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读——手机报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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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大陆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和阐述,探讨其内容和实践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权利保障等内容,确保了人民公正受审和刑罚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以公正、快速、高效、公开为基本原则。

公正是指审判的公正性,包括被告人的申辩权和举证权等;快速是指案件的处理要及时,不得滞后;高效是指案件的办理要效率高,程序要简化,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公开是指诉讼过程和结果应对公众透明。

三、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1. 立案立案是指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依法将案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

立案的基本要素包括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法定事实等。

2. 侦查侦查是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证据等手段来了解案件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等。

侦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搜查、鉴定、抽血等。

3.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材料、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4. 审判审判是指法院在独立审判的原则下,根据国家法律和法律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

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 执行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义务,保证被告人判决的实施和执行的公正性。

四、刑事诉讼法的意义和作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 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由自诉人承担。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 己有罪。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
执行 方法
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 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
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遇。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
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证人 保护 与补 偿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2、就法典结构来看,不尽科学。(分工负责 流水作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 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 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 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 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 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 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 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 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98条 (讯问方法(四)─不正方法之禁止)


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 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讯问之连续录音及录像)讯问被告, 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但有急 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 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像之内容不符者,除 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数据之保管方法,分别由司法院、行政院 定之。 第100条之2 (司法警察询问之准用)本章之规定, 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 第100条之3 (夜间询问之禁止及其例外)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经受询问人明示同意 者。 2. 于夜间经拘提或逮捕到场而查验其人有无错误 者。 3. 经检察官或法官许可者。 4. 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请求立即询问者,应实时为之。称夜间者, 为日出前,日没后。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24年度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版教学课件

2024年度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版教学课件

11
03
刑事诉讼程序
2024/2/3
12
立案程序
立案条件
包括有犯罪事实、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 定等。
2024/2/3
立案材料
需要提交报案、控告、举 报、自首等材料。
立案程序
包括接受材料、审查材料 、决定是否立案等步骤。
13
侦查程序
2024/2/3
侦查任务
01
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
37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历程
2024/2/3
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制 度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23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适用条件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 、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 能性以及羁押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
适用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采 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包括审批手续、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执 行等。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的特殊规 定。
2024/2/3
31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概念和意义
01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提高效率,促进社
会和谐。
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02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
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等。
2024/2/3
0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人民法院、人民 检 察 院、 看 守 所 应 当 告 知 犯 罪 嫌 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 人 约 见 值 班 律 师 提 供 便 利 。”
五、将第三十 七 条 改 为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危害国家 安 全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案 件, 在 侦 查 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 许 可 。 上 述 案 件 , 侦 查 机 关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看 守 所 。”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ZHONGHUARENMINGONGHEGUOXINGSHISUSONGFA
出版·发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 7号 (100069) 电话 /63055259 (总编室) 63057714 (发行部) 传真 /63056975 63056983 http://wwwnpcpubcom Email:mzfz@ npcpubcom 经销 /新华书店 开本 /32开 850毫米 ×1168毫米 印张 /4 字数 /73千字 版本 /2018年 10月第 1版 2018年 10月第 1次印刷 印刷 /北京天宇万达印刷有限公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8年 10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五 条:“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 意 接 受 处 罚 的 , 可 以 依 法 从 宽 处 理 。”
二、将第十 八 条 改 为 第 十 九 条,第 二 款 修 改 为: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 讼 活 动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司 法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 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

《刑事诉讼法学》课件

《刑事诉讼法学》课件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 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会妨碍侦查和审判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学》ppt课件
目录
• 刑事诉讼法概述 • 刑事诉讼程序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强制措施 • 辩护与代理 • 附带民事诉讼
01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01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和控制刑 事诉讼活动,保障人权和实现司 法公正。
02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 、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诉讼的 基本程序和制度。
05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
辩护律师的职责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 更强制措施,以及进行无罪、罪 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会 见犯罪嫌疑人,不得被监听。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
拘留
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 接受讯问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适用条件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防止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逃匿、毁弃证据或 者继续犯罪等情形下,可以采取
拘留措施。
拘留的程序
拘留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侦查人员实施 ,一般应当填写拘留证,并交由

我国新刑诉法实施后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我国新刑诉法实施后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上)主要内容:一、完善证据制度二、完善强制措施三、完善辩护制度四、完善侦查措施五、完善审判程序六、完善刑罚执行程序七、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八、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九、增加刑事和解十、增加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十一、增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一、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的原因。

(一)明确举证责任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完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VIP专享】《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VIP专享】《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请在全面掌握刑诉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以所给出的名词解释和主要知识点作为复习参考。

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当事人3、辩护人4、诉讼代理人5、立案管辖6、审判管辖7、监视居住8、物证9、书证10、证人证言11、原始证据12、直接证据13、意见证据规则14、自白任意性规则15、两审终审制16、第二审程序17、上诉不加刑原则18、执行19、技术侦查20、举证责任二、知识点1、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如何确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2、人民法院的诉讼职能有哪些?3、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如何理解“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项原则?4、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5、陪审员审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刑诉法第15条。

符合这些法定情形的,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如何处理?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范围?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9、人民法院在确定级别管辖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P12110、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1、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回避理由包括哪些情形?有权决定是否回避的主体或组织有哪些?12、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每个诉讼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什么时候?13、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内容?)14、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15、在庭审中,当事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两种情形的不同处理)16、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何区别?17、拘传适用的对象?18、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9、何谓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期限如何规定?20、拘留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各是多长?21、逮捕的条件是什么?22、批捕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2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的内容?(理解)24、刑诉法关于审理期间的计算有哪些特殊规定?(重新计算的?不计入期限?)25、如何适用留置送达措施?26、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哪些?27、证人的条件有哪些?28、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有哪几种?29、证明对象的内容?哪些事项属于免证事实?(运用)30、何谓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31、刑事证据规则有哪些?这些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了解,运用)32、侦查阶段询问证人的程序如何规定?33、人身检查的要点?34、补充侦查的种类有哪些?法律对补充侦查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35、我国起诉制度的特点是什么?36、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初步审查内容有哪些?37、审查起诉的方法有哪些?38、提起公诉的条件什么?如何理解?39、法定不起诉条件?(概念)40、刑诉法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是怎么规定的?(被害人的权利?)41、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有哪些?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可以和解?哪些案件可以反诉?42、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有哪些?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如何处理?43、公诉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请注意时间的规定。

2023年刑诉法讲义

2023年刑诉法讲义

2023年刑诉法讲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刑事诉讼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独立公正审判、快捷公开审理、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不受犯罪的性质、社会地位和职业等因素的限制。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不受国籍的限制。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不受犯罪的时间的限制。

第二章诉讼主体第七条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八条公诉机关是依法行使追究刑事责任权力的机关。

公诉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辩护人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权利,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第十条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参与诉讼、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

第十一条证人是法庭上提供证言的人。

证人有权拒绝提供与自己或者亲属有关的事实,但是不能对案件的真相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二条鉴定人是法庭上提供鉴定意见的专家。

鉴定人必须独立、客观、准确地提供鉴定结论。

第三章诉讼程序第十三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第十四条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和取证的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起诉意见的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起诉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审判阶段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阶段。

在审判阶段,法院必须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第十七条执行阶段是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的阶段。

在执行阶段,法院必须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执行的合法性。

第四章证据规则第十八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新刑诉法看点

新刑诉法看点

新刑诉法看点(1):“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宣示性表述 2012-3-21 10:23:35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李娜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

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被称为“小宪法”。

如何在2013年1月1日实施前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

从今天起,本版推出“新刑事诉讼法看点”系列报道,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解读这部法律。

3月14日上午,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完成了16年后的再次大修。

“尊重和保障人权”赫然写入总则,成为公众眼中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明确保障人权的规定。

“水到渠成”、“来之不易”……多位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权威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几个字写入刑诉法,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

进一步凸显了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更有力的捍卫,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有关宪法原则。

对办案执法有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觉得,刑事诉讼法“更像‘人权法’”。

他告诉记者,“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刑诉法始终的一条主线。

将其明确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就有了全面理解刑诉法的灵魂和标准。

这种看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张智辉的认同。

“这一原则明确写入刑诉法,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执法,以及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统一正确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原则。

”张智辉说。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则坦言,刑诉法的这一修订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和民警的执法素质、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刑事诉讼法完整

刑事诉讼法完整

刑诉资料08教本一班整理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的活动。

P22.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和结局起着重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P59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以外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P59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疑心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依法追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

P6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国家公诉机关的指控,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指控者的主张和证据,有效对抗控诉方,从而促使被指控者受到公正对待,进而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所有诉讼行为的总和。

P1046.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P1167.管辖:刑事诉讼管辖是诉讼管辖的一种。

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仅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或权限范围。

P748.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P819.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P9010.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诉讼法解读

刑事诉讼法解读

刑事诉讼法解读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相关规定。

一、刑事诉讼程序概述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查明刑事案件的真相而设立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是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负责进行。

在侦查阶段,法律规定了必要的调查手段和限制,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是由检察机关负责,对已经完成的侦查工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审判阶段是由法院进行的,负责对经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在审判阶段,法院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准则。

以下是几个基本原则的介绍: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了某个行为是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情节时,该行为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

2.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只有在经过合法程序并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之后,才可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3. 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合法的,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被用于定罪。

4.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庭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是保障审判公正、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三、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法律对于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保障。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
和指导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处理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起
着重要的作用,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进行解读。

一、起诉阶段
在刑事案件中,起诉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结果
和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规定:“经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犯法的,应当立即提请人民
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或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这一条款明确了
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和权利。

二、审判阶段
审理阶段是指法院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的过程。

受理刑事案件后,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收
集相关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制作证据材料的技术方法和依据基
本原则,由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的机关确定。

”这一条款明确了技术方法
的使用和确定责任的原则。

三、刑罚执行阶段
刑罚执行阶段是指法院依据判决书和刑事执行规定,对被判决人的
刑罚进行执行的过程。

学习刑事诉讼法典手抄报

学习刑事诉讼法典手抄报

学习刑事诉讼法典手抄报刑事诉讼法典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法律基础。

了解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典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抄报旨在介绍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典概述刑事诉讼法典是指我国针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典为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权威。

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典遵循一些重要原则,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审判。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至关重要:1. 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典要求刑事案件必须有法律依据,即罪行和刑罚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2. 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法院必须确保被告人的证据负担。

3. 公开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典要求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

4. 司法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典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法执纪、廉洁公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典包含了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其中,以下是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些主要内容:1. 立案阶段: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决定和案件登记等程序。

2. 侦查阶段:包括侦查活动的程序、侦查措施的运用和侦查取证等。

3. 审查起诉阶段:包括起诉标准、起诉权行使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等。

4. 审判阶段:包括审判程序、庭审活动和证据的使用等。

5. 判决阶段:包括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典的改革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改革的目标是以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为核心,进一步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结论刑事诉讼法典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础,了解和学习其基本概念和内容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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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司考报——2012刑诉法解读-----------------【万国寄语】成功的法则极为简单,但简单并不代表容易。

-----------------[本期导读]>>司考信息——刑诉法修正案正式通过自明年起施行>>司考前景——2012司考,会考查最新内容吗?>>刑诉解读——八大内容解读,轻松赢在起跑线!>>温馨提示——司考四大关键时间点!【司考信息速递】-------------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12年司法考试前景】--------------问: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司法考试会考查最新内容吗?答:2012年司法考试试题一定会考查新修订的内容。

理由如下:1、这一次修改涉及的面非常宽,而且都是事关重要的制度和程序,解决的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修改对未来的司法和律师执业的影响都非常大,如果不考,不符合司法考试试题紧密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精神;2、刑诉的修改范围很大,除了几个小的章节(平时在考试中也不重要的章节)没有修改外,其余章节均有修改,特别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侦查、一审、执行这几个往年考试的重点章节修改幅度都很大,如果这些东西都不能出题,命题老师命题都会出现困难;3、从通过到实施,立法机关给出了这九个多月的时间,目的是通过这么长时间的公示,让全社会了解这部法律、认识这部法律,进而为2013年1月1日起的实施做好足够的法治宣传和准备。

如果在这个阶段还考旧的法律文件,与此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4、另外,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犯罪嫌疑人,所以其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的保障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其与关系国计民生的民事基本法《物权法》具有类似的地位,而我们知道,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时间也在当年司法考试后,但是2007年司法考试明确给予考查,所以修订后的刑诉在2012年试题中给予考查也是很正常的。

【刑事诉讼法最新解读】--------------[内容综述]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分为“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以及“附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是:[修改内容一]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据此,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修改内容二] 关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修正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修正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修正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修改内容三] 关于强制措施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

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

修正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修正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修改内容四]关于辩护制度修正案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1.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2.完善律师会见程序。

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

据此,修正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修改内容五]关于侦查措施修正案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

1.完善侦查措施。

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2.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

[修改内容六]关于审判程序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

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1.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

修正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同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关的程序、中止审理的程序等作了补充完善。

2.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

一是,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二是,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三是,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外,修正案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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