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规定
游客入景区管理制度
游客入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景区内游客行为,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游客,包括自驾游客、包车游客、跟团游客等。
第三条景区内的游客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景区工作人员做好景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游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劝阻、制止、警告、罚款等。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向游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园准备第七条游客在入园前,应按照景区规定购买门票,并遵守入园时间规定。
第八条游客应准备好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门票等,在入园时出示给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游客入园时需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条游客应携带必要的个人物品,如水杯、帽子、雨具等。
第十一条游客应了解景区内的交通和紧急救援设施,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警求助。
第三章游览行为第十二条游客在游览景区时,应遵守景区的参观规定,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破坏植被等。
第十三条游客不得攀爬、摘取、损坏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花草等。
第十四条游客不得触摸或干扰景区内的动物,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游客不得在景区内吸烟、烧烤,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游客需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景区内的安全规定,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游客应尊重景区内工作人员,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八条游客在景区内需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不得将贵重物品留在无人看管的地方。
第十九条游客需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攀爬栏杆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如有紧急情况,应及时组织救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游客,景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劝阻、制止、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恶意破坏景区设施、植被等行为,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是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好去处,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维护与检查景区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如游乐设施、缆车、观光车、步道、桥梁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周期、内容和责任人。
对于容易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安全标识与警示在危险区域和设施旁,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和警示语。
例如,在陡峭的山坡、深水区、电气设备附近等,要明确告知游客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标识和警示语要清晰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模糊的词汇。
3、新设施验收对于新建设或引进的设施设备,要进行严格的验收。
验收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设备的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
只有验收合格的设施才能投入使用。
二、人员安全管理1、员工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应急处理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要定期进行,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导游与讲解员的职责导游和讲解员在带领游客游览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游客的安全状况,提醒游客遵守景区规定,不进行危险行为。
同时,要熟悉景区的应急救援流程,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3、游客行为管理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规范游客的行为。
禁止游客在景区内吸烟、乱扔垃圾、攀爬文物等危险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游客,要及时进行劝阻和教育。
三、自然灾害防范1、气象监测与预警建立气象监测系统,及时获取气象信息。
在可能出现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雷电等情况下,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告知游客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关闭部分区域、疏散游客等。
2、地质灾害防治对于山区或地质条件复杂的景区,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
定期对山体、边坡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景区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全范围内的规范管理、服务、安全、卫生、环保等工作。
三、游客服务1.游客在景区内应当尊重自然、尊重文化、尊重历史,不得擅自采摘花草、攀爬山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2.游客应当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在园内内驾车或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3.游客应当按规定游览景点,不得擅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
4.游客应当保持园内公共设施的整洁和完好,不得破坏景区设施。
5.游客应当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不得干扰景区管理秩序。
四、景区服务1.景区餐厅应保证食品健康、卫生,不得提供过期、失效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景区商店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旅游纪念物品,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3.景区应当设立临时卫生点,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4.景区应当设置足够的公共厕所,保持厕所的卫生和通畅。
五、景区安全1.景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开设防火管制和防溺水设施,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2.景区应当定期检查自然环境和游憩设施的安全性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
3.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游客安全。
六、景区环保1.景区应当制定环保管理规划,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游客低碳出行,减少环境污染。
2.景区应当对开发过程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和善后处理,确保环境保护。
七、违规处罚1.擅自采摘花草、攀爬山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并责令离开景区。
2.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破坏景区设施、干扰景区管理秩序等行为,将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并责令离开景区,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3.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当及时公布。
景区规章管理制度
景区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和景区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是指具有明确地域界限,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为基础,供游客游览、休闲、娱乐的场所。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景区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景区管理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保障游客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景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景区规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景区资源特点、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景区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确保景区整体风貌和环境质量。
第七条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影响评估。
第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三章景区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景区保护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确保景区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文物古迹、生态环境、景观资源的保护,禁止破坏、盗窃、滥用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游客的管理,建立健全游客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游客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景区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景区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价格、税收、工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内经营者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景区票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票价政策和优惠措施,确保票务收入合法合规。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一、景区管理机构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对景区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景区内的安全保障
工作。
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景区内的秩序井然。
二、景区开放时间
景区的开放时间应当公示于景区入口处,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特
殊情况下,景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游客。
三、景区票务管理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公示于景区入口处,并票务管理工作应当合法公正。
游客在购买门票时,应当遵守景区规定的购票方式,并主动配合
工作人员进行检票。
四、景区环境保护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的保护工作,禁止游客随意乱
扔垃圾,并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自觉爱护环境,保持景区整洁。
五、景区安全管理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景区内安全隐患
的排查和处理工作。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景区
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六、景区服务质量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
服务水平。
游客在景区内如有投诉或建议,可向景区管理部门反映,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七、景区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景区规章制度,明确游客在景区内的
行为规范。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遵守景区规定,并保持良好的游客行为。
综上所述,景区管理办法是景区内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通过规范
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景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好的
旅游体验。
希望各景区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景区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
谐安全的旅游环境。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工作,维护景区环境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依法规范景区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景区的管理,包括自然景区、文化景区、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以服务为先的原则,为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
第二章景区管理机构第四条每个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做好景区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景区内的游客安全。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客服中心,负责接待游客的投诉,解决游客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景区的特色和亮点,吸引更多的游客。
第三章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场所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各个场所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游客服务规定,明确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对游客购买的门票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取票入园。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规定,保护景区生态环境。
第四章景区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公共卫生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章景区管理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景区管理规定,扰乱景区秩序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游客服务规定,给景区造成损失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景区管理制度
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管理,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旅游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景区基本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文明旅游等内容。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质为先”的原则,服务游客、保护环境、文明旅游,努力为游客提供舒适、安全、规范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工作的协调、有序、高效进行。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重要管理文件和资料,定期进行汇总、归档,并依法保密。
第二章景区基本管理第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景区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理规划景区发展方向和目标,确保景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景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景区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游客动态,提前预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危险源清单,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景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景区服务质量评估,对景区服务进行整改提升,提高景区服务满意度。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文明旅游知识,引导游客文明出游,创建良好的游览环境。
第三章景区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设立环保岗位,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景区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景区生态修复机制,对受损的植被、水域和土壤进行修复,加强对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景区规划建设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景区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加强对水、电、气等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出入管理,维护景区秩序,确保游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包括游客、员工、供应商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出入管理第四条游客进入景区需购买门票并凭有效证件进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第五条景区员工需刷卡进入景区,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景区,如有需要需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供应商进入景区需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景区。
第七条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入景区,并有权报警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出入记录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建立出入记录系统,记录游客、员工、供应商等进入景区的时间、人数、车辆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检查出入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章保证措施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需设置出入口门卫,确保出入口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巡逻防范,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处罚条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止进入景区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人员,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报警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景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景区出入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广大游客、员工、供应商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景区的安全和秩序。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景区秩序,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景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游客、景区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景区指导部门是景区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景区内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景区保安队是景区管理的执行单位,负责维护景区内的秩序,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五条游客进入景区门前需出示有效门票,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六条游客在景区内禁止倒卖门票,损坏景区设施,乱涂乱画等行为。
第七条游客应文明游览,尊重景区内的环境和风景,不得破坏植被,乱扔垃圾。
第八条游客应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游客在景区内严禁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拍摄有损景区形象的照片或视频。
第十条游客禁止在景区内大声喧哗、抢占景区资源,干扰其他游客的游览体验。
第三章景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景区情况,提供优质的服务,解答游客的疑问,指导游客游览。
第十三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景区安全演练,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十四条景区工作人员严禁向游客推销商品、服务,收受小费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五条景区工作人员发现游客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若情况严重应报告景区保安队处理。
第四章景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景区设施设备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游客不得私自损坏和占用。
第十七条景区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需立即报告景区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景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作。
第十九条景区设施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景区设施设备的设计、改建、维护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景区内如发生火灾、泄漏、重大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游客,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5篇)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3.2.2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3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2.4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
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旅游景区各种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各种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1. 游客安全保障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测部门,定期对景区内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游客的安全。
景区内还应设置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禁止攀爬、越界等危险行为。
2. 应急预案景区应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减少损失。
3. 健康检测景区应设立医疗卫生站,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体温检测,保障游客和员工的健康安全。
二、环境保护1. 景区环境保护景区应设立环保部门,进行景区内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加强对植被、水质等环境要素的保护,严格控制垃圾产生和处理。
在游客流量大的区域,要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点,引导游客爱护环境。
2. 保护野生动物景区内如有保护动物,应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严格控制游客与保护动物的接触,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或干扰。
3. 节能减排景区应推广绿色环保理念,引导游客节约能源、减少排放,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景区的环境影响。
三、景区服务1. 游客服务景区应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提供包括景区导览、讲解、信息咨询、餐饮、住宿等全方位的服务,确保游客在景区内得到良好的体验。
2. 清洁卫生景区应设立清洁卫生部门,定期对景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景区整洁、卫生。
3. 市场监管景区应设立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景区内商家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杜绝不良商家的存在,维护景区正常经营秩序。
四、文物保护1. 文物保护景区如有文物古迹,应设立文物保护部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修缮,确保文物不受损坏和失窃。
2. 文物展示与教育景区应设立文物展览馆,为游客提供文物展示和教育服务,让游客更深入地了解景区的历史和文化。
3. 文化传承景区应加强对地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举办相关文化活动和节庆,吸引更多游客参与,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最后,景区的管理制度是景区运营的重要保障,只有做好管理工作,才能确保景区的健康发展和游客的良好体验。
景区内游客管理制度
景区内游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景区内游客的安全、维护景区内环境的整洁、提高游客游览体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景区内游客的行为,营造和谐、文明的旅游环境。
二、游客入园1.游客凭有效门票进入景区,门票须妥善保管,严禁转让、丢失。
2.身患传染病的游客、精神异常的游客、酗酒者等不适宜进入景区内,请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
3.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入园,且需遵守景区规定。
4.请游客自觉减少携带大件行李,以免造成他人困扰。
5.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违禁品等物品入园。
三、游客行为规范1.请游客保持队伍整齐,不得拥挤、插队、抢占位置等不文明行为。
2.禁止在景区内随意擅自摘取花木、破坏景区内设施设备。
3.禁止在景区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保持景区环境的整洁。
4.请游客保持安静、文明,避免大声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5.请游客自觉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6.请游客尊重景区内的文物、古迹、自然生态等资源,爱护保护好景区内的一切。
四、游客安全管理1.请游客遵守景区内交通规则,不得随意穿越道路、跨越围栏等危险行为。
2.游客需根据景区内相关标识指引,合理安排游览路线,避免迷路或迷失。
3.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景区概不负责,请游客注意安全。
4.景区内如有突发事件发生,需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五、游客投诉与处理1.游客如有投诉或意见,可通过景区内电话、网络渠道进行反映。
2.景区将及时对游客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和回复。
3.游客对景区管理制度有建设性意见,可提出修改建议,景区将认真考虑采纳。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景区内游客管理制度的行为,景区有权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2.对于严重违规的游客,景区有权决定取消其入园资格,并报告当地相关部门。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或补充,景区将提前通知游客并在景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希望广大游客自觉遵守景区内的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旅游环境,共创美好旅游体验。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大全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管理工作,规范景区内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包括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等各类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环境,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景区的形象。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应当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人才担任,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景区内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景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景区内秩序良好。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景区内的应急预案,以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景区内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景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保护景区内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禁止破坏、乱堆乱放等行为。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景区内环境的监测和保护。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垃圾处理系统,保持景区内的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当鼓励游客采取环保措施,如携带环保袋、节约用水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景区内的安全。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安全提示牌,提示游客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安全疏散通道,确保游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二十条旅游景区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置便民设施,方便游客的出行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讲解员,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讲解服务。
景区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运营管理,保障游客权益,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景区运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景区安全、秩序、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有效管理。
第三条景区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承担景区运营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景区运营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景区运营与管理第四条运营机构应制定景区运营计划,明确运营时间、游客容量、门票价格等,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景区门票管理制度,确保门票销售合法、合规,票务信息公开透明,防止票务腐败和逃票行为。
第六条运营机构应加强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投诉处理、应急救助等服务,提高游客满意度。
第七条运营机构应制定景区游览管理制度,明确游览路线、景点开放时间、游客行为规范等,确保游客有序游览。
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处理制度,确保景区环境整洁。
第九条运营机构应加强景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十条运营机构应加强景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景区服务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运营机构应尊重游客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门票价格、游览路线、景点开放时间等,确保游客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运营机构应依法保障游客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游客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游客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四条运营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上级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景区质量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游客违反景区游览管理制度的,由运营机构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一、景区规划与建设在旅游景区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规定:1.1 景区定位与规划景区的定位应与当地地理环境、文化特色和旅游资源相匹配,通过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和人口规模,确定景区的规划目标和定位。
1.2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且能够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设施、餐饮住宿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1.3 文化遗产保护在景区建设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避免对历史建筑、文物等造成破坏。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例如仿古建筑。
二、景区管理与运营2.1 景区管理机构景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2 游客服务设施景区应提供完善的游客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导览服务、问讯台、医疗服务等。
服务设施的布置应当便利游客使用,并能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3 游客行为规范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宣传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护景区环境和资源。
游客在景区内不得乱丢垃圾、破坏植被、随地吐痰等行为。
2.4 安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消防设施的配置、人员疏导等。
2.5 环境保护景区管理方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收集、环保宣传教育、生态修复等。
三、旅游经营与市场推广3.1 旅游产品开发景区管理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游客偏好,不断创新旅游产品。
通过开展主题旅游、夜间旅游、互动体验等活动,提升游客体验。
3.2 售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售票管理制度,合理定价,确保票务质量。
并且提供多种购票方式,提高游客的便利性。
3.3 营销与推广景区管理方应制定有效的营销和推广策略,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手段,吸引更多游客参观。
并且加强与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等机构的合作。
3.4 品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服务态度和水平。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条例,目的在于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模较大、具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坚持保护第一、利用为主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动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管理单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应制定合理的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划定禁止开发的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密度的建设,适度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应与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相适应。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名胜古蹟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和建筑,应制定专门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损毁。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可依法开展旅游业务,但应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大规模人口涌入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恢复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时间、游览路线、安全规范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及时向公众进行宣传和告知。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维护游客秩序,确保游览安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处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问题,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旅游景区的管理,相关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景区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平公正景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所有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平等待遇。
第四条安全第一景区管理应将游客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景区管理的具体制度第五条管理机构每个旅游景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管理工作,保障景区秩序稳定。
第六条门票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明确景区门票价格和售卖方式,并严厉打击假票、黄牛票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游客行为规范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游客行为规范,规定游客在景区内的行为规定和礼仪标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
第八条旅游从业人员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游客的满意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制建立景区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景区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确保景区秩序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在景区管理中遇到争议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档根据《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制定,旨在规范各类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旅游产业的持续发展。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免费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条例免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景区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景区相关手续,确保景区合法经营。
第四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规章制度,文明游览,保护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
第五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区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教育,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八条游客应当尊重景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不得乱扔垃圾,损坏植被或建筑。
第九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不得攀爬栏杆、护栏等危险操作。
第十条游客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争吵,影响他人游览。
第十一条游客应当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抗拒、辱骂、攻击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景区的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不得触碰警示标志,参与危险项目。
第十四条游客应当合理安排游览时间,不得过度消费、浪费资源。
第三章景区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景区环境的保护和整治,保持景区的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景区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游客发布景区信息、服务信息等。
第十八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对景区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景区经营相关手续,确保景区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纪律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景区规章制度的游客,景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二)劝诫教育;(三)罚款;(四)暂时限制其入园,禁止其继续游览;(五)逐出景区,并报警处理。
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风景名胜区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景区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 景区安保部门负责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游客安全、景区资源保护、治安巡逻、消防管理、应急处置等。
3. 景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巡查与检查(1)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事故隐患。
(2)安保部门应加强景区巡查力度,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重点检查。
2. 游客安全管理(1)加强游客引导,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遵守景区规定。
(2)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提供旅游咨询、救援等服务。
(3)加强景区内的交通、消防、应急通道等设施的管理,确保游客安全通行。
3. 消防安全管理(1)加强景区内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景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应处置措施。
(2)成立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5. 景区资源保护(1)加强对景区资源的保护,严禁破坏景区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2)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的游客,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
四、法律责任1. 景区管理部门、安保部门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违反景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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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
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紧密结合,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保护
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
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
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绿化用地,违反规定占用的应无条件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景区绿化用地,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缴纳绿化占地费。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绿化或向管理局交纳所需费用,由管理局负责恢复。
第十三条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十四条在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禁止修建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工厂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管理局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抓好三废的防治,保护好水源水质,坚持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搞好“三同时”(即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运转),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NextPage]
第三章规划
第十六条景区的各项建设活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节约用地,严格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修改的,按规定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民建房按《四川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景区内临时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经管理局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工程许可证》。
被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限期未到,因国家或集体需用地时,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条景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一条凡在景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定级发照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凡经资质审查确定营业等级的施工(生产)企业,必须持“三证”(资质等级证、经营管理手册、工商营业执照)方准进入建筑市场按规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报建和提出开发申请。
经管理局审批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投资20万元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管理局按照广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招标、发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办事程序进行,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接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时由管理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建设用地需要由管理局的开发公司统一征用,组织开发,依法出让给用地单位。
出让景区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用于扶持群众发展经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七条管理局按照《房地产法》和有关规定对景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实行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逐步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鼓励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合理使用和维护,严禁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条景区乡镇应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保护镇容镇貌整齐美观,环境清洁卫生,保持旅游集镇的风貌。
第三十一条管理局负责景区内风景名胜景点、旅游线路、旅游场所、旅游服务设施、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实行旅游服务的《开业许可证》制度。
景区内旅游服务机构或个体经营者必
须到管理局登记,并依法领取开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景区设立的公安、交警、航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景区车船航运管理,维护水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强化港航安全监督,保护人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统一收取。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局可依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筑业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广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