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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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一、填空题1、2013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字()135号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自()年()月()日起执行。

2、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的基础上,从煤矿()开始,直到()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4、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和(),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5、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进行()次。

6、井工煤矿应根据()、()、()、()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7、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和()4种类型。

8、煤层稳定性以()和()划分,采用()和()结合的方法确定。

9、薄煤层以()为主,()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为主,()为辅。

10、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分()划分地质类型。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组织审定。

11、煤矿地质类型每()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2、矿井地质勘探按其目的不同,分为()、(、()和()等四类。

13、矿井地质勘探应遵循()先于(),()先于(),()先于()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

14、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臵应坚持(),且与()工程结合。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

15、煤矿必须备齐()、()、()和()等地质资料。

16、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内容(),每()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17、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和()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复习题.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复习题.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复习题一、填空题:1、2013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调(2013)135 号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2、(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4、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5、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 1 次。

6、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 种类型。

7、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8、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9、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 K m )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10、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11、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2、煤矿必须备齐(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地质资料。

13、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一、煤矿地质工作(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伸等煤矿各类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他地质工作,按规定执行。

二、地质报告的编制(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等煤矿各类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原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按以下规定编制:1.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编制单位应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3.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编对所编制的地质报告负责。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各类地质报告,均按规定和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三、地质报告的审定(一)地质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煤矿企业审定。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均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三)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四)《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地质报告,均按照规定审查或审定。

(五)煤矿的各类地质报告应由省政府确定的煤矿主体企业(或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准的单独保留煤矿)的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六)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各类地质报告时,应由地质水文地质、采矿和煤质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可聘请)必须从事本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评审机构评审对也应达到以上要求,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根据专家组意见或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七)评审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出具的审定意见负责。

(八)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监管煤矿的地质工作和各类地质报告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其加强地质工作或责令其熏新补充勘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序言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原则1.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坚持科学开采、合理利用、严控浪费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3.在矿山开采全过程中,对煤矿地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问题进行严密监测及控制。

4.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和推进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三、工作内容1.地质调查•对煤矿工程布局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质量和分布情况。

•对煤矿选址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选址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矿山区域地质环境调查,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参考资料。

2.工程设计•根据调查研究资料制定煤矿工程设计方案,保障煤矿工程布局科学合理。

•提供地下开采、支护、排水及通风等技术方案,保证煤矿工程运行安全顺畅。

3.安全监测•进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预警和处理。

•进行煤炭资源补采利用的地质环境监测,提供相关评估和决策支持。

4.环境保护•对煤矿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环保技术方案。

•开展矿山区域水质、大气质量、土地土壤等环境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炭资源和矿山环境安全可持续。

2.严肃认真履行地质工作职责,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3.积极参与煤炭生产和环境保护,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煤炭工作和地质工作的发展。

4.汇报工作情况,对重要技术问题和安全风险进行及时报告和有效控制处理。

五、工作效果1.煤炭资源储备量和品质得到保障,煤炭开采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2.矿山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

3.地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不断增强。

六、工作责任本规定实施后,各级地质工作机构应当积极负责、认真执行,确保煤矿地质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成果取得实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 引言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煤矿的安全开采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2. 任务和责任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是全面掌握煤层的地理分布、性质及矿层地质构造,提供煤矿生产的地质基础数据。

煤矿地质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地质人员负责,地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3. 地质调查3.1 煤矿地质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煤矿附近地质构造、地层特征、煤层分布等。

调查中应注重对地质灾害隐患的评估和预测,为煤矿的合理设计和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3.2 煤矿地质调查应使用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查资料应编制详细的报告并存档,以备后续使用。

4. 煤矿设计4.1 煤矿设计应根据煤矿地质调查结果,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的布置和采煤方式。

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煤层的地质条件和矿井的安全要求,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4.2 煤矿设计应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设计文件应包括煤矿平面布置图、剖面图、采煤工艺流程、支护方式等,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煤层探测5.1 煤层探测是指使用地下探测技术对煤层进行勘探和测量。

煤层探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煤层的分布、厚度、倾角等参数,为煤矿生产提供基础数据。

5.2 煤层探测应由专业的地质勘探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探测结果应编制成相应的地质图件和报告,并存档备查。

6. 煤层预测和评估6.1 煤层预测是指根据地质和勘探数据,对煤层的未知区域进行推理和预测。

预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煤层的分布、质量等信息,为煤矿的开采提供依据。

6.2 煤层评估是指对煤层的储量、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计算。

评估的结果对于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7. 地质灾害防治7.1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针对煤矿地质条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在煤矿生产前进行,确保煤矿的安全开采。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采用先进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技术,提高地质 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能力。
采用先进的地质建模和模拟技术,提高地质 模型的构建和模拟能力。
采用先进的地质信息管理和应用技术,提 高地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能力。
加强地质队伍建设
04
提高地质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03
建立地质人员的考
核和激励机制
02
加强地质人员的培
训和继续教育
04 定期对地质工作进行 评估和改进
演讲人
目录
01. 地质工作的重要性 02. 地质工作的内容 03. 地质工作的要求 04. 地质工作的管理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地质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地质工作可以预测和预防煤矿灾害 地质工作可以提高煤矿资源的利用率 地质工作可以降低煤矿生产成本 地质工作可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地质工作可以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灾害防治
01 地质灾害类型:如滑坡、泥石 流、崩塌等
02 地质灾害监测:建立监测网络, 实时监测地质灾害情况
03 地质灾害预警:根据监测数据, 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04 地质灾害治理:采取工程措施, 减轻或消除地质灾害影响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
采用先进的勘探、测量、测试等技术手段, 提高地质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地质工作可以预测煤 矿开采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地质灾害,提前 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地质工作可以提供准 确的地质数据,为煤 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措施提供依据。
01
02
03
04
地质勘探
01
地质勘探的 目的:了解 地下地质情 况,为煤矿 开采提供依

02
地质勘探的 方法:包括 地质测量、 地质钻探、 地质物探等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09.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地质保障,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苗耀武,************。

附件:1.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2.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3.征求意见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3年9月27日。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本规定由国家煤炭局制定,实施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

二、宗旨本规定的宗旨是保障和改善煤矿地质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促进煤矿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煤矿地质勘查、评价和开发的科学化、精细化。

三、责任1、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要负责煤矿地质勘查、评价、开采和弃矿环境保护等工作,制定煤矿地质施工技术规程,组织煤矿地质工程安全评价,开展煤矿地质调研,持续改进和提高煤矿地质开采安全技术水平。

2、地质管理部门:地质管理部门要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审批,以及煤矿地质评价、开采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煤矿地质工作1、勘查:煤矿企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煤矿地质勘查,进行煤层、井筒、瓦斯含量和煤层变形等勘查,以收集煤矿地质信息,为制定煤矿开采工艺参数奠定基础。

2、评价:煤矿企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煤矿地质评价,开展煤炭资源与矿产量评价,对煤层构造、瓦斯含量、煤层变形等情况进行评价,以及对开采技术条件和技术措施进行评价,预测及时发现煤矿隐患,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开采: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地质勘查、评价结果,制定、修改煤矿地质施工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煤矿地质施工,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地质把控,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4、矿井环境保护:煤矿企业应在煤矿开采工作中,注意水文地质环境、空气环境和土壤环境等保护,采取避免污染、减少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扩散、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保护煤矿环境,减少煤矿对环境的影响。

五、安全1、技术安全:煤矿企业应重视煤矿地质工作安全,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技术水平,按照规定的安全设施标准、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防止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煤矿地质工作安全。

2、岗位安全: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煤矿地质工作岗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和安全考核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岗位安全的管理作用,以确保煤矿地质工作的安全。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六)水文地质特征; (七)煤层顶底板、冲击地压、陷落柱、老空区、 地热和边坡稳定性等地质问题; (八)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分析; (九)采探对比分析; (十)煤矿勘探、建设和生产中新出现的地质问题。 第五十六条 综合分析成果应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 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
第五十八条 地质预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地测部门与采掘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观测 被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规律; (二)地质预报应按年报、月报等形式进行,且应 根据采掘(剥)工程的进展及时发出; (三)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 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 高地质预报质量; (四)地质预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 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 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 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第三十七条 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 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第五十四条 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含煤地层层序、沉积特征及其演化规律; (二)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层厚度、煤质变化 的原因和规律; (三)构造及其组合特征、形成机制、展布规律和 预测方法; (四)含煤地层中岩浆侵入体的特征、分布规律及 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五)瓦斯(或二氧化碳)赋存规律;
第十五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煤 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 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 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六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 (二)矿区构造纲要图; (三)矿区地形地质图; (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DOC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DOC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最新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最新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最新(总56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地质观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资料编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综合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地质预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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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K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m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煤层可采性指数m K 计算方法:n n K m '= (2-1)式中:m K ——煤层可采性指数;n ——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n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100⨯=MS γ (2-2) S = (2-3)式中:γ——煤厚变异系数;1M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n ——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S ——均方差值,m 。

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 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二十一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

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第三十一条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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