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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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 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的归属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女, 现已快成年。2007年,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拆迁后得到两套安置房,登记在 张军名下。2010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2011 年8月,刘敏向宁波市江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产,是 婚后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半分割。
王女士的前夫张先生则认为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王女 士撤销相关约定。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男方王某与女方郑某于1990年登记 结婚,2006年出资购买了一套212平米的 别墅,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09年起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1年, 郑某持房产证和伪造的王某授权委托书, 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通过 中介公司以345万元卖给了项某,并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到房地产登记 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郑某带一名男 子冒充其丈夫王某,受让人项某顺利取 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付清全部购房 款。之后王某在得知该事实后遂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转让行 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人民法Biblioteka Baidu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 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撤销
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购买房产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 10月,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所购 的房屋在登记结婚后,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011年8月,石某以双方 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依法分割 该房产。而胡某认为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双 方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撤 销赠与,主张该房产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石某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
陆某与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陆某在 未征得华某同意的情形下,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上代签 了华某的名字,并将该房屋的契证交付给毛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毛某与陆某为营业税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随后,华某发现房屋被出 售,拒绝追认合同效力。毛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华某根据合同约 定交付房屋。
扩展 房产加名后离婚,要求撤销赠与不予支持
男方汪某与女方张某于 2003年登记结婚。在婚前,由 男方父母出资为汪某购买了一套 房产,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1年10月女方提出要在房产 证上加名,男方同意并办理了产 权登记手续。但没过一年,女方 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男方提出撤销赠与的一半产权, 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一方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 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 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归属
女方李某和男方张某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在北京买了一 套经济适用房,总价款37万元。因户口限制,产权只能登记在有北京户 口的男方张某名下,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买房的首付款由张某母亲出 资17.5万元,其余房款张某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还款资金为张某的 工资。2011年8月,李某向北京市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李某和张某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首付款系张某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 记在张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法院于2011年12月判决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 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 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可否撤销
2002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2013年10月双方 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并明确约定“双方平均分割所有 的房产,其中归王女士份额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双方办理了离婚登 记手续,后王女士起诉要求撤销上述约定。
王女士称由于当时考虑不周,存 在重大误解,且按照法律规定赠予房 产在过户之前均可行使撤销权,故要 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予儿子房 产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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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省婚姻与家庭业务委员会主任 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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