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工尘肺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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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工尘肺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尘肺病防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工尘肺患者及其家属、煤炭企业、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煤工尘肺人员得
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关爱。

第二章煤工尘肺病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建立健全尘肺病防治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煤
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煤炭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尘肺病的认识
和防范意识。

第六条煤炭企业应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七条煤炭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粉尘排放,减少职工尘肺病
的发生。

第八条煤炭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
现疑似尘肺病患者,应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九条煤炭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职
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尘肺病诊疗体系,提高尘肺病诊疗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尘肺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尘肺病的认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尘肺病患者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第三章煤工尘肺人员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煤工尘肺人员的救助和扶持,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煤炭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煤工尘肺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第十五条煤工尘肺人员及其家属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煤工尘肺人员可向煤炭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煤炭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煤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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