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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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为维护未成年人和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保护。

四、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

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七、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福利待遇。产假天数按照《煤矿分公司女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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