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从比较法的视角透析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建构
定范围内最广大普通人或人的集合体——团体的利益 ,
有 权主体 是广 泛和 开放式 的 , 任何人 和组织 都可 主张 权 利 和 利益 , 局 限在某一 个 特定 的“ 而不 圈子 ” 也 不得 为 某些 , 个 人所保 留。从 质上来 看 , 共利益 可 以用 几个 特征 来 表 公 明 : 他性 、 对性 及 主客 观统 一性 。排 他 性 是指 公 共 利 排 相 益 不能用 纯粹 或确定 的数 量来衡 量 , 它是 一个 开放式 的概 念 , 何个人 或组 织 只要 符 合规 定 的条件 , 任 当然成 为 公 共 利 益 的有 权主体 。相 对 性 则是 指 公 共 利益 在 不 同 的社 会
和制 度的起 源 出发 , 英 美法 系和 大 陆法 系主要 国家的公 益诉 讼制度 进行 对 比研 究。 勾勒 出公 益诉 讼在 将 并 我 国现阶段 的发展 概 况和前景 。 以比较 的视 野 引申 出借 鉴 的 可能 , 以期 在 理论 和 现 实 两个层 面 上为 我 国
的公益诉讼制度建构找到可供参考的蓝本和资源。
【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比较法; 对比分析 【 中图分类号] 9 D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64— 28 20 )3— 00— 3 17 54 (09 0 02 0
的主体 , 无须强调必然性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公益诉讼是 依托于社会正义的概念, 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 愿, 其已经超越了个人利益的代表。倡导寻求法律的改变 或者适用 , 积极促成社会在特定利益上 的一体化 , 而在 从
第 1 第 3期 9卷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侵犯公共利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了公共法律制度等情形下,可以申请进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着重介绍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针对的不是个体的私人利益,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共利益保护: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众权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个人利益。
2. 代表性:公益诉讼机构或者组织代表广大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3. 公共监督:公益诉讼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遵循和制度执行。
4.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除了要追求经济赔偿外,更重要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道义、法律上的谴责。
二、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公益诉讼适用于以下情况:1. 环境保护:对于违法排污、环境破坏等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 消费者权益:当企业或个人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时,相关的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3. 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还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违法建设、侵害文物保护等。
4. 社会公正:当社会正义遭受侵害时,诸如拆迁、土地征用等问题,公益诉讼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三、运用公益诉讼的方法和原则在运用公益诉讼时,需要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则:1. 协商和调解:在诉讼前,可以先尝试与侵权行为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避免开展长期的法律争斗。
2. 证据充分:在进行公益诉讼时,要确保证据充足、可信,能够充分证明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3. 追究责任:公益诉讼追究的是侵权行为方的法律责任,需要确保侵权行为方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4. 赔偿和修复:在公益诉讼中,要追求侵权行为方进行经济赔偿,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四、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1. 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保护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公益诉讼制度比较法论文
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18-03摘要近几年来,一个陌生的词语——公益诉讼在媒体上高频率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但是,从世界范围上来看,公益诉讼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了,各主要发达国家早已不同程度的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
据此,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在考察了各主要国家公益诉讼制度得失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初步设想,以期对我国将来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私人检察总长诉权比较法一、公益诉讼的解读诉讼,是审判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纠纷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诉讼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与国家的司法权的状况息息相关,其样式、制度和具体运作方式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原本“一对一”的诉讼模式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在现代诉讼中的局限与不足,因此,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制度以填补制度的空白,公益诉讼的概念开始在现代司法中不断的出现。
公益诉讼一词并不是现代才出现的,它的词源含义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时代,在罗马程式诉讼中,就已经存在私有诉讼(actionsprivate)和公益诉讼(actions publicize populates)的划分。
前者指的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能提起;后者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都可提起。
限于历史的局限性,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设置远没有现代这样健全,因此,赋予市民权利为公共利益直接起诉,实际上是为了弥补体制上的不足;公益诉讼的作用,实际上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的执法。
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概念可以概括为: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2024年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范文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篇一一、引言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或潜在威胁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由于其保护社会公益的特点,该诉讼类型在国际间具有日益显著的地位。
本文将对中、美、德三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进行深入的比较法考察,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基本模式以检察机关和特定社会组织提起为主。
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公益受损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还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诉前公告制度,以促进诉讼主体适格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美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美国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其基本模式为私人诉讼和政府机关提起的公共诉讼并行。
私人可以代表个人或集团利益进行公益诉讼,而政府机关则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公共诉讼。
此外,美国还设有公民诉讼制度,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
四、德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团体诉讼和检察官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主。
团体诉讼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代表团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其中也包括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
此外,德国的检察官在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五、中、美、德三国模式的比较与评价中国、美国和德国在民事公益诉讼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模式注重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但在激励公民个人参与方面仍有待加强。
美国模式通过鼓励公民和政府双重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确保了多层次的公益保护;而德国则侧重于通过团体诉讼加强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力量。
六、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在保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一、公益诉讼的性质界定(一)公益与公益诉讼制度公益(Public interest)中西方表述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公益常指代社会公益或是公序良俗,我国则表现为社会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含义、单纯界定这个概念是模糊不清的,有可能一个公共利益也许是任意他人特殊性、具体性的利益,反之亦然,某一特殊利益可能也是公共利益、毫无疑问,公益代表群体性利益,但其并不与私益概念分割,而认为公益是汇集多个个体的具体利益所形成利益总汇,受损时再经由个体代表提出。
网站上也对做出过设置,认为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法律中的公共服务发生的领域是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改革组织中以及政府机关,也包括慈善机构、教育组织、国家公共组织、私益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公益性工作。
121提供公益服务的主体也不是独立出来的特殊组织,而是由现存利益团体兼职提供的。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对于公益诉讼,亦称团体诉讼的界定显然沿袭西方概念的核心,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法律主体将诉权通过信托方式转移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美国则是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健全的国家,具有诉权的主体是规定最为特色的相关人诉讼,相关身份的纳税人提取的公益诉讼在美国境内几乎所有的洲都是认可的。
(二)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随着公益诉讼主体的不断增扩,原告主体资格的适格标准也愈加的放低。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款内容给予公益诉讼界定了其民事属性的范围,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等民事性实体法有规定的方面,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确认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然而何法具体规定了具有诉权的机关组织,这点上民诉法是仍是含糊不清的、条文分析理论界对于这个重要的限定词所辐射的范围争论性颇大,法律授权限定机关还是同时限定有关组织对确定原告主体资格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
现代型诉讼给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日本著名法学家新堂幸司教授精辟地指出:如果说传统民事诉讼的争执焦点是当事人之间的个别权利义务,完全属于私益的话,那么,现代型诉讼中的争点则表现在社会化方面。在这种诉讼中,私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处于紧张、交错的状态,民事诉讼的意义随着这种双重性而左右摇摆:要么过于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私益的保护,要么过分重视私益的实现而错过了革新诉讼程序制度、超越传统裁判观念的契机。
一、群体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模式
德国公法学者莱斯纳认为,基于现代社会生活现象的多样性,不能将公益与私益视为相反的概念,两者应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概念。多数人的私益可以形成公益,公益由私益组成,不能绝对地排除私益。其中,有二种私益,可以升格为公益:一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一是具有某种特别性质的私益等于公益,如涉及私人的生命及健康方面的私人利益。国家保障私人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就是公共利益的需求。保障这些私益符合公益的目的。二是通过民主原则,将某些居于少数的私人利益形成公共利益。莱斯纳所提到的二种可以上升为公共利益的私人利益的确具有启发性,能够为我们分析私人诉讼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笔者认为,尽管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它和私人利益不可等量齐观,私益与公益相冲突,而且服从于公益。因为公益是团体的利益,团体由多数人组成,位阶高于个人,而且公益持续的时间比私益更加久远。不过,也要看到,公益与私益也存在紧密的联系,部分私益诉讼能够直接实现公益目标,因而可以上升为公益诉讼。这一点在群体利益保护的诉讼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的实现主体,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进行总结。
一、概念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民事行政诉讼。
其目的是防止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并将此种效益分摊给社会各界,使社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题一般与人们的健康、生存、环境和文化遗产有关,例如环境污染、荒地占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
二、制度设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两项主要制度设计:起诉条件和程序、效力和结果。
起诉条件和程序: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是必须有某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起诉程序是由诉讼授权机关或被授权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被授权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并公开诉讼有关信息。
效力和结果: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所要求的效力是公共法律制度下的效力。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结果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不是个人之间的权益纠纷。
因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旦受到判决或宣判,由此获得的效力不只是单独的权益,而是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胜利。
三、实践效果目前,中国法院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审判效果还较为初步,但实践证明它的成效是显著的。
1. 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了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借助这项法律工具,成功起诉了一些浪费和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在中国的环保底线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这对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保护公共利益特别是在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的社会领域方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
例如,通过公益诉讼,成功制止了一些有害食品、药品流通的企业的违法行为。
3. 推进社会法治进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一环。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引言: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
在比较法视野下,可以对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和证明其符合国际标准,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法视野,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比较法是一种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间的比较,发现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为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定提供经验和借鉴。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比较法视角下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立法基础与目标: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和目标,可以发现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较为完备,国家对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保护也有明确的目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2.诉讼主体与救济范围:在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发现一些国家将其开放给更广泛的主体,如环保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以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则主要由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特定的主体来行使,缺乏多元主体参与。
此外,对于救济范围的界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与集体权益的内涵和外延。
3.法院审查标准与赔偿限额: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院审查标准和赔偿限额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一些国家的法院会重点考虑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受损利益的原则,并对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以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标准和赔偿限额,以促进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在比较法视野下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浅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因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公正而提起的一种诉讼,是针对社会共同利益的一种维护方式。
一般来说,民事公益诉讼的目标是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众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国内司法实践的一个热点话题,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司法手段,其目的和特点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该诉讼形式的提出需经过检察院、公益诉讼组织等部门的审核;其争议焦点关注的不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的公民和组织机构,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定位清晰,认识诉讼的边界:民事公益诉讼是法律上的一种专门程序,不是一般的行政投诉,也不是私人诉讼。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诉讼的边界,并把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法律程序。
二、明确目标,符合人民立场:民事公益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诉讼的目标应当与维护社会福利、保护人民权益相一致。
我们应当从人民的立场出发,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证据充分,事实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明确、证据充分,避免证据上的不足。
同时还需注意排除虚假证据。
四、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需要一定的审查程序,其中包括对起诉资格、案件性质等的审查。
还应当确保程序规范,遵照诉讼规定行事,遵守合法程序。
总之,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为公共利益维权,提高社会公正性,而其程序和实践中应当符合法律规范,遵守程序规定,确保事实明确、证据充分。
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还需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框架,完善制度机制,向着更为规范和有效的诉讼实践迈进。
五、判定标准明确,结果公正可信: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定中,需要明确合适的判定标准,以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可信。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手段。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更是涉及到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制度构建。
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价值,并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 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个体利益受到损害。
2. 特点:一是目的的公益性,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二是起诉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三是案件类型的广泛性,涵盖环境、消费者权益、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1. 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在比较法视野下,各国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上存在差异。
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涵盖了较为广泛的案件类型和起诉主体。
而德国、法国等国家则更注重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救济。
2. 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各国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美国通过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为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英国则通过建立非政府组织,为公益诉讼提供组织和法律支持。
这些实践经验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1. 立法现状及不足: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起诉主体范围较窄、案件类型有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等。
2. 完善建议:一是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社会组织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拓宽案件类型,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加强司法保障,包括提高审判效率、加强证据规则等。
3. 构建路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问题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问题:基于法律规定的管理关系(1)清算组;(2)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基于法律的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个人无权提起公益诉讼。
学员问: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吗?为什么?我们老师回复:不是的。
这里是直接起诉,而非支持诉讼。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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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
公正 、公平 ,而将 从事 公共事 业的公共 团体甚至是 国家 或者 是 大量进行规模 化生产 的大企业等社会强 势群体成 员推 上 了 被 告席 。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公 民或社会 组织 , 在胜 诉后, 可依法 获得 因诉 讼而支 出的补偿 ,同时可得到适 当奖励 : 民 公 或社会 组织 为了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而提起 民事 公益诉讼 免不 了要 花费时 间和 精力 ,同时还要担 当一 定的风险 ,那 么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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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没有考虑到 民事 公益诉讼 制度 ,致使在整个诉讼 法律体系 中难 以找到将该项 制度付诸 实践的法律依据 。因此 ,意欲在 我 国建立较为完备 的 民事 公益诉 讼制度 ,就必须对 我国现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做 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 )与我 国民事 公益诉讼有关 的几个 问题 二
二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现状 ( )我 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状况 一 我 国现 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没有给予 民事 公益诉讼足够 的重视 , 只是在选 民资格案件 中做 了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法》 《 第 14条规 定:“ 民不服选举委 员会对选 民资格案件 的申诉 6 公 所 作的处理 决定,可 以在选举 日的 5日以前 向选 区所在地基 层 人民法院起诉 。 ”也就是说在选 民资格案件中,任何人若对 选 举委员会 的处理 决定不服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诉讼 。原告可 以是公民本人 ,也 可 以是相 关的其他公 民。这 是我 国 《 民事 诉 讼法》对 民事公益诉讼仅有的一点规定 。 而就 《 民事诉讼法》第 l 8条 的规 定来看 ,实 际上现行 O 的 《 民事诉讼法 》对 民事 公益诉 讼是持否 定态 度的。在该条 规 定的起诉必须符 合的 四个 条件 中 ,第一个条件 便是 “ 原告 是与本案有 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即有资 格 作为原告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的,必须 是与本案有直 接 的利害关系 ,以及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的人 。在 民事公益诉讼 中,原告 除了直接受到违法行 为侵 害的社会组 织 和个人外 ,还可 以是特 定的国家机关 、其他 相关 的组织和 个 人 ,且他们不 一定与本案 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由于现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的这一规定 ,从而排除 了依据现行 《 民事诉
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
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方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甲市乙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实施机构,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对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正文:一、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诉讼形式。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原告身份特殊:甲市乙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出现,主体并非是个人或组织,而是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起诉。
2. 诉讼目的明确: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3. 社会效益显著:通过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一些个人或组织无法解决的公共问题,提高社会公众的福祉和满意度,为社会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
二、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1.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公众的联动力量,代表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而增加社会公正程度。
2.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通过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能够有效解决一些危害公共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稳定,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3. 推动法治建设: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诉讼形式,可以促使法律规范的公正执行,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三、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展望1. 条件限制与执行难题:当前,甲市乙区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程序不明确、诉讼费用高昂、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制约了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方法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方法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法治进程。
以下是我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方法的一些看法:首先,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责。
在进行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必须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范围和限制。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完成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对案件进行审查、提起诉讼等程序,并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公正。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明确自己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权责,包括对于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理程序、判断依据等。
其次,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
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通常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环境保护、公安、质量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只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再次,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推进需要广大公众的支持和参与。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宣传与普及,增强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消费权益保护等公益事业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从而推动公众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此外,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与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机制来推动。
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程序规范和责任分工。
同时,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数据库,总结和积累相关案例经验,形成一套完备的诉讼模式和参考标准,提供给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官参考和借鉴。
最后,加强对检察官队伍的培养与建设。
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来推动。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官队伍的培训与建设,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注重培养检察官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综合协调能力,提高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践能力和工作效果。
综上所述,有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建立健全制度与机制、加强对检察官队伍的培养与建设。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摘要: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环境安全,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对比分析了这三个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
通过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各国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都致力于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运作机制。
文章旨在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中美德比较;公共利益一、引言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环境安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和发展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改革。
本文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通过比较研究这三个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探讨其基本模式和特点,以期为我国的法律改革提供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思路。
二、中美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述在中美德三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公益诉讼都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旨在保护公共利益。
在中美德三国的宪法或专门的法律中,都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美、德三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
三、中美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在中美德三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都是相对广泛的。
在我国,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环境污染、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
在美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
在德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可以看出,无论是中、美、德三国,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都给予了相应的重视。
四、中美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比较在中美德三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并且规定了诉讼参与主体的身份、证据的举证和质证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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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潘申明【摘要】: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应社会现实之需而产生,并随社会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完善的。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整个国家进入转型期。
在这一时期,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由于各利益主体追逐利润和部分民众道德失范,而国家法律体制又不完善等原因,公共利益不时受到侵犯。
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如何让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及时获得救济?是亟待我们解决的迫切问题。
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我国,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最后屏障,不应将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排除在外。
但是,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不要求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为实现纷争一次性解决的理念,公益诉讼的裁判既判力范围进行了扩张,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加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复杂性,我国若要在立法上确立科学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必须以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基础。
在笔者看来,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应属历史必然,而目前我国之所以没有完善的立法,司法界又不敢完全放开、大胆尝试,就是因为相关理论积淀还不够。
目前,国内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以提出问题居多,解决问题的甚少。
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整体深入研究难度很大。
所以,攻其一点的居多,系统而论的很少。
笔者认为,要在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必须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要围绕“案件范围”、“起诉模式”、“程序建构”三大板块进行深入探讨。
即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公共利益需要借助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进行救济?谁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出现在民事法庭?如何建构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如何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建构诉讼程序?是否有必要单独创建一套独立的诉讼程序?还是立足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适当修正?等等。
总之,要构建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从历史、比较法、法社会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论证,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定位和框架。
然后,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上要根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同而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
只有这样,我们的立法才会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构建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整篇论文分导言、主体、结语。
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国内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架构与主要内容、论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
论文主体分三篇:第一篇“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分三章。
第一章是“民事公益诉讼概论”,主要解决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确立民事公益诉讼会对传统理论带来怎样的冲击,以及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此部分不避难点,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和界定,跳出诉讼来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然后,结合论文主题,就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了比较分析。
第三章“比较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及其起诉模式”,公益诉讼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公益出席法庭,实现公益的人,论文通过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得出了公益诉讼代表人呈现出如下过程:由公民到国家行政机关;而后,随着国家官僚体制发展,检察机关产生并成为重要的公益诉讼代表人;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本位开始向社会本位发展,公益团体在社会中作用越来越大,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就是,公益团体争取自身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斗争获得胜利。
三种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中最为主要的应为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故文章对世界范围内三大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进行了比较研究。
最后,结合论文主题,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
至此,文章不仅解决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而且也粗线条地勾勒出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
第二篇“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主要是对世界范围内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下文论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构作铺垫,共五章。
第四章“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对美国集团诉讼、英国代表人诉讼和集体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各制度的优缺点等进行比较分析。
第五章“域外公民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以美国公民诉讼和示范诉讼为典型,展开论述,进行评析。
第六章“域外公益团体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对德国团体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投资人团体诉讼进行论述和评析。
第七章“域外行政机关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对俄罗斯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提起不作为诉讼制度进行了论述。
第八章“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以上各章在制度介绍之后,均有专门一节用作对该章所论及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或者经验、得失的论述。
第三篇“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共三章。
第九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介绍,并对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进行了整理、评析。
第十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一:现行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结合上文所论述的域外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法经验对代表人诉讼、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缺陷评析、制度完善。
第十一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二:新制度的创建”,主要是结合比较法考察经验,论述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和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创建。
其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一些特殊程序问题,也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结语部分主要是针对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这一主题,结合全文内容提炼出如下观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应采取广泛借鉴,逐步推进的方式;要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民事公益诉讼要有国家干预的成分,但一定要把握“有限干预”的原则;民事公益诉讼要正确处理起诉激励与滥诉防范之间的关系;为了应对社会形势的变化,司法机关应当从原先的“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转变。
本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体系完整。
系统、全面地构建起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体系。
文章从何为公益诉讼到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到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起诉模式;从国外的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形态介绍与比较,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既有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有大量的国外制度介绍,又是服务于国内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又有何为公共利益等重大理论问题;第二、资料新。
文章资料上有不少地方也是起到了国内补白的作用,比如美国集团诉讼作为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典范,国内介绍较多,但是,美国集团诉讼1966年修正后,在1987年、1998年、2003年、2007年经历了多次修正,尤其是2005年还出台了《美国集团诉讼公平法》,国内资料只有个别介绍到2003年,其后资料并无人涉及;在示范诉讼中,2005年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法》为大陆法系立法典范,本文将相关内容在文中作了系统介绍,并将其翻译为中文作为附录放在文后,可供其他学者研究参考。
在读博期间,有幸在2007年5月至6月在台湾政治大学访学两个月,收集了不少资料,其中既包括台湾选定当事人制度、消费者团体诉讼等台湾本土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手资料,也包括台湾法学界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资料;第三,实践性强。
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十三年的实务工作者,有幸目睹、乃至亲历亲为了很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感触颇多。
所以,论文在实务资料和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层面能够展现出一定优势;第四,观点创新。
在观点和内容上,本文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提升国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研究水平: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发展到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和起诉模式的演进分析,开拓了研究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的视野,提升了研究层次;通过对域外典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从资料层面还是思考路径上,都为今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论文的结论中所列的几个观点,虽然不是解决公益维护的万能良药,但足以引发我们在此论文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比较法考察制度建构【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博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D925.1【目录】:论文摘要3-7Abstract7-17导论17-27第一篇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27-112第一章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论27-47第一节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突破与应对27-36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28-31二、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31-34三、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的突破34-36第二节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36-45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36-37二、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考察37-42三、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42-45本章小结45-47第二章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47-79第一节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47-68一、公共利益概念的特点47-52二、公共利益的法律功能与作用方式52-54三、公共利益的内涵与界定方式54-68第二节我国现阶段的公共利益68-73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表述68-70二、确定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必须考虑的要素70-72三、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的界定72-73第三节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73-77一、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关系73-74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比较研究74-75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界定基本原则75-76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类型76-77本章小结77-79第三章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79-112第一节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论79-85一、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产生背景79-81二、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三种类型81-82三、民间公益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展望82-85 第二节域外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介绍85-95一、欧陆国家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85-91二、英美国家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91-93三、前苏联与俄罗斯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93-94四、域外官方公益代表人制度的启示94-95第三节我国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95-102一、建国以前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95-96二、建国以后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96-101三、我国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展望101-102第四节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与起诉模式102-110一、民事公益诉讼类型102-104二、起诉模式104-105三、我国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及起诉模式105-110本章小结110-112第二篇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12-316第四章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113-184第一节美国集团诉讼114-155一、历史沿革114-131二、集团诉讼的要件与类型131-140三、集团诉讼的进行140-150四、集团诉讼公平法对集团诉讼制度的修正150-155第二节英国代表人诉讼与集体诉讼155-163一、代表人诉讼155-159二、集体诉讼159-162三、英国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的比较162-163第三节我国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制度163-170一、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制度163-168二、选定当事人制度与英国代表人诉讼、美国集团诉讼的比较168-170 第四节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评析170-181一、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共同点170-173二、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差异173-174三、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比较法经验174-181本章小结181-184第五章域外公民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184-223第一节美国公民诉讼184-202一、立法背景185-186二、基本内容186-195三、配套制度195-199四、理论质疑与实务运作199-202第二节示范诉讼202-219一、示范诉讼与示范诉讼契约202-204二、示范诉讼契约相关理论204-213三、英美法系国家示范诉讼立法213-215四、大陆法系国家示范诉讼立法215-219第三节域外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219-221一、公民诉讼的准确定位——补充而非替代219二、放宽公民诉讼原告资格和滥诉防止的平衡219-220三、配套制度的必要性220四、激发参与热情的有效手段——利益刺激220-221五、示范诉讼一多数人纷争有效的另类解决方式221本章小结221-223第六章域外公益团体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223-271第一节德国团体诉讼223-245一、团体不作为诉讼——德国传统团体诉讼224-239二、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诉讼239-241三、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穷尽不当利润"团体诉讼241-243四、团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公民诉讼等的比较243-245第二节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245-267一、立法概述245-246二、消费者团体诉讼246-253三、投资人团体诉讼253-259四、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一与之三解读259-264五、民诉法修正后与消费者保护法、投资人保护法的法律适用264-267 第三节团体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法经验267-269一、滥诉防范的有效途径——严格团体资质267三、请求权的适度扩张,从单一不作为之诉到允许请求损害赔偿267-268四、团体诉讼的出发点——保护弱者268-269五、体现社会自治—一条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中间道路269本章小结269-271第七章域外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271-282第一节俄罗斯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271-275一、诉讼形式272-275二、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275第二节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提起的不作为诉讼275-279一、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制度275-277二、消费者保护官不作为诉讼的适用要件277-278三、评价278-279第三节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法经验279-281一、赋权范围的有限性279-280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280三、诉讼地位的平等性280-281本章小结281-282第八章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282-316第一节大陆法系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282-293一、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法国283-288二、大陆法系的典型——德国288-290三、两大法系的交融点——日本290-293第二节英美法系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293-300一、美国检察官——国家利益的捍卫者293-297二、英国检察官——王室利益的维护者297-300第三节前苏联及俄罗斯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300-308一、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300-303二、社会变革与制度转型的典型——俄罗斯303-308第四节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比较308-315一、案件范围比较308二、法律地位比较308-312三、职权配置比较312-313四、几点启示313-315本章小结315-316第三篇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316-408第九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316-348第一节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316-325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行立法317-318二、代表人诉讼现行立法318-323三、支持起诉现行立法323-324四、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立法324-325第二节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325-347一、民间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325-328二、国家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尝试328-333三、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333-340四、支持起诉的实践分析340-343五、我国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实践分析343-347本章小结347-348第十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一:现行制度的完善348-369第一节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48-354一、从比较法经验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348-351二、我国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完善路径351-354第二节支持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54-358一、从"法院之友"等比较法经验看我国支持起诉制度的缺陷354-355二、我国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355-358第三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58-36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比较法经验358-359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359-362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362-364第四节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64-367一、从比较法经验看我国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364-365二、我国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365-367本章小结367-369第十一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二:新制度的创建369-408第一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程序的建构369-396一、案件范围369-374二、程序建构374-390三、几个特殊问题390-396第二节我国公民、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396-404一、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396-401二、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401-404本章小结404-408结语: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408-414参考文献414-432附录一:2005年《美国集团诉讼公平法》中译文432-444附录二:2007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中译文444-449附录三:2005年德国《关于资本市场法律争议之示范诉讼法》中译文449-459 附录四:2002年德国《不作为诉讼法》中译文459-467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成果467-468当写作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代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