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审核审批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陈朝华与杨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华与杨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华与杨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渝04民终1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朝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毅【当事人】陈朝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毅【当事人-个人】陈朝华杨毅【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何章华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韩吉勇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章华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韩吉勇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章华韩吉勇【代理律所】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朝华【被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毅【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陈朝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否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巡警大队作出第5002411201900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朝华驾驶的宝岛牌两轮电动车经湖南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陈朝华对该鉴定不服,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该局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00226号),复核认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巡警大队作出的第5002411201900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渝民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经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6月19日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一)资格条件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用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出院时需要办理的流程

用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出院时需要办理的流程

用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出院时需要办理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使用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后出院手续的办理流程详解在我们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意外的交通事故,导致医疗费用的突然增加。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以下简称垫付费用)的追偿管理,规范追偿工作,及时回收垫付资金,保障救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垫付费用的追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垫付费用追偿应当坚持直接追偿为主,代理追偿为辅,依法高效的原则,追偿回收垫付资金。

第四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偿垫付费用。

基金管理中心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垫付费用追偿工作。

第二章追偿职责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追偿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追偿职责:(一)组织实施垫付费用追偿,保障追偿资金及时回收到账;(二)收集核实相关材料,清理登记垫付费用支付偿还情况,明确偿还主体;(三)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掌握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四)制定追偿计划,建立追偿档案;(五)协调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与执行等工作;(六)对追偿人员、委托追偿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七)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其他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追偿职责。

第三章垫付费用追偿第七条法律事务部应当设置追偿案件受理岗位,受理追偿案件,在3日内完成编号登记,填报受理追偿案件审批表,指定追偿人员,移交追偿档案材料等。

登记内容包括追偿案件编号、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追偿人员、垫付金额、追回金额等。

追偿案件编号应当与垫付审核部档案编号一致。

第八条追偿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协助办案单位查验偿还结清手续;向尚未偿还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进行追偿,并督促其将偿还资金全额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偿还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后,追偿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办理追偿案件结案手续,并在10日内将追偿档案材料移交法律事务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做到及时、有效救助受害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和使用的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财政、道路运输企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具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医疗费、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基金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基金筹集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金,确保筹资生效后及时汇入基金账户。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救助对象的合理需求,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基金使用申请制度,救助对象申请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程序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救助,提供受伤证明、医疗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的认定应依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

第十三条救助申请者对救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对于救助申请造假、虚报严重疾病、故意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对基金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细则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新中市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市区以外的县(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实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第四条新中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

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独立设立救助基金,应当报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合办公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办”),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市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联合办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新中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六条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基金办是救助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追偿等工作。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八条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二)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孳息;(四)救助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五)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 2 -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七)其他资金。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应该由谁来偿还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应该由谁来偿还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应该由谁来偿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员受伤的,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治疗,而在治疗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那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应该由谁来偿还呢?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

​ 一、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应该由谁来偿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交通事故性质、大小鉴定费用首先,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当事人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

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

其次,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释明确鉴定、评估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以此约定抗辩赔偿诉求属于扩大解释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即使保险人有相关证据证明鉴定、评估费用确实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范畴。

三、交通事故索赔方式责任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无责方可以起诉索赔1、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

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3、开庭审理。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多长时间到帐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多长时间到帐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多长时间到帐对于符合要求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相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且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几几年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1)在交通事故中所用的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事故的肇事机动车辆并没有参加交强险的;(3)肇事后机动车车主逃逸的;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中的其中一条的时候,救助基金垫付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伤的部分费用或者是全部抢救费用,还有死亡的丧葬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救助基金应该垫付受害人受伤的部分费用或者是全部抢救费用,还有死亡的丧葬费用的,这个是由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的进行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的是受害人从接受抢救的时间开始起72个小时之内的抢救费用,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话,72小时的抢救费用是由医疗机构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缘由。

具体的费用标准应该是按照该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发生上述第十二条情况中的其中一条的时候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受伤的部分费用或者是全部抢救费用的,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告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抢救玩受害人之后,对于那些抢救费用没有结算完的,可以提出垫付申请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需要提供和抢救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收到医疗机构垫付没有结算清的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之内。

按照上述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指定的收费标准,从而对下列的3条内容进行审核,还要把审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诉处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1)是不是属于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况;(2)抢救的费用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合理的,可不可以进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在我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和完善社会福利政策的背景下,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明显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给社会成员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群体而言更是难以承受。

为了尽快缓解受害者经济困难,恢复受害者正常的社会生活,我国政府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旨在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中央财政的规定,财政部安排资金支持事故受害人在受理事故索赔不及时或索赔金额欠缺情况下提供经济救助,实施垂直行政管理,以减轻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受害者的生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服务于受害者,支持组织及时和准确的社会救助,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维护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赔偿,改善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救助的缺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分为财政支出、救助补偿、经济救助、赔偿审批和管理等几个方面,具体来说,财政支出包括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等财政支出;救助补偿分为死亡、残疾、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划分;经济救助分为经济补偿和社会援助,并按照受理程序核实受害者的经济困难程度;赔偿审批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承办事故受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赔偿事宜;管理要求参与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模式,并加强对受害者的维权监护。

针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我国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规定,用以促进交通安全,强化社会保障。

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申请社会救助时,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和办理。

在此基础上,各地有关部门还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受害者的赔偿及维权服务,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公平的补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真正实现受害者的社会保障。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如何偿还 案例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如何偿还 案例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如何偿还案例【实用版】目录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三、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处理方式四、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的限制五、案例分析:吴义涛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六、判决结果及启示正文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我国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或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时,救助基金可先行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这样,受害人及其家属在面临交通事故带来的巨大压力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援助。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后,具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责任人需要在事故责任确定后,将垫付款项归还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救助基金的持续运行,确保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三、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处理方式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将费用直接拨付给医疗机构。

这样可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其家庭负担。

而垫付的丧葬费用,则会直接拨付给殡葬部门。

这种处理方式,既保证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得以妥善安排,又减少了家属在处理丧事过程中的经济压力。

四、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的限制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是救助基金为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助,旨在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度过难关。

根据规定,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

这一限制意味着,受害人在获得救助基金的帮助时,不能无限制地获取高额救助,而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五、案例分析:吴义涛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吴义涛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

他因妻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然而,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不符合垫付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垫付通知书》。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doc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doc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_程小霁律师语音解答|律师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即申请救助基金必须满足以上三种情行之一。

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则需要依据《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会,根据我国《》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财产,与之相应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应当按处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救助、科学管理、有序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为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拨付救助资金;(二)对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公告;(三)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市公安部门为市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下设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及时垫付救助费用,依法追偿垫付费用;(三)依法为道路交通事故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未知名死者(以下简称“未知名死者”)或者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死者主张权利;(四)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五)定期研究分析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遇到重大问题,可以随时上报;(六)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职责。

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追偿垫付费用。

第八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和相关证明材料(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医嘱单复印件、抢救费用明细清单等);(三)监督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有哪些-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有哪些?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一些交通事故中伤残或者死亡的,可以对抢救丧葬费用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有哪些?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本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范围:一、关于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的抢救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责任限额已全部用完,抢救还没有结束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垫付,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这是推行强制保险的基础,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等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有一部分机动车没有投保强制保险。

没有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事故责任人应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抢救费用,如果事故责任人不能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抢救费用,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这时就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热门城市:蔚县律师太子河区律师孙吴县律师阳原县律师辽阳县律师牡丹江律师怀安县律师青县律师湘西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按时到位,来对需要帮助的人进行救助或救援。

来减轻受灾人民的家庭负担。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江津府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政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镇(街)、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把贯彻落实《办法》和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切实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

对具有本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区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辖区城乡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和受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为了提供及时救助,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基金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划拨专项资金设立,以解决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和受害人的经济问题。

该基金的设立,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进行。

二、基金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的有效管理和运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管理团队来运营。

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定期发布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的公告,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资金来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事故罚款收入: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违规驾驶者进行罚款,将罚款收入用于基金。

2. 行政拨款:政府可以将部分财政资金拨款给基金,作为对交通事故救助的支持。

3. 社会捐赠:公益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自愿捐赠,支持基金运营。

4. 投保机构捐赠: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赔付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基金。

四、资金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灵活使用:基金应根据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及时救助。

2. 优先保障重伤、残疾和死亡的被害人和受害人家属。

3. 合理补偿:基金应依法和公平地对被害人和受害人进行补偿,解决其经济困难。

4. 监督管理:基金的使用应有严格的审计和管理,防止滥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五、申请救助和审批程序1. 申请救助:被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递交救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程序: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作出决策。

六、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资金的合规使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1. 内部审计: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外部监督: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对基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审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渝财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规〔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

基金垫付审核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审核审批工作,提高审核审批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丧葬费用垫付和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费用支出等的审核审批管理。

第三条基金垫付审核审批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遵循依法、科学、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垫付审核审批工作实行专人办理,分工负责,分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基金垫付审核工作分为接件审核、专业审核、法律审核和专家审核。

第二章垫付审核
第一节接件审核
第六条接件审核由垫付审核部接件岗人员负责。

第七条接件岗人员收到办案单位、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及死者法定代理人提交的垫付通知或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并填写《收件登记表》和《收件回单》。

《收件回单》一式两份,一份盖“收件专用章”后交办案单位、治疗医院或死者法定代理人,一份存档。

第八条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垫付通知或申请,接件岗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收件审批表》,交垫付审核部负责人审批。

审批同意后,接件岗人员应进行收件编号,并及时将《收件审批表》、《收件回单》及相关材料一并交审核岗人员审核。

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接件岗人员应及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对不符合垫付规定,接件岗人员应告知不予接件的理由。

第二节专业审核
第九条专业审核由垫付审核部审核岗人员负责。

第十条审核岗人员收到垫付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岗人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表》(渝价〔2006〕650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1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161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殡葬三项基本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463号)等规定,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垫付通知或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是否真实,包括时间、地点、驾驶人情况、机动车所有人及保险情况、事故性质等;
(三)垫付通知或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垫付范围;
(四)通知或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审核岗人员审核完毕,应书写《垫付审核报告书》,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查证情况;
(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断治疗过程审核;
(三)审核人的垫付审核意见等。

第十三条审核岗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后,应及时按规定填写《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法律事务部审核人员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第三节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法律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审核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部审核人员收到《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完毕,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审核人员应当就垫付通知或申请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审核人员对疑难、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等情况的垫付通知或申请可以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审核完毕,审核人员应当在《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审批表》签署法律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及时交回垫付审核部审核岗人员。

第四节专家审核
第十九条专家审核由基金管理中心组织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审核专家库专家负责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专家库主要由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等学科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垫付审核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专家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下列垫付通知或申请需经过专家审核:
(一)3人以上受伤住院治疗的群伤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申请;
(二)3车以上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申请;
(三)重症监护室(ICU)抢救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垫付通知或申请;
(四)抢救费用超过30万元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垫付申请;
(五)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申请;
(六)逃逸案件受害人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垫付通知或申请;
(七)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垫付通知或申请;
(八)市安监局或市卫生局认为需专家审核的垫付通知或申请;
(九)垫付审核部或法律事务部认为需要经专家审核的,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应进行专家审核。

第二十三条专家审核完毕,应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垫付审核部审核人员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提出垫付审核意见,填入《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及时交法律事务部审核人员提供法律审核。

第三章垫付审批
第二十四条垫付审核完毕后,垫付审核部审核岗人员应及时将《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审批。

第二十五条根据垫付金额,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一万元及以下抢救费用;五千元及以下丧葬费用由垫付审核部负责人审批生效。

(二)三万元及以下抢救费用;一万元及以下丧葬费用由垫付审核部负责人审批后,报中心副主任审批生效。

(三)五万元及以下抢救费用或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费用支出;二万元及以下丧葬费用由审核部负责人和中心副主任分别审批后,报中心主任审批生效。

(四)五万元以上的抢救费用或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费用支出;二万元以上的丧葬费用由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会议纪要明确,由主任办公会秘书签注会议决定意见,加盖“基金管理中心”公章生效。

第二十六条审批结束,由垫付审核部送行政财务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交出纳执行支付。

支付完毕,《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费用审批表》一份由行政财务部存档,一份交审核人由垫付审核部存档。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基金管理中心派员或者委派人员赶赴现场审核的,可先行垫付,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