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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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摘要】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更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和公正性程度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但会见难、查阅案卷难、调查取证难使我国的律师辩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为了使辩护律师更好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并结合中国的现实修改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控辩失衡的问题,落实了辩护律师的大量权利的实现,增强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1.完善律师会见权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作出辩护意见的有效途径。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保证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充分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具体表现在:①会见时间及范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并且还专门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具体责任。

②会见手续及程序: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除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持“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的权利,吸收了律师法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2.改革律师阅卷权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查阅的范围受到限制,律师便无法接触有关案情的案卷,更看不到相关证据,这样就很难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实质可操作性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职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介入诉讼也就只有“花瓶式”的摆设意义。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在司法领域,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重要,他们代表被告进行辩护,并通过调查取证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然而,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辩护律师常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证据被毁灭、篡改或隐匿等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清白。

2. 证人不愿作证:有时候,即使有关键证人知晓案情,但他们可能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拒绝作证。

证人拒绝作证可能是因为害怕报复、担心自身安全或对案件不感兴趣等原因。

3. 资源不足:辩护律师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缺乏必要的调查设备、技术支持或经费等,使得律师难以顺利完成调查工作。

二、对策建议1. 多方渠道获取证据:为了避免证据不足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证据,比如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使用科技手段等。

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律师应细心、耐心地分析,确保所获证据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2. 保护证人权益:面对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证人的选择,保护其个人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劝说证人作证,同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3. 加强团队协作:在面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加强团队协作来提高效率。

律师可以与调查组成员、技术支持人员、专家等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

同时,律师还可以积极寻求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支持,获取必要资源。

4. 提升专业水平:为了应对调查取证难的挑战,辩护律师应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律师可以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或课程,提高自己的调查取证技能和专业知识。

5. 遵守法律规定: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在收集、保存、呈现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证据被排除或不被采纳。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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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第四⼗三条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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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之一,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二、修改背景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2. 法治建设需要: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3. 司法实践需要: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人权保障不足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修改内容1. 保障人权(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

(2)加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高司法效率(1)完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2)明确审查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证据种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2)强化证据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相和正义的实现。

因此,掌握一定的调查取证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勘查现场勘查现场是调查取证的首要步骤。

在勘查现场时,执法人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保护现场:在到达案发现场之后,要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证据被破坏或者其他干扰。

2. 仔细观察:对于案发现场的每一个细节都需要仔细观察,包括物品的摆放、痕迹的存在等。

这些细节可能会给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3. 记录笔录: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包括地点、时间、环境等信息。

这对于后续的调查工作和证据搜集非常重要。

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取证的核心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 询问讯问: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讯问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在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技巧和方法,既要得到有效信息,又要避免过激的行为导致对方的抵触情绪。

2. 视听录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视听录像。

这可以有效地记录证人的口供,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监视调查:对嫌疑人进行秘密监视调查,有助于获得更多的证据。

然而,在进行监视调查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析证据在收集到一定数量的证据之后,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

以下是一些分析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 关联分析:将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分析,寻找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

这有助于还原案件的经过,查清事实真相。

2. 时间轴分析:根据证据的时间顺序进行分析,建立时间轴。

这有助于还原案件的发展过程,找出各个时间节点的关键证据。

3. 专家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他们的意见和结论对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利用科技手段科技手段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如何完善取证工作制度

如何完善取证工作制度

完善取证工作制度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取证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取证程序不规范、取证手段不合法、取证质量不高、辩护律师取证难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取证工作制度:一、完善取证程序规范1. 明确取证主体。

取证工作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证。

对于辩护律师的取证需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协助。

2. 规范取证流程。

从取证计划的制定、取证手段的选用、取证过程的记录到取证成果的保管,应当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取证流程,确保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强化取证监督。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取证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取证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取证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提高取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提高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科学性1. 严格限制取证手段。

取证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当的原则,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欺诈等非法手段。

对于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的取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加大科技投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取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犯罪数据进行分析,为侦查取证提供有力支持。

3. 加强取证人员培训。

提高取证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确保他们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取证技巧,准确收集、固定证据。

三、提高取证质量1. 强化证据审查。

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能够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 建立证据质量评估体系。

对取证工作成果进行质量评估,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提高证据的质量。

3. 落实证据补强规则。

在证据不足、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补强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一、立法保障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首要措施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立法机关应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惩处力度,确保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律师培训为了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涵盖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共享,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为了确保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应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应建立投诉机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拓宽渠道为了丰富律师调查取证的渠道,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例如,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私人调查机构或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证据,提高取证效率。

五、引入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息检索和分析;利用视频会议等技术进行远程取证等。

同时,应加强对新技术手段的培训和学习,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些技术。

六、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是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应与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相关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证据的合法、公正和客观性。

此外,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外同行交流经验,共同提升行业水平。

七、设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发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需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在调查取证中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重大成果的律师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等。

34112067

34112067

取 证权 , 即刑事诉 讼律 师所应 该具 有的 同在押 的犯 罪嫌疑 人或 被 调 查取 证 的 申请 都应 当 同意 。对于 律 师的 调查取 证 的 申请 被驳 可 对 告 人的 会见权 与通 信权 、 阅卷权 、 抄权 、 摘 复制权 、 证权等 一 系 回 的, 以规定律 师有 向上 级法 院 申请 复议 的权利 : 于符 合法 取 列 权利 的总称 。
律 规定 的 申请被 非法 驳回 的 ,应该 追 究相 关负 责人员 的法 律责
任。 二、 加强 刑事诉 讼 中辩 护律 师调 查取证 权的 重要性 第一 , 有利 于更 有 效的 开展 刑事辩 护活 动 。 证据 的收集 和运 3 取 消对 律师 调查取 证 的限 制性 规定 .
《 刑事 诉讼 法》 3 第 7条规定 : 护律 师经证 人或 者其他 有关 “ 辩 用 是刑事 诉讼 的核 心 , 罪嫌 疑人 、 犯 被告人 维护 自身权 益 的最 有 力 的武器 就是 充足 的证 据 。 单位 和个 人同 意可 以向他 们收集 与本 案有 关 的材 料; 辩护律 师经


目前学 界关 于 律师 调 查取证 权 的含 义界 定主要 有 以下两 种 控机关 对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赖 以定罪 的证 据 , 是看 到一些程 只
代表性 的观 点: 序性 的公 文等 次要 材料 ,致 使律 师在 后来 的辩 护 中不 能有 的放 第 一种 观点 认为 , 在刑 事诉 讼活 动 中, 师为 辩护作 准备 而 矢 。因此 , 决 阅卷难 的关 键就 是要 建立 刑事 证据展 示制度 。 律 解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浅析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1.律师的阅卷圈过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只向律师提供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证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不向律师提供。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更窄得可怜,《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被理解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也就是说,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

2.律师阅卷的时候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有些案件的案卷摞起来有一人多高,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

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

3.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十分有限律师可在以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

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

法院的复印费用往往高出市场价格数倍。

在一些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往往十几名律师排着长队等候复印。

二、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1.扩大阅卷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仅指“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材料”,而应广义地理解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包括检察院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材料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即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20 0 9年 1 月 1 ( 第 1 7期 ) 总 0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 i s p a sn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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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 事 诉 讼 中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完 善
郑 百 军
0 前言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调查取证权 是律师 的一项基本 诉讼权 利 , 是 也 律师履行辩护职 责的一项 重要保障 。是指律师在承办 刑事案件 过程 中 , 调取 、 集、 收 核实能够 证 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无 罪 、 被 罪轻 或 者从 轻 、 减 轻、 免除其刑 事责任等证据 材料 的权 利。这 是律 师享 有 的重要 权利 , 也 是律师顺利执业 的保障 。律 师在办理任何 业务 , 包括 诉讼业 务和 非诉 讼 业务都享有调查 取证权 , 护律 师也不例 外。辩护律 师要维护犯 罪嫌 疑 辩 人或被害人 的合 法权益 , 必须查明事 实 , 就 进行调 查取证 。因此 , 国在 我 修 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中确立 了我国辩护律 师的调查取 证权 。
证据材料 的权利。
【 键词 】 关 刑事诉讼 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
中 图分 类 号 : l 2 . DY 5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 1 04 0 10 8 8 《0 9 1 — 23— 1
( ) 律 对 律 师 向被 害 人 、 人 取 证 的 限 制 。 2法 证 《 事诉讼 法》 3 刑 第 7条 规 定 : 护 律 师 经 证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和 辩
( 江 姚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宁 波 3 5 0 ) 浙 10 0
【 摘 要 】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确立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这是我们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个重大的进步。但这并不等于说修正后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和投诉;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6.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职能,只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三项职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不足: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

在调查阶段,我们的律师不享有阅读文件、进行调查、调查和获取证据以及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的权利。

这些限制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不敢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面和交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改进、案例、建议正文: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

在这些法规中,对于证据的采信、质证、鉴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着以下问题:1.证据标准不统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并不统一,每个地区、每个法院、每个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标准。

这种情况导致刑事审判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公正、公正的审判结果。

2.诉讼程序不严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审理程序不严谨的现象,例如没有严格律师参与、没有经过正确鉴定、质证和控辩等等。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错案、冤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

3.取证方式单一我国刑事诉讼取证方式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为主,但实际上,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易于通过这些方式进行取证。

这就要求我们寻求更加灵活多样的证据取证方式,以满足刑事审判对证据的需求。

二、完善和改进证据规则的建议为了提高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规范证据标准应当采用统一的证据标准,使得各个地区、各个法院、各种案件都遵循相同的标准。

这种标准可以是科学、合理的,符合证据规律和案件实际情况。

2.加强诉讼程序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管,确保律师、鉴定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等扮演其所应扮演的角色,并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证据的质证、鉴定等环节,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

3.多样化证据取证方式在证据获取方式上,应当多样化,采用尽可能多的证据形式,以满足更多需求。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在法律领域,律师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优秀的律师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思维能力,同时还要具备提升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下面将分享一些能够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首先,律师应该重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案件的成功与否往往与律师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数量和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律师应该善于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包括调查取证、人证物证等。

同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需要注重保密工作,确保不会泄露相关信息。

其次,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案件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涉案的各方当事人、相关证人以及其他调查人员等。

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获取相关信息、解决矛盾和争议,并最终取得更可靠的证据。

另外,律师还应该具备扎实的调查能力。

律师需要通过调查来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各个细节。

调查能力包括搜集线索、分析案件相关信息、找出关键证据等。

通过系统化和有序的调查方法,律师可以更好地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在律师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分析和推理工作。

律师需要通过合理的推理来推测案件的真相,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除了以上几点,律师还应具备团队合作能力。

在某些复杂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与其他律师或专业人士合作。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合作能力,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确保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律师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律行业日新月异,律师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并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

同时,利用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渠道,不断提升自己在案件调查和取证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技巧。

论司法公正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

论司法公正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

论司法公正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
魏敏
【期刊名称】《镇江高专学报》
【年(卷),期】2002(015)003
【摘要】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公诉人、辩护人、法院三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但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诸多障碍,造成"控""辩"职能的相对失衡.因此,为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必须从立法上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制度.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魏敏
【作者单位】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镇江,212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思考 [J], 唐莹玲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与重构 [J], 董晓宇
3.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与完善 [J], 张瑞强;沈刚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J], 张学辉
5.论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立法缺陷及完善 [J], 谢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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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与完善

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与完善

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与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刑事司法体系也面临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需求。

而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证据是保障公正审判和确保正当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技术发展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适应新时代需要的问题。

因此,对刑事证据规则进行调整与完善,已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需要更加注重司法公正。

在既往的实践中,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由于受到一些历史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如过于依赖传统证据形式和程序、倾向于推定和虚假供述等。

为了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应当在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摒弃对某些传统形式证据的过度依赖,尽可能采用科学、现代化的调查手段和技术工具,以确保案件事实可靠、证据确凿。

其次,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应加强对律师的参与和发挥。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应当在证据收集、质证和辩论等环节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因此,在规则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并为律师提供更多的诉讼权利和发言权。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还能够促进司法尺度的更加公正和透明。

此外,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需要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在刑事调查中,掌握并保护好受害人、证人和嫌疑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责。

因此,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应当明确规定相关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原则,加强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在确保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侵犯和泄露。

最后,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需要注重调和法律的严格性与司法实践的灵活性。

刑事审判是一个承担着极高责任的过程,要求法官既要遵循法律的严格条文,又要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和权衡。

因此,在调整证据规则时,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审判标准和证据的收排评用办法。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履行职权的范围扩大,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完善相应的规则、细则的设计,建立完善的法律执法体系,加大律师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法律帮助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一一“松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会见难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据此,除特别规定的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在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

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
中缺乏 可执行 。具体表 现 如下 几点 :
其 一 , 予控辩 双 方同等 的 强制取 证权 。 赋 辩护 律师应 享 有与
第一, 尽管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又对这 控 方相 对平 等 的调 查取 证权 , 其调查 取证 应无须 经过 有关证 人和
些 权利加 以诸 多限制 , 这种 限制 事实上 使律师 拥有此 项权 利失 去 有 关单 位及个 人 的 同意, 时有关单 位和 个人有 义务 无条件 予 以 同
的一项基 本权 利 。 法庭 审判 前 , 告人 可要 求法 院 以强制 手段 段 , 在 被 律师 仅 能提供 法 律帮助 , 无调 查取 证权 。而 要实现 控辩 双 但 传 唤本方 证人 出庭 作 证或 要求 有 关人 员交 出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书 方 的真 正平 等 , 除了严 格按 照有 关规 定保 护律 师 了解案 情 、 见 会 证和物 证 。尽 管新 修订 的 《 师法》 ” 律 取消“ 须经被 调查人 同意 ”可 犯罪 嫌疑 人 的权利之 外 , 应 当赋 予律 师在侦 查 阶段享 有更 具可 , 还 以说是 一种进 步 ,至 少律 师可 以在 取 证过 程 中有 了一定 的 主动 操作 性 的真 正意 义上 的调 查取 证权 。 权 。但 是 , 实 践中 , 在 由于律 师 的调 查取 证权仍 不具 有司 法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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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 事诉 讼 中律 师调查取证权 的扩 大
张晓莉
摘 要 本文从我 国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指 出现行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弊端, 然后提 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枳时我国刑事诉讼的重
要意义, 最后 , 出 自己对 扩 大律师调 查取 证权 改革 我 国辩护律 师 调查 取证 请求 权制 度 。 完 辩护 被 人 民法 院 、 检察 院 以各种 各样 的理 由拒 绝 。 护律 师调 查证据 辩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为进 一步保障辩 护律师会 见权 ,新刑 诉 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 会见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时 不被 监 听 。 ”这 一 规 定 也 是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 则 的要求 。联 合 国 《 关 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8条 规定:“ 遭逮 捕、拘留或 者监禁 的所有 的人应 有充分机会 、 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 延地、在不被窃 听、 不经检查和 完全保密情 况下接受律 师来访和 与律师联系 协商 。这种 协商可在执 法人员能 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 但是对于 “ 不被监 听”的解读 ,意见不 尽一致 。有论 者认 为:“ 不被监 听”仅指不得 利用技术手段 对辩护律 师与犯罪嫌 疑人、被 告人 的谈话进行监 听。 笔者认 为, “ 不被监听 ” 既包括不得利 用技术手 段进行监听 ,也包括 侦查人员不得 在场 。首 先,新刑诉法 删除 了 原刑诉法地九 十六条 “ 律 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 嫌疑 人,侦查机 关根据案 件情况和 需要可 以 派员在场 ”的规 定 ,换 言之,取消 了侦查机 关派员在场 的权 利 。其 次,将 “ 不被监 听” 仅 限于不得通过 技术手段 监听谈话 的解读 不 符合这一规定 的立法精神 。因为规定 :“ 不被 监听 ” ,是为 了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会见 的单独 性和秘密性 ,有利 于他们 建立 相互信任 的关系,有利 于排除外来 因素 对他们 会见 的干扰 。如果对会 见不允许监 听 却可 以派员在场 ,那么 “ 不被监 听 ”又有何 意义 ? 为 了保 证此项规 定得到切 实执行 ,相 关 司法解释除 了要明确 “ 不被监听”的含义 外, 还要 明确规 定违反 “ 不被监听 ”规定 的消极 性 后 果 , 即 以 监 听方 式 获 得 的证 据 材 料 应 当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予以排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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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如何完善【摘要】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之一。

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施行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导致我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认识律师调查取证的价值,准确界定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有助于在合理范围内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文章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出发,通过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分析,进而对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缺陷;完善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形式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首要的和基本的诉讼权利。

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顺利行使,是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础。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一)、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概念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通过采取会见、阅卷、调查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发现并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权利。

目的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权的核心权利。

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辩护,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支撑起以程序公正为理念的当代刑事诉讼活动。

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不仅限于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早已形成惯例,①而且有法律上的保障。

然而在我国,由于刑事诉讼多年来一直沿袭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证据的收集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因此,律师的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制度很不发达。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治观念发生了巨变,我国民事诉讼由过去的职权主义模式逐步朝“混合主义”模式转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取证权逐步强化的趋势。

国家逐渐加快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职权主义的色彩进一步削弱,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对抗制”特色则更进一步增强。

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律师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制度也必将迎来新的重大调整和改革。

(二)、律师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1、有助于查清案情,实现实体公正。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搜集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

但是,笔者认为,侦查人员不可能全面兼顾侦查程序的双重目的。

因为侦查人员行使追诉职能,其侦查、调查、收集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目的就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

当然,在侦查过程中,他会排除无罪的嫌疑人,也会搜集犯罪人的罪轻材料,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它的职责之一。

但是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能是追查犯罪,由此决定了他无法摆脱心理倾向性:作有罪推定,并收集有罪证据。

这种由职业养成的心理倾向性是正常的,其正面体现了侦查人员对国家的效①谢佑平《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 P115忠,对职责的坚守,而其负面则往往表现出对无罪、罪轻的忽视,对公民权利的轻视和践踏。

因此,把追诉职能和辩护职能都集中在一个角色身上,是不科学的。

而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代言人,法律要求他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拥有广泛而有效的调查取证权,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调查取证和当事人出发点是相同的,这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律师发现案件真实的潜能和主动性,从而避免法官在调查取证中内在的被动性。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可以保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得到全面充分的收集,以查明案情,正确运用法律,实现实体公正,做到不枉不纵。

2、平衡国家追诉权,实现程序公正。

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是:与程序的结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因此结果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或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

国家实行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利用国家权力来惩罚犯罪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追诉的高效开展,法律赋予了国家追诉机关积极主动、灵活运用的强制性权力。

此种权力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他必须足以强大到对抗犯罪;第二、必须可以灵活运用以适应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犯罪情势。

换句话说,侦查起诉阶段,追诉机关和被追诉人之间的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然而尽管这种不平衡的权利配置具有客观上的必要性,以追求实体公正,维护社会利益,却无法因此否认可能伴生的追诉人员态意使用权力的危险性。

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本原的,权力是派生的。

“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①“一切权力都蕴含着追求更大的权力和滥用权力的属性或可能性。

”②因此,为了防止过于强大的追诉机关滥用权力,压制被追诉人,必须引入平衡两者的因素,以维持诉讼构造的基本均衡。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辩护律师的参与为国家官员和个人间的控辨格局,注入了独立的——不仅独立于国家机关,而且也独立于当事人的社会力量。

在倡导个性自由的英美法系国家,“律师执业上的独立使他们甚至形成一种独立的社会阶层,成为平衡权利和权力的一股缓冲力量”。

③相对于追诉机关,辩护律师的参与体现了一种监督和制衡。

④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Dershowitz所说:“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压他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

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做出出格行为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正当权利”⑤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律师的参与强化了作为弱者即被指控人的地位。

实现了程序公正所追求的公平待遇原则,实现了在公平的“游戏规则”下,控、辨双方平等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和机会。

从而为审判时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证据基础。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行规定及评价(一)、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明确规定。

然而,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却①李芸.科学时报.2005—11—17 (B02) .②陈世松.走客家研究创新之路[A].移民与客家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0.③[美]罗伯特.戈登.律师独立论[M].周潞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P11~13.④宋英辉、吴宗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 P387.⑤(美)Alan.M.Dershowitz,《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P482.没有排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权利,对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没有诉讼阶段上的限制,而是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

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我国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同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可见,辩护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与辩护律师的法定责任是一致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的评价1、立法缺陷。

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规定难以契合。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荚的材料。

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而《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取证据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制更多,而《律师法》则放宽了这些限制,使法律内部出现了不统一、不和谐的声音。

2、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滞后。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介入侦查阶段,但权利范围相当有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申诉、控告,从身份上来讲,审查起诉之前律师都不叫‘辩护人’,调查取证更是不能保证。

许多辩方证据,如“不在场的证据”收集得越早、提交得越早对后期的辩护工作越有利。

而事实上,在控方进行侦查活动并为审查起诉作准备的这个过程中,辩方却迟迟无法调查取证,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关键证据可能冈为时机的错过而丢失和无法恢复。

从诉讼价值上来看,相对于追诉机关,辩护律师的参与体现了—种监督和制衡。

侦查阶段并不能只是成为国家机关追究犯罪的一个过程,而应当是权力得到遏止,犯罪嫌疑人程序性权利获得充分保障的诉讼程序。

程序正义对侦查阶段的基本要求,一是侦查机关与被追诉方地位的平等,二是被追诉方对程序的主体性参与。

①由于侦查阶段国家权力的强大,被追诉方只有获得“平等武装”才能够获得实质的平等,而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特别是享有调查取证权正是其获得平等武装的手段。

如果被追诉方取得证据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被追诉方主体性参与的权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辩护的实质性要求,辩护方必须被赋予获取案件信息与证据的手段,否则,就等于缚住一个人的双手让他与庞然大物搏斗。

②律师的介入,对于保护嫌疑人,特别是那些没有法律知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程序性权利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调查取证权的种种限制。

目前,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事实上受到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严格限制。

比如: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院、检察院、证人、被害人、被害人亲属等多方主体意志的严格限制下,律师事实上很难取到证据,即使律师擅自行动取得了证据,该证据也往往会被以取证程序违法为由而不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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