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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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2 卷第 6 第 6 期
v 12 No 6 0.6 .
绥化学院学报
Ju nlo uh aU ies y o ra fS iu nvri t
20 年 1 月 06 2
De .0 6 c2 o
刑 事诉讼程序 中对未成 年人权 益的保护
陈兴 旺 陈娟 娟
( I 苏卅 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卅 250 ) I 1 6 0
讼法仅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为没有 聘请 律师的 未成年犯 罪嫌疑 法认为没有必要立 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 出的暂 时不予提起 …《 暂缓起诉不是 不起 诉 , 而是 附有一定 条件 人指定辩 护律师 , 并没有 规定 在侦查 阶段 为没有聘 请律 师 的 公诉的制度。 ’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指定 律师为其 “ 提供 法律 咨询、 理 申诉、 的暂时停止起诉的程序 , 代 是人 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 当起诉的 控告”“ 、申请取保候 审” 的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在对 自己的行 案件 , 着预 防 、 本 挽救 、 教育 、 化与打击 并举 的原 则 , 感 考虑到
现了起诉 便宜主义( 机会原则)有助于刑罚功 能的实现 , 而 , 从
二、 我国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完善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 在他 们犯罪后运 用 司法手 段对他们
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政策 ; 可以有效追究犯罪 、
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 暂缓起诉制度也有利 于犯 罪预防 , 利于 有 社会治安 的综合治理。

要: 国际社会和我 国国内立法 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权益保 护都提 出 了明确的要 求。然 而在 我 国的具体刑事 诉讼程序
中, 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 没有得到 充分 有效 的保护 。在刑事侦查 、 审查起诉 以及 刑事 审判过程 中对未成年人权 益的保护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摘要:目前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儿童、贫困地区儿童犯罪的增多,必须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整个社会的重视,更亟须各方合力将国家法律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少捕慎诉”的办案态度、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以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97-02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义务规定、轻责任追究。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给对未成年人保护带来新的希望,但是笔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反思,认为该法以及上述的法律规范依然存在不足。

目前,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儿童、贫困地区儿童犯罪的增多,必须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整个社会的重视,更亟须各方合力将国家法律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少捕慎诉”的办案态度、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以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立法保护的状况及不足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保护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三项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社会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个人法制观念差、家庭成长环境恶劣、社会治安环境较差等多种因素造成。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

【 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 轻罪 记 录封存制度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在第五编“ 特殊程序” 中专章规定 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作 为该编 第一章 , 新增条文就有 1 1 条, 占新增条文的 1 8 . 3 %, 极大吸收了我 国未成年人刑事 司法实践中的有益 经验 , 极 大地丰 富 了未成 年 人犯 罪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的 内容 。2 0 1 2年 底 , 《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高检规则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 释》 ( 以 下简称“ 高法解释” )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以下简称“ 公安部规定” ) 均结合新 的刑事诉 讼法加以修订和完善 , 并都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了各家办理未成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具体 程序 。两 高 司法解 释和公 安部 规定 对 于未成 年人 特殊 司法 制度 的进一 步 贯彻 落实 均 有亮点 , 但也存在很多未尽事宜和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 一) 社会 调 查主体 的 多元化 与 专业化
有学者认为新刑诉法第 2 6 8 条确立了“ 相对确定的弹性调查主体模式” , 公检法未必就是制作调查 报告的主体 , 换言之 , 他们是可以适用调查报告 的主体 , 而不是真正进行调查 的主体。可以说 , 本条文的 规定 , 并 未 明确 三机关 该如 何调查 未 成年人 的相关 信 息 。公安 部 规 定第 3 1 1 条 采 取 的是 由公 安机 关 为 主体 独 立完成 社会 调查 , 高 检规则 第 4 8 6条 第 2款 和高 法 解 释第 4 7 6条 第 2款 则 均规 定 了可 以委 托 有 关组织和机构进行。高法解释还 明确 了有关组织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 团体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一是生理变化显著,智力发育很快,精力旺盛;二是心理发育正处于由幼稚趋于成熟的过渡阶段,外部表现为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模仿欲,对外界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事事要求独立。

未成年人在这一阶段,思想比较幼稚,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易冲动,易受外界影响,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突发性。

这些导致未成年人容易忽视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因而走向犯罪道路。

但较之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往往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具有较强的可塑性。

根据这些特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的有所区别。

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法,并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这已成为大势所趋。

从实践而言,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创建于19世纪初,迄今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如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庭审制度和上诉制度等等。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中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对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的资格、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分案处理的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原则及基本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除了应当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特点,遵循如下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始终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分案处理的原则 3 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4 及时的原则 5 和缓的原则
1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 日期
3 诉讼工作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
2 案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承办
4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 讼权利
5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6 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原则和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原则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2 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 3 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7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8 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小测试
思考题
Thinking Questions

浅谈新刑诉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

浅谈新刑诉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

了我 国未 成年 人保护 的基本 法律制 度 , 为我 国未 成年人 的保护 工 成年 人 的附条件不 起诉制 度 、 规定 了未成 年人犯 罪记录封存 制度 作提供 了法 律 依据 。修 改后 的刑 诉法 对办 理未 成年 人犯 罪案件 等保 障未 成年 人 的诉讼权 利 , 显 得尤 为重要 。 新刑诉 法单设特 别 方针、 原则、 各个 诉讼 环节 的特 别程 序作 出规 定并 专 门设 立未 成 程序 专章规 定 了未 成年人 刑事案件 诉讼程 序 , 有利 于维护 未成年 年 人刑事 案件 的诉讼 程序 , 这些规定 体现 了进一 步贯彻 “ 教育 、 感 人 的权益 , 未成 年人特 别保 护这 一 目标 更加现 实化 , 具有重 大的
单粗 暴 , 父 母 的负面 影响 也会使 未成 年人 误入歧 途 , 另 一方面 学 年 人刑 事案件 时, 积 极做 好讯 问前教 育准备 工 作, 同时考 虑到未
校 的管理 存 在缺 陷和漏 洞 , 重智 轻德 现象较 为普 遍 , 法 制教育 不 成 年人 内心脆 弱敏 感 , 因此 在讯 问过程 要注 意讯 问语气 、 语 调和

出发 点来 看 , 检察 机关 做好 未成 年人刑 事诉 讼案 件工作 , 是确 刑事案 件时可 以从 未成年人 立场作 为切入 点 , 根据 该未成年 人的
保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统一 的重要途 径 , 那 么如何 做好未 成年人 心理、 生理特点, 制定详细的讯 问提纲, 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
化、 挽救” 的方 针和 教育 为主 、 惩 罚为 辅的 原则 , 为切 实保 护未 成 划 时代意 义 。
年 人 的诉讼 权利 和其 他合法 权利 , 提供 了程序 保 障 , 为违 法犯 罪 未成年 人提 供宽 松环 境和继 续发 展 的空 间。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

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

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

立法将要发生——对刑事诉讼修法增设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考察

立法将要发生——对刑事诉讼修法增设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考察

宋远升 , 东政 法大学讲师 、 华 法学博士 。
① 谢佑平 :刑事诉讼 国际准则研 究》 法律 出版社 20 年版 , 10页。 《 , 02 第 3
1 5
青 少 年 犯 罪 问题
21 第 1 0 2年 期
未成 年人 犯 罪与成 年人 犯罪 之 间存 在质 的 区别 , 大程 度上 表 现 为 主体 和 主观 恶 性 的不 同 。 成 很
未成年人刑事 诉讼 立法研究

— —
法将要来自发生 对刑事诉讼修法增设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考察
宋 远 升
【 内容摘要】 在 目 前进行的刑事诉讼修 法中, 社会事实引起 的社会 关系的变化是刑事诉讼 法修订
增设 未成年人 特 殊程 序 的 内因。在 外部 因素方 面 , 面, 则 临着“ 约 必 须践 守 ” 压 力和 动 力。在 增 设 的 条 的 未 成年 人特 殊程 序 中, 殊程序 的模 式 、 法 的方 式都 是 需要 重 点 关 注 的对 象。 当然 , 论是 模 式还 是 特 立 无
寥寥三条。对于国际上公认的、 具有普适价值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 司法原则 和制度 , 譬如 : 双重保护 原则 、 诉讼权利特别保护原则 、 分别处理原则 、 全面调查原则 、 前科封存制度 、 暂缓起诉制度 、 刑事和解制 度等 , 在刑 事诉 讼法 中并 没有 得 到体 现 。这 本 身 就 是对 我 国 “ 约必 须 践 守 ” 国际法 义 务 的悖 反 , 条 的 这 种 内在 冲突, 也是我 国修改刑事诉讼法设立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动因之一。 ( 犯 罪未成年人个体特点与刑事诉讼程序的 中突 二)
人 的身心 特 点相 适应 , 模仿 性 、 易受 暗示性 、 情景性 、 戏谑性 和 冲 动性 , 成 为未 成 年 人犯 罪 的显 著行 为 就 特征 。 而行 为人 的 辨认 与控制 能力 本身 能说 明行 为的社会 危害 性 。 此 外 , ⑧ ④ 未成 年人 即使 在某 个 时期 曾有 过 犯罪 , 持续 犯罪 的事例 极 为少 见 。对 于 较 经常 犯 罪 的少 年 而言 , 漂 流 过 程 中偶 然 的事 情 。 但 是 ⑧ 同时 , 人类行 为 无论 是诚 实 的还 是不 诚实 的 , 社会 性 的还 是反 社会 性 的 , 是人 的 自然 心 理 机 制 和生 是 都 理状 况 以及 周 围生 活环境 相互 作用 的结果 。 从 个体 角 度 而言 , 成 年人 一般 具 有 特 定 时 期 的 特定 生 ⑥ 未 理 和心理 反应 , 这种 由特 定心 理和 生理反 应激 发 的犯 罪 , 有 随年 龄成 熟 自动愈 合 的 可能 , 就 是 犯 罪 具 也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 未成 年人 犯罪 记录 进行封 存 是 国际通 行 的做法 。 《 联 合 国 岁 , 被 判处 五年 有期徒 刑 以下刑 罚的 , 应 当对 相关 犯罪记 录予 以 保护 被剥 夺 自由少年 规则》 第1 9 条 规定 : “ 释放 时 , 少年 的记录 应 封存 。 ” 这一 规定 标志着 我 国在法律 上正 式确 立起 未成年 人犯 罪 封存, 并在 适 当的 时候加 以销 毁 ” 。 。《 联 合 国少年 司法 最低 限度 记录封 存制度 , 纵观 国 内国际形势 , 这一制 度 的确立有其 必然性 。 标准 规则 》 第2 l 条第 2 款规定: “ 对 未成 年罪 犯 的档案 应严 格保 首先 , 是 世 界刑事 立法 潮流所 需 。当前 , 世界各 国几 乎无 一
二、 实施 未成年 人犯 罪记 录封存 制度 的必 要性
未 成年 人是 国家 的希望 、 民族 的未来 , 是 中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的 改过 , 甚至 会使 这些 人 因回 归社 会无 望而走 向社会 的对 立面 。
事业 的 建设 者和接 班 人 。新 修订 的刑 事诉 讼法 在第 五编特 别 程
度 。这些 规 定可 以视 为未 成年 人 前科 制度 的 消灭 。作 为这 两项 法》 , 规 定对 未成 年人 犯罪 “ 处 罚记录之 注销 ” 的制度 ” 。 0 我 国《 刑 国际 公约 的签 署 国, 我 国应逐 步完 善现 行 国 内法 律 体系 , 建 立和 法》 第1 0 0 条规 定: 依法 受过刑 事处 罚的人 在入伍 、 就业 的时候 应
完 善 与 国家承 诺 一致 的未 成年 人特 殊 保护 司法 制度 。 即便 当前 当如 实 向有 关单 位报 告 自己 曾受 过刑 事处 罚 , 不 得 隐瞒 。 但 刑法 实现未 成年 人犯罪 记录 消灭 的条件 尚未成 熟 , 但 对未成 年人 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程序

未成年人保护程序

未成年人保护程序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愈发重视。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特殊的关怀和保护。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程序。

二、未成年人保护程序的定义未成年人保护程序是指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合法手段,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怀,同时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和纠纷。

三、未成年人保护程序的主要内容1. 未成年人权益的确立未成年人保护程序首要任务是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保护程序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权益的范围和内容,如教育权、健康权、生活权等。

这有助于明确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2.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立为了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程序,通常会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该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各方力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该机构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及时处理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问题。

3. 未成年人权益诉讼程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存在纠纷时,需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未成年人保护程序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这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4. 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实施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程序中通常会设立一套完善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护制度、教育补偿、身心康复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四、未成年人保护程序的意义1.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程序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才能有效应对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2. 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发展关乎国家和社会的长远稳定与发展。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Hot summer, but still can't warm my hear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少年强则国家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从小抓起,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年更应该加强对他们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避免青少年犯错误,下面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什么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未成年的权益维护有着积极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我国过去虽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少特别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均散见在其他有关制度和程序中,缺乏系统性。

《草案》在吸收过去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规定,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针。

特别应当提到的是,《草案》除了整合现行规定以外,还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是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这两个制度的确立,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消除犯罪污点、尽快回归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相关知识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条款的内容和指导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正处于心智和道德发展的关键时期。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更注重教育、矫治和改造,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特点。

这一条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限制,并要求尽量采取少年专用的矫治方法,比如教育、劝诫、管教等,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条款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快速审理。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审理过程应尽可能简明而迅速,以避免对其心理和人身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强制要求尽快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一点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减少案件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非常重要。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尽可能减少对其社会形象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有可能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其将来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声誉,防止信息被泄露,在公开审理程序中,可以适度限制对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学校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以保护其未来发展权益。

此外,解释第192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特殊人员参与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和教育,该条款明确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特殊人员,如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工作者等的参与,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特定问题的专业意见,协助法官作出更加科学公正的判断。

总之,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罪犯,充分考虑到其心理和人身发展的特点,并强调了对其刑事责任的限制和保护措施的落实。

这一条款的指导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矫治为辅的原则,尽快审理案件并保护其隐私与形象,同时利用专业人员的参与提供科学的法律裁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个人的积极健康发展。

《刑诉程序手册》之(八):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刑诉程序手册》之(八):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刑诉程序手册》之(八):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教育好未成年人对家庭、社会、国家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今天,我们就介绍一下这个特别程序。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和审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刑法中的重要方面,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原则、教育改造措施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体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的特点,认识到他们缺乏判断力和自控力的情况下,避免过早地将其纳入刑事责任的范围。

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促进其以积极的方式参与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原则也十分重要。

刑法规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应当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以教育改造的方式引导未成年人走上正途。

对于犯罪未成年人,法庭应当给予相应的教育改造措施,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在刑事量刑上,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行为特点,采取适当的刑罚和兼顾社会保护的措施。

教育改造措施是刑法中为未成年人特别设立的一种刑罚形式。

对于犯罪未成年人,法律明确规定可根据其年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采取教育改造措施,例如收容教育、劳动教育等形式。

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教育和培训,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认识社会规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培养他们正确的行为态度和自我约束能力。

这样的措施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的保护,为他们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此外,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包括社会保障方面的措施。

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帮助那些犯罪未成年人真正融入社会并且重新开始。

社会保障政策可以包括教育机会的保障、就业机会的提供以及社会资源的倾斜。

未成年人犯罪后,如果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获得合适的工作机会,并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他们就能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他们身心发展的关怀和保障。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需要经过法院的核准才能对其进行追诉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进行改过自新。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经过法院的核准才能进行追诉。

而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也需要经过法院的核准。

这一程序的设立尊重了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认知能力,同时也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进行反思和改正错误。

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的实施,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程序下,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和矫正,避免了因过于严厉的处罚导致他们沦为社会问题人员。

同时,也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成长环境,为他们提供更为合适的教育和帮助。

然而,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涉及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过于宽容和纵容,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更加平衡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践中仍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和更为严谨的执行,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

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

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一、保护范围与定义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二、保护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2.预防与矫治相结合,教育与保护相结合;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4.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保护措施1.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2.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保障;3.建立完善的教育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学习、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4.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问题。

四、保护程序1.受理申请: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保护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2.审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保护条件;3.决定保护:经审查核实,符合保护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保护决定;4.实施保护: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5.监督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确保保护效果。

五、保护监督与处罚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3.对于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法律责任与追责1.对于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于因违反本操作规程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教育与宣传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之科学结构探略

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之科学结构探略

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之科学结构探略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之科学结构探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一个涉及到家庭,教育,司法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性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安宁和稳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特别程序的规定。

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不仅是保障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一项制度,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具体落实。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的科学结构,以期帮助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程序。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的第一步。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首先应该由公安机关接受举报、揭发或者发现后进行立案。

而对于不需要立案而直接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情况,则应当实行询问回避制度。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应及时进行立案登记、开具立案报告书等手续。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报告,并且对于不宜为未成年人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只有在立案阶段做到及时准确,才能保证后面的程序有序进行。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的重要一环。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在未成年案件中,应当依据未成年人心理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尽量做到“润物细无声”。

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以及个人隐私。

同时,依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询问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等手段进行侦查。

在侦查中,有关部门注意事项如下:1、事实认定时,应当权威准确。

2、证据收集时,应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和接受贿赂等不合法行为。

3、在侦查活动中,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尽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4、侦查活动中,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家长告知情况,以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保障。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是未成年案件特别程序的重要一步。

一般而言,审查起诉可以通过简单审查和案件报请审批两种方式实施。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关键是要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质,对相关材料、证据和检查记录等进行严格检查和审查,确保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怎样的

If you don't like others, it's hard to expect oth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怎样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法律作出了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针对各种不同的特殊情况有相应的特殊处理,一般的原则是站在未成年人的心理上来考虑的。

对于犯罪分子在法律面前都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刑事诉讼法对各种犯罪案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而其中也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形,由于他们自身思想的不成熟,相关法律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什么。

一、未成年案件起诉程序的注意事项(一)、审查起诉时,要继续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外,对应对侦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二)、对不起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到此为止。

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后继工作,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帮教工作,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要求。

(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应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

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起诉工作的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除对法律知识要精通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知识。

(四)、起诉书的内容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征及其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等加以说明。

公诉词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予以详细的论述。

二、未成年案件起诉程序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

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

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所适用的程序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

如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人代理人到场;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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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新刑诉法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同时,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读;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

这一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

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

社会调查报告还是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据。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解读:“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强制性规定,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不仅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之所以要听取律师意见,是因为律师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更了解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的事实中哪些情形对采取非羁押措施更有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并与成年人分别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减少关押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是分案处理原则的要求。

应当强调的是,分案处理原则不应仅是办案机关在采取拘留、逮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而应当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成“应当通知”,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也可以通知”含义是,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也可以通知”并不是授权性规范,而是强制性的。

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5款规定,如果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人,询问时也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应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解读;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

第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第四,在程序上,应当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但该项仅属于程序条件,并非实质要件,不影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若公安机关、被害人有异议,可以在附条件决定作出后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第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不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响,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记录,给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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