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e16a2d55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0.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尊敬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了规范及统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分类,根据《上证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特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现将指南内容公告如下:一、公告类别的划分原则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划分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三大类别。
2.定期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期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经常性信息的公告。
3.临时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因公司发生特定事件而需要及时披露的公告,如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大额融资等。
4.其他类公告,指不属于定期报告类和临时报告类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类别的具体内容1.定期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快报等。
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等内容。
2.临时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股权激励公告、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公告等。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和及时性的信息更新。
3.其他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等。
主要涉及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东权益等内容。
三、公告登记要求及程序1.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告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分类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并在证监会官方指定的披露平台进行登记。
2.公司应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核后再进行登记。
3.在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程序中,应对公告所属类别进行清晰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登记表格,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告登记的监督和检查1.证监会及上交所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信息披露公告类别选择
![信息披露公告类别选择](https://img.taocdn.com/s3/m/f9e12e1702020740be1e9bdf.png)
2016年1月20日
目录
一、正确选择公告类别的必要性
二、公告类别的选择原则
三、公告类别选择常见问题解答 四、公告类别选择典型错误案例分析 五、年报披露公告类别选择提示
一、正确选择公告类别的必要性
公告类别的设置及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公告类别总体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体系确定,同时兼顾了公告 类别的使用频率 三级目录: 一级目录:公告类别体系的框架,主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体系确定,是 上市公司准确定位公告类别的关键,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拟披露事项的大类进行 公告类别的查找 二级目录:按照每一应披露事项的发生、进展和结束的先后顺序设置,同时又
典型错误案例(二)
C 公司 4 月 1 日上传了年度报告,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意见为“无法发表意
见”,但公司在后续业务中录入为“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且漏选“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类别,公告直通披露。 错误及影响: 1、公司因后续业务录入错误,导致系统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失效。2、公司 漏选“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类别,该公告予以直通,公司股票简称与股票交 易状态未能发生变化。 TIPS: 年度报告中对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准确填报后续业务数 据,选择相应公告类别。一旦发现后续业务填写错误,公司应及时告知交易所, 并修改相关数据。
典型错误案例(三)
D公司于11月21日上传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选择的公告
类型为“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错误及影响: 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类型,该类公告需 进行业务参数录入。
TIPS: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类型类别需在业务系统中录入股 东大会类型、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等参数,以判断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该例中,错选公告类别导致上述工作未进行,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0051d1a0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bb.png)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是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所制定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格式和内容。
该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
2. 具体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介绍、财务资料、经营业绩、监管事项、股份变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需要注意披露时效性和适当性。
3. 披露方式:可以采用公告、报告、通知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要求在特定媒体或机构上进行公告。
4. 披露格式:指引中还详细说明了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包括文字的字体、大小、行距、页边距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表格、图片等材料的处理方法。
5. 监管要求: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并要对披露的内容承担责任。
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遵守信息披露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 1 -。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https://img.taocdn.com/s3/m/b93860cdcaaedd3382c4d36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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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895805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55.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信息披露公告类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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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外提供担保
4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慎用兜底类别
TIPS: 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上市公司 才可以选择公告类别“411501 其它公告”。
例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前发出提示性公告,提示具备资格的
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相关事项,这时公司应选择哪个公告类别? 答:在目前的公告体系中对该类事项并没有十分匹配的公告类别,因此一些公司选择 了“411501其他公告”的公告类别,根据慎用兜底类别的原则,建议公司可选择与 拟披露事项相近的公告类别,如“130105拟变更董事、监事”。
常见问题(六)
公司增资一家公司,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工商登记事项已经完成,公 司选择“273111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是否适合? 答:不适合,“273111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公告类别仅 适用于股份公司本身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的变更,公司上述事项 可以选择“072501交易的进展公告”的公告类别。
典型错误案例(二)
C 公司 4 月 1 日上传了年度报告,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意见为“无法发表意
见”,但公司在后续业务中录入为“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且漏选“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类别,公告直通披露。 错误及影响: 1、公司因后续业务录入错误,导致系统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失效。2、公司 漏选“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类别,该公告予以直通,公司股票简称与股票交 易状态未能发生变化。 TIPS: 年度报告中对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准确填报后续业务数 据,选择相应公告类别。一旦发现后续业务填写错误,公司应及时告知交易所, 并修改相关数据。
三、公告类别选择常见问题解答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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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2013年8月15日修订)为帮助上市公司正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说明。
一、公告类别的设置1、本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总体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章节,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一应披露事项的发生、进展和结束的先后顺序设置。
2、本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设置为两级,分别为“一级公告类别”和“二级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类别选择时,直接选择相应的二级公告序号和二级公告类别即可。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目前本所共设置了35个“一级公告类别”和377个“二级公告类别”,具体公告类别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
本所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实际需求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公告类别索引。
二、公告类别的选择原则1、一一对应上市公司在选择公告类别时应遵循“一一对应”的原则,即每一项应披露事项应选择一个与之对应的公告类别。
举例说明:例如,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同时决定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0201 董事会决议”,同时还应单独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0301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2、当董事会审议二项以上议案时,凡所审议案有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且该议案所涉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均须另行单独公告;若所审议案中某议案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则仍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该议案所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举例说明:(1)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两项议案:A.审议购买一项资产(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B.审议提供反但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公司应披露三个公告,分别是:0201 董事会决议、 0401 购买资产,0604 提供反担保。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https://img.taocdn.com/s3/m/4727981f482fb4daa58d4bbc.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和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6.01.21【实施日期】2016.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和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类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重要基础。
为帮助上市公司进一步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设置的目的、一般原则和登记公告类别的基本要求,以便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防范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操作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2013年8月15日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以下简称“《索引表》”)。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指南》主要内容《指南》设3节,分别是“公告类别的设置”、“公告类别的登记”和“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
其中,“公告类别的设置”和“公告类别的登记”两节主要概括了公告类别设置与登记的基本原则;“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归纳了46个选择公告类别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索引表》主要修订内容根据业务变化和实践需要,本所对现有公告类别进行适当调整,新增公告类别21个,取消公告类别5个,修改一级公告类别1个、二级公告类别8个,将34个公告类别合并为13个。
经过调整,《索引表》现设一级公告类别36个,二级公告类别412个。
《指南》和修订后的《索引表》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文本可至本所网站(http://)查询。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经办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公告类别登记指南附件2:公告类别索引表附件3:公告类别调整情况对照表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目录第一节公告类别的设置第二节公告类别的登记第三节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一、一般要求1、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电子化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2、公告类别登记不当可能产生什么业务操作风险?3、公告类别与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有何关系?首次登记并提交公告后,再修改公告类别能否改变后续审核模式?4、上市公司如何选择公告类别?5、上市公司如何提交停复牌申请?6、 A股上市公司发行H股或其他境外市场股份,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如何选择公告类别?二、01 定期报告7、披露定期报告时,与定期报告同时提交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专项意见、社会责任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报告必须选择相应的公告类别单独披露吗?三、03 股东大会8、为什么股东大会通知不能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具体有何风险?9、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的补充更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311股东大会补充更正”类别?10、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披露事项无对应公告类别的,应选择什么公告类别?四、04 应当披露的交易11、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对应的二级公告类别,同时也是关联交易的,如何选择公告类别12、购买理财产品选择类别“403对外投资”还是“404委托理财”?13、如何把握类别“406提供财务资助/407接受财务资助”的应用范围?14、类别“405委托贷款”的应用情形是什么?接受委托贷款如何选择公告类别?15、类别“419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应用范围是什么?16、类别“421新建项目”与“403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7、类别“0422 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五、05 关联交易18、类别“0501日常关联交易”是否仅指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19、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信息披露总是选择“0501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吗?六、06 对外担保20、选择类别“601年度担保预计”的担保事项披露需具备什么条件?该类别与“60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03其他对外担保”有何关系?21、“606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类别适用于哪些情形?七、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22、如何正确应用类别“807其他类型业绩预告” ?八、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3、类别“903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4、类别“999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一般有哪些应用情形?九、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25、类别“1003其他股价异常”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十、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26、类别“1105 其它股本变动” 是否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其适用情形有哪些?十一、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27、类别“1201持股5%以上的股东累计减持1%的股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28、选择类别“1222股东增持计划”、“1223股东增持进展”、“1224股东增持计划完成”时需如何填写数据采集项?29、什么情形下选择“1299其他股权变动”类别?十二、14 股权型再融资30、类别“1404 再融资预案的补充”和“1405 再融资预案的修改”有何区别?31、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和公开增发预案都是选择类别“1402 再融资预案”吗?32、再融资相关的延期复牌公告选择“1401与再融资有关的停牌”还是“1406再融资相关进展”?十三、16 重大资产重组33、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可否选择“3301停复牌提示公告”类别?34、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相关公告类别可否选择“1605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十四、19 可转换公司债券35、选择“1909可转债赎回结果及兑付摘牌”类别,相关的“证券摘牌申请表”、“可转债转股代码摘牌申请表”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需提交?十五、20 公司债券36、“2005公司债回售结果”与“2006公司债回售申报结果”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十六、21 股权激励37、“2113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十七、24 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拍卖38、类别“24085%以上股份权利受限或解除”一般指哪些权利?十八、26 其他重大事项39、“26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机关调查”与“2614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应用有何差异?40、“2611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是否仅指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41、上市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被调查或处罚的,选择什么公告类别?42、何种情形下选择“2616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类别?十九、27公司重要基本信息变化43、“204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和“2702变更证券简称”类别有何区别?44、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修订内容是否必须选择类别“2707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单独进行公告?二十、29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45、选择“2906终止上市公告”类别,不同情形的股票终止上市,相应的业务操作有何差异?二十一、32 中介机构报告46、“3201保荐机构报告”等类别涉及的中介机构报告或意见一般包括哪些适用情形?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的设置目的、登记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https://img.taocdn.com/s3/m/d8335230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74.png)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g∣o友于定向发行优先股完成股份初始登记的公否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注:如适用XBRL模板,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使用XBRL编制工具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在BPM报送端选择对应类别上传编制工具生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不适用XBRL模板,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41811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ce.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f2cf04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ec.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4.23•【文号】上证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自2013年7月启动以来,上市公司85%的公告已实现直通披露,直通车运行平稳,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条件更加成熟。
为落实监管转型要求,保障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效率,本所决定扩大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适用范围,将部分公告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审核类别。
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本所将14个一级公告类别中的共58个二级类别的事前审核公告调整为事后审核公告,涉及股东大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股东增减持股份、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与风险警示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管理系统将同步更新公告类别索引,上市公司使用时应当认真查询确认公告对应的审核类别。
三、上市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本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不断提高直通车信息披露效率。
四、上市公司在提交已纳入直通车范围的非公开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409)、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612)、涉及吸收合并的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717)、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公告(1910)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并保证所填写业务申请表数据信息的准确与完整,重点防范漏填、误填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已纳入直通车范围的股东或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公告(0308)时,应当确保召集人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滥用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剖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剖析](https://img.taocdn.com/s3/m/14a570dff705cc1755270991.png)
1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1.0版本)24 的交易3451112131415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2 中介机构报告规范运作 30 补充更正公告 2999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31 3101 3102 3103 3104 3105 3106 3107 3108 3109 3110 3111 3112 3199 3201 3202 3203 3204 3205 3206 3207 3208 3209 3299 与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相关的其它事项定期报告的更正临时公告的更正定期报告的补充临时公告的补充通知单更正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治理专项报告收到监管部门函件监管部门检查报告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整改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内控实施方案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管理与规范运作有关的其他事项保荐机构年度保荐报告持续督导意见股改总结报告保荐总结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专项法律意见审计报告会计师专项意见评估报告其他中介机构报告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16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3 34 停牌提示性公告仅上网披露的文件 /材料 3301 3401 3402 3403 3499 停牌提示性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 股市场公告 XBRL 实例文档其它仅上网披露的文件/材料其他披露事项参照《格式指引第二十二号》 99 其他披露事项 9901 注释: 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a699eb10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d0.png)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管理上市公司。
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以下是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一、信息披露义务1.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公司治理信息、财务信息、业绩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1.公告发布是一种主要的信息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必须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确保信息广泛传播。
2.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等渠道披露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
三、信息披露时间要求1.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信息,避免内幕信息泄露,确保投资者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
2.上市公司需按照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的规定时间进行披露,以提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四、财务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告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并且应该通过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五、业绩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年度报告,以提供投资者对公司业绩的了解。
2.上市公司需详细说明业绩变动的原因、策略和影响,避免误导投资者。
六、重大事项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披露任何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动、债务重组、重大合同签订等。
七、内幕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幕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
2.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不能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八、信息披露监管1.上交所设立了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2.上交所可以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进行惩罚,包括公开谴责、警告、限制交易等。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dd9442d880eb6294dd886c94.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2013年8月15日修订)为帮助上市公司正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说明。
一、公告类别的设置1、本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总体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章节,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一应披露事项的发生、进展和结束的先后顺序设置。
2、本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设置为两级,分别为“一级公告类别”和“二级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类别选择时,直接选择相应的二级公告序号和二级公告类别即可。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目前本所共设置了35个“一级公告类别”和377个“二级公告类别”,具体公告类别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
本所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实际需求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公告类别索引。
二、公告类别的选择原则1、一一对应上市公司在选择公告类别时应遵循“一一对应”的原则,即每一项应披露事项应选择一个与之对应的公告类别。
举例说明:例如,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同时决定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0201 董事会决议”,同时还应单独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0301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2、当董事会审议二项以上议案时,凡所审议案有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且该议案所涉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均须另行单独公告;若所审议案中某议案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则仍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该议案所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举例说明:(1)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两项议案:A.审议购买一项资产(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B.审议提供反但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公司应披露三个公告,分别是:0201 董事会决议、0401 购买资产,0604 提供反担保。
上交所 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
![上交所 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08bf2689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5.png)
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为标题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到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
本文将对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根据上交所的相关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风险,披露特定的信息。
以下是几个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概述。
1. 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为严格,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的披露。
金融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
2. 制造业制造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披露。
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关键原材料供应情况、市场竞争力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科技行业科技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前景等方面的披露。
科技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研发投入的情况、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市场前景和竞争对手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
4. 公共事业公共事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公司的运营情况、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披露。
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运营情况的关键指标、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2214398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27.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遵循指南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1. 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这是科创板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2. 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类别进行登记,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公告、监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司债券、利润分配预案、临时公告等多个类别。
不同类别的公告要求内容和形式各有不同,需要公司严格遵守,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对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来说,遵循公告类别登记指南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才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需求,同时也能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类别登记指南也为公司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准确度。
4.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深入了解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了解了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作用,以及对公司进行了指导的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应该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稳定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https://img.taocdn.com/s3/m/105ea7aa52ea551810a687e0.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注释: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可能涉及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
3.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本所咨询。
4.上市公司所签订合同金额达到《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须按照该格式指引要求编制;未达到该标准的,合同公告格式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指引酌情编制。
5.“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违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的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须按照《格式准则第25号》(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则须按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的要求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
7.“1802 前10名公众股东名册”须在审议回购预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披露。
8.类别“3207 审计报告”、“3208 会计师专项意见”、“3209 评估报告”、“3106社会责任报告”、“3108内控报告”、“3109 内控审计报告”、“3107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指将上述报告作为独立公告进行披露时才应选择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报告书的,只须以定期报告附件的形式上网披露,无需一一选择单独的公告类别以独立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32b23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ee.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7.06
•【文号】上证公告〔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7.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15〕21号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和起草了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5年7月20日前反馈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传真:************,电子邮箱:
***************.cn。
附件:
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征求意见稿)
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征求意见稿)
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征求意见稿)
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征求意见稿)
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征求意见稿)
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征求意见稿)
8、关于制订和修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https://img.taocdn.com/s3/m/a387e9ef8bd63186bcebbc68.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证发[2016]73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3号)各上市公司: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披露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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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
注释:
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可能涉及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
3.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本所咨询。
4.上市公司所签订合同金额达到《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
同公告》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须按照该格式指引要求编制;未达到该标准的,合同公告格式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指引酌情编制。
5.“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违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的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须按照《格式准则第25号》(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则须按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的要求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
7.“1802 前10名公众股东名册”须在审议回购预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披露。
8.类别“3207 审计报告”、“3208 会计师专项意见”、“3209 评估报告”、“3106 社会责任报告”、“3108内控报告”、“3109 内控审计报告”、“3107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指将上述报告作为独立公告进行披露时才应选择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报告书的,只须以定期报告附件的形式上网披露,无需一一选择单独的公告类别以独立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