12 月 12 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
李庄案随即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拒绝辩护人要求,在相关证据仍存有疑点,无法相互印证,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作了有罪判决。
李庄否认其罪行,提出上诉,2010年 2 月,“李庄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二审中,李庄一反常态,认罪认罚。
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李庄案的发生在全国法学界引发激烈讨论,关于李庄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取证,获取证据的过程是否涉嫌违法,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李庄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有没有触犯法律值得思考。
在实务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保障性权利,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利的监督,对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推进能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准确把握界限,很容易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久而久之,辩护律师只会对这项权利敬而远之。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探析该项权利在诸多法律中早有规定,随着立法的而不断完善,学界和实务界日益的重视,近年来不断作出相应的完善,这也为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律师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律师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七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三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管理法规,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摘要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关键词刑诉法律师介入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1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会见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后新律师法就律师会见权作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仍以原刑诉法为准,只有在律师持有侦查机关签发的有关文书的情况下安排会见。
现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衔接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更广泛原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新刑诉法第37条第4款在此基础上,增加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1. 一定要合法合规啊!可别像有些律师,为了取证不择手段,结果反而给自己惹了大麻烦。
比如偷偷安装窃听器什么的,这能行吗?肯定不行呀!
2. 得注意保护好证据呀!就像保护宝贝一样,别让它受损或丢失。
比如说拿到证据后随手一放,后面找不到了,那不就白忙活了嘛!
3. 与证人沟通要有技巧呀!不能凶巴巴的把人吓跑了。
不是有个律师因为态度不好,证人都不愿意配合了嘛!
4. 调查取证要全面呀!别只盯着一点,就像画画只画了一个角落。
比如只收集了对自己有利的那部分证据,那可不行哦!
5. 时间很重要啊!该抓紧的时候就得抓紧。
假设因为拖延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那不就糟糕啦!
6. 对证据的真实性要严格把关呀!可别弄些假证据来。
就好比拿个石头当金子,能行吗?当然不行咯!
7. 要考虑对当事人的影响呀!别做些让当事人更痛苦的事。
要是因为取证让当事人受到了二次伤害,那多不好呀!
8. 与团队配合好呀!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事情办好。
要是各干各的,那怎么能行呢,就像拔河不往一处使劲儿!
9. 随时保持警惕呀!别一不小心落入别人的陷阱。
比如被对方误导提供了不利的证据,那多冤呀!
总之,律师调查取证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必须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谨慎再谨慎呀!。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在法律领域,律师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优秀的律师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思维能力,同时还要具备提升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下面将分享一些能够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首先,律师应该重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案件的成功与否往往与律师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数量和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律师应该善于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包括调查取证、人证物证等。
同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需要注重保密工作,确保不会泄露相关信息。
其次,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案件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涉案的各方当事人、相关证人以及其他调查人员等。
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获取相关信息、解决矛盾和争议,并最终取得更可靠的证据。
另外,律师还应该具备扎实的调查能力。
律师需要通过调查来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各个细节。
调查能力包括搜集线索、分析案件相关信息、找出关键证据等。
通过系统化和有序的调查方法,律师可以更好地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在律师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分析和推理工作。
律师需要通过合理的推理来推测案件的真相,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除了以上几点,律师还应具备团队合作能力。
在某些复杂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与其他律师或专业人士合作。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合作能力,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确保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律师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律行业日新月异,律师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并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
同时,利用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渠道,不断提升自己在案件调查和取证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技巧。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摘要]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无法院调查令不能行使调查权,纵令手持法院调查令,也会遭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个人不配合调查。
笔者试通过对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来分析其取证难的原因,主要在立法司法和传统文化上存在不足,增加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的难度和职业风险,并提出律师如何规避风险和行驶调查权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风险防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公民权利在《律师法》中的体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需要。
然而,由于取证难产生的问题导致败诉甚至令律师本身遭遇执业风险的现象在目前已经成为整个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现状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不能或者难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向这些部门取证常遭拒绝。
它们的理由是:“国家有规定,我们只接待公检法,不接待律师”,有的还会拿出相应的红头文件。
2006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全市700余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专项调研。
结果显示,律师调查取证有四难:一难是手拿法院调查令调查受阻;二难是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三难是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种种理由不配合律师调查;四难是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调查一般不予理睬。
调查还显示,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单位包括:公安、工商、房地产、财政、建委、社保、银行、医院等12类;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婚姻、财产分割等8类。
律师调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调查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获取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律师调查法律规定是律师进行调查活动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律师调查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律师调查的权限、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律师调查的权限1. 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2. 询问证人、鉴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有权向证人、鉴定人询问。
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有权要求证人、鉴定人到场接受询问。
3. 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调查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有权调查相关人员。
律师可以向相关人员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
三、律师调查的程序1. 准备阶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明确调查取证的目的、范围和重点。
律师应当制定调查取证计划,明确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步骤。
2. 调查实施阶段(1)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律师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询问证人、鉴定人:律师应当依法向证人、鉴定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约定询问时间、地点,并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3)调查取证:律师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如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走访相关人员等。
(4)调查相关人员:律师应当依法向相关人员发出调查通知书,约定调查时间、地点,并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
3. 调查终结阶段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并形成调查报告。
浅析律师调查取证权
见或通信权 等。”而民事诉讼 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则是指 “ 律 师调查取 证权是律 师在参与诉讼或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 , 依照法律规定 调取 与案件有关 的材料 ,享有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 况并提取证据
的权能 。” 通过对律师取证权概念的理解 ,笔者认为 ,律师 的调查取证权是
制措施均无 规定 。更不要提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 、范围、手段 、这些 问题均无涉及。
2 . 2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的界 限诉讼业务领域中的调查取证难的 问题也逐渐凸显 出来。由于非诉案件并没有在法院立案。所以律师在进 行主体资格 、 财产状况调查 、资信调查中许多部 门都以没有立案为借 口 拒绝配合调查 。这就使律师在案件中作用的发挥有所降低 , 也不利于纠 纷的及时解决 ,同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也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样律师 的诉前调查权利也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定 。律师诉前调查 的重要意义在于了解情况 、 查 明事实和纠纷的过程。律 师在搜集证据 之后才能对纠纷进行全面评估论证 , 才能选定诉讼切入点 , 实现委托 人 的诉讼 目的 。如果律师诉 前不作必要 的调查取证 ,就无法对诉讼的 成败风险作出合理的评估 , 更无法选择适合的切人点进行诉讼 。例如 目 前许多法院都要求起诉人 提供对方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可 问题 是律师想要到相关部门查询身份资料 ,但相关部门却要求 提供立案证 明才允许查询 ,另一方面法 院要这些资料之后才肯立案 ,可以说这种 形式上的悖论导致律师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两难境地。 3完善我 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公 民个人权 利的延伸 。当公 民的合法权利被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或他 人 侵害时 ,他们有 必要将 自己的权利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赋予 自己的 法律代理人 ,即律 师,使得 自己的个人权利得到延伸 ,这样 以来便能 在受 到不法侵害时 , 得到专业律师的支持和帮助。在维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的同时时也能起到制约公权力 的作用。
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查阅案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与义务1.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1)查阅权: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卷宗、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
(2)复制权:律师有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3)要求提供权:律师有权要求当事人、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律师查阅案卷的义务(1)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秘密。
(2)不得滥用权利: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不得滥用查阅权、复制权,不得利用查阅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律师查阅案卷的程序1.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查阅案卷律师在查阅案卷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案卷的目的、理由和范围。
如何解读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如何解读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届全国⼈⼤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新律师法,并已在今年的6⽉1⽇开始实施。
该法着眼于保障⼈权,扩⼤私权利的保护,着重解决律师界普遍反映的三难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直接做出与现⾏的刑诉法规定不⼀致的新规定。
根据⽴法法的规定,同⼀⽴法机关,即全国⼈⼤与⼈⼤常委均为最⾼⽴法机关,做出的法律,新法与旧法规定不⼀致的,以新法为准。
本⽂主要围绕新律师法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关于会见权,律师法第三⼗三条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被告⼈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不被监听。
”对于此法条理解上容易产⽣的困惑有三个:1、是否任何案件律师均可以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被告⼈?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应当经过批准。
有意见认为律师过早介⼊,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
作为法律职业⼯作者的律师,同样受到⾃⾝的职业道德和⾏业纪律约束,如果律师泄密,执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何理解“监听”⼀词,是指不准通过监听器进⾏秘密监控,还是不允许任何听取活动,包括公开在场旁听和秘密监听?“不受监听”在于维护律师与当事⼈之间谈话的秘密性,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致的,因此⼯作⼈员在场旁听也是不符合新律师法的要求。
对于出现极个别律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通风报信的现象,会影响⼝供的稳定性。
解决⽅法是⼀⽅⾯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风险警⽰,另⼀⽅⾯检察机关只有摆脱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供的侦查思路,增强侦查⼒度,多⽅⾯求证,收集证⼈证⾔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构成固定的证据链条,严密地证明犯罪事实。
3、会见的时间是否包括第⼀次讯问之时?第⼀次讯问未结束时,当律师要求会见,检察机关是否就得中断讯问⽴即安排会见?个⼈认为第⼀次讯问当天开始律师就可以会见当事⼈,⾄于会见的安排具体⼯作由检察机关来决定,不然的话,正常的侦查⼯作会受到严重⼲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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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律师法修改谈律师调查取证权(一)
摘要:律师法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法律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使律师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变更了一些规定,这更加增强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可操作性。
在实际当中,保障律师调查权时,要特别注意对律师调查取证的种种限制性规定,确立律师与国家司法机关平等的调查取证权。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法是规范我国律师行为或律师活动、引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确定律师工作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
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部律师法在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的取得、律师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许多新的突破,反映了立法的进步,但对于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则不尽人意。
我认为,律师法首先应当是律师地位、权利与义务、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法,但在实践中,其运用的效果却差强人意。
目前无论是从事诉讼工作,还是非诉讼业务,都存在律师“执业难”的现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律师法的修改,从而律师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这一系列问题得到了一定的关注与重视,本文结合律师法修改着重对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调查取证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样的规定是很笼统、过于简单,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并且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
实际上,律师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够调查取证,是比较难的。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根据需要,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取消了“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的规定,确保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实际操作性。
这是让许多律师非常振奋的一条规定,从而律师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二、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一)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的体现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法律对公民权或者说人权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离开公民权去谈法律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
在公民权利遭受侵害、发生纠纷或者公民法律事务的处理等等,由于公民个人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技能、时间和精力等原因,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纷争、委托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为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甚至关键事实的调查取证,如果因为律师没有充分的、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利,就无法完成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寻求保护的重委,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是纸上谈兵。
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就象士兵没有武器一样,根本无法正当履行好职责,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处处设障,重重限制,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设置障碍。
实践中,因为律师查证受阻而使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不在少数,律师和公民只能望之兴叹,转之以其他非正当途径寻求权益的保护,并且对国家法治产生不信任感。
(二)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既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他们有利的证据。
但是由于价值取向不同,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往往不注重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而这些依法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由谁去取?当然只有辩护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律师的地位,但《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诸如调查取证权附加了条条“枷锁”,束缚了律师的手脚,稍不小心就可能有触犯刑法第306条之嫌。
此外,从保障人权角度讲,刑
法在打击各种犯罪的同时,必须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者罪轻的人免受重处。
这是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从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到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审判阶段的证据审查,均体现了国家强大的控诉职能,而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辩护职能的脆弱无力。
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权利制衡的产物,于是最好的制衡方式就是扩大律师的权利,达到一种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的程度。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赋予,是这种制衡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