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个人贷款抵押物保险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针对这种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来规范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贷款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法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提供合法合规的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2. 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评级、质押物价值和还款能力等因素,银行设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最高额度。
3. 质押物要求:个人定期存单必须是被银行认可的质押品,且在贷款期间不得解除质押。
4.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控制等因素,银行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设定相应的利率。
5. 贷款期限: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最长期限通常与质押存单的到期日相同,但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其他约定。
6. 还款方式:贷款人需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
7. 提前还款:贷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手续费和利息。
8. 逾期处理:如贷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还款不足,银行有权采取法定逾期利息、提前收回贷款、处置质押物等措施。
9. 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到期或发生丧失质押品的情况下,合同自动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会因银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变化而有所调整,请根据当地银行的实际规定进行了解和操作。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暂行)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根据《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1.借款人具有ⅩⅩ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身体健康,信誉良好,有固定收入或可靠的经济来源,经营状况良好,贷款投向合理,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经营性贷款采用房产抵押作为担保形式,不得对个人发放信用贷款、其他个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和以公司财产作担保的贷款。
4.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房产,且房产应处于ⅩⅩ市内五区范围内。
并以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价值(经有权部门评估)全额抵押,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所提供的房产应具备变现能力强、地段好、没有所有权争议等条件。
5.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6.在我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东方卡账户。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1.贷款额度以规定的抵押率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结合确定,在总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
单户多笔贷款应合并计算、统一授信。
房产抵押贷款额度。
住宅抵押率为60%,商业用房为50%;分行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超过额度或抵押率的贷款需上报总行审批。
房产价值应经我行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2.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为3年。
经营性贷款的后续贷款一般不得以借新还旧方式操作,贷款到期不给予展期。
3.贷款利率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我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相应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
4.还款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各类贷款的风险管理,依法办理贷款抵押,依法处置抵押物,维护本行与借款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贷款抵押是指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或第三人愿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设定抵押权,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按期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方保证人,下同)为保证按期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各项费用,向贷款银行(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贷款银行认可,当抵押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予以处分的财产。
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五条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
对共有财产,抵押人按其所占份额,在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设定抵押。
第六条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抵押行为须经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后方能确立。
第七条借款人对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相应签订抵押协议(见附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
抵押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一)抵押人的名称、企业性质;(二)以抵押形式所保证的贷款种类、名称、金额、贷款期及借款合同编号;(三)抵押物清单。
包括抵押物的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净值、处所、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四)抵押物的所有权属及使用权属;(五)抵押物是否已设有抵押及抵押额,是否租赁等权利负担状况;(六)抵押物的占管形式及占管费用的收取;(七)抵押率和抵押期限;(八)抵押双方的权利、责任;(九)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及抵押期间如遇意外损失对保险赔偿处理的约定;(十)处分抵押物的约定;(十一)其他约定;(十二)股份制企业或合资合营企业董事会、承包经营企业的发包人对财产抵押的审核意见;(十三)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____%(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
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物必须在同一城市辖区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到期日年龄限制及身体状况标准:男性年龄在18-55岁,女性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具有城镇长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七)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
XX银行XX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操作,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总行有关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个贷管理中心实施方案”,特制定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
第二条为确保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正常运行,分设营销岗、审查岗、决策岗、档案管理岗、综合岗等岗位。
具体的岗位职责要求参见“XX 银行X X分行个贷管理中心实施方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包括:营销、初审、信息录入和上传、审查、审批、法律审查、放款和核算、档案管理、监控和检查、催收、保险理赔、处理抵押物、质物和保证、变更借款合同、结清贷款等。
第四条营销一、营销方式。
各支行营销岗通过网点营销,或与房产商、汽车经销商、个体协会等合作,为银行推荐客户,或主动上门到已落实货币化分房和干部用车管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小商品市场营销,向客户介绍个人贷款产品和其他银行产品,回答客户咨询的有关问题,收集有意向贷款客户的借款申请资料。
所有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是原件,确认材料真实性后,复印件留存。
二、各产品所需的主要申请资料(一)贷款申请表;(二)申请人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其收入水平的证明(包括贷款人认可的工资单、税单、纳税证明等);(三)首期付款证明或首付款发票复印件;—1 —(四)户口簿复印件;(五)身份证(包括配偶)复印件;(六)婚姻证明复印件;(七)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质)物的权属证明、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原件、质物原件;(八)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自然人保证担保时)、法人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法人保证担保时);(九)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十)他项权证和保单原件;(十一)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各产品所需的个性化申请资料(一)申请个人住房、商铺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购房合同;(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购车合同;(三)申请留学贷款时,必须提供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已办妥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四)申请经营类贷款时(除商铺贷款外),借款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合理消费、需求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模板,供参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之间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客户资格和申请条件第五条个人客户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能够提供具体的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证明。
第六条个人客户需持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定期存单,并在存单到期前三十天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个人客户应当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收入证明文件、还款能力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文件。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个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决定是否给予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客户的信用档案,记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质押比例第十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为依据。
第十一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为依据。
第四章利率和费用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市场利率为依据。
第十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成本为依据。
第五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十四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先息后本还款等方式。
第十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期限应当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1版)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个人有价单证及实物黄金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质押物包括:(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含阳光卡内定期存款及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本通存折换开的存单,下同)、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2002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与贷款人签订了《保险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附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
(二)借款人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三)借款人本人合法享有的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发行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的理财产品,通过TA系统销售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和短期预约滚动式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质押业务。
(四)借款人本人持有的实物黄金。
(五)总行规定的其他质押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系指经贷款人总行核定同业授信额度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授信方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且贷款质押物仅限于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存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搜检保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司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体系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八条存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存款和个人经营性存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存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九条存款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和长期存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一般指支行、微贷中心等,下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至少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
保管部门是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
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
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
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账实分离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4、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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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个人贷款抵押物保险管理规定
为防范个人贷款抵押物保险业务的操作风险,规范我分行个人贷款抵押物保险业务,加强收取保险费回佣的内部管理,现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办法中个人贷款抵押物保险,是指在我行办理个人抵押贷款借款人购买的抵押物保险。
二、借款人的个人抵押贷款保险,原则上均由分行审核通过的保险公司办理。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各经营单位可向分行推荐保险公司。
但保险经纪公司等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一般不予审核办理。
三、审批操作流程:
1、各经营单位填写《保险业务申请审批表》(附件),信贷员签字并且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
2、经营单位将已审核的《保险业务申请审批表》、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及承诺书(见兴银沪[##]109号)上报分行个人资产中心;
若为一手房项目按揭保险业务,各经营单位在上报项目按揭业务时,需同时上报上述材料。
4、分行个人资产中心审核后,报分行计划财务部审批。
若为一手房项目按揭,必须上报贷审会审查同意。
四、有开发贷款或项目前期有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的按揭项目,分行
原则上要求保险费回佣为15%以上,若保险费回佣低于15%,必须上报分行分管行长审批。
五、各经营单位营业部负责登记保险费回佣台帐,并于每季初10个工作日上报分行个人资产中心台帐及入帐凭证复印件。
六、各经营单位业务部负责定期督促保险公司将保险费回佣划入分行保险费暂存款帐户,(户名:保险暂存款,帐号:156209-0143300013273)。
七、分行保险费暂存款帐户由分行计划财务部与个人资产中心管理,个人资产中心负责每月将各经营单位上报的保险费回佣台帐金额与帐户收入资金核对,计划财务部负责复核工作。
八、分行计划财务部会同个人资产中心负责组织对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若发现截留收入、转移支出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度,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此前分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保险业务审批表》
附件:
保险业务审批表经营单位名称(公章):
收取违约金的意见
为了规范分行个人中长期贷款借款人在贷款一年以内提前申请结清全部贷款的业务操作,经分行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借款人需提前30天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个人贷款。
二、个人中长期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最终审批人为各经办单位负责人。
三、借款人合同借款期限为5年以内(含5年),在实际借款期限一年以内提出全部提前结清贷款的,经各经办单位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可收取贷款结清时次月预付利息金额作为违约金,借款人在“提前还款申请书”上签字注明“鉴于本人提前还款构成违约,本人同意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
四、借款人合同借款期限为5年以上,在实际借款期限一年以内提出全部提前结清贷款的,经各经办单位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可收取贷款结清时次月起连续三个月的预付利息和作为违约金。
借款人在“提前还款申请书”上签字注明“鉴于本人提前还款构成违约,本人同意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
五、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提前结清可不收取违约金。
六、各机构收取的提前还贷违约金统一在“530106营业外收入—罚没罚款收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