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规定2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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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地质管理规定(2篇)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2篇)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第一条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延深,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压力、瓦斯含量越来越大,尤其在地质构造附近,瓦斯异常涌出严重威胁着安全生产。

为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规定。

第二条地测科、通风科必须加强对瓦斯地质的研究。

1、地测科每月填绘一次14-1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图中要标明地质构造、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2、抽排区根据瓦斯地质图,及时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和突出危险性并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3、地测科要绘制11-2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标明瓦斯异常涌出地点及地质构造异常带。

4、通风负责划分矿井突出危险性区域。

第三条对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过断层,必须有前探钻孔资历料,以准确控制层位,探明瓦斯赋存情况。

第四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过程中,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层位,掌握施工巷道方向、层位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五条地测科于每月月底前按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地质预报,预报要内容充实、图文并茂。

第六条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瓦斯地质分析会,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地测科要认真准备材料,总结上月工作面过断层情况,预测下月各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成对瓦斯的影响,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过断层期间的安全。

第七条地测科对地质构造的预测要准确、及时。

地质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变化情况。

经常和基层区队联系,掌握有关的地质信息,了解抽排区打钻遇构造情况,及时分析总结。

运用先进的三维地震勘探成果资料,并结合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分析判断构造规律。

地测科应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主采煤层软煤厚度及分布规律的研究。

第八条生产单位班组长、区队长以及测气员、安监员要密切注意地质构造,当顶、底板、煤层发生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调度所、地测科汇报,调度所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过地质构造成期间的安全。

矿井地质工作规定实施办法

矿井地质工作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质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理顺工作秩序,让各项地质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更好的为公司安全生产服务,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的《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矿井各阶段地质工作内容、标准均以《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为准,地测部全体人员应自行安排时间定期对《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学习,地测部经理随机对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检验,对考试不合格者,增加课时进行学习,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第三条矿井地质类型划分:1、矿井地质类型划分原则:(1)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划分,详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十条。

(2)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曲和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具体评定标准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3)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具体参照指标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矿井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类型,具体评价标准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表2-1。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四条矿井地质观测:1、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2、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3、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臵和观测、记录者姓名;4、观测与描述应做到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5、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卡片、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地质标准化实施细则

煤矿地质标准化实施细则

8.2-2 煤矿地质标准化实施细则一、基础工作1、地质观测与分析(1)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进行地质观测与资料编录;具体要求: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三十九至四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地质观测与资料编录,并及时反映到相关图件或台账等地质资料中。

地质写实有原始资料和整理台账,写实资料每月一整理,以便核查原始记录图、数据相符。

(2)跟踪地质变化,进行地质分析,及时提供分析成果及相关图件。

具体要求: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要求,跟踪地质变化,进行综合分析,并将分析成果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

2、地质勘探(1)井上下钻探、物探、化探工程应有设计、有成果和总结报告;(2)按规定开展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具体要求: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所有勘探工程要有设计、成果和总结报告。

(3)按规定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编制研究报告;具体要求: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时,应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要求针对性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编制研究报告。

3、致灾因素普查与地质类型划分(1)按规定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具体要求: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对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形成具体普查报告,并经过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普查方法满足《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三十至三十八条规定的“普查、探查”之要求。

(2)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划分煤矿地质类型,出现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具体要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十条进行划分。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矿井地质类型 5 年应重新确定一次。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突出措施的解释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突出措施的解释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来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的规定。

开采保护层后,保护层顶底板岩石(包括被保护的突出煤层)会发生剧烈的膨胀变形,煤层中的原始应力降低,煤体发生膨胀变形,煤的孔隙率增加,裂隙增加,这样就会使煤层的透气性大幅度的提高,为瓦斯流动提供良好的条件。

在煤层瓦斯压力的作用下,被保护煤层中的瓦斯会通过突出危险煤层顶底板岩石裂隙,不断地流向保护层的开采空间,被保护煤层的瓦斯压力不断地降低,吸附瓦斯迅速解吸为游离瓦斯,成为供给流动瓦斯的不间断的气源,导致被保护煤层瓦斯含量不断降低,同时使煤层强度与稳定性也有所增加。

上述一系列的变化,会使被保护煤层逐渐失去发生突出时所需的必要条件,可避免大面积范围内突出的发生;同时,采用保护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要比采用局部防治突出的成本低得多,且安全性和可靠程度都较局部措施好。

所以,国内外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都广泛应用开采保护层作为防突首选措施。

当保护层开采后,在被保护层的突出煤层中就出现了受保护的区域和没有受到保护的区域。

所谓受到保护,即该区域内因保护层的开采地质采矿因素发生了变化,瓦斯含量和压力降低,煤体强度增强,失去了发生突出所需要的条件,不存在突出的危险性,同无突出危险煤层已无两样,所以在保护区域内进行采掘工作可按无突出危险从事作业。

相反的,在非保护区域内,由于煤层的各种地质采矿因素均未发生变化,发生突出的必需条件仍然存在,有发生突出的危险性,因而,在非保护区域内从事采掘工作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避免突出事故发生造成损失。

这方面有的矿区(井)出现多次失误,有深刻的教训。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来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煤矿专项分析评估报告

煤矿专项分析评估报告

XX煤矿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报告XXX工作面第一章专项辨识评估对象1.1工作面慨況1.1.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工作面位于XXXX水平东翼XXXX采区。

XXXX断层以西XXXX 工作面以东,四邻采掘情况上覆XXX工作面正在掘进施工、西邻XXXX工作面正在掘进施工。

1.1.2地形地物工作面相邻地面位置:位于北风井北东,有三条小路通过,为一片向北东方向缓抬的农田,地面标高XXXXm、工作面标高XXXXm.1.1.3工作面参数、开采技术条件及煤层赋存特征(1)工作面几何参数该工作面长XXXXm、走向长度XXXXm、工作面面积XXXX 平方米。

(2)工作面煤层赋存特征本工作面所采煤层为X煤层,X煤,厚度XXm,平均厚XXX,为稳定XXX煤层;煤层结构复杂,在煤层上部有一层碳质砂岩夹石、厚度为XX~XXm,平均XXm,煤层普氏硬度f=3.0;夹石普氏硬度系数f=5.0-6.01.2地质构造该区域地质构造……本区域内尚未发现火成岩侵入,陷落柱和古河床冲刷地质构造。

第二章专项辨识评估责任体系XXXX年X月X日X时在XXX会议室,成立专项辨识评估领导小组,组长XXX成员见表,对XXXX工作面进行了设计前的专项辨识评估表1 XXXG工作面开采前安全风险专项辨识人员名单第三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3.1风险点划分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整理、现将XXXX 工作面作为一个风险点排查。

3.2危险辨识3.2.1 危险源辨识对XXX综采工作面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如下:环境因素: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爆破等危险源。

物的因素(设备设施):耙装机、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带式输送机、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乳化液泵站、移动变电站、操作锚杆机等。

人的因数(作业活动):开耙装机、开采煤机、开刮板运输机、开带式输送机、操作液压支架、打设液压支柱、操作泵站、检修设备等。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要求,只对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以下只对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地表陷落柱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估。

照金矿业公司二采区地质说明书

照金矿业公司二采区地质说明书
采掘情况:
二采区轨道大巷、运输大巷、回风大巷、回风斜井已经形成。区段轨道巷、运输巷、回风巷部分形成。采区开拓工作正在进行。
201综采工作面已经形成,201运输顺槽、回风顺槽长度均为1536m,至回采工作面切眼处,切眼长度为124.5m。
自然灾害及其他:无。












本采区内无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旬耀公路穿过本采区,低压线及通讯线较多。
煤层厚度倾角结构间距
煤层名称
煤厚(m)
倾角(°)
结构
稳定性
4-2
按储量图块段煤厚计算
(6.85+7.67+6.75+6.75+3.4)/5﹦6.28
5 °12 ′~ 0 °28 ′
煤层中夹有0~300mm不规则泥岩层
较稳定
物 理
特 征
煤层
颜色
光泽
硬度
容重
煤岩类型
4-2煤
黑色
沥青光泽
1.8
1.38
半亮煤为主,暗煤次之,属半亮型煤。




煤层
Mad
(%)
Ad
(%)
Vdaf
(%)
Cl
(%)
St,d
(%)
Pd
(%)
Qnet
(MJ/Kg)
Y
(㎜)
工业牌号
4-2煤
8.06
16.64
36.75
0.014
1.13
0.033
24.25
0
长焰煤
四、煤层顶底板
煤层
类别
岩石名称

201x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资料

201x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资料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
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整理课件
旧规程140条与2016版175条对比
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 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停电值时,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 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 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 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 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 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 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
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
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 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旧版与2016版规程对比
整理课件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三)突出矿井。
整理课件
2016版新增内容
第一百七十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 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上报时应 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 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 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 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x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含解析)_图文

201x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含解析)_图文

受当时历史条件影响,这部《规程》没有针对煤矿安
全生产上急需解决的技术规定、管理责任、组织保证
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用"空洞"的条文和"口号"
代替责任和监督,取消了安全监察专职机构和各类人
员安全责任制,使得《规程》的贯彻执行没有组织保
证,自然也就没有起到《规程》应有的作用。
同时,还为乡镇小煤矿制定了《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版
整理课件Βιβλιοθήκη 整理课件讲授主要内容
➢1 《煤矿安全规程》由来与发展 ➢2 《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3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原则 ➢4 《煤矿安全规程》总则解读
整理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的形成与沿革
建国以来,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 深化,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教训, 使《煤矿安全规程》不断地得以修改和完善。新中国 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从制订到修订共经历了 8个版本。先后制订和修改过14次。目前在用的《规 程》自200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订: 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颂发了中 国煤炭工业《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当时三 年(1950-1952)恢复时期过后,中国煤炭工业随着 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原煤产量从1949年的 年产3243万t,增长到1955年的13073万t,生产技术 也有了很大进步,急需一套新的安全法规,以适应第 一个五年(1953-1957)计划时期煤炭生产发展的需 要。1954年内蒙古包头大发煤矿瓦斯煤尘爆炸死亡 104人。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对第一部《规程》 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955年12月颁发了《煤矿和油母 页岩矿保安规程》。这部《规程》在修订过程中,很 大程度上受原苏联的《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

201x版煤矿安全规程要点详解

201x版煤矿安全规程要点详解

整理课件
5
7、第二十八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 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 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 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8、第二十九条基建矿井移交生产前, 必须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并由煤矿 企业技术负三十一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 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 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 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 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 应制定安全措施。
2016
主讲:胡国庆
整理课件
1
1、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2、
整理课件
2
3、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 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 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 解并提出建议。
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
禁采用下行通风。
整理课件
12
15、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 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 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 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 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 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容易自燃、自 燃的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 节设施的,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 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5m3/min。
整理课件
18
(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 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 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201X新(word版本)

煤矿安全规程201X新(word版本)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2)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8)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0)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1)第六节防止坠落 (42)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3)第一节通风 (43)第二节瓦斯防治 (52)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0)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5)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8)第一节一般规定 (68)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0)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0)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1)第六章防灭火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8)第七章防治水 (80)第一节一般规定 (8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1)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2)第四节井下排水 (85)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3)第三节井下爆破 (95)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3)第二节立井提升 (11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8)第四节提升装置 (125)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1)第十章电气 (13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3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39)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1)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3)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4)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7)第一节一般规定 (147)第二节安全监控 (14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2)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3)第四编露天煤矿 (154)第一章一般规定 (154)第二章钻孔爆破 (156)第一节一般规定 (156)第二节钻孔 (156)第三节爆破 (157)第三章采装 (161)第一节一般规定 (161)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1)第三节破碎 (164)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4)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65)第四章运输 (166)第一节铁路运输 (166)第二节公路运输 (167)第五章排土 (170)第六章边坡 (17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4)第一节防治水 (174)第二节防灭火 (175)第八章电气 (176)第一节一般规定 (176)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7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77)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79)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0)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1)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2)第九章设备检修 (183)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5)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5)第二章粉尘防治 (186)第三章热害防治 (190)第四章噪声防治 (191)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2)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3)第六编应急救援 (195)第一章一般规定 (195)第二章安全避险 (197)第三章救援队伍 (19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0)第五章救援指挥 (201)第六章灾变处理 (202)附则 (20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0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矿井地质规程实施细则BB

矿井地质规程实施细则BB

第一章总则第1 条矿井地质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为此,必须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我公司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 条矿井地质是指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3 条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地了解生产建设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根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地质问题,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第4 条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

收集的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提供的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5 条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研究矿区(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三、计算和核实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搞好矿井资源管四、调查、研究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6 条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7 条为了确保矿井地质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矿必须按照地测标准化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仪器仪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地测标准化活动。

第二章矿井地质条件分类第8 条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

分类是为了更好地反映矿井地质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要求,配备人力、物力和确定工作量,做到经济技术合理。

有助于科学概括各矿井的开采技术条件。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

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

2条、5。

3条、5.4条、5。

5条)2。

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

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

3.3条、5。

4。

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

井工煤矿地质观测实施细则

井工煤矿地质观测实施细则

井工煤矿地质观测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煤系、沉积岩与沉积岩层、煤层、地质构造的编制标准。

山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地质观测工作,适用本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DZ/T 0215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MT/T 1091 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GB/T 5751中国煤炭分类3基本规定3.1井工煤矿地质观测工作应由专业地质技术人员担任。

3.2地质技术人员要定期接受煤矿地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培训,熟知岗位职责、地测管理制度及技术措施,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地质观测操作技能。

3.3地质观测人员必须掌握矿井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熟悉观测工具定期校验、保养和使用。

3.4地质观测工作开展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作业场所支护完好,牢固可靠,确保地质观察人员有一个安全的环境。

3.5地质观测工作观测过程中需警惕来往车辆、货物及行人,如有妨碍操作,影响观测成果时,应立即停止观测。

3.6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一。

a)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b)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c)观测与描述应真实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观测内容和观测者姓名;d)观测与描述应做到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e)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卡片、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煤矿地质说明书编制细则

煤矿地质说明书编制细则

ICS73.040D09团体标准T/SXDZ009—2020煤矿地质说明书编制细则Rules for working out the geological manual report of coal mine(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20年3月20日)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山西省煤炭地质工程协会发布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基本规定 (1)4地质说明书编写基本要求 (1)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说明书编写提纲 (3)附录B(资料性附录)地质说明书表格 (5)前 言煤矿地质工作是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直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地质工作,是煤田勘查工作的继续,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

近年来,山西省各大煤炭集团在生产实践中,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煤炭地质工作体系,并且依据国家相关规程规范,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煤矿地质工作的管理文件及企业标准。

同时一些国内及省内的知名技术服务单位为了完成山西煤矿的技术服务业务与相关煤炭企业协同完成了一些技术管理成果。

为了更好地帮助省内煤炭地质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单位提升煤矿地质工作水平和技术水平,使得煤矿地质工作更有效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山西省煤炭地质工程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及专家依据山西省各大煤炭集团及相关企业有关煤矿地质工作的一些管理文件、企业标准、经验总结,按照国家团体标准的编制要求,将一些针对性强、经过多数煤矿技术人员验证有可操作性、煤矿地质工作普遍适用、工作方法可重复的一些管理文件、企业标准、经验总结,汇总编辑成为协会团体标准,便于推荐给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本标准附录A《地质说明书编写提纲》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西省煤炭地质工程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本标准参编单位:木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煤矿地质说明书编制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说明书的基本规定、编写基本要求,适用于相关编制单位在编写地质说明书时参考。

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1.《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是矿井地质技术法规,矿井地质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

2.矿井地质条件分类应在矿井投产后每隔5年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条件分类可与矿井地质报告的修编一同进行。

3.矿井地质观测(1)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按表1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并画出小柱状,标示出煤层厚度、夹矸厚度及岩性。

(2)岩浆岩区煤层观测的描述,应以能够反映煤层与岩体的实际情况为宜,观测点间距一般不大于10m,岩体变化较大处应作迎头断面图,极复杂区采用两帮加一底或顶展开图,必须把岩体、天然焦、煤的界线划分清楚。

(3)陷落柱及其它地质异常体,应观测描述其形状、大小,充填碎屑物的岩性、层位、粒度大小、磨圆程度、密实程度、含水性以及附近煤与岩层的产状要素情况。

4.矿井地质技术人员在井下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及时处理。

情况紧急时应直接向矿调度室或有关领导汇报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5.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1)资料的观测记录,要求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本在现场记录。

地质观测记录本要求用铅笔记录,不能使用圆珠笔、钢笔等。

(2)所有的井巷工程都必须有至少一帮井巷地质素描图,地质构造复杂地段,为充分展示地质构造情况,可适当绘制素描展开图。

(3)岩石巷道,一般每隔20~50m编录一个迎头断面图,地质构造复杂时加密;沿煤层掘进的巷道,为直观反映煤层产状、构造情况等,也应适当绘制一些迎头断面图。

(4)巷道素描图的比例选取,以能满足矿井生产的需要为前提,一般情况下,迎头断面图的比例应比巷道素描剖面图的比例有所放大。

(5)及时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上井后必须当天完成上表、填图,两天内整理、编绘成正式素描图,登入相应的台帐、卡片。

6.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1)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半年前委托地质测量部门提供,地质测量部门在正式设计前二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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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注:1.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m K 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煤层可采性指数m K 计算方法:n n K m '(2-1)式中:m K ——煤层可采性指数;n ——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n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100⨯=MS γ (2-2)S =(2-3)式中:γ——煤厚变异系数;1M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n ——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S ——均方差值,m 。

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 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二十一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

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第三十一条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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