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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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作者:杨盛承发布时间: 2009-12-04 09:57:52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对财产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

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问题日益突出,当然,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人试从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对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特征及范围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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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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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浅议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浅议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议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认定及其处理原则作者:陈永仓学校:平顶山电大年级:2007春学号:071120120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年月日浅议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认定及其处理原则陈永仓2008年11月内容提要: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这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本文分析了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

关健词: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这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对离婚时不易分割的股权等期待利益如何处理;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利益如何处理等等。

面对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夫妻财产内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增多。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

因此,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那么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

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离婚诉讼财产争议一直围绕着是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婚姻财产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办理婚姻法律实务的律师,应该熟练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标准,以便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他人的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列。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只要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11.03•【文号】法发[1993]32号•【施行日期】1993.11.0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财产分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

财产分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

财产分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财产分割是指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的行为。

为了确保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夫妻双方可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角度,探讨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依法达成的协议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是离婚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用于证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来说,法院会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来确定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为使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下几点需予以注意:1. 协议的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应当由夫妻双方以自愿的方式进行签署。

签署时应注意书写清晰,无涂改或遗漏。

双方应当详细阅读并理解协议的内容,确保协议真实、准确地反映双方的意愿。

2. 公证的重要性:为增强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据力,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协议后进行公证。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双方的意愿。

公证书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可的有力证据。

3. 法律约束力: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证明和证据作用。

以下是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的相关事项:1. 协议的要求:财产分割协议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其证明和证据的有效性。

协议应当明确夫妻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财产分割比例等关键信息。

同时,协议应当详细列明要分割的财产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相关内容。

2. 证明和证据的方式:为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的存在和内容,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公证书:公证书是最常见的证明方式之一。

可以在签署协议后,将协议向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真实、准确地被记录下来,并获得公证书作为证据保存。

论离婚案件之共同财产分割

论离婚案件之共同财产分割

近年来 , 我国离婚率总体上呈现 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法院受理 的 离婚案件 也越来越多 。离婚案件的争议主要涉及夫妻感情 是否确 已 破裂、 子女抚养以及 财产 分割等问题 , 其中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 的关键 , 是离婚诉讼 中双方当事人 争议最多、 复杂度最大的部分, 这是
因为随着社会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社会上各种经济产物的出现, 财产 加 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 。
还 存 在 一 些缺 陷 。
《 婚姻法》 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意思
是 : , 或妻 在 处理 夫 妻 共 同财 产 上 的 权利 是 平 等 的 , 何 一 方均 有 一 夫 任
权决 定: 夫或妻非因 日常生活 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 决 二, 定, 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 同 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 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意 《
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但在实 际实施 中遇到不 夫妻共同财产 , 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根据生产、 生活 的实际需要和 导致离婚的, 财产的来源等情况 , 具体处理时也可 以有所差 别。 若夫妻一方在离婚 时有过错的话, 在分割共同财产 时, 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给无
过 错 方 多分 几 成财 产 。
第一, 平等分割 原则 的不足 。在过分强调平等时, 往往 忽略了弱 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第二, 适当照顾 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的缺憾。 虽然婚姻法强调在
见》 也规定 了, 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 但这项原则实际操作有
照《 婚姻法》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 分清个人财产、 夫妻 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 权 益, 照顾无过错方 , 尊重 当事人意愿,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 合情 合理地予 以解 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释义】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一、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划界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024版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2024版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概述•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目录•个人财产认定与保护•债权债务处理及责任承担•子女抚养权、探视权及费用承担•争议解决途径与法律救济措施01离婚后财产分割概述定义与背景离婚后财产分割定义指夫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离婚后财产分割背景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因素。

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性别差异而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教育得到保障。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性质、价值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确保分割后的财产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生活。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协商结果,避免强制性和不公正的裁决。

0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

工资、奖金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带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协议分割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分割。

法律离婚案件分财产(3篇)

法律离婚案件分财产(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案件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离婚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案件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

二、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是针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操作指南,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范围、原则、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原则1.公平原则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确保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享有公平待遇。

2.照顾子女原则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确保子女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补偿。

4.照顾生活困难原则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生活困难方的利益,对生活困难方给予适当帮助。

四、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范围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3)房屋、车辆等不动产;(4)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5)其他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个人财产主要包括:(1)婚前财产;(2)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个人财产。

五、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程序1.财产申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

2.财产调查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报,对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案例财产权(3篇)

法律案例财产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与李四(女,32岁)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

该房产登记在张三名下,但双方均认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张三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李四则留在本地照顾家庭。

由于两地分居,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应归其所有,理由如下:1. 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且购房款主要是其婚前个人积蓄;2. 李四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贡献较小,仅负责家庭日常开销;3. 房产所在城市房价上涨,若归李四所有,其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李四则主张,房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1. 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李四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对房产的贡献不可忽视;3. 房产所在城市房价上涨,若归张三所有,其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张三名下,但双方均认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 购房款主要是张三婚前个人积蓄,但李四在婚姻期间也承担了部分家庭开销;3. 李四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负担了较多的责任,包括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本案中,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应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家庭责任。

张三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购房的主要经济责任,而李四则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

但房产的价值已大幅上涨,若完全归张三所有,李四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法院决定对房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 房产归张三所有,但张三应支付李四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2. 李四放弃对房产的其他权利。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离婚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而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却也是一个常见难题。

在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在法律上,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呢?一、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具体范围在离婚案件中,“房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附带物品等。

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共同财产性质,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除非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否则婚后产生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涉及到以下的原则:1.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找到的物品以及没有分明的物品都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2.家庭生活和婚姻维持的原则在判定财产平等的基础上,法院会考虑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婚姻的历史背景,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生活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3.平等协商原则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分割财产,由法院依法确认是否合法有效。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将共同决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

在夫妻离婚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会进行分割,除非在婚姻关系中这些财产被用于共同财产增值或共同生活开支。

1.协商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协商并达成分居协议书,包含房产、财产、子女抚养和探视、分居时间等内容。

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中规定分割方式和比例,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协议书应该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到司法所的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婚姻中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常见法律术语解析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常见法律术语解析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常见法律术语解析离婚案件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民事案件,涉及许多法律术语。

了解这些法律术语对于参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律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析一些常见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处理离婚案件。

1.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它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在离婚时要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当依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2. 子女抚养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子女抚养涉及到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等相关问题。

监护权是指子女居住和生活的权利,抚养费是指非监护方应当支付给监护方用于子女教育和生活费用的费用。

3. 民事诉讼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民事诉讼是指以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和法律关系为纠纷对象的诉讼。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和解决相关问题。

4. 财产证明财产证明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需要提供有关财产的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汽车购买发票等。

财产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有助于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确定。

5. 调解调解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帮助夫妻双方解决离婚争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以和解协议的形式结束离婚案件,避免进一步的诉讼。

6. 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的处理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应诉、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当事人和法院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 判决判决是指离婚案件最终由法院作出的裁决决定。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决定、子女抚养决定等。

8. 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寻求再审。

离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离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2019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

二、案情分析1. 婚前婚后财产认定甲在婚前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其名下。

婚后,乙用自己工资支付了部分贷款。

在离婚诉讼中,甲主张该房产为婚前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乙则认为,婚后支付的贷款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支付的贷款部分虽为婚后支付,但与甲的婚前财产已经混同,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与乙的儿子尚未成年,双方均希望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甲主张自己工作稳定,有条件承担抚养责任,而乙则认为甲工作繁忙,难以照顾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均具有抚养儿子的能力,但考虑到甲工作稳定,经济条件较好,最终判决儿子由甲抚养。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甲与乙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部分存款。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甲主张按照各自贡献分割财产,而乙认为应按照市场价值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较为均衡,遂判决按照各自一半的比例分割房产、汽车及存款。

三、和解过程1. 调解阶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

法院考虑到双方均有和解意愿,遂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仍存在争议。

2. 和解协议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甲与乙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和解。

双方约定,儿子由甲抚养,乙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同时,双方同意按照法院判决的比例分割房产、汽车及存款。

3. 和解后的后续处理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甲与乙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和解协议内容合法,遂批准撤回离婚诉讼。

此后,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婚姻关系得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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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钱开煜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新婚姻法为夫妻财产制赋予了新的内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发生了变化;随着就业途径、经营方式和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多样化,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途径多样化,表现形态多样化,家庭财产的数量也有不断增大的趋势,这些给认定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提出了新的课题;夫妻共有财产所涉及和法律关系复杂化,有的债权与债务交织,有的小家庭的财产与大家庭的财产混合,有的家庭财产还涉及双方所在单位的利益,这些使认定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面临的局面比较复杂;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观念和价值追求的变化,现在的离婚案件调解工作比较难做,双方在财产认定和分割问题上往往是寸利必得,寸步不让,处理不好就可能引起上访告状甚至其他更为严重的事端,面对这样的局面离婚案件中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精神,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更新观念,适应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化修改后的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俱财产的具体范围。

根据以上的规定,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的来源,看是婚前带来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后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继承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将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三是看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四是看财产是为一方生活中所专用。

以此来确定财产是夫妻俱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弄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正确认定某一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财产,新婚姻法规定有婚后所得共同制、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

我们理解,在以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中,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关系而言,法定财产制是基础,约定财产制是补充,在认定一项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时,只有在有约定时才以约定为判断的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就按法法定。

在法定财产制中,就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两种制度的关系而言,我们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基础,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是补充。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在判断某一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一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三)根据财产的来源,取得财产的原因、时间、财产的使用性能、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定关系等来判断某一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财产的来源看,凡是婚后工资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从取得财产的时间看,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继承事件在婚前发生,婚后取得遗产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这梓的财产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梓的财产实际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只不过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产权手续;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但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偿还的,这梓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对这项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到夫妻双方誰对这项财产的取得做出的贡献更大,做出贡献大的,可以分较多的份额。

从财产的使用性能看,凡专属于一方生活专用的财产均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贵重的金银首饰,属于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价值较小,或者是别人赠送,或者是婚后一方赠予对方的,这样的金银首饰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用婚后所得购置的电脑、专业书籍,后为一方所专用,但如果该部分财产价值较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份额较重的,也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

从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关系看,凡基于一方的人格和身份而获得的财产,一般应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复员军人的置业安置费、医药补助费等,都是与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关,是基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有些地方出现的买断工龄款,即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后离开工作岗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这种买断工龄的现象不是普遍存在,但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这种款项一般也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人损害赔偿金也与特定的人格和身份相联系,是为了救济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损失而给予的赔偿。

但是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人身受到伤害之后,往往是受害者先用家庭共有财产,甚至向亲朋好友借款先行治疗,有时治疗要花很多费用,甚至是倾尽家财,自己支出费用之后才能获得赔偿,赔偿的又只是实际损失,这一笔赔偿款如果全部归受害者个人所有,家庭因先行支出医疗费等费用所受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弥补。

因此,在实践中,对这块费用要灵活处理,家庭先行支出费用,应先从这一块财产中扣除,剩余的费用才为受害者的个人财产。

(四)用证据印证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法查证相结合的方法认定是否存在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一方主张有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则予以否认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按照誰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主张有相应财产的一方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不能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事实上,确有一些当事人,从情理上分析,很可能对配偶隐瞒收入和财产。

但隐瞒了多少,财产在什么地方,确实没有证据加以证实,也难以调查,这是法律的无奈。

以此情况下,只能按法律真实的原则不认定案情。

二、准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妥善分割夫妻共在财产(一)坚持在法定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原则的指导之下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在坚持男女平行等原则的前提下,做到照顾妇女的合权益,保护子女的正当利益,照顾无过错者的利益。

(二)坚持物尽其用,本着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原则指导下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营能力和对物使用能力,对物的需求和需要的一方,企业、责任田、承包经营项目一般应当经有经营能力的一方继续管理经营,由其给对方相应价值的经济补偿,汽车、农用机械、电脑等一般也应分给有使用能力的一方,由其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要方便生活,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矛盾,平息纠纷本着此目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不仅要注意解决双方目前的矛盾,还要着眼于方便双方今后的生活,避免双方以后产生新的矛盾。

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尽量一次分清,双方没有共同合作的思想基础,尽量不判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经营,尤其是判同一套房子分室居住,更要谨慎采用。

(四)要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与判决离婚帮助,离婚补偿有机结合从法律规定来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判决离婚帮助、离婚补偿不是同一范畴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时,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帮助、补偿结合起来,可以起到利益平衡、解决矛盾、实现实质公平的效果。

如有的男方在外经营,因夫妻关系不和,经营所得往往不告知配偶,配偶也难经掌握和控制。

而实际可供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又较少,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判决男方对女方进行离婚帮助,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男方可能隐瞒收入而使女方丧失的婚姻利益,在男方的婚前财产房屋尚在,女方的嫁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殆尽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判决男方对女方进行离婚帮助,对女方嫁资被消耗而又不能分割房产也能起到利益平衡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能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判决离婚帮助和补偿妥当结合起来,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

三、几种特别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家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离婚是应予以合理分割,我们掌握的分割方法是:1、离婚后户口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迁出,人也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双方都要求承包土地的,一般对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让双方分别耕种,具体对土地进行分割时,首先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从有利生产、方便耕种,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价值,也有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和纠纷的原则,对土地分割问题做出判决。

2、离婚后女方虽然回娘家暂住,但女方在娘家已无责任田,不耕种原在婆家分得的责任田将无田耕种、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女方以要求耕种其应得的责任份额的,这种情况下,也要对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划分出女方应得的份额,让女方耕种。

3、离婚后一方不愿意继续耕种责任田,或离婚后一方已迁往别处居住,距离较远,再耕种其承包的责任田实属不便,或没有能力承包经营的,这种情况下,应把土地全部交由一方承包经营,另外一方应得的土地承包收益,由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便于解决矛盾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决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时,可以对土地收益进行作价,判决用货币进行补偿,也可以判决每个收获季节由耕种土地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粮食或其他实物,直到这一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满。

(二)离婚时涉及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投资经营开办的企业,不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也不涉及其他的第三人。

这样的企业在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如下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1)企业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由一方先例,给另一方相应份额的补偿,通常情况下是对企业的全部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由实际享有企业产权的一方按评估值的一半给对方进行补偿。

(2)在双方都要求经营企业,而且双方也同意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对企业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划分各自应得的财产份额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应得的份额都不从企业中抽出,而是作为各自的出资留存于企业,双方作为合伙人对企业进行共同经营。

(3)在双方不同意共同经营,以不同意折价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把企业判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作为其投资留存于企业,其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应得的留存于企业的资产份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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