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杀城管”案件之犯罪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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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杀城管”案件之犯罪学分析
作者:司瑶瑶范梦婷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城市化化进程的不断加剧,小贩和城管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国家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生存权的抗争的极端便产生了“小贩杀城管”的案件。

传统的理论分析都着眼于作为加害人的城管,但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用犯罪学的视角对该类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管;小贩;被害人;犯罪人
一、“小贩杀城管”案件概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在不长却复杂的城管史中,上演着一幕幕的悲剧:从2006年北京摊贩崔英杰刺死海淀区城管副队长李志强,到2008年初湖北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因用手机录下城管执法情景惨遭城管队员群殴致死,再到2009年5月16日,33岁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里用一把割香肠的小刀刺死了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

由于加害一方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受害一方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执法人员,所以该类案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并且舆论导向都偏向弱者一方。

那么事件究竟肇始于何处,本文将从被害人的角度详细论之。

“小贩杀城管”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基于这样的特殊性因而有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的必要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弱势一方即小贩是犯罪人,强势一方即城管是被害人。

一般来说,在刑事杀人案件中,犯罪人通常是强势的一方,被害人是弱势的一方,但是在该类案件中却正好相反。

作为强势一方的城管为什么会被杀,该特征也说明了从被害人角度分析这一类案件的必要性。

这也是为什么会有以下第二个特征的原因之一。

其次,该类案件社会反应普遍且强烈。

在这几起典型的小贩杀城管的案件发生后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媒体还是大众,似乎对小贩抱着的都是一种颇为同情的态度,甚至有人认为城管该杀,死不足惜。

公众这样的心理其实可以用社会心理学里面的中和技术论中的对被害人否定的理论解释,该理论认为恶劣的不是自己而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种正当的报复。

行为人已经感觉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责任,也已承认行为造成的损害。

但是,基于其所谓道义上的愤恨,把自己的行为同被害人的恶劣行为相比照后,认为自己是正当的时候,被害人就被否定,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中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天罚”。

在这里,不仅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中和,更多的是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一种中和。

那么被害人学的角度来看,城管到底是不是“该杀”,是不是自“城管”这个名词诞生以来就注定会遭遇到现在的种种,本文接下来就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二、基本理论介绍——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理论
传统的犯罪学的主要焦点在于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研究,而忽视了被害和被害人这一同样重要的因素。

随着20世纪中叶德国纳粹在战争中对被占领地区人民的迫害和其实施的残酷的种族灭绝政策,造成了数以万计的被害人,这促使一门新兴学科的兴起——被害人学。

但被害人最初被纳入刑事司法学家们的视野并不是基于对其被害处境的同情和关注,而是基于其在犯罪发生中所负的责任。

早在19世纪,犯罪学家就发现在很多犯罪中,被害人明显是要负一定的责任。

最先关注被害人问题的是美籍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他在《乱伦研究》一书中首次分析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他在1941年发表的《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奠定了犯罪被害人学的基础。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也在《职业盗窃》一书中明确阐述了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

一般认为,以色列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的《生物、心里和社会科学的新领域:被害人学》、汉斯·冯·亨梯的《犯罪人及其被害人》以及亨利·艾伦伯格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关系》三部著作标志着《被害人学》这一学科的诞生。

被害人学是传统的“犯罪本位”或者说“犯罪人本位”逻辑的必然结果,既然有犯罪和犯罪人的分析,相对应的就有被害和被害人的分析,从而使传统的犯罪学发展为一个完整的、二元的犯罪原因分析轨道。

(一)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各种原因引发的被害,狭义的被害人一般则专指因违法及犯罪行为而引发的被害。

[1]目前由于划分标准不统一,学界对于被害人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其基本内涵一致。

本文论及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承受者。

[2]被害人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损害者,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或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二)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的特征是指为被害人所独有的而表述和反映其特定身份和特定被害状态的诸基本特点、特征或属性。

[3]这里主要是结合有关理论来介绍城管作为被害人的特征。

1.被害性(victimity)
被害性即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联系的和相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者方面的所有条件的总和。

①被害性包含被害的倾向性、受容性以及敏感性。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被害的倾向性,所谓被害的倾向性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情境的心理或生理、内在或外在的趋力、趋向或可能。

城管被害的倾向性体现在其产生的根源和工作的性质上。

首先从其产生的根源上来说,设立城管的初衷是为了把各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其存在的唯一合法的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而行政处罚权的高度集中并没有催生出相对完善的监督体系和防止权力滥用的机制。

自北京市宣武区成立
第一个城管队伍以来,各地城管也纷纷以“执法”的名义,戴上大盖帽,威武地走上中国社会的前台,成为了“管天、管地、管空气”的无所不能无孔不入的“街头老大”。

再次,城管的功能定位和工商、卫生、交通等部门就有所不同,后者执行的是国家对社会控制方面的权力,因此除了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它还有一个垂直的权力架构;而城管,则主要是满足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管理,是为了满足按其意志对城市进行控制的秩序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它并不是工商、卫生、交通等部门的职能集合,而是各地城市政府的一个“管家”。

一个拥有如此强大的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与一群手无缚鸡之力的小贩之间的猫鼠游戏愈演愈烈,那么出现小贩杀城管这类结果似乎是这是公权力滥用和公民生存权冲突的必然结果。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城管的产生和工作性质本身决定了城管与生俱来的“犯罪人格”和“被害倾向性”。

2.互动性
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相互作用过程,被害不过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从而互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制。

[4]传统的“犯罪本位”或者“犯罪人本位”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单方面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而与被害人无关,但是被害人学的出现揭开了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形成过程中的真实面目,犯罪行为其实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交往互动产生的,这才是犯罪发生的更为全面深刻的机制分析。

这一特征在城管和小贩之间体现得尤为明显,在下文我们将具体分析这一互动机制如何运作并催生了犯罪行为。

3.可责性
可责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如轻佻、疏忽甚至引诱、挑衅、推动等态度、行为而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

三、从城管角度出发——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理论
互动是被害人的特征之一,同时也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关系②的一种。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包括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尔摩模式四种。

可以用来分析小贩杀城管案件的模式主要是冲突模式和被害人催化模式,所以本文着重介绍这两种模式。

(一)冲突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比较长期的社会互动联系,在该互动的过程中,被害与加害双方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均达到最大程度,并常常在互动的过程中互换角色,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从而构成了一个不断冲突的互动关系直到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在该模式中,受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既可能是长期的,甚至长达数年,如长期的家族冲突、斗殴;也可能是短期的,甚至可能在短时间内突然爆发。

冲突模式可以很好地解释小贩和城管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个是为了执行公务,一个是为了赚钱谋生,二者是明显的对抗关系。

城管要想保住自己的饭碗,就必须限制甚至是砸掉小贩的饭碗。

从深层次上说,这其实是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生存权之间的对抗,而且这种互动关系是长期的。

而发生小贩杀城管的案件不过是这种互动关系以城管被害暂时中止了,当然,这种被害和加害的角色也在不断发生着转换,所以才会有了城管暴力殴打或是杀害小贩的事件。

二者不断在这样的“你来我抓,你抓我跑,你跑我追”的拉锯战中来来往往。

最终小贩杀城管有可能是双方长期互动积怨产生的后果,也有可能是短期冲突下突然爆发的结果。

例如在夏俊峰的案子中,夏的妻子张晶坚持认为,丈夫是在被殴打的时候情急之下持刀防卫的,应当先追究城管殴打的责任。

也许如果夏俊峰不持刀防卫的话,受害者就会转化为夏,城管成为犯罪人。

(二)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催化模式又称被害人推动模式,是指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该模式中,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被害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该先行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促使、诱引、暗示或者激惹的作用。

反观本文讨论的小贩杀城管的案子,被害人城管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例如在崔英杰案中,正是因为城管们收缴了他刚刚借钱买的车并对崔英杰的苦苦哀求无动于衷才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当然并不是说崔英杰杀人行为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城管引起的,但是至少受害人的收缴行为和无动于衷的态度促进了犯罪行为的完成。

在夏俊峰案中也是如此,正是因为城管殴打夏俊峰,所以才激起了夏的杀人行为,所以受害城管的促进作用在这些案子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四、结语
“小贩杀城管”的案件可以从犯罪学的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本文仅从被害人角度出发,以城管和政府为视角做了粗略的分析,以期对现实中的案子有更为理性的认识和积极的建议作用。

注释:
①该词最早是门德尔松提出的,其实关于该概念学界也有不同的表述,本文采用的是由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编著的《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中关于被害性的表述,也是目前我国学界代表性的看法。

②我国学者对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歧很大,通过对相关研究的总结与分析,我们发现在此问题上,学界共出现了五种表述:第一,认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为互动关系;第二,认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仅包括互动关系,而且还包括二者的角色转换;第三,提出多元关系论,认为被害人与犯罪的关系除互动与转换外,还有其他的关系类型;第四,认为从抽象与具体两个角度,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体现为静态的伴生关系和动态的互动关系。

第五,认为两者的关系表现为“刑事上的对立者和被害的有罪性”。

参考文献:
[1]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6. [2]储槐植.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0.
[3]储槐植.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2.
[4]储槐植.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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