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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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 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的归属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女, 现已快成年。2007年,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拆迁后得到两套安置房,登记在 张军名下。2010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2011 年8月,刘敏向宁波市江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产,是 婚后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半分割。
王女士的前夫张先生则认为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王女 士撤销相关约定。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男方王某与女方郑某于1990年登记 结婚,2006年出资购买了一套212平米的 别墅,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09年起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1年, 郑某持房产证和伪造的王某授权委托书, 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通过 中介公司以345万元卖给了项某,并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到房地产登记 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郑某带一名男 子冒充其丈夫王某,受让人项某顺利取 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付清全部购房 款。之后王某在得知该事实后遂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转让行 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人民法Biblioteka Baidu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 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撤销
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购买房产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 10月,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所购 的房屋在登记结婚后,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011年8月,石某以双方 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依法分割 该房产。而胡某认为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双 方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撤 销赠与,主张该房产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石某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
陆某与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陆某在 未征得华某同意的情形下,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上代签 了华某的名字,并将该房屋的契证交付给毛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毛某与陆某为营业税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随后,华某发现房屋被出 售,拒绝追认合同效力。毛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华某根据合同约 定交付房屋。
扩展 房产加名后离婚,要求撤销赠与不予支持
男方汪某与女方张某于 2003年登记结婚。在婚前,由 男方父母出资为汪某购买了一套 房产,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1年10月女方提出要在房产 证上加名,男方同意并办理了产 权登记手续。但没过一年,女方 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男方提出撤销赠与的一半产权, 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一方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 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 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归属
女方李某和男方张某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在北京买了一 套经济适用房,总价款37万元。因户口限制,产权只能登记在有北京户 口的男方张某名下,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买房的首付款由张某母亲出 资17.5万元,其余房款张某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还款资金为张某的 工资。2011年8月,李某向北京市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李某和张某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首付款系张某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 记在张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法院于2011年12月判决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 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 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可否撤销
2002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2013年10月双方 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并明确约定“双方平均分割所有 的房产,其中归王女士份额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双方办理了离婚登 记手续,后王女士起诉要求撤销上述约定。
王女士称由于当时考虑不周,存 在重大误解,且按照法律规定赠予房 产在过户之前均可行使撤销权,故要 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予儿子房 产的相关约定。
婚姻家庭热点法律问题
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省婚姻与家庭业务委员会主任 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分会副会长
家庭财产问题 家庭债务问题 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财产问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的归属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可否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可否撤销
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的归属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女, 现已快成年。2007年,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拆迁后得到两套安置房,登记在 张军名下。2010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2011 年8月,刘敏向宁波市江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产,是 婚后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半分割。
王女士的前夫张先生则认为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王女 士撤销相关约定。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男方王某与女方郑某于1990年登记 结婚,2006年出资购买了一套212平米的 别墅,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09年起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1年, 郑某持房产证和伪造的王某授权委托书, 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通过 中介公司以345万元卖给了项某,并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到房地产登记 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郑某带一名男 子冒充其丈夫王某,受让人项某顺利取 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付清全部购房 款。之后王某在得知该事实后遂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转让行 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人民法Biblioteka Baidu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 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撤销
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购买房产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 10月,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所购 的房屋在登记结婚后,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011年8月,石某以双方 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依法分割 该房产。而胡某认为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双 方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撤 销赠与,主张该房产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石某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
陆某与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陆某在 未征得华某同意的情形下,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上代签 了华某的名字,并将该房屋的契证交付给毛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毛某与陆某为营业税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随后,华某发现房屋被出 售,拒绝追认合同效力。毛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华某根据合同约 定交付房屋。
扩展 房产加名后离婚,要求撤销赠与不予支持
男方汪某与女方张某于 2003年登记结婚。在婚前,由 男方父母出资为汪某购买了一套 房产,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1年10月女方提出要在房产 证上加名,男方同意并办理了产 权登记手续。但没过一年,女方 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男方提出撤销赠与的一半产权, 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一方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 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 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归属
女方李某和男方张某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在北京买了一 套经济适用房,总价款37万元。因户口限制,产权只能登记在有北京户 口的男方张某名下,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买房的首付款由张某母亲出 资17.5万元,其余房款张某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还款资金为张某的 工资。2011年8月,李某向北京市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李某和张某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首付款系张某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 记在张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法院于2011年12月判决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 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 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可否撤销
2002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2013年10月双方 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并明确约定“双方平均分割所有 的房产,其中归王女士份额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双方办理了离婚登 记手续,后王女士起诉要求撤销上述约定。
王女士称由于当时考虑不周,存 在重大误解,且按照法律规定赠予房 产在过户之前均可行使撤销权,故要 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予儿子房 产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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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问题 家庭债务问题 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财产问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的归属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可否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可否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