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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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模版目录一、总则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 妇女劳动的特殊保护2. 孕期和产期保护3. 哺乳期保护4. 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三、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未成年工的定义2. 未成年工的入职与离职管理3. 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4. 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与环境保护5. 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6. 未成年工的劳动纠纷处理与维权四、附则五、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一、总则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 妇女劳动的特殊保护(1)禁止雇佣孕妇和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从事危重劳动或者对胚胎和哺乳婴儿有害的劳动。

(2)妇女在月经期间应该有合理安排,避免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劳动。

2. 孕期和产期保护(1)孕期保护:孕妇在工作时间中,每天有1至2小时的休息时间,并根据需要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

(2)产期保护:孕妇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3. 哺乳期保护(1)哺乳期保护:哺乳期为6个月,享受每天2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分为4次休息,也可以灵活安排。

(2)哺乳期福利: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4. 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公司设立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妇女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为妇女员工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三、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未成年工的定义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 未成年工的入职与离职管理(1)招聘原则:未成年工应当取得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法定证件。

(2)解聘原则:未成年工可随时提出解聘,雇主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3. 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1)劳动时间: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休息休假: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当安排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4. 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与环境保护(1)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的工作场所应当安全、卫生,满足相关卫生安全规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背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各个行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也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力图营造一个公平、安全、健康、透明的雇佣环境和生活环境。

中国也不例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被写入了我国的《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女职工特殊保护女性在职场上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但是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女性在工作中也需要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以下是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规定:1.保护女工在怀孕、哺乳期、经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禁止雇主辞退或降薪女职工;2.禁止用女性工作者的婚姻状况等个人情况歧视女职工的工作机会和工资待遇等;3.鼓励女工从事柔性就业、灵活的岗位安排、提供照顾小孩和家务,母婴室等便利设施,保障女工的生育权;4.在职场上预防和打击性骚扰、性侵犯等行为,维护女工的自尊和人格尊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为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指从事劳动工作或相应劳动技能培训,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在校学生。

对于未成年人员和未成年工,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性、有害性的工作;2.未成年工的系统实行岗前培训、治安保护和工作保护措施;3.明确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等限制;4.保障未成年工享有劳动报酬,禁止雇主欺诈和恐吓未成年工;5.健全未成年工休息和休假制度,体现人性化管理。

改进和展望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或雇主对于女职工的特殊情况缺乏理解和支持,导致女性在职场上面临更多的困难和负担。

同时,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未成年工仍然受到非法用工、超时工作、工资拖欠等问题的困扰。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护措施,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支持女性、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雇主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培训和服务,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维护女性和未成年人口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期间的福利待遇是很重要的。

那么在我国,⼥职⼯和未成年⼯的劳动权益保护性规定有哪些?为了解答您的疑惑,⼩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给您做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1.⽤⼈单位应当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劳动保护。

2.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职⼯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以上和哺乳期的⼥职⼯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育⼀胎的,增加产假⼗五天。

5.哺乳不满⼀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单位应当对未成年⼯进⾏健康检查:(1)安排⼯作岗位之前;(2)⼯作满⼀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单位招⽤⼗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相信⼤家阅读之后都能对此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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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制度,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下面是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几个主要方面:
1. 工作时间限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定标准进行限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化工企业应对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严格控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休息和学习时间。

2. 休假制度:对于女职工,特别是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化工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休假机制,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

此外,未成年工也应享有相应的休假权利,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劳动保护:化工企业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加强劳动保护力度。

他们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如防护服、防护眼镜、耳塞等,以确保工作过程中对身体的伤害降到最低。

4. 健康监护:女职工特别是在怀孕期间,化工企业应对她们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她们的健康状况符合劳动要求。

对于未成年工,化工企业也应加强对他们身体健康的监护,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从事工作。

5. 教育培训:对于未成年工,化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此外,化
工企业也应加强安全教育,提升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这对于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

尊敬的领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保障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以下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化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特殊保护制度。

第二条未成年工的聘用、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化工企业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健康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条化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将未成年工与成年工区分开来,严格限制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有害和繁重劳动的工种和工作,禁止未成年工从事超时劳动。

第四条化工企业应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工的学习和休息时间,鼓励并组织未成年工进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工的安全培训,特别是防止生产事故、化工品泄漏和危险源暴露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未成年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女性员工进行妇女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她们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卫生条件,建立完善的生活设施和服务体系,保障女职工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制定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安排机制,保障女职工的休假权益,鼓励女职工参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大会,发挥其权益维护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投诉和举报机制,保障女职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在聘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知情权和劳动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对本制度的宣传,提高全员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改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特此呈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雇佣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时限制第四条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

第六条女工和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作后应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的情况,应当经过女工或未成年工本人同意,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八条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同工种、同水平的成年工保持相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与女工和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有放射性等特殊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过度劳累的工作。

第五章休假休息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假期规定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休假,确保其享受法定假期的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保证其休息质量。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现代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的工作,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 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回归原岗位或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因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室等便利条件,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劳动条件限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或者危险的工作。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应保证其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睡眠。

3.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防护装备等。

- 未成年工不得被派遣到外地工作,除非有特殊规定。

三、法律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和幸福中工作与生活。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总则为了保障和维护项目部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福建省和漳州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工会作为项目部职业健康主控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2、女职工保护措施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和提高录用条件。

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有性别歧视。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4)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6)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0目的为了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升女工和未成年人幸福感,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

业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开展女工和未成年人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安全管理部●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编制和修订本文件。

3.2 工会●依法监督各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

3.3 工厂、各部门●负责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

4.0流程4.1 总则4.1.1 公司应当加强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工和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1.2 公司应当遵守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工和未成年人。

4.2 女工保护4.2.1 月经期保健●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4.2.2 孕前保健●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III-IV 级的作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2.3 孕期保健●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 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当加班加点,妊娠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第9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学》PPT课件

第9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学》PPT课件


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发育时期,
法 学
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对于
》 保护未成年工的人格和身心健康,保障
未成年工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具有重
要的意义。
《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



法 (一)限制就业年龄
学 (二)限制上作时间的延长
》 (三)限制工作种类
(四)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五)采用各种证卡制度
学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
》 有毒有害工作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在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期间给予特殊保

(四)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定
《 1.女职工的经期特殊保护

动 法
2.女职工的孕期特殊保护

》 3.女职工的产期特殊保护
4.女职工的哺乳期特殊保护
《 劳
动 第二节

学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
《 劳
第九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的特殊保护
《 劳
动 第一节

学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

劳 动 法
广义上是指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在劳动 保护方面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保护,如男女
学 同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女工的“四期”

保护,女工禁忌从事的职业范围等。
狭义上是指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在劳动 安全卫生方面采取的不同于男子的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在我国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
动 周岁的劳动者。
法 学

2024年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二篇)

2024年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二篇)

2024年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24年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

在化工企业中,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2024年化工企业将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首先,化工企业将建立健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在聘用和招聘过程中,企业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机会,并且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同时,企业将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合理的工作时间、合理的劳动强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等。

此外,企业还将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她们的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机会。

其次,化工企业将加强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8岁的劳动者,他们需要特殊保护和关注。

化工企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条件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企业还将加强对未成年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并加强对他们的心理辅导和关爱,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2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2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生产环境和操作风险,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面临更高的安全风险和健康保护需求。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已成为迫切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三、保护原则1. 平等原则: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有与男职工和成年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 预防原则:化工企业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作中的危害和风险。

3. 优先原则:在工作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和健康需得到优先保护。

4. 人文关怀原则:化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四、特殊保护措施1. 基本条件a.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进行入职前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b.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得从事危险工作。

2. 劳动环境保护a. 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

b. 定期检查工作环境,确保环境符合健康标准,如空气质量、噪音、放射性等。

3. 健康检测与保障a. 定期对女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并提供相关医疗保障。

b. 未成年工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4. 健康教育和培训a. 组织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意识和健康知识。

b.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监督与处罚1. 化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2.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对违反保护制度的化工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推行。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目的
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职工及未成年工。
3、定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8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19若公司发现或有职工举报,公司内部出现骚扰、性侵、有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名誉、身体健康等行为,一经查出,立即作记大过,开除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5.20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管理部提出检举。管理部必须对未成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予以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未成年保护法》
5、内容
5.1公司管理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协调公司各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5.2公司管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5.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9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目的:为了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各岗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及正常发育和成长。

2.适应范围:适应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管理。

3.制度内容:3.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强度的劳动。

3.2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对有害女工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应安排女工担任。

3.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此外,对一些有害女工身体健康的工作,采取缩短工作日。

3.6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3.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8女职工在班组中,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和简易温水箱。

3.9公司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有专门提供怀孕女职工的休息室和已生小孩后上班女工的哺乳室。

3.10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3.1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确保其健康。

3.12未成年人保护制度3.12.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12.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12.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12.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的发展及规律和特点;3.12.5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3.12.6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害作业;3.12.7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3.12.8未成年工在上岗前,本部门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安全部门建立其安全教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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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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