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第三职工医院增加医疗机构名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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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第三职工医院增加医疗机构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5.27
•【字号】内卫医字[2010]421号
•【施行日期】2010.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第三职工医
院增加医疗机构名称的批复
(内卫医字〔2010〕421号)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增设第二名称的请示》(包卫发〔2010〕52号)收悉。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厅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卫生部《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了现场审核。

根据现场审核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第三职工医院增挂包头钢铁集团公司妇产医院名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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