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
六、保密义务及其豁免
第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 信息除外。
五、律师依法独立辩护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 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三)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自诉
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 定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被刑事判 决或裁定侵犯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删除“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2.由非律师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办理 3.通知所属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八、代为委托及确认
第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二)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
十、解除委托
第十二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 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 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2000年2月21日中华律师协会颁布2.〔2000〕律发字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 ,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二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四条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五)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中国,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自由、人身安全等重大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刑事案件涉及到罪犯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律师在办案中需要遵守精准、细致、公正、规范的原则。
article length: 1550字左右一、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要点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等方面。
申请取保候审时,律师应当审查逮捕及羁押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事实依据、依法是否应当批准取保候审,并形成详实的书面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
当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执行羁押措施时,律师需要向有效职权人员提出“解除羁押”申请,以便使客户尽早获得自由。
刑事辩护阶段,律师需要完成以下要点:开展案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情况、提请辩护事实、质证、揭露指控所引用的证据的瑕疵以及法律适用等。
二、规范化的证据提取工作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律师最为重要的工具。
律师应对证据进行规范化提取,哪些证据可以为自己所用,哪些证据应该放弃,是律师证明客户无罪的关键所在。
在申请证据时,律师应当经过充分调查和论证,符合法律的证据的提取才可以为其所用。
律师应该了解证明客户无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应当在证明无罪的同时,帮助客户做到“法庭打官司,十分靠证据”,准备好有力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与代理授权律师需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考虑到身份证明问题。
首先,律师需要考虑自己的身份是否能够证明,必要时需要出具相关证件。
其次,律师需要为当事人准备好身份证明及代理授权书,以方便律师代理案件。
身份证明是指律师自身及其所代理当事人的身份清楚明了、证明无误的材料。
对于律师而言,身份证明包括律师的执业证、律师协会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对于当事人而言,身份证明主要包括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证明、户口证明、亲属证明等。
代理授权书是指律师依被授权人的委托,代表其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发布日期】19990425【实施日期】19971106【时效性】有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试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律师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
律师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依法办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必须对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并在辩护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律师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合法合规的沟通和协商,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解决。
律师应当依法保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权利,保护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和参与国家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不仅要保证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更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此,律师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完善和加强自身的规范和标准,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2000]律发字第8号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正文:----------------------------------------------------------------------------------------------------------------------------------------------------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2月21日[2000]律发字第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因因涉嫌一案,聘用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更多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图画“√”):(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三、甲方应当如实地向乙方主办律师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严禁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婉拒辩解或代理,未收律师费予以归还。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1、律师费:元;2、办案费:元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定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签订合同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次。
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搞了会见、评卷、影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建议中止代理合约的,乙方不向甲方归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签订合同:甲方(签名):乙方(签章):承办人(亲笔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一致如下协议:一、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案的阶段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_________终了。
五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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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时的行为规范
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时的行为规范在处理刑事诉讼时,律师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以确保公正、正当的审判过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作为一名律师,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首先应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规范,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律师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为执业提供良好的基础。
二、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时应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
律师应充分了解被告人的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其陈述和意见,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在辩护时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力求确保被告人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审判权利。
三、保守用户的隐私和秘密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时需要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律师应尊重被告人的隐私和秘密。
律师应当保守被告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避免泄露被告人的隐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应符合法庭规则和程序,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正常秩序。
律师应当恪守法庭的规矩,不得有违背诚信、诋毁对方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等不当行为。
律师在发言时应文明用语,不得使用侮辱性词汇或语言暴力,以维护法庭的正常秩序。
五、提供客观、诚信的辩护观点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时需提供客观、诚信的辩护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应当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了解和法律规定的正确解读,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并据此开展相关辩护工作。
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注意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伪造证据。
六、维护法治精神和社会公正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要时刻维护法治精神和社会公正。
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时应以法治精神为指导,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拒绝非法手段和不正当行为,为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平等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中的行为规范不仅关系到自身的职业操守,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公众的信任。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1)
要点:
一审开庭前可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同案供述、证人证言有争议
十八、会见的禁止事项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 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 、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
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 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要点: 1.当事人有权变更律师
2.当事人可以为协同办案的律师办理委托手续
3.变更前的律师可以向变更后的律师介绍情况、提供案卷材料等
十三、律师助理 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可以携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可
三、关于“三维护” 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 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重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先
《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律师的人身保障及法庭言论豁免权
要点: 1.律师有权保密
2.律师享有免予作证特权
3.但书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七、律师妨碍作证
第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
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 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律 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文正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正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正解第三⼗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被告⼈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提供,不得擅⾃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解释:根据第37条规范,这⾥只禁⽌了向(犯罪嫌疑⼈和被告⼈)的亲友、其他单位和个⼈提供案卷材料,并未明确禁⽌向犯罪嫌疑⼈和被告⼈本⼈提供。
第⼆⼗五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第⼆⼗六条: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被告⼈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提供与辩护有关的⽂件与材料。
解释:对于第25条规范的内容,此次并不是突破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七条早有相同的规定。
实践中主要对“核实”的⽅式和范围存在分歧,当然作为律师肯定是认为应当将案卷材料都给犯罪嫌疑⼈或者被告⼈看,否则难以核实。
但公权⼒机关认为“核实”证据不是⼀定要提供案卷材料才能核实,也不是要核实全部证据。
甚⾄会认为案卷在审判之前,有些材料涉密。
⽐如河南省沁阳市⼈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最⾼⼈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本案中上诉⼈于萍(律师)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
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
有观点认为,根据第26条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实际上已经明确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提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了。
我们这⾥要提⽰⼆点,第⼀点是第26条仍然⽐较模糊,辩护有关的⽂件与材料的范围并不等同于全部案卷材料。
第⼆点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不是司法解释,对公权⼒机关没有任何的约束⼒,还需要看今后的其他规定出台。
综合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并未明确禁⽌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被告⼈查阅,因此不能得出“律师在会见时不得将案卷材料交给嫌疑⼈、被告⼈查阅”的结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终审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中国,刑事案件办理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律师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下面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些规范:1. 合法权益保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始终把合法权益保护放在首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在合法、公正的程序下受到公正的审判。
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律师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案件,不得违法乱纪。
3. 保护客户隐私:律师要对客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客户的隐私信息,尊重客户的个人权利。
4. 代理词证明的真实性: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将代理词或辩护词的真实性作为首要原则,确保代理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案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5. 合理利用调查取证:律师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和资源,为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6. 保障被告人知情权和辩护权:律师需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和辩护权,为被告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并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 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要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收受贿赂、伪证、散布谣言等,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8. 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合作:律师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刑事案件的合法、公正的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9. 提高专业素养:律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和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提高自身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能力和水平。
10. 公正、独立的辩护态度: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应保持公正、独立的辩护态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与相关部门合作,提高自身素养,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这样才能使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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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
失效)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收到检察院通知,说明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后,案子将移送法院。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
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配禅拦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律师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2、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
法院负责审判。
收到检察院通知,说明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后,案子将移送法院。
3、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配禅拦犯罪
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5、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如下: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
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6、法律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1、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
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5、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1、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下: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
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5、制定的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如下: 1、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
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2
6、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
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