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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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规章制度(通用8篇)

景区规章制度(通用8篇)

景区规章制度(通用8篇)

景区规章制度篇1

(1)凡在景区内的住户、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2)景区内的道路和公共场地上,不准违章堆物、私搭乱建。施工场地要围栏作业,工完场清。

(3)不准乱摔玻璃酒瓶,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食品袋、饮料瓶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4)景区环卫队要确保旅游道路沿线、停车场和主要景点随脏随扫,全日保洁。严禁在景区内抽烟,景区工作人员见到抽烟等不文明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将垃圾或烟头熄灭后放到垃圾箱内。

(5)所有在景区内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景单位、当地居民等,必须保持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养猪、养狗,乱排污水、乱倒垃圾。

(6)厕所必须每天冲洗,粪便及时清运,做到“四无”(无臭味、无蚊蝇、无蛆虫、无随地便溺)。

(7)宾馆、饭店内的各类用具要有清洁消毒制度或卫生保洁措施,被单、褥单、枕巾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

(8)凡进入景区内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要保持整洁,无漏油、抛弃垃圾等现象。保证景区道路干净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农户在道路、停车场打麦、晒粮、焚烧秸杆,堆放杂物。

(9)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0—300元的罚款。

景区规章制度篇2

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是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好去处,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定期维护与检查

景区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如游乐设施、缆车、观光车、步道、桥梁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周期、内容和责任人。对于容易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安全标识与警示

在危险区域和设施旁,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和警示语。例如,在陡峭的山坡、深水区、电气设备附近等,要明确告知游客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标识和警示语要清晰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模糊的词汇。

3、新设施验收

对于新建设或引进的设施设备,要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工作应由

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设备的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全面

检测。只有验收合格的设施才能投入使用。

二、人员安全管理

1、员工培训

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应急处理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培训要定期进行,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应急能力。

2、导游与讲解员的职责

导游和讲解员在带领游客游览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游客的安全状况,提醒游客遵守景区规定,不进行危险行为。同时,要熟悉景区的应急

救援流程,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3、游客行为管理

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规范游客的行为。禁止游客在景区内吸烟、乱扔垃圾、攀爬文物等危险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游客,要及时进行

劝阻和教育。

景区条例实施细则

景区条例实施细则

景区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及游客行为,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工作人员及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景区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景区规划应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保护、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第四条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符合景区规划,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景区建设应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不得损害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景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七条景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第八条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游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章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景区应加强环境保护,不得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游客在景区内应保护环境,不得乱丢垃圾,不得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景区应推广节能减排,鼓励使用环保交通工具,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章游客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景区应提供便捷的游客服务设施,包括导览图、卫生间、休息设施等。

第十三条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禁止游客在景区内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景区应加强对导游的管理,确保导游提供准确的解说服务。

第六章商业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景区内的商业经营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欺诈游客。

第十六条商业经营单位应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七条商业经营单位应合理定价,不得哄抬价格,损害游客利益。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有效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景区是以自然或人文景观为主要旅游资源,具有完整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供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娱乐、观赏、体验等活动的地区。

第四条

旅游景区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和保护为主。

第二章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性和部分区域性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

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各类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引导工作,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旅游景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旅游发展规划,突出景区的特色和地域文化。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注重景区的功能完善和游客体验,提供优质的旅游设施和服务。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游客的需求和心理,提供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景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景区,指的是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具备特定立体景观、传统文化和旅游设施的区域。

第二章景区规划

第六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地域特点和旅游资源情况,制定景区规划。

第七条景区规划应包括景区的布局、功能区划、旅游设施、管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等因素。

第三章景区设施

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内的旅游设施。

第十条景区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客的需求,提供方便、舒适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景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景区管理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巡视制度,加强景区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景区安全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内重要设施的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附件:景区规划图、景区设施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旅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景区服务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景区服务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景区服务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升景区服务水平,保障游客的安全与舒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景区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游、服务人员、安保人员等。

第三条景区服务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景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景区服务与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提升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努力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否则将受到相关处罚。

第二章导游

第六条导游是景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七条导游在接待游客时,应热情友好,礼貌待人,不得对游客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第八条导游应对景区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情况进行合理解说,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

第九条导游应当引导游客遵守景区规定,不得随意破坏景区环境或影响其他游客的体验。

第十条导游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并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态。

第三章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礼仪风仪和服务意识,对游客礼貌热情,为其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人员应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不得擅自更换服装或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对游客言行举止进行控制,不得对游客进行不当言论或行为。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应熟悉景区的相关信息,能够正确引导游客,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应保持团队合作精神,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共同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游客的权益,制定本规章。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家级旅游景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旅游景点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并由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旅游景点。

第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章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家旅游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是专门的管理部门,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负责景点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景点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景点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障

第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章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景区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生态旅游,推动绿色旅游。

第五章票务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制定合理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透明公正。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游客进行登记和身份验证。

第十八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系统的票务销售渠道,保证游客的购票权益。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1. 引言

旅游景区作为我国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形象和

增加居民消费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旅游景区,制定了本文档,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行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景区管理机构

2.1 旅游景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资质。

2.2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

权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2.3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

安全管理等方面。

3.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3.1 景区应当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3.2 景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通系统,包括道路、停车场、公共交通等设施。

3.3 景区应当建设餐饮、住宿、购物等生活设施,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4. 景区环境保护

4.1 景区应当保护自然环境,禁止破坏植被、采矿、污染水源等行为。

4.2 景区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景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4.3 景区应当加强对珍稀植物和动物的保护,禁止捕杀和买卖珍稀物种。

5. 旅游服务质量管理

5.1 景区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景区的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5.2 景区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游客得到优质的服务

体验。

5.3 景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6. 安全管理

6.1 景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

6.2 景区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提供应急救援设施和服务。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出入管理,维护景区秩序,确保游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包括游客、员工、供应商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出入管理

第四条游客进入景区需购买门票并凭有效证件进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第五条景区员工需刷卡进入景区,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景区,如有需要需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供应商进入景区需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景区。

第七条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入景区,并有权报警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出入记录

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建立出入记录系统,记录游客、员工、供应商等进入景区的时间、人数、车辆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检查出入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章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需设置出入口门卫,确保出入口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巡逻防范,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止进入景区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人员,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报警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景区管理部门所有。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景区环境秩序,提升游客体验,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景区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保证景区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管

理水平。

第六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或变相敛财。

第七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处理游客投诉和纠纷,确保游客享有良好的旅游体验。

第八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章景区开放管理

第九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放景区,并设立统一的入园口。

第十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景区开放时间,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游客入园规定,明确游客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服务中心,提供游客咨询和导览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区入园人员的管理,保证游客安全。

第三章景区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景区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保护景区环境清洁。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植被保护制度,加强对景区植被的保护和修剪。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景区水资源管理制度,保护景区水资源。

第十八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景区灯光管理制度,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章景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预案。

5a景区规章制度

5a景区规章制度

5a景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游客的安全和体验,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5A级景区内的所有游客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景区管理工作,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对游客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游客在景区内需遵守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员工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勤勉工作,保障游客安全和体验。

第七条:景区管理部门要每年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游客管理

第一条:游客在景区内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涂写,不得乱扔垃圾。

第二条:游客不得擅自攀爬景区设施,不得私自开启禁止通行区域。

第三条:游客不得从事商业广告宣传等违规行为,不得在景区内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条:游客需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游客若有紧急情况需及时报警,配合景区工作人员处理。

第六条:游客需爱护景区内的动植物,不得捕猎、破坏保护动植物。

第七条:所有游客在景区内需遵守景区开放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外滞留。

第三章:员工管理

第一条:景区员工要尽职尽责,维护游客安全和秩序,不得对游客使用暴力。

第二条:员工需穿着整洁,待客有礼,不得与游客发生语言或身体冲突。

第三条: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收受或索取贿赂。

第四条:员工需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景区内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应急演练,熟悉处理各类紧急事件的方法。

旅游景区规范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规范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保证景区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为游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六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时刻保持形象良好,言行举止符合管理人员的身份。

第七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保守景区内部资料及机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旅游景区的管理组织

第九条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本景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条景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景区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对景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

第十二条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景区设立各部门及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景区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景区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及评估,查找问题及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景区对优秀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及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游客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景区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八条景区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提供游客咨询、导览等服务。

第十九条景区为游客提供菜单、地图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景区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清洁整洁。

第二十一条景区加强对游客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查。第四章景区文物保护管理

景区秩序管理制度

景区秩序管理制度

景区秩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景区内的秩序,创造良好游览环境,保障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游客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景区内所有游客和工作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景区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管理制度时,应当以文明礼貌态度接待游客,严格遵守景区规定,维护景区形象。

第五条游客在景区内观光游览时,应当遵循安全、文明的原则,不得采摘破坏植物,不得损坏景区内设施。

第六条景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应当自觉保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第七条景区内禁止吸烟,游客在指定区域吸烟时必须严格遵守景区规定,并保持清洁。

第八条景区内禁止携带各种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毒品,违者将依法处理。

第九条景区内禁止擅自攀爬围墙、攀登危险地形,违者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景区内禁止大声喧哗、使用扩音器、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违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章游客进出管理

第十一条游客购票入园,需凭有效证件购票,遵守景区人员的安排和引导。

第十二条游客入园时需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有损景区形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否则将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景区内不得随意踩踏植物,不得攀折树木,不得破坏景区内的园林设施。

第十四条游客在景区内不得乱扔垃圾,应当根据景区设置的垃圾分类回收桶进行分类丢弃垃圾。

第十五条游客在景区内不得私自携带宠物,如有需要,应当遵守景区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游客在景区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指导,不得拒绝或抗拒工作人员的合理安排。

旅游景区规定

旅游景区规定

旅游景区规定

旅游景区是人们休闲、娱乐和旅游观光的场所,为了保障游客的安

全和游览体验,各大旅游景区都有一定的规定和管理措施。本文将针

对旅游景区的规定进行探讨,重点关注景区的管理、游客行为规范以

及保护景区环境的相关规定。

一、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的管理是确保游客和景区资源得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键。在

景区管理规定方面,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1 景区运营许可证:每个景区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运营许

可证,以合法经营,并且须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收。

1.2 景区开放时间:景区通常有规定的开放时间,游客需在指定的

时间范围内进入,否则将被拒绝入场。

1.3 参观路线和引导标识:景区会设定指定路线供游客参观,同时

会有引导标识帮助游客找到正确的行进方向。

1.4 游客人数限制:为了保证游览体验和安全,景区通常会设定游

客人数限制,超过限制的游客将不能入场。

1.5 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景区内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护栏、扶手、防护网等,同时会安装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1.6 禁止行为和区域:景区内会明确禁止游客进行的行为,如吸烟、乱扔垃圾等,并设定禁止进入的区域。

二、游客行为规范

为了保护景区环境和资源,以及维护游客秩序,景区通常会有一定

的游客行为规范。以下是常见的游客行为规范:

2.1 维护清洁环境:游客应保持景区的整洁和卫生,不随意乱扔垃圾,遵守景区的环境保护法规。

2.2 防止破坏和涂鸦:游客不得破坏景区内的设施、建筑物和文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涂鸦行为。

2.3 遵守游览秩序:游客需遵守景区规定的游览路线,不得跳过障

景区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运营管理,保障游客权益,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实现景区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景区运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景区安全、秩序、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有效管理。

第三条景区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承担景区运营管理职责,严格

执行本规章制度,对景区运营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景区运营与管理

第四条运营机构应制定景区运营计划,明确运营时间、游客容量、门票价格等,

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景区门票管理制度,确保门票销售合法、合规,票务

信息公开透明,防止票务腐败和逃票行为。

第六条运营机构应加强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投诉处理、应急救助等服务,提高游客满意度。

第七条运营机构应制定景区游览管理制度,明确游览路线、景点开放时间、游客

行为规范等,确保游客有序游览。

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处理制度,确保景区环

境整洁。

第九条运营机构应加强景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

检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十条运营机构应加强景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景

区服务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运营机构应尊重游客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门票价格、游览路线、景

点开放时间等,确保游客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游客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一、景区规划与建设

在旅游景区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规定:

1.1 景区定位与规划

景区的定位应与当地地理环境、文化特色和旅游资源相匹配,通过

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和人口规模,确定景区的规划目标和定位。

1.2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且能够满足游客的基本

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设施、餐饮住宿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1.3 文化遗产保护

在景区建设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避免对历史建筑、

文物等造成破坏。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例如仿古建筑。

二、景区管理与运营

2.1 景区管理机构

景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管理机

构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2 游客服务设施

景区应提供完善的游客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导览服务、问讯台、医疗服务等。服务设施的布置应当便利游客使用,并能够提

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3 游客行为规范

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宣传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

护景区环境和资源。游客在景区内不得乱丢垃圾、破坏植被、随地吐

痰等行为。

2.4 安全管理

景区管理方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

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消防设施的配置、人员疏导等。

2.5 环境保护

景区管理方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包括

但不限于垃圾分类收集、环保宣传教育、生态修复等。

三、旅游经营与市场推广

3.1 旅游产品开发

景区管理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游客偏好,不断创新旅游产品。通过

开展主题旅游、夜间旅游、互动体验等活动,提升游客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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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紧密结合,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保护

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绿化用地,违反规定占用的应无条件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景区绿化用地,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缴纳绿化占地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绿化或向管理局交纳所需费用,由管理局负责恢复。第十三条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十四条在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禁止修建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工厂和其他设施。第十五条管理局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抓好三废的防治,保护好水源水质,坚持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搞好“三同时”(即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运转),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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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

第十六条景区的各项建设活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节约用地,严格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修改的,按规定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民建房按《四川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景区内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经管理局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工程许可证》。被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限期未到,因国家或集体需用地时,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条景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一条凡在景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定级发照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凡经资质审查确定营业等级的施工(生产)企业,必须持“三证”(资质等级证、经营管理手册、工商营业执照)方准进入建筑市场按规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报建和提出开发申请。经管理局审批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投资20万元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管理局按照广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招标、发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办事程序进行,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接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时由管理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建设用地需要由管理局的开发公司统一征用,组织开发,依法出让给用地单位。

出让景区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用于扶持群众发展经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七条管理局按照《房地产法》和有关规定对景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逐步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鼓励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合理使用和维护,严禁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条景区乡镇应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保护镇容镇貌整齐美观,环境清洁卫生,保持旅游集镇的风貌。

第三十一条管理局负责景区内风景名胜景点、旅游线路、旅游场所、旅游服务设施、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实行旅游服务的《开业许可证》制度。景区内旅游服务机构或个体经营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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