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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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减少工程项目风险,保障项目各方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等。

二、保险种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临时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包括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三、保险责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负责赔偿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负责赔偿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四、保险费率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工种等因素确定。

(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确定。

(四)工程质量险:根据工程类型、施工难度等因素确定。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根据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第三者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工程质量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保险理赔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

七、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保险管理工作,确保保险责任落实到位。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投保,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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