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
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
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
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
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
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
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是造法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
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
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产物,起着记录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表明裁判结果等作用。
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裁判结果的理论依据和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
说理性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典型的裁判文书由三部分组成:事实部分、法律适用部分和说理部分。
说理部分是对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以及采用的法律基准进行系统分析的部分。
它必须清晰明确,以支持合理且合法的裁决。
说理性的研究是通过研究这个部分,考察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判断案件事实,并得出决定的过程及其决定是否恰当的探索。
第一个案例是高瑞的死亡案。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被指控殴打死亡一名女子。
法官在判决中详细描述了发生的行为、伤害的严重性、证人证言和其他一些因素。
然后,法官简要分析了法律基准和相应的罪名适用。
法官在说理中明确阐述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并阐明了为什么被告人应该被判处重刑。
这个案例表明,法官在说理中应该保持透明度和合理性,并明确解释法律标准。
第二个案例是陈某涉嫌虚开发票案。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需要详细描述证据中的虚假发票以及被告人的作用。
法官还需要阐述法律适用和如何判断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责任要求。
法官在说理中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并支持这个结论所依赖的依据和证据的可信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官在说理中应该遵循一些常规步骤并确保其推理和结论的合理性。
第三个案例是王某行骗案。
这个案例中,法官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他上述的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他被判处的处罚作出明确的判断。
在说理中,法官应明确表述事实,然后借鉴前例或其他类似案例的法律标准和准则,进而说明为什么王某应该被判刑。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法官需要在说理中强调这些因素,阐明王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最终判出了他应该被判处的刑罚。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至关重要。
在说理中,法官需要阐述事实、适用法律标准和定量、量化权衡法律原则。
小议裁判文书的说理1

小议裁判文书的说理说理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起到上承事实,下接结论的作用,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好的说理有利于说服当事人,让胜者赢得明白,败者输得清楚,获得被裁判者和社会的认同与信任,实现“胜败皆服”,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可以说,说理的优劣等同于裁判文书的优劣,间接反映了撰制者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把握与理解的程度。
说理应为每一个法官的必修之课。
现实中常有群众感觉文书说理看不懂或者说服力不够,对裁判结果从何而来迷惑不解,大大增加了上诉等积极不服判和不履行等消极不服判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法院文书权威,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本文旨在将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整理出来,以供和我一样刚进入审判一线的年轻法官参考。
一、文书说理的几种通病和成因(一)、形式单调。
受“重办案,轻文书;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理念的影响,一直以来,判决文书都不被重视。
特别是现在电脑普及,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撰写时基本上都是以相同或者相近的文书作为模板,在电脑上通过复制、粘贴等方式编辑而成,造成大多数说理千篇一律,没有新鲜度,没有可读感。
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凡是有过诉讼经历的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文书时通常就从“判决如下……”开始阅读,无视说理内容,进而不解判决结果。
(二)、内容简单生硬。
具体表现有法律规则的内容从头到尾没有,在说理结束时才出现相应的法律条款;简单条文与复杂条文一律从简,一语带过。
造成这样的原因大体上有两个,一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特别熟悉,口头表达头头是道,但限于文化知识积累不够,语言贫乏,说理空洞;二是对说理不重视,认为只要结论是对的,说理再简单上诉后也会维持原判,说得多反而会出现破绽。
(三)、说理与事实脱节。
没有把案件事实与以法析理有效链接,未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
有的说理只是单纯就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致使由此导出的判决结果“无事实根据”,难令人信服;有的说理相当于重复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感觉很突兀,没有顺理成章的感觉。
试论判决书的说理

试论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就诉求事项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如何处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处理结论的司法文书。
判决书的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过程中依据事实、证据,运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其实质是一种法律推理过程,而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法律工作者利用本案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明过程和证明方式。
当前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其表现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理由、不表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
二是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推理,其表现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理睬,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三是对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不详加说明理由。
由于判决书不说理,从而带来了种种弊端:首先,它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
判决书的判决应体现“理”与“力”的结合,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判决普遍表现为有“力”无“理”的结合,这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我们认为,判决结果的公正只是实体公正的体现,而判决说理则兼顾了程序公正。
程序不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谈起,不说明判决理由,特别是不说明采纳或否定当事人的意见的理由,则当事人必将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公众对司法信任程度丧失。
其次,判决不说理,容易导致缠诉,浪费诉讼资源,这也是判决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判决书不说理,对于经济、民事案件来说,败诉者难以心服口服,胜诉者也未必理直气壮,而对刑事案件来说,则无法令被告人认罪服法,当事人自然要将希望寄托于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得不到满意的说法,采取各种手段抗拒判决的执行也就不足为奇,从而浪费了诉讼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带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再次,它不利于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由于法官不说理或者说的不彻底,不完全就判决,为极少数法官的枉法裁判客观上提供了便利。
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当前,在司法公开语境下,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也越来越多,如何应对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需求,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从2014年开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这是人民法院所迈出的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期待的重要一步,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犹如企业的产品,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劣质产品将危及企业的发展与生存,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好坏,关乎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也关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要素,说理是否清楚、透彻和深刻,是衡量裁判文书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说理又是裁判文书的不朽灵魂,缺乏说理的裁判文书显得苍白无力,难以置信。
以下,笔者对规范法院裁判文书辩法说理提出一些看法。
一、主要问题1、不说或不会说理不重视裁判文书说理。
如刑事案件对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或不成立)”、“予以采纳(或不以采纳)”认定后,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对合同或民事行为作出无效或有效认定后,也不进一步作出无效或有效的说明;在涉及当事人责任承担上,只对责任有无、责任主次进行划分,而不重视对责任划分依据的分析。
另外,有的法官只重视对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解释,而忽视运用社会情势、公序良俗以及村规民约等说理功能;有的只把援引现成法律条文当作说理“唯一”依据,而对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忽视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借鉴;因法律条文存在竞合、冲突、新法溯及力等而产生争执时,法官不就相关内容作出符合规定的解释;法官需要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裁判结果处理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就该权在行使主体、正当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合理说明。
2、简略说理说理点到为止,不全面、不深入,不因案而异,说服力不强。
以一则刑事案件为例,把说理部分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摘要】本文探讨了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首先介绍了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包括其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透明的重要作用。
接着分析了裁判文书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其中的论证方式和说理逻辑。
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了裁判文书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和作用。
最后总结了论证与说理在裁判文书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建议。
裁判文书不仅是司法行为的结果,更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其论证与说理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透明度。
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必须严谨和合理,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 论证, 说理, 重要性, 结构, 内容, 论证方式, 逻辑, 案例分析, 作用, 质量提高, 建议1. 引言1.1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刑事裁判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的论证与说理更是其核心。
裁判文书不仅是对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记录,更是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的阐释和解释。
论证与说理在裁判文书中的运用显得尤为关键。
在刑事案件中,裁判文书的论证方式多样,常见的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三个方面的论证。
事实认定是裁判文书的基础,法官需要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并据此运用法律规定加以适用。
在裁判文书中,论证的合理性和逻辑性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裁判文书的说理逻辑也是至关重要的。
说理逻辑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透彻的分析和推理,确保裁判结果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说理逻辑的清晰性和严谨性是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官专业素养的体现。
在裁判文书中的论证与说理至关重要,它是司法判决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保障。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需要不断完善论证与说理的方式和方法,加强法官的专业训练和素养,以确保裁判文书的公正、公正、合法和透明。
2. 正文2.1 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产物,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结论和表述的文书。
浅谈增强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

浅谈增强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一、行政裁判文书应当援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文,以便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裁判结果的由来,从而博得清楚,输得明白,增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劳的法律文件,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爱惜,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形象。
它不仅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更重要的是说明权利运用的公正。
是诉讼价值的最终表现。
但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书不援引法律条文,仅仅表达案件事实,然后依照“诉讼法”进行裁判。
如此的裁判文书让当事人看不到裁判结果的由来,对裁判结果不信服,从而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疑心。
这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产物。
依照“公布、公正、公平原那么”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那么”,咱们应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法律、法规和规章原文,说明裁判结果的由来,让当事人明白赢在哪里、输在何处,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从而减少上诉、申述,减轻讼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现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一、从法理角度看。
审判事实上是一个归责的进程,即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定和确认。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进程,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没必要然致使责任的产生。
因为“归责”有一个重要原那么,即责任法定原那么——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标准预先约定,包括在法律标准的逻辑结构当中,当显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依照预先约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说明。
审判作为一个归责的进程,裁判结果的得出,法律责任的承担,是适用上述依据的结果,因此裁判文书作为法的适用结果的文书,必需援引。
二、从行政审判的特点看。
行政审判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_刑法论文(1)_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_刑法论文(1)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理论界、专家、学者就当前我国的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
认为,我国以前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现象虽得到很大改观,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不规范、不充分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包括其中的说理要求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针对个别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论理不够重视,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中一概而论,说理含糊不清,笼统概述,不能做到以理服人,论证与说理不足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司法权威的公信力等问题。
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中的相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一、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认识1、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来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说明。
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主要的结案方式就是以裁定书、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理的结果。
由于法院审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过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就是公开自己的判决理由,使判决的根据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结果,对做出的裁定、判决书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
所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2、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反映民众意见的综合体现。
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实现判决与公众意见一致,更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来体现,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与自己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判例中培养起来,对裁判文书的合理论证与说理,让社会和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与合理,从而接受判决内容,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作用。
3、刑事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挽救和教育罪犯尤为必要。
在刑事案件中,多数简单案件相对的裁判说理容易把握。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的书面决定。
其重要性在于,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不仅记录了案件的事实经过、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更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理论和知识来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明。
因此,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可以体现司法公正。
在民事诉讼中,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最终的裁决结果,需要公正、公平、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和权威性的法律解释,裁判文书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权力滥用。
这样,当事人可以认为,他们的权益得到了被保护,裁判的结果也是公正的,这就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案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九家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依法统一了对于不同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的解释,保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可以促进司法的严谨性。
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理论和知识来解决纠纷的证明,它需要依法依据、合理推理和权威解释。
在执行中,司法机关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刚性要求来处理案件,这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密切相关。
只有合理的检验、认真的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才能使裁判文书达到合理和严格的标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江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虞城县人民法院故意使用证据罪案》中,通过详细地论述、梳理证据,严格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定罪量刑,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水平。
最后,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可以提升司法的民主性。
裁判文书不仅保证司法的公正和严谨,还可以依法按照正道价值的标准来判案。
通过开放和透明的公开信息,加强了司法的民主和人文关怀,增强了全社会的参与感与公平意识。
例如,《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和称心堂药饰经营部医疗纠纷案》中,法院通过详细、全面、公正的裁判文书,公布给社会公众效忠于正道价值标准下的司法判决。
这样的公开透明也有利于舆论监督,营造舆论环境,维护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裁判文书的说理机制分析

裁判文书的说理机制分析判决说理有助于当事人根据判决的理由决定是否上诉,实际上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而节约了诉讼资源。
裁判文书说理非常重要,但目前的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着说理认识不充分、说理艺术不成熟、说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很有必要进行学术上的探讨“说理”是裁判文书的要求,伴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裁判文书对“说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致于我们说,无“说理”就无“裁判”。
在法治社会,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以正当性为主要特征,裁判文书具有“协商对话”性质,对“说理”要求大为增强。
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是协商对话的过程,也是说理的过程。
裁判文书通过说理,给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明晰理由,说服而不是强制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使当事人能感受到公正对待,增强了裁判文书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判决说理是法律、法官、当事人、社会沟通、交流、妥协而达成的各方接受的共识,是对公民人格的尊重和权利的保障,与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完全契合;判决说理还能够防止法官恣意专断、徇私枉法、暗箱操作,通过判决书正确性的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判决说理有助于当事人根据判决的理由决定是否上诉,实际上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而节约了诉讼资源。
裁判文书说理非常重要,但目前的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着说理认识不充分、说理艺术不成熟、说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很有必要进行学术上的探讨。
我们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包括三个机制:激励机制。
判决说理的激励机制,就是将“判决说理”的质量与法官的考评、工资、奖励、晋升等利益挂钩,激发法官写好判决书说理的动力,使其能写出具有说服力和可接受性的判决书。
激励制度的强弱决定了法官说理的态度,而说理态度又决定了裁判文书的质量。
现行的说理机制对法官并无激励作用,这就直接影响到法官说理的动力,使法官对说理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
因而,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强化对判决说理的激励机制,使法官的声誉、待遇、奖惩、晋升等切身利益与说理挂钩,让每一位法官明白他们在说理上所费的心血没有白流。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范文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篇一一、引言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核心表现形式,是展现司法公正、权威和公信力的关键载体。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即裁判文书的逻辑性、清晰性和说服力,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裁判文书说理性的研究,探讨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重要性裁判文书说理性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应当具有清晰的逻辑、充分的说理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使当事人能够理解裁判结果的理由和依据,从而信任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此外,裁判文书说理性还有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裁判文书说理性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已有了显著提高,大部分裁判文书都能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逻辑清晰。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裁判结果;部分裁判文书语言模糊、表述不清,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说服力;还有一些裁判文书缺乏对法律依据的详细阐述,使得当事人无法充分了解法律依据和法官的裁决依据。
四、完善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官的说理能力培训。
法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清晰、充分地说理。
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官的说理能力培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2. 完善裁判文书的撰写规范。
应当制定更为详细的裁判文书撰写规范,明确裁判文书应当包含的内容、语言表述的要求等,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说服力。
3. 强化法律依据的阐述。
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述法律依据,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官的裁决依据。
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当提供多种法律依据的对比分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裁决结果。
4.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裁判文书,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公开的裁判文书也有助于监督法官的裁决行为,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范文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篇一一、引言裁判文书是司法程序的重要载体,是展现公正与正义的权威凭证。
裁判文书的准确性与说理性对于司法决策、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及司法正义的体现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裁判文书的理解、信任及执行标准也有了更高的期待。
然而,在实际司法工作中,如何确保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仍然存在一定挑战。
因此,对裁判文书说理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定义与重要性裁判文书说理性是指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清晰、逻辑严密的阐述判决理由,以保障裁判结果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通过说理,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2. 增强司法公信力:说理性的裁判文书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提高司法公信力。
3. 促进法治建设:通过说理性的裁判文书,传播法治精神,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三、裁判文书说理性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了明显的提高。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逻辑不严密:部分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逻辑性不强,难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
2. 表述不准确:部分裁判文书的表述不够准确、清晰,导致理解上的困难。
3. 缺乏深度分析:部分裁判文书在分析事实和证据时缺乏深度,未能充分阐述判决理由。
四、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途径与策略1. 加强法官素质培养:通过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从而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能够更好地进行说理。
2.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如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建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机制等,以保障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3. 强化监督与反馈机制:通过上级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反馈等途径,及时发现并改进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的问题。
4.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辅助撰写裁判文书,提高说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五、案例分析以某法院的一起民事案件为例,该案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述了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及判决理由等,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理解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范文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篇一一、引言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载体,其说理性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裁判文书说理性的研究,探讨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提高我国司法审判质量提供参考。
二、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重要性裁判文书说理性是指裁判文书在表达判决结果的同时,充分阐述判决理由、法律依据和事实认定过程,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司法公正。
裁判文书说理性有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审判过程,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2. 提升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说理性能够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产生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引导社会价值观。
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可以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进行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引导社会价值观。
三、裁判文书说理性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司法审判在逐步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说理不充分。
部分裁判文书在阐述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时,过于简略,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难以理解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说理不一致。
不同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说理程度和方式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降低。
3. 缺乏对案件背景和社会影响的考虑。
部分裁判文书在说理过程中,忽视了案件背景和社会影响,未能充分体现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
四、改进措施为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
通过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说理能力,使其能够充分阐述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
2. 规范说理程序。
建立完善的裁判文书说理程序,明确说理的内容、方式和标准,确保说理的充分性和一致性。
3.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当事人、律师、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提高说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裁判文书说理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判决书说理性研究

判决书说理性研究判决书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文书。
判决书的内容应当详尽明确,符合司法事实和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提高判决书的司法效力和合理性,需要进行理性研究。
不同的案件对于判决书的理性研究具有不同的示范意义。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为司法工作中最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需要在判决书中对罪名、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谨慎分析。
例如,近年来多起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涉及到宗教、外国等方面,需要对案件各方面进行具体的认定判断,防止在证据评估、事实认定等方面出现颠倒是非、不公平的情况。
二、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需要得到切实的保障,判决书必须具有法理说服力和相应的合理性。
例如,在婚姻纠纷方面,法院需要对夫妻双方的情感因素、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认定和分析,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三、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判决书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违反法律进行清晰的判定。
例如,在土地征收领域,法院需要全面认定征地问题的事实和特点,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征地、过度征地等情况的发生。
总之,判决书的理性研究应当深入案件内部,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各方面严格把关,保证判决书的公正合理。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在实际司法工作中,判决书的理性研究是一个艰苦的过程,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敏锐的司法辨别能力和深刻的法治精神。
同时,在判决书的书写过程中,反思自身的专业知识、提高审判能力、养成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能够有效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和合理性。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其他的诸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各种案件中,判决书的理性研究都至关重要,需要考虑多方面的情况,获取准确的证据,深入分析案情,全面评定判决。
只要判决书做到了充分的理性研究,就能够使当事人感到公平、公正,让社会获得更多的法治感受。
《判决书说理性研究》范文

《判决书说理性研究》篇一一、引言判决书作为司法裁判的正式文书,不仅承载着法律判断和裁决结果,也反映了法官的说理过程和法律思维。
一份优秀的判决书应当具有明确、清晰、逻辑严谨的特点,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解释。
本文旨在通过对判决书说理性进行研究,探讨如何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性,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二、判决书说理性的重要性判决书说理性是指法官在判决书中阐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过程,以及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逻辑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一份具有高度说理性的判决书,不仅可以增强裁判的公信力,还可以帮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司法裁判的依据和理由,从而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此外,说理性的判决书还有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证司法公正。
三、判决书说理性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书的说理性已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判决书在说理过程中存在逻辑不严密、论证不充分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
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过于注重法律条文的引用,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详细描述和深入分析,使得判决书显得枯燥乏味,缺乏说服力。
四、提高判决书说理性的途径为了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事实认定说理。
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详细描述证据内容、证明力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并对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论证。
2. 强化法律适用说理。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阐述法律规定的含义、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并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论证。
3. 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
判决书应当结构清晰、条理分明,遵循逻辑推理的规则,确保说理过程严谨、连贯。
4. 增强文书写作技巧。
法官应当提高文书写作水平,使判决书语言简练、准确、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晦涩的词汇。
5. 强化司法公开和监督。
讨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

讨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第一篇:讨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作者:胡云腾发布时间: 2011-08-10 08:49:59一、近年来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成效与不足裁判文书说理既是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
裁判文书立足于事实、证据、法律、情理展开充分的说理,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弘扬法律权威,有利于打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队伍素质,有利于形成审判经验、繁荣法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等等。
裁判文书所说的理是多元的、丰富的:一是事理即案件的事实真相及来龙去脉,二是法理即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三是学理即裁判所应用的科学理论与专门知识等,四是情理即裁判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等,五是文理即裁判所运用的语言、文字、数据、逻辑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五理”之间并非半斤八两,也不需要在每个案件中都依次细说一遍,而是轻重有别,有所侧重的。
其中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辅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
裁判文书说理的评判标准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近年来,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动、全国法院的高度重视、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法院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和说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法院各类文书样式得到统一规范,裁判文书说理问题受到普遍重视,裁判文书制作的整体水平显著提高,涌现了很多优秀的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
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力度不断加大,数量不断增多,裁判文书说理的社会效应也在不断扩大。
裁判文书说理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专门研究裁判文书的法学研究团体应运而生,相关研究活动蓬勃开展,成果频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回应社会对司法审判的关切、全面发挥诉讼功能实现诉讼目的、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功能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裁判文书说理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
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十分 复杂,在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 的一般规则将导致明显不公正的情 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 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四、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证据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 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对法官自身素质提 出了很高的要求。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时,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 审核证据,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 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 经验(即理性)对证明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 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事实认定的说理
基本结构: 1、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的基本态度:无 异议事实与有异议事实 2、对异议事实的分析认定:分别举证、质 证、认证 3、对案件主要事实的查明
事实认定的说理
对于什么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民事实体法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
事实认定的说理
总体上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以事实说理,也就是以经过法庭双方举证、 辩论、质证、认证、查证的事实为基础,透过对 事实的分析论证,明确是非胜负,合法与非法, 阐明道理。 2.以法律论理,要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结 合案件事实,说明道理,不仅要写明作出判决引 用的法律条款,对法律条款内容作出详细准确的 解释,而且要根据法律条款说出道理,使法律知 识和裁判结果有机的结合起来。 3.以法理说理,从法学理论上,说明道理。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第一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试论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试论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摘要:民商事裁判文书忠实地记载了民商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以证明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对民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民事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
可以说,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民商事诉讼活动的文字载体。
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可直接反映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民商事活动的效率和价值。
关键词: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文书质量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武器,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利剑”,裁判文书则是展示武器威力、利剑光芒的载体。
裁判文书具有实施法律、体现司法公正、解决社会冲突及规范、指引和评价人的社会行为的功能。
近几年,伴随着民商事纠纷的日渐增多,民商事主体对司法审判的期望亦愈来愈高。
如何反映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实体判决的正义性,成为民商事裁判文书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
而如何增强文书的说理性,又成为其中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就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现状和对策进行阐述。
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这是关于民商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最直接规定。
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指导下,民商事裁判的说理部分是将法庭上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即解决基于查明的事实如何对民商事案件各方当事人作出判决结果的问题。
这种结果直接涉及民商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和经济利益,不管是输是赢,各方当事人是否真正信服法官的判决,就得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否透彻到位。
可以说,说理是整个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灵魂。
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就解决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予以论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并给予法律上的评判;引述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研究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研究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而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则是其核心与灵魂,直接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
一份好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当清晰准确地阐明裁判的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和信服裁判结果。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着诸多问题。
部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过于简单、笼统。
有些裁判文书仅仅罗列事实和法律条文,对于为何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文以及如何从事实推导出结论缺乏详细的阐述。
这使得当事人难以理解裁判的逻辑,甚至可能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还有些裁判文书说理缺乏针对性。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没有进行深入分析和回应,而是泛泛而谈,导致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造成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法官的工作压力较大,案件数量众多,导致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每份裁判文书进行充分的说理。
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可能缺乏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难以进行深入、准确的说理。
为了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首先应当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
法官应当认识到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完成一项工作任务,更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要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
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使他们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充分、准确的说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裁判文书的说理评价机制。
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对于优秀的说理文书进行表彰和推广,对于说理不足的文书要求整改。
在具体的说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准确、清晰,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充分、合法。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准确、具体,并阐明适用该条文的理由。
不仅要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解释其适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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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
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
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
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
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
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
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是造法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
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
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
我国判决书、调解书上虽有相关承办法官、书记员的署名,但是这种署名并无实际意义。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案件承办法官临时委托另一名法官代为审理案件,在询问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然是原来承办法官撰写判决书,庭审流于形式。
由于裁判文书署名和相关责任并无挂钩,这大大降低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相关证据、事实的说理,对证据一带而过,仓促给出裁判结论。
此外,中国国民的轻过程,重结果的严重倾向性也加重了此种不说理现象的发生。
法官在熟知这种心理的情况下,也自然对说理部分不加重视,而急于给出判决结果。
在我国法院行政式管理体制下,每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在经过各领导的审批后最终尘埃落定。
虽然裁判文书上的署名为个人,但是这份判决书实则代表了法院的意见,并无实际个人责任的承担。
因此,署名挂钩责任制度的空白,也是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散漫、不重视说理的影响因素。
针对这一缺陷,18届三中全会也明确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地位认识偏差裁判文书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认识的偏差,是其说理性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向社会展示的名片,是法院公正形象的展示,是传达司法公正的载体。
对当事人而言,是切实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对社会大众而言,则是普法宣传的生动教材。
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最后环节,当事人重结果,轻过程,只关注裁判文书的最终结果,是支持还是驳回自己的诉请。
受这种心理的影响,法官也就不再对案件做出充分的说理。
另外,受同质化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官在内的国人对很多问题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看法,对涉诉到法院的诸多案件,对其中涉及的一些认识认为没有讨论的必要,因而给出结果的过程也就省略。
只有在感受到结果不公时,才会细细研读判决,以寻找救济的路径。
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必要性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其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应然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是以法言法语说服受众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经阶段。
(一)说理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理论发端于英国的自然公正理念,并且和程序正当概念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所谓自然公正,包含了这样三个方面的底线程序标准:1.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听取双方的陈述;3.裁判者要说理。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提到,在结果与得出结果的程序间,如果做到了程序上的公正,那么结果必然是公正的。
这个理论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司法过程尤其是裁判的做出不是流水线上的产品。
但罗尔斯的理论中,不可否认的是程序正当性对结果正当性的影响。
程序正义尽管是英美法的概念,但司法证明作为人类认识活动一个特殊领域,其内在规律是具有同一性的。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也是在不断借鉴中与英美法系趋同。
我国诉讼过程中轻过程,重结果,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更坚定了程序正义作为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理念的必要性。
裁判文书是一切诉讼行为最后的焦点,裁判文书应当能够生动体现整个诉讼过程。
从文书中,应该能清楚了解到两造双方,原告诉请,被告答辩意见,双方证据展示,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官对双方证据以采信的理由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
实践活动中,法官认为某些证据与案件无关联,常以本院不予采信草草了事。
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主导者,其在案件中的法律思维究竟如何,都能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
现行法律规定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得公开,合议庭评议过程是法官依据当事人质证和辩论情况,对案件进行司法证明活动的重要的阶段,评议过程的不公开,则将当事人排除在外。
现代法治要求程序公开与当事人的程序参与。
裁判文书承担了法官法律思维、逻辑推理、认定证据及案件事实的重任,也是将合议评定过程以另一种形式公开的表现。
因此,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法官公开推理判断过程,实现程序正当的必然要求。
(二)说理是形成裁判共识的必然选择裁判文书作为法治宣传的教材,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人们的认可与接受是前提条件,接受则以人们形成共识为基础。
共识作为连接法官与社会大众的连接点,其存在的基础在于作为媒介的裁判文书。
如果说法官与律师、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庭审获得联系,那么裁判文书则是其与社会大众联系的媒介。
因此,怎样在篇幅有限的裁判文书中做到与群众的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就需要充分发挥说理的作用。
共识决定了人们的接受度,而说理则决定了达成共识的程度。
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证据与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的引用、结论的做出,都需要说明理由。
说理不足极易导致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模糊以及推理逻辑上的混乱,这些都极易影响法官与社会群体之间共识的达成,并最终影响到人们对裁判文书的认可与接受。
(三)说理是对成文法局限性的弥补成文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显著特色。
成文法具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如模糊性、抽象性和滞后性等。
随着一些新事物的出现,一定时期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概括所有法律关系。
但一国法律的权威性也决定了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来调和法律与社会发展的间隙。
这里的法律解释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条文的阐释,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也绝不是机械适用法律。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司法机关适时发布司法解释,使部门法能尽量与时俱进。
这种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因为案情不同,需要对各案情况及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形做到充分阐述。
如泸州张学英遗产纠纷案与普通遗产纠纷案,同是遗产纠纷,为何结果截然不同,这就需要将为何不能依一般遗嘱案件来做出判决做出充分的阐释,这个过程就是说理。
这一说理过程,既做到不离法律条文精髓,又扩展了它原来的适用,也要让人信服。
虽然我国要求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但这并不是指法官机械适用,照搬照套,而必须做到充分、灵活的说理。
(四)增强说理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的价值目标。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法官作为中立人向两造双方做出的最后决定。
法官作为独立的审判者,其所面临的受众不仅是两造双方,还包括整个社会群体。
一份生效裁判文书所影响的不仅是两造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涟漪,必须正确认识裁判文书在司法领域乃至社会中的作用。
裁判文书所传达的公平公正理念,不仅在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更强调判决由何而来。
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的核心,是证据与结论、法律与事实的连接点,是裁判文书程序正当化的体现,也是判决结果合理化的前提。
如果在判决理由上模糊不清、含混带过,甚至没有阐述理由,不仅整体上降低裁判文书的质量水准,也为两造质疑裁判公正性理下隐患。
长此以往,法官在说理上产生懈怠,社会对裁判质量与公正性产生怀疑,失去民众的信任,必然给司法机关公信力带来巨大冲击。
裁判文书说理不单是纯粹的司法或技艺问题,而是制度问题,重视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
加强裁判说理、公开裁判理由并制度化,做到以公开促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域外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的经验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篇幅浩大,裁判文书多大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我国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虽不必学习这种冗长表述,但要着重借鉴说理的经验,尤其是说理过程中的论证和叙事,做到推理严谨。
而在台湾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我们值得学习的则是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一)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说理性经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决理由的阐述历史悠久。
许多判决书篇幅浩大,法官运用大量的文笔进行对话、说理、论证,这难免会有拖沓冗长之嫌。
在美国法院判决书中一个比较特色之处在于法官意见,即在判决书中展示不同法官的意见,再做出选择性判决,这种选择的标准在于哪种意见具有更充分的理由。
这也意味着裁判文书要说服的对象不仅包括诉讼两造,还包括法院内部持不同意见的法官。
专业性促使法官们在说理时更注重说理方式,比如论证的严谨性与细致性。
英美法系法官在遵循先例原则指引下,有的是对几百年来延续的原则归纳进而作为案件的审判依据,原则的抽象性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必须以细致的推理与论证来做到合理的说服。
此外,判决理由的充分性,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
由于判例制度的影响,这些法官们在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往往会由于个案的特殊性而创造某些规则,说理既是充实裁判文书内容的刚性要求,也是对创造规则的约束,防止独意专断。
因此,从英美法系裁判文书撰写过程来看,阐明判决理由既是传统,更是一种制度。
判决理由不仅作为裁判文书内容而存在,其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在约束裁判者滥用权力、平衡审判权上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台湾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经验从台湾各法院做出的判词中,能看出台湾地区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的主要特色。
语言精简、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