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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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号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号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号)《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六月三日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报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省相关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编制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总体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三个部分内容。

第八条总体规划文本应以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总体规划的规划方针、原则和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总体规划文本应当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总体规划文本应当按照《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写。

第十条总体规划说明书是对总体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景区调研评价制度模板

景区调研评价制度模板

景区调研评价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景区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景区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评价指标第五条景区评价指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景区景观质量: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景观规划与设计、景观保护与利用等;(二)景区设施与服务:包括交通设施、游览设施、服务设施、景区管理服务等;(三)景区环境与氛围: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氛围营造等;(四)景区安全保障:包括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保障设施等;(五)景区游客满意度:通过游客满意度调查,了解游客对景区的整体满意度。

第六条各项评价指标均设立具体评分标准,根据指标重要性设置相应分值。

三、评价程序第七条景区评价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自行评价:景区应对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二)现场评价:评价小组对景区进行现场评价,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三)综合评价:评价小组根据自评报告、现场评价和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四)公示与申诉:评价结果公示期内,景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五)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景区奖惩、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评价小组由景区管理、旅游、环保、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

四、评价结果第九条景区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一)AAAAA级:表示景区在各项评价指标中表现优秀,具有极高的游览价值和服务水平;(二)AAAA级:表示景区在各项评价指标中表现良好,具有较高的游览价值和服务水平;(三)AAA级:表示景区在各项评价指标中表现一般,具有一定的游览价值和服务水平;(四)AA级:表示景区在各项评价指标中表现较差,游览价值和服务水平一般;(五)A级:表示景区在各项评价指标中表现很差,游览价值和服务水平较低。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永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0日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动我市文化、生态、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永州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全力打造国家文化生态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旅游资源统筹管理。

加快制定出台“一规划、一办法”,即《永州市旅游发展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永州市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办法》。

对全市旅游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全市重大文旅项目库。

对全市核心旅游资源及重大文旅项目的开发,由市级统一评估,县市区(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具体实施。

强化规划协同,在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生态保护、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前期规划中,需充分征求文旅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全市文旅项目建设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受益地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不含设备投入,以建安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的1%—3%给予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项目销售收入的1%给予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第4—6年,由受益财政按项目销售收入的0.7%给予扶持。

对社会资本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可优先申请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验收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7〕14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验收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7〕14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验收结果的通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验收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7〕1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建城[2015]175号)要求,我部组织对2012—2015年执法检查责令整改的49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吉林防川等4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达到要求,验收通过(名单见附件1)。

二、安徽采石等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仍存在较大问题,验收不予通过(名单及整改意见详见附件2)。

我部将于2017年11月底前对整改情况再次验收,验收不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将直接列入濒危名单。

各有关地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查力度,指导未通过验收的风景名胜区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

附件:1.整改验收通过的4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2.整改验收未通过的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及整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16日附件1整改验收通过的4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1.吉林防川风景名胜区2.黑龙江太阳岛风景名胜区3.辽宁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4.辽宁兴城海滨风景名胜区5.辽宁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6.辽宁青山沟风景名胜区7.河北野三坡风景名胜区8.河北响堂山风景名胜区9.山西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10.浙江莫干山风景名胜区11.浙江天姥山风景名胜区12.浙江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13.浙江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14.浙江大红岩风景名胜区15.安徽天柱山风景名胜区16.安徽花亭湖风景名胜区17.安徽太极洞风景名胜区18.安徽巢湖风景名胜区19.河南鸡公山风景名胜区20.河南嵩山风景名胜区21.河南石人山风景名胜区22.湖北隆中风景名胜区23.湖北九宫山风景名胜区24.湖北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5.湖南炎帝陵风景名胜区26.湖南东江湖风景名胜区27.湖南白水洞风景名胜区28.福建湄洲岛风景名胜区29.江西仙女湖风景名胜区30.江西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31.江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32.重庆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33.贵州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34.贵州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35.贵州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36.云南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37.云南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38.云南建水风景名胜区39.云南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40.四川邛崃天台山风景名胜区41.陕西华山风景名胜区42.宁夏须弥山石窟风景名胜区附件2整改验收未通过的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及整改意见一、名单1.安徽采石风景名胜区2.安徽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名胜区3.贵州红枫湖风景名胜区4.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5.贵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6.陕西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7.甘肃崆峒山风景名胜区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一)安徽采石风景名胜区存在的问题: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3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2013〕135号)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管理机构职能薄弱、建设活动审批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aaa景区实施方案

aaa景区实施方案

aaa景区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aaa景区位于xxx地区,是一处自然风光优美、历史文化悠久的旅游胜地。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aaa景区面临着一系列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如游客流量大、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保护不到位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提升景区管理水平,改善游客体验。

二、目标定位1. 提升景区管理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服务质量;2.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打造绿色生态景区;3. 提升景区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游客前来观光游览。

三、实施方案1. 加强人员管理加强景区内部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2.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景区资源利用,科学分配游客流量,避免资源浪费和拥堵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景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度。

3. 强化环境保护加强对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随意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倡导游客文明观光,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保持景区整洁美丽。

4. 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景区服务流程,提高游客接待能力,加强导游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态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遇到的问题,提升景区整体服务水平。

5. 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对aaa景区的宣传推广力度,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提升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游览。

四、实施保障1.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景区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争取政府支持和资金投入,为实施方案提供保障;3. 健全景区管理团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总结通过实施上述方案,相信aaa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得到有效提升,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同时,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将得到提升,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游览。

3a景区管理制度

3a景区管理制度

3a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3A景区的管理,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具有3A级别认定的旅游景区,包括景区的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3A景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景区管理行为,提升景区管理水平,提供优质的景区服务。

第四条3A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景区规划建设第五条3A景区应当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合理规划景区的发展方向和规划建设内容,确保景区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六条景区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生态平衡和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

第七条景区在建设规划过程中,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尊重原住民文化,保护历史遗迹,促进民族风情的保护和传承。

第八条 3A景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旅游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景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景区管理第九条 3A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强化员工培训和岗位责任,确保景区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景区管理档案,做好景区日常管理记录,建立健全景区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3A景区管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景区文化传承,做好景区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文明旅游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景区经营第十三条 3A景区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区票务、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合理定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景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运营管理制度,优化景区资源配置,提高景区的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3A景区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区招待、宣传等工作的管理,提升景区形象和知名度。

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水瑶城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其正常的秩序和良好的游览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水瑶城景区(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范围内,是指山水瑶城景区建成区和因县城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景区管理是指对景区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旅游经营等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景区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

所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秀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做好所在区域的景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山水瑶城景区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必须制定规划。

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负责景区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景区周边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

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当遵守景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开挖山体及破坏植被。

第七条应当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景区道路、绿地、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环卫、公厕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第八条景区内建设各种管线(含通信、网络、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等)、杆线或者其他设施,须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埋设在景区道路下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行开挖,同时报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如改变原来位置、高程的,须规划部门先批准方案后再建设。

3a景区规章制度

3a景区规章制度

3a景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提升景区整体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景区,指的是3A级景区,是指国家旅游局评定的景区等级之一。

第三条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景区规划、管理制度和营运策略等。

第四条景区管理委员会由景区总经理领导,成员包括景区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并对景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景区内的游客应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干扰景区内的秩序,保护景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第七条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服务游客,维护景区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八条游客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景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服务等。

第二章游客管理第九条游客在进入景区前,需要购买门票或者通过景区官方平台预约,凭有效证件入园。

第十条游客需要遵守景区的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第十一条游客在景区内要注意保持文明礼仪,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尊重其他游客。

第十二条游客需要爱护景区内的植被、动物和建筑,不得随意破坏。

第十三条游客携带宠物需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携带入园。

第十四条游客在景区内需要遵守景区管理人员的引导,不得私自攀爬危险区域或进行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游客需要遵守景区管理部门的安全警示,严禁违规行为,如攀爬山崖、游泳等有危险的活动。

第十六条游客在景区内要爱惜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破坏或乱丢杂物。

第十七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内的消防规定,严禁在景区内吸烟。

第十八条景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擅自设置篝火,烧烤等行为。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景区内设有安全监控系统,游客需要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不得破坏设备。

第二十条景区内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值班,游客如遇到紧急情况,可及时联系安全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南京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公告(2021年)

南京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公告(2021年)

南京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公告(2021
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宁旅资委〔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公告为加强我市旅游景区质量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根据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管理检查实际情况,我委决定,对复核检查不符合景区管理要求、严重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7家国家等级旅游景区处理如下:
(一)给予栖霞区幕燕滨江风貌区、溧水区万驰国际汽车体育公园景区等2家3A级景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6个月;整改期满,检查仍未达标的,将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二)给予江宁区方山风景区等1家3A级景区警告处理,责令整改,限期3个月。

(三)给予鼓楼区南京国防园等1家3A级景区警告处理。

(四)给予江宁区南山湖风景区、溧水区傅家边科技园等2家3A级景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6个月;整改期满,检查仍未达标的,将给予取消等级处
理。

(五)给予高淳区银林生态农业园等1家2A级景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6个月;整改期满,检查仍未达标的,将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91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91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9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5•【字号】桂政复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91号建议的答复秦春成等7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桂林建设为世界一流的国际旅游胜地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高度重视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2012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印发《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广西狠抓贯彻落实,在国家部委的悉心指导下,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积极推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朝着规划目标迈进。

2019年6月,广西印发《关于以世界一流为发展目标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新时期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升级版。

2019年11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2019年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出台《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快桂林国际旅游胜地转型升级,以世界一流为发展目标,着力在生态环境保护、现代产业体系、城乡基础设施、体制机制创新、旅游开放合作等方面综合施策,加快推进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提质升级。

2020年5月,广西召开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工作协调会,研究讨论桂林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相关部门支持协调解决事项,并按照会议要求制定了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明确相关事项牵头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并持续跟踪落实。

二、全力争取将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升级发展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四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要求,广西认真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站在国家和区域发展的角度,结合实际,提出了一批事关长远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重大工程项目建议和重大改革举措建议,其中,围绕桂林旅游发展,提出“支持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升级发展”有关政策请求事项,提出“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提质升级工程”建议,一并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请求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16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16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1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16号建议的答复秦春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桂林漓江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工程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桂林漓江生态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上述方面,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近年来,我部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

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文件,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及要求。

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与中央农办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人居环境补短板。

二是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

在全国选择120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及方法。

桂林市阳朔县被列为2020年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完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大对桂林市的指导力度,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环境。

二、关于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2017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指导督促各地坚持绿色发展,修复城市山体、水体,修复利用废弃地,完善绿地系统,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推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保护、展示和利用,规范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遗址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遗址公园的保护、展示和利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遗址公园严格保护“上林湖越窑遗址”的遗存本体、历史环境和附属文物,以考古成果为依据,准确和充分的阐释与展示遗存的文物价值和历史信息,围绕越窑青瓷文化的诠释开展遗址区的各项展示工作。

第四条【联席制度】建立遗址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文化、发改、规划、财政、公安、住建、水利、民政、环保、农业、城管、国土资源、交通、气象、海事等部门及桥头镇、匡堰镇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议题提交等工作。

市文广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五条【部门职责】文化、发改、规划、财政、公安、住建、水利、民政、环保、农业、城管、国土资源、交通、气象、海事及桥头镇、匡堰镇政府,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主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发挥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经费来源】遗址公园保护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市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保护和管理资金。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上林湖越窑遗址的义务。

对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保护规划】《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是遗址公园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xx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xx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急处置能力。
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机制,及时发现并整改存
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 员工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宣传力度,提高 游客安全意识
建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 游客注意安全
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 并消除安全隐患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定期对景区和非景区景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游客安全 加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
整治要求
落实责任主体
明确责任主体: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xx市文化和旅游局、 xx市应急管理局、xx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责任主体职责:各责任主体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整治工 作。
责任主体考核:对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主体培训:加强对责任主体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自然灾害防范
加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的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的防洪、防震、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 加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的自然灾害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05
xx市景区和非景区 景点安全管理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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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02 专项整治目标 03 整治措施 04 整治重点 05 整治要求 06 整治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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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专项整治目标
提升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景区和非 景区景点安全 管理,确保游 客安全

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

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

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风景名胜区已成为人们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的热门去处。

然而,一些风景名胜区在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提升。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旨在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优化游客体验,加强环境保护,推动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风景名胜区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内部协调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优化游客体验风景名胜区的改革还需要优化游客体验。

要加强对景区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善、安全、舒适。

同时,要加强对景区的规划和设计,提升景区的整体形象和品质,为游客营造更好的旅游环境。

三、加强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环境保护。

要建立健全的环保制度,加强对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保护植被、水源、空气等自然资源。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风景名胜区的环境。

四、推动可持续发展风景名胜区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推动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推动风景名胜区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和相关产业的合作,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动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风景名胜区改革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我们将严格按照该方案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提升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广大游客营造更加优美的旅游环境,让风景名胜区成为人们向往的理想去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5〕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5〕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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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5〕1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温州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的请示》(温政〔2013〕81号)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属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原则同意开展《瑶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开展,对于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要充分论证、科学布局、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要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原则,进一步加强瑶溪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范各项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与建设,应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切实
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利用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桂政函〔2023〕108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来宾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大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大瑶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66916.74公顷,其中核心景区面积22290.82公顷。

请你市尽快将《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边界纳入来宾市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加快组织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勘界立标工作。

二、你市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地形地貌、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等资源,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

三、《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你市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大瑶山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和区域协调机制,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管理。

四、你市要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按照近远期相结合、分级布点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项建设。

要严格控制景区内开发利用强度,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五、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566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566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566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梧政函〔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566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黄中贤等4名代表提出了《关于支持中国骑楼城景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的建议》。

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我市努力创建高等级旅游景区品牌,大力支持中国骑楼城景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统筹推进规划编制。

出台《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骑楼城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提升骑楼城的设施配套水平,严格控制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以“小规模、渐进式”进行保护式整治。

出台《梧州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重点实施骑楼城片区城市更新,修缮沿街骑楼、整治内部空间、完善道路排水设施、增加公共开放空间,配合国家5A级景区创建完善基础设施。

开展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五坊路—大中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复,为骑楼城城市更新项目提供规划依据。

编制《梧州市历史建筑管理办法》,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是大力开展项目建设。

将梧州市骑楼城项目在内的28个项目纳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库统筹推进,保障项目用地,推动骑楼城建筑及环境整体改造、滨江景观提升等。

针对骑楼城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旅游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项目,积极邀请上海奇创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域驴妈妈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学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中州数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等多家投资单位进行项目考察调研和洽谈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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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山水瑶城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其正常的秩序和良好的游览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水瑶城景区(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范围内,是指山水瑶城景区建成区和因县城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景区管理是指对景区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旅游经营等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景区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山水瑶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

所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秀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做好所在区域的景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山水瑶城景区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必须制定规划。

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负责景区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景区周边查处
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

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当遵守景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开挖山体及破坏植被。

第七条应当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景区道路、绿地、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环卫、公厕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第八条景区内建设各种管线(含通信、网络、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等)、杆线或者其他设施,须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埋设在景区道路下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行开挖,同时报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如改变原来位置、高程的,须规划部门先批准方案后再建设。

第九条批准的建设项目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
(二)擅自改造、拆除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构造和改变建筑风貌。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景区道路、桥涵、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环卫、路灯、亮化等设施。

不得在景区道路、桥涵及范围内修建影响道路、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紧急抢修工程需要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在景区的金秀河道及其管理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
(二)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建设建(构)筑物;
(四)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和农作物;
(五)堵截河道及抽水灌溉;
(六)擅自覆盖河道和在河道上架设桥梁、埋填管道;
(七)其他损害、侵占景区河道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景区的管理,保持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人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游玩场所。

(一)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景区内道路及各项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与完好;
(二)加强绿化养护的管理,植物配置要做到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并保持造型美观和长势良好;
(三)加强水面卫生的管理,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并视水质情况组织清淤换水;
(四)加强灯光、喷泉、建筑小品等设施的管理,出现破损、毁坏及时修复,保持各项设施功能良好、整洁美观;
(五)加强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以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及时排除危树、枯枝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六)积极引进正规物业公司对景区内生活小区进行管理,不断巩固景区建设成果。

(七) 景区内各单位、住宅小区、大中型商场、学校、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必须设有本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地及设施,并定期保养、更新。

(八)景区内建筑垃圾应该实行密闭性转运,施工工地进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污染街道道路。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堆放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饮料罐、果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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