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
涉外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美国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被告: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及个人甲、乙案由:追偿权纠纷二、案情概述信托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国际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信托业务。
2010年,信托公司接受中国公司委托,设立了一项旨在为甲、乙两位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的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由信托公司出资,其余500万美元由甲、乙共同出资。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入中国市场,用于支持甲、乙在中国开展业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同时,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甲、乙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其支付回报。
2012年,由于中国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无法按时向信托公司支付回报。
信托公司多次与甲、乙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甲、乙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14年,信托公司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及中国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回报的义务。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效力:被告是否认可信托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涉外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中美两国法律,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四、法院判决1. 信托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信托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乙作为信托基金的出资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回报,构成违约。
中国公司作为委托人,也未能履行其义务,对违约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3. 涉外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认为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
理由如下:a. 信托合同是在美国签订的,且信托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其业务范围涵盖全球;b. 信托基金的资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收益分配也以美元计价;c.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其业务运营和监管均遵循美国法律。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核心内容:面对着不同的法规中,我们在不同国家的认定是不相同的,那么信托合同的成立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基础理论呢?关键的条件把握有哪些要求?按照法规那么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信托法》第8条第3款规定“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定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以此为依据,我国信托合同被认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不需要以信托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只需信托当事人的承诺,即可宣告成立。
一、信托与合同相契合的理论基础从表面上看,信托和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我国信托的法定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我国合同的定义则是继受了大陆法系关于民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将信托和合同进行比较,发现两者有如下几点不同:第一,两者的设立基础不同。
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信任是信托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础,是信托目的能顺利实现的关键。
而合同的设立是建立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义务。
美国法院在贾斯蒂斯诉兰格案中认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
” 可见,有效对价是合同当事人强制实施合同的基础。
第二,两者设立的方式不同。
信托的设立方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信托、宣言信托。
遗嘱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以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宣言信托是委托人对外宣称自己担任一定财产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由此信托合同并不是信托设立的唯一有效形式。
61银行业务中热点及难点法律问题分析

61银行业务中热点及难点法律问题分析李云波: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涉外投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机构整顿和破产重整、债券融资等法律事务。
李云波律师于2004年加入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引言(略)一、非实名存款的处理1、非实名存款案例一:密码挂失2、非实名存款案例二:证件与存单名称不符3、银行今天应如何对待非实名存款的支取二、“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一把双刃剑1、一个关于取款争议的真实案例2、钱款当面未点清,银行是否要低头?3、事实与法律,我们到底信什么?三、从银行与客户的假钞纠纷,看法律的信用基础1、一个关于假钞争议的真实案例2、钞票真实性的现场核对原则四、电子划款中的客户操作失误及其补救1、CCTV一个具有误导性的划款失误案例2、客户的法律救济3、银行的保密义务及其边界五、信用卡丢失的风险负担1、信用卡丢失的风险负担:一个基本原则2、国内既有案例的检讨3、国际实践六、美元支票欺诈的特殊法律问题1、美元支票变造的责任承担2、美元支票伪造的责任承担3、美元支票托收对银行责任的影响七、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最高额保证1、最高额担保的基础合同:多个借款合同与多次提款的一个借款合同2、借款的到期日与保证责任的起算期间问题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问题八、银行信贷业务中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特殊问题1、2006年1月1日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2、关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外国和台湾地区实践3、2006年1月1日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4、警惕深埋在公司章程中的“陷阱”九、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1、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辨析2、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3、国内保理业务的混乱十、信用证业务中的信托收据1、信用证融资中银行的地位2、“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3、“预借单据”的二元悖论十一、理财产品的担保属性1、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界定:“Case by Case”2、理财产品能否质押3、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探讨十二、银行理财业务与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对接1、特定资产收益权:一个令法律人费解的业务2、“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界定3、“收益权”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十三、商业银行的衍生工具业务:国际惯例与国内实践1、ISDA与NAFMII文本2、单一协议条款3、抵销安排的总结与探讨4、净额结算与破产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信托管理中受益权性质的分析

权也 体现物 权性 ,因为信 托财产 不属 于债 权人 可追索 的破 产财
产。
独 特 的法律 结构 和运行 机制 。 因而 , 当大陆法 系 的法学家 要求 用 大陆法 系 的制度 观念解 释或 吸收英美 法系 的权 利和制 度时 , 争 议
程 中, 为了克 服普通 法的教 条和僵化 , 发展 出了衡平法 法律制度 。 于是 在原有 的普通法 所有权之 外 出现 了衡平所 有权 , 这 种双重权
出发 和发展Biblioteka 的 。 ( 一) 物 权说
利结构 形成 了英美法 系财产 法律 制度 的突 出特 征 , 即以对象而 非
物权说 认为 , 信托 受益权 是受益 人对 信托财 产 的物权 。 这种
大陆法 系一般 认为 , 物权 可分 为: 所有 权 、 他 物权 和准物 权 。 以下 笔者将分 别论证信 托受益权 是否属 于这三种 权利类 型 , 以判
的产 生也就 成为 必然 。 但 随着 国际交往 的 日益深入 , 两大 法系 不 断信 托受益 权 能否归入 物权 的范畴 。
可 避 免地要 主动 或是 被动地 选择 相互 开放甚至 融合 。 因而 , 尽 管
权 利 为中心 , 以提供 救济 为 目的而非 以既有 权利 为依 托, 依据对 说法较 好地解释 了受益人 对受托 人处分 行为 的撤 销权 、 对 受托人 象 的具体情 况 分别使 用 既有 的法律裁 判规 则或 者类 推创造 出新 破产 时主 张取 回信托 财产 的取 回权等 。受 托人 处分行 为 的撤销 的裁 判规 则。 权是 指 : 受托人 违背 信托 目的处 分信托 财产 时 , 受益 人请求 法院
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立法完善

第42卷第2期2021年2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U42Nc.2Feb.2021[文章编号]1004—5856(2021)02—0085—04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立法完善陈亦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420)[摘要]家族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托付家族财产,使其在特定的时间之后权属进行合法转移。
家族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富豪们确保个人或家族财富在其死后能够有序传承的工具,其备受高净值人群的关注,我国许多金融机构也纷纷涉猎此项业务。
22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启了中国家族信托合法化、正规化的大门,但不免因为经验匮乏与规范滞后凸显出一系列问题。
文章着眼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提出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求稳步推进家族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发展。
[关键词]家族信托;法律环境;立法完善;《信托法》[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大型企业及高净值家族传承思想的加深,引发了家族信托这一新兴资产管理模式,我国的家族信托发展正呈现出蓬勃之势。
《信托法》的颁布虽给长期无序的产业带来一定方向,但对于新生事物仍旧显示出不少问题。
本文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立法实践经验,提出完善家族信托法律规范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制度。
—、家族信托概述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构建需要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四个角色同时具备。
首先,家族信托财产是社会信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理论上,只要是委托人合法享有的个人财产,均可以被纳入家族信托财产的范畴。
但实践中特定的家族信托财产往往会因为客观因素或主观意愿而受到限制,并且关于未来财产能否成为信托财产目前仍抱有一定争议。
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源头和发起者,在整个信托关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家族信托活动对于委托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要求。
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一环,合适的受托人选择对del:1.3969/j.issn.104-5856.2021.02.01于整个家族信托的顺畅运行至关重要。
【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

【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第一篇:【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也是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存量的一个重要方式。
对比需要券商作为承销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来说,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对于券商来说相对比较陌生,但也可作为财务顾问的角色参与交易结构设计、基础资产筛选、流转销售等工作。
今天Cc以项目分析的方式跟大家分享银登中心的流转业务。
01 银登中心业务介绍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银登中心”,是经财政部同意、银监会批准,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的金融服务机构,受银监会监管。
银登中心的成立,是监管部门落实国务院“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具体举措。
银登中心的经营范围为: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的登记、托管、流转、结算服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交易管理和市场监测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和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具体关于银登中心业务的介绍,请参考吕世蕴的《构建安全高效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
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区别与联系,请参考吴方伟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及其与资产证券化的区别》。
82号文的出台,在银登中心流转的,符合相关要求的信贷资产债权及其对应收益权转让可认定为非“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大部分银行也将银登中心流转的产品认定为非“非标”,但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银行会将银登中心流转产品认定为非标,具体请参考童彦的《如何认知“非标资产”?(之一)》与《如何认知“非标资产”?(之二)》。
02 主要适用法规规则《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108号文)《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82号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03 业务办理流程目前,银登中心收费模式为:信贷资产或信贷资产收益权成功流转之后,一次性按流转规模的0.031%收取登记转让费(具体收费参照具体项目的收费通知单)业务办理流程为:由发起人开户,目前大部分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已完成开户,此文不赘述。
论信托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b e i Un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Ma r . 20l 3
第3 期 总第 1 3 8 期
No . 3 S e r . No. 1 3 8
论信 托收益权 的法律性 质
、
信托收益权的概念
信托是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设计的制度 , 信托 法律关系涉及委托人 、 受托人 和受益人 三方 的权 利义 务。 其 中, 信托 受益 人的收益权是信托权利 不可或缺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二、 信托收益权 的内容
:
( 一) 信 托 利 益 的 享有 权
《 信托法》 第4 4条规定 : “ 受益人 自信托生效之 日起享 有信托 受益权 。信托文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信托利
・
6 6 ・
曹春 秀 : 论信 托 收益 权的 法律 性质 益 的 享 有权 就 是 该 条规 定 的 受益 权 , 是受 益 人 的 核 心权 利 。 信 托 利 益 的 享 有 权 主 要包 括 : ( 1 ) 在信托存续期间, 凡 是基 于 受托 人 对 信 托财 产 进 行 管 理而 产 生 的 收益 均 由受 益 人享
曹春 秀
( 海 南大学 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7 0 2 2 8 )
【 摘
要】 在 双 重所 有 权 的法律 体 系下 , 英 美 法 系国 家将信 托 收益 权 定性 为衡 平法 上 的所有 权 ; 而在 大 陆法 系 国
家, 信托制度与绝对所有权制度相冲突, 导致 了收益权定性混乱的现象。当前, 我国的信托制度发展缓慢 , 理论体系 构 建 不完 善 , 原 因之 一 就是 我 国 《 信托 法》 未 对 受益人 相 关权 利 的性 质进 行 界 定 。将 受益 权及 相 关权 利 定性 为 收益 权, 并将收益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民事权利 , 有利 于在一物一权的法律体 系下完善信托财产权的结构体系, 化解相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核心内容:面对着不同的法规中,我们在不同国家的认定是不相同的,那么信托合同的 成立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基础理论呢?关键的条件把握有哪些要求?按照法规那么下文将 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信托法》第 8 条第 3 款规定“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定时, 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以此为依据, 我国信托合同被认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不需要以信托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只 需信托当事人的承诺,即可宣告成立。
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新探

一
、
信 托 受益权 的法律 性质 定位分 歧
( ) 点 分歧 一 观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目前 , 学术界对信托受益权性质 的认识并不统一 , 其分歧主要集 中在以下三种观点上。 种观点认为, 信托受益权是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 。例如, 日本学者四宫和 夫 指 出 , 益人拥 有对 信托 财产 的支付请 求权 即债 权 , 此之 外 , 拥有 对 信 托财 产 的物权 性 受 除 还
托人 的权 利义务 和受益 人 的权利 义务 也是 如此 ( 周小 明 ,9 7 。 1 9)”
( ) 二 本文 的评判
以上三种观点是 目前学术界对于信托受益权性质认识的主要观点, 很具有代表性 , 然而这
收稿 日期 :0 60 -7 2 0—51
作者简介 : 徐
卫(9 3 , , 17 一) 男 河南罗山人, 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 士生 。 厦
不 当行为, 这才是信托受益权 的主导方面。至于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只是实现其利益的方式, 它是受益人与受托人在信托 内部产生的一种特殊关系, 不是受益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我们不能从 内部关系对权利性质进行定性, 而应从外部关系进行定性。 第三种观点虽较为灵活, 但债权物权二分模式是民法理论和体系构架的基本点。我们不 应轻易回避它。对此 , 柳经纬教授形象地指出:物权与债权的二分是应 当坚持 的, “ 不能因为有 混合性权利的出现就否定二分法 , 就像我们不能因为两性人的存在就否定男人和女人的划分, 或因手机和电脑功能集为一体的通讯工具的出现就否认 电脑和手机的区分一样。⑦ ” 因此 , 在 种新的权利出现时 , 应尽可能将其纳入债权或物权体系之 中, 而不是简单地用新权 利来解 决 。否则, 任何一种新的权利都可能轻易逸于债权或物权之外。果真如此, 债权物权二分模式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夏亮孙晓静汤雯婷目前市场上关于“收益权”的信托产品层出不穷,其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收益权”作为信托投资标的的信托产品,另一类则是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
由于第一种类型的产品目前在市场上已较为普遍,也日趋成熟,笔者在此将不作重点研究。
笔者更为关注的是第二类型即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
在下文中,笔者将从“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入手,对其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产品的法律可行性问题试作探讨。
一、“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目前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主要包括两种,一为以“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二为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
首先,笔者认为,无论是“ 股权收益权”还是“ 特定资产收益权”,可确定的一点是,这里所谓的“收益权”均非“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取得收益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固有权能之一。
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从自己的所有物获取收益的权利,虽然所有权人可以设立由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所有物形式的他物权,即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取得收益的权利可以单独进行转让。
应该说所有权作为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整的一种权利,是不宜对其进行切分或分离的。
即使是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也并非所有权权能之转让,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其次,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从公司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属于股东权利的一部分。
若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则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应当属于自益权,是抽象形态的权利。
由于股权须依附于股东身份获得,因此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股东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或其他单一权能否单独转让在理论界尚有争议。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收益权与受益权的概念区别

收益权与受益权的概念区别伴随着证券创新业务的不断深⼊,各种新兴的名词层出不穷,有时候颇为让⼈费解。
收益权本不是⼀个独⽴的法律概念,但是在⾦融市场不断创新和资产证券化的⽇益兴盛的今天,已被创设成⼀种重要的权利,并有和受益权混同之势,借此浅谈两者的概念。
(⼀)收益权的概念当前⾦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类证券化⽅式处理,以⽅便融资和扩⼤资⾦杠杆,这就需要“受益权”性质的权利来实现。
然⽽,法律规定的“受益权”只存在于某些特定领域,这就使得类似于受益权的“收益权”的概念被创设出来,如定向资产管理收益权、融资融券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信贷资产收益权等概念的出现。
事实上,收益权并⾮新设概念,⽽是对收益概念的新理解,即收益权是权利⼈获取收益的权利,这也就能解释“信贷资产收益权”等概念了。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显然,这⾥所谓的收益权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与前述收益权并⾮同⼀概念。
我们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权为例来了解收益权。
受益于通道业务的迅速扩张,定向资管收益权转让业务于近年获得了较⼤发展,收益权转让业务为银⾏出表、资⾦过桥等可谓⽴下了汗马功劳。
但现⾏法律法规并未对该业务作出明确界定,使得该业务⼀直游离于法律边缘的“灰⾊地带”。
此外,由于把收益权视为具有受益权的属性,在转让的过程中忽略抵押物变更登记等问题⽽产⽣⼀定的风险。
(⼆)受益权的概念⽬前《信托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受益权,我们以常见的信托受益权为例来了解受益权。
《信托法》中规定信托是委托⼈基于对受托⼈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由受托⼈按委托⼈的意愿以⾃⼰的名义,为受益⼈的利益或者特定⽬的,进⾏管理或者处分的⾏为。
这⾥的受益⼈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即为受益权。
作为⼀种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具有经济价值,受益⼈通常可以⾃由处分,这也是各国信托法的⼀般规则。
论信托受益权性质

位 信托受 益权的性质 , 对于保 护信 托受 益人 的 利益 , 维 护 信 人 支 付 租 金 。受 托 人 未 履 行 职 责 的 , 如 受 托 人没 有 向 承租 托 法律关 系的动态平衡 至关重要 。 人 发 出要 求 支 付 租 金 的 通 知 , 受 益人 可 以起诉 受托人 , 但 不 能 直 接 起 诉 承 租 人 。 这 都 可 以 说 明 受 益 权 是 对 人 权 的 性 1 信 托 受 益 权 的 概 念 及 内 容 在 信托法律关 系 中 ,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权 是 基 于 委 托 人 的 信托行 为而取得 的 , 受 益 人 在 信 托 中 享 有 的 权 利 统 称 为 信 托 受 益 权 。信 托 受 益 权 这 一 概 念 在 我 国 信 托 法 中 被 明 确 的 提 了 出 来 。但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在 英 美 信 托 法 中, 却 没 有 “ 信 托 受 益权 ” 的概 念 , 无论 是在 判例 中还 是成 文 立法 中 , 使 用 的都是“ 受 益人 的利 益” 或“ 受 益 人 的权利 ” 。受益 权是 大 陆 法 系 的 国家 在 引 入 信 托 制 度 时 , 为 达 到 使 信 托 融 合 于 大 陆 法 系 的 目的 而创 设 的 概 念 。 信托受益 权 内容广 泛 , 首 先 为 受 益 人 享 有 信 托 利 益 的 权利, 这 是 最 主 要 的权 利 。它 是 指 在 信 托 存 续 期 间 , 受 托 人 对 信托财 产管理 、 运 用等产生 的收益全部归 于受 益人 。 其次 , 信 托 受 益 权 还 包 括 受 益 人 对 信 托 事 务 一 定 程 度 的 监 督 权 。这 是 由于 受 托人 对 信 托 事 务 处 理 的 得 当 与 否 直 接 关 系 受 益 人 利 益 的 取 得 。它 的 内 涵 丰 富 , 首 先 受 益 人 有 权要求查 阅与信托 运行 有 关 的文 件 , 这 是 行 使 其 他 权 利 的 基 础 。其 次 , 当受 托 人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的 方 法 有 损 于 受 益 人 的利 益时 , 受 益 人 可 以要 求 其 调 整 管 理 方 法 。 再 次 , 在 信 托 存续期 间 , 当出现法定或约定 的情 形 时 , 受益 人有 权解 任 现 任的受 托人 , 而另行选择其 他 的受 托人 。最后 , 受 益 人 可 以 对受 托人处分信托 财产的行 为宣布 撤销 或 申请 法院 予 以撤 销, 在利 益受 到侵害时 , 还有权要 求损害赔偿 。 当然 , 受益人还享有 放弃与 转让 受益 权 的权 利 , 这 都 是 基 于 受 益 人 的 意 思 自治 , 我国《 信 托法 》 也予 以明确承认 。 下面对信 托受 益权 性 质 的论 争 , 以 及 国 外 有 关 信 托 受 益权 性质进行 阐述 。 、
信托受益权法律问题论析

如, 日本信托法》 7条规定 :依信托行为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人 , 《 第 “ 当然享受受益权 。但信托行为另有 规定时, 从其所定 。” 韩国信托法》 5 条第 1 《 第 1 款规定 :根据信托行 为而被指定的受益人 , “ 可视为承 诺 享受 受益 权而 享受受 益 权 ; 是 , 托行 为有 特殊 规定 时 , 按 照特殊 规定 办 理 。 这 两条法 律 的“ 但 信 则 ” 另
的或 者 不符 合受 益人 的利益 时 ,有权 要求 受托 人 调 整该信 托 财产 的管 理方 法 ;三 是违 反信 托 的救 济 权 。当受 托人处 分 信托 财 产时 可能 出现 违反 信 托 目的 , 成 信托 财产 的毁 坏 灭失 的情 形 。受 益人 可 以 造 要求 受 托人 赔偿 信托 财 产 的损 失或恢 复 信托 财产 原状 的权利 。 四是 解 任请 求权 。当受 托人 违 反 职务
或应 当直接对 受 托人行 使 。在事 实上 , 益人 要使 这一 权利 获 得满 足 , 直接 对受 托 人 行使 以 要求 其 受 除
给付受益权外 , 再无其他途径。
① 陈向聪: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② 温世扬 、 冯兴俊 :论信托财 产所有权——兼论我 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载《 《 , 武汉大 学学 报>哲 社版)o5年第 2 , 25 ( 20 期 第 0 页。 ③ 马 涛:论信托受益权的性质》载《 《 ,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o5 20 年第 1 第 10 11 期。 1- 1 页。
有 规定 ” “ 殊 规定 ”一般 认 为是指 为委 托人保 留重新 指定 或 更换 受 益人 的权利 的规定 。据此 可 以 或 特 .
将这两条法律 的含义理解为: 信托行为指定的受益人 当然享受受益权 ; 只要不被委托人根据信托行为 的规定而更换 , 受益人对受益权的享受可持续于整个信托关系存续期间。英美法系国家的相 关规 定 。
信托受益权:物权?债权?抑或新权利?

“ 所谓信托受益权 ,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 …广义的信托受益权还包括其他 ” 监督性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究竟是物权 、 债权抑或其他权利 , 至今并无定论 。因不同性质的权利在诉讼
时效 的适用 、 侵权 行为 的认 定等 方面 大不相 同 , 从而对 受益 人影 响甚 巨 , 因此有 认真 探讨 的必 要 。
种独立的新权利。例如, 施天涛教授认为 , 信托受益权 与“ 物权 、 债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 承权 继 等权利一样 , 均是独立存在的权利” 徐孟洲教授 主编 的《 。 信托法学》 同样 主张 , 不能用传统 民法二分 法 来诠 释受益 权 的性质 , 而应 像对 待公 司法 人财 产权 、 股东 权那 样 , 使之 与其 他 民事 权利 相 区别 , 将其 并
一
、
几 种 主 要 学 说 与 分受益权定位于债权或倾 向于债权来看待。如赖源河先生认为 : 在现行 民法 的 “ 体系下 , 原则上是将物权与债权二分 , 如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并无直接的支配力来观察 , 受益权实 尚未 具备物权应有的全部特征 , 只不过对受托人享有作为请求权。由此观之 , 在现行 的法律体系下 , 似宜将 受益权解为债权 的性质。 l周玉华也认为 :我 国信托法并未采取英美法下受益人的权利是附随于物 ”2 “
述 学说 虽然有一 定的合理性 , 但都存在可商榷之处。从 实然层面和应然层 面分析 , 信托 受益权应 定位 于 物权 。信托受益权标 的物 的不特定性与 受益人给付请 求权存在 的事 实不能作 为否认信托 受益权 为物权 的当然理 由, 而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 , 信托 受益权 并不违反物权 法定原则和一物一权 主义。 关键词 : 信托 受益权 ; 债权 ; 物权 ; 特殊物权 中图分 类号 :9 2 2 2 D 2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0— 0 9 20 0 0 6 10 5 1 (06)5— 0 4—0 5
信托法139:信托受益权是债权吗?

信托法139:信托受益权是债权吗?Frank Hoover Easterbrook (born September 3, 1948) is a United States Circuit Judg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 He was Chief Judge from November 2006 to October 2013, and has been a judge on the court since 1985. Easterbrook is noted for his use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his legalist approach to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for his clear writing style, and for being one of the most prolific judges of his generation. Easterbrook is one of the most cited appellate judges in the United States.之前我在信托法121:我们该如何研究信托受益权⼀⽂中谈到:在民事信托中,受益权的权利内容多种多样。
有物权、有在裁量信托中,受益权甚⾄连期待权都算不上,仅仅是债权、有股权等,受益权的内容构成对信托财产不同纬度的分割。
在裁量信托中,受益权甚⾄连期待权都算不上,仅仅是⼀种期待权。
所以还是要把话题限定在商事信托才能展开讨论。
⼀种期待权。
形式上,受托⼈对受益⼈、公司对股东都存在类似债务⼈对债权⼈的“给付义务”。
所以,⽇本信托法上把信托受益权描述为“受益债权”,体现为受托⼈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的有限债务。
有趣的是,⽆论是从我国的信托监管规章还是信托实务,都强调信托的结构中受托⼈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所承担的并不是⼀种债务,信托财产上对受益⼈的义务并⾮受托⼈对受益⼈的⼀种负债,借以揭⽰商事信托作为⼀种投资者风险⾃负的投信托受托⼈对受益⼈的义务并⾮债务。
第八讲-信托受益人

七、受益权的性质
(一)债权说:着眼于受益人的请求权;
(二)物权说:着眼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异议权)和撤销权
(三)双重权利说:综合上述两种学说
(四)独立权利说:与(三)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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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益权内容的变更
本金收益分配方式的改变; 份额的改变; 期限的改变,等等
第八讲、信托受益人
本讲内容
一得、转让以及消灭 四、受益权的强制执行 五、委托人的变更权 六、受益权的内容(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受益权的性质 八、受益权的变更 九、受益权的证券化和受益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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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受益人的强制执行异议权(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17条第2款,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 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异议。
问题: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行使,两者发生矛盾怎么 办?法院如何判决?
请解释委托人或/和受益人共同行使?法律为什么会作 出这样的区分?
(7)受托人辞任的同意权。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 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3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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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权。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 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 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40条。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原则信托生效即取得受益权,无需受益人之承诺。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附期限:例如生效之后,一年取得受益权;
受益人年满十八岁取得受益人;附期限:例如受益人考上大学才 取得受益权。 受益权的期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三条受益⼈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
受益⼈可以是⾃然⼈、法⼈或者依法成⽴的其他组织。
委托⼈可以是受益⼈,也可以是同⼀信托的惟⼀受益⼈。
受托⼈可以是受益⼈,但不得是同⼀信托的惟⼀受益⼈。
【释义】本条是对受益⼈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受益⼈的定义。
受益⼈是信托关系的当事⼈,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
受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受益⼈是信托关系的当事⼈。
信托是⼀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他⼈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为委托⼈,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为受托⼈,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为受益⼈。
虽然信托于信托合同签订时或者受托⼈信托时成⽴,并不需要受益⼈作出意思表⽰或者为⼀定的法律⾏为,但是,受益⼈在信托关系中对受托⼈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委托⼈与受托⼈的⾏为都要受到为受益⼈的利益这⼀信托⽬的的约束,因此,受益⼈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当事⼈,没有受益⼈的信托是⽆效的。
受益⼈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但是信托是否有效并不以信托设⽴时受益⼈就存在或特定为必要,只要信托⽂件规定的受益⼈或者受益⼈的范围可以确定,该信托即为有效。
(2)受益⼈是在信托关系中纯享利益之⼈。
信托是为受益⼈的利益⽽设⽴的⼀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按照信托⽂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对信托财产不负有管理、处分的责任,受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出的费⽤、对第三⼈所负债务,也不由受益⼈承担,⽽是以信托财产承担。
⾮经信托⽂件特别规定,信托⼀般为⽆偿的,即使信托⽂件规定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有偿的,其报酬⼀般也是从信托财产中⽀付。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益⼈在信托关系中为纯享利益之⼈。
(3)受益⼈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
信托受益权是受益⼈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为受益⼈所专有。
⼆、受益⼈的资格和范围。
受益⼈并不需要通过或者为⼀定的法律⾏为,以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效之⽇起即享有信托受益权,且受益⼈是信托关系中纯享利益之⼈,原则上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的⼈都可以成为受益⼈,因此本条规定,受益⼈可以是⾃然⼈、法⼈或者依法成⽴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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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这种 说法 。 国法 律 界最初 认为 , 英 受益权 更 像一种对 人 权利 ,
信托 的受 益权 只相 当于一项权 利 , 迫受托 人实施信 托或者 补偿 强
而受 益人仅 对受 托 人享 有取得 信托 受益 的债 的请 求权 。 受 托人 违反 信托 所造 成 的损 失。著 名 的法律 史学 家梅特 兰 即持 所 有权 ,
他是在行 使一种 对物 的权利 , 一种所 有权 , 人权 利 对 格言所 说 : 平法 是对人 的 , 衡 既然 它不 是针对物 , 就不 能针对 当事 意义 上来说 , i e vMiia(93 中, od sy l 人 的特 定 财产 ; 既然它 是对 人 的, 就又 不 限于针对 当事人 的特 定 只有 更大 的效力 。在权 威判 例 Tnl . lgn 19) L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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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下 1( ) 09
论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
周 晓敏
摘 要 信托 受益 权是 一种特 殊 的民事权 利 。 义的 受益权是 指 收益受益 权 与本金 受益权 , 义的受 益权 除此之 外还 包括 狭 广 监督 管理 权 。信托 受益权 直接 涉及 受益人 能 否现 实享有信托 利 益 , 是委托 人信托 目的重要 实现 方式 , 关于受 益权 的性 也 但 质 至今 尚无定 论 。 采用 比较 的 方法来论 述信托 受益 权 的性质 , 并得 出结论 : 义信 托 受益权是 物权 , 具备债 权 的一些 外在 狭 但 特征, 是一种新型的物权 ; 广义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兼具物权特征与债权特征的新型权利, 简 鲁的将其归入物权或债权并不可
益 权要 等到 信托 终止 时 , 据信托 文件 的具 体规定 才 能确 定 。 依 第
信托 的受益 权是一 种衡 平法对 物权 。 这样 , 以将 信托 的 内部方 可
。 更好 的观 点可 能是 , 受益 人 的 把 5 4条表 明如 果信 托文件 规定 了信 托终止 时 信托财 产 的归属 ,则 面与外 部方 面加 以区别 。 因此 , 同时体 现 了对 人权利 和对物 权利 的特征 依 其规 定 , 反之 , 则依 法 由受 益人或 其继承 人 、 委托 人或其 继承人 权益看 成是独特 的东西 , 因为 不管 归入哪 一类 , 似乎 都不 享 有本 金受 益权 。 由此 可知 , 金受 益权 在信托 关系 存续 期间仅 而不 是强行 把它 归入某 一类 中, 本
取。
关键 词
信托 受益 权
信 托 利益
受益人
中图分 类号 : 92 8 D 2. 2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1・3-2 10—522 0)20 70 后来 的观 点则倾 向于将 受益 权纳入 对物 权利 。S o 认为 传 ct t
信托 受益 权不 是附 系于特 定物 上 的权 利 , 故难 以归 入物 权 ,
权、 对物 权的含义 , 以及针 莉 的是单纯 信托 、 固定信托 还是 自由裁
为 最好 的 办法 是把信 信 托文 件 没有 另外 规定 信托 财产 归属 人 的情况 获得 信托财 产本 量信托 。他 认为 , 了理解 信托 的实 际运 作 , 强迫 受托人 实施 信托 , 这是 衡平 金 的权 利 。 言之 , 简 狭义 的受益 权包 括收 益受益 权 以及本金 受益 托的 受益权 看成是 一种 对人权 ,
财 产 。。
Bo nWik sn指 出, 平法 财产权 益 所有者 享有 一种 对物 的 rw . li o ln 衡
受益 权直 接影 响信 托 受益 人在 信托关 系 中所受 法律 保障 的 权利 , 而不 仅仅 是一种对 人 的权益 。
程 度 与效 果 , 故对 其性 质 的界定 十分重 要 , 目前 众说 纷纭 。信 但
为 期待 权 。文 中所 述 的狭义 受益 权主 要指收 益受 益权 。
一Hale Waihona Puke 恰当 。 二、 大陆 法系
、
英 美 法系
英美 信托 法没 有信 托受益 权 的概念 , 只有 “ 衡平法 上 的所有
在 大陆法系 , 学者对 受益权 性质没有 统一 说法 , 存在债权 说 、 双重性 质说 、 物权说 、 型权利 说 。 本文 拟就 讨论 最 多的债 权说 新 。
因为受益 人可 以 但 受益人 又享 有追 踪信 托 财产 的权 利, 因而又 不 同于一 般 的债 统 的观 点无 法解释 受益人追 踪信托 财产 的权利 , 权 。 所 以出现 这种 情形 , 之 与衡平 法 院的管 辖有 关 。 如衡平 法 针对 拥有 信托 财产 的 陌生人 采用衡 平法 上 的追踪 救 济 。从这 个 正
权 。 在信 托 关系存 续期 间 , 国 《 托法 》 4 条规 定受 益人 自 0 我 信 第 3 法诉讼 权利 。 是如 果事情 出现 了错 误 , 托财产 错误 地落 入 了 但 信
那 由于 衡平法追 踪 的作用和 结果 , 信 托生 效之 日起享有 信托 受益权应 仅指 收益受益 权 , 因为本金受 第三人 手中 , 么最好 还是认 为:
托受益 权有广 义与 狭义之 分 , 广义 受益权 包括狭 义受益 权 以及监
但英 国信托 法权威 H yo at n教授 认为 , 受益 人总 是拥 有对人
的权 利 , 但在 某些 情况下 也拥 有对物 的权 利 。他认 为 , 托 的受 信
督受托 人 管理 、 处分信 托财 产 的权利 : 义 信托受益 权包 括受益 益权 到底 是属 于对人 权 还是对 物权 ,在 很大 程度 上 取决 于对人 狭 人 在信托 存续 期间取 得信托 财产 收益 的权 利 , 以及在信托 终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