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关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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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文号:人社部发〔2015〕9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

为此,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一)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

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要求一是简政放权。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二是强化监管。

及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优化服务。

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

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2014年月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囯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医生库,对纳入医生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发布日期:2011-05-31人社部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有效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和促进医疗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完善医疗保险付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的任务目标与基本原则当前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的任务目标是: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

在此基础上,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并重的支付制度。

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

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规模,以收定支,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

二是建立机制。

要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是加强管理。

要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在费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

四是因地制宜。

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二、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加强付费总额控制付费方式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基金预算管理为基础。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文件要求,认真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对基金支出预算要进行细化,将支出预算与支付方式相结合,进行支出预算分解。

上传者知盟网要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办法。

各地要按照基金支出总额,确定对每一种付费方式的总额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承担的服务量等因素,落实到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每一结算周期,并体现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7.27
•【字号】浙人社发〔2015〕80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8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精神,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修订完善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未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列入基本医疗
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项目名称、编码、内涵、价格或备注调整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二、各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三、本通知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2.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用材料项目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7日附件
附件2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用材料项目表(2015年7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号】成人社办发〔2017〕105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

成人社办发〔2017〕105号
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

(二)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

(三)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附件11: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共35页国家标准名称:《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负责起草牵头单位: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序号国家标准章节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备注本定义中对术语的列举层次不同,建议按大类进行1 浙江省医保中心采纳,已经按照大类列举。

1 列举。

本定义中对术语的列举层次不同,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类术语的总称,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1 定点医疗机构等又是其中一类术语下的具体名称,且如浙江省湖州市医保局采纳,已修改。

2果按具体术语列举,又不全面,如表述了定点医疗机构,但未表述定点零售药店。

因此建议按大类进行列举。

范围中“…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罗列层次不一致,有章吉林省社会保险局、部分采纳,已重新按大类列1 节名称、术语名称,比较乱,应重新定义。

范围中“本 3 乔静文(委员) 举。

标准适用于社会医疗保险领域”指向模糊,应界定清楚一些。

从范围的排序看,应将“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1 前移,放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固此后所有术孟昭喜(委员) 部分采纳。

4语多为经办内容、编制说明中亦应如此。

1序号国家标准章节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备注不采纳,该术语已经在实践“社会医疗保险”称谓值得商榷,《社会保险法》1 吕建设(委员) 和学界得到广泛的应用,并 5 及“术语”公共基础中均未提及,建议应统一称谓。

体现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依据社保法,只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个统称,从未采纳,目前各地实践中医2 全国来看,亦有兼顾五险合一,建议统一称社会保险经孟昭喜(委员) 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称谓已 6办机构或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避免产生歧义。

经普遍使用。

新农合的筹资主体还有家庭。

建议改为“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参保人、用人单位、家庭和政府多方筹资形成基金,为参保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不采纳,太具体,无法一一2.1 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浙江省医保中心罗列全,同时参保人也包括 7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家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

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

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66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66号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二、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

四、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

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门诊统筹支付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

五、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09]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断完善政策,创新管理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增强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二)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

各地要按照3年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力度。

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要求,通过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同时,各地要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稽核力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渝人社发〔2016〕199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8号)等精神,适应医疗服务项目调整,现就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14号)中的“前列腺选择性光汽化术”(项目编码:A331201010)纳入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限三级医院使用。

同时该医疗服务项目的除外收费材料“一次性绿激光光纤”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保最高认定价为2000元。

二、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中的“二次剖宫产术”(项目编码:331400015)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和政策宣传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系统的完善,并向参保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社会保险局要及时调整维护好医疗保险信息库,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9月14日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精神,现就我市超龄退役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办理程序(一)申报凡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局”)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5〕56号发文时间:2015年4月20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目标任务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信息系统建设为基础,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所有统筹地区普遍开展智能监控工作,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2015年,全国50%的统筹地区开展智能监控工作,已开展智能监控工作的地区进一步完善监控规则、扩大监控范围、提高监控质量与效率,完善【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31-32)【关键词】智能监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发文时间;信息系统;人社;定点医疗机构;基础指标;基础数据管理【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84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5〕56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时间:2015年4月20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目标任务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信息系统建设为基础,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所有统筹地区普遍开展智能监控工作,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2015年,全国50%的统筹地区开展智能监控工作,已开展智能监控工作的地区进一步完善监控规则、扩大监控范围、提高监控质量与效率,完善相关知识库建设。

未启动该项工作的地区开始进行前期准备。

2016年,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开展智能监控工作。

同时,完善相关知识库,建成一支专业化的智能监控人员队伍,不断提高监控质量与效率。

二、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优化监控体系(一)全方位监控。

执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112号),将智能监控纳入协议管理。

监控对象应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简称医保医生)和参保人员,并实现对门诊、住院、药店购药等全方位监控,综合运用监控规则,密切跟踪监控指标,发现疑似违规行为,进而查实和处理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近年来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强了医疗保障的改革。

在过去,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构成。

然而,这些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导致了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改革方案,旨在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使人们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享受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此外,该部门还加强了医疗服务的质量监管和提升,推广创新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模式,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就医体验。

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致力于改善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案,通过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以确保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此外,在养老服务方面,该部门还鼓励发展多样化的养老机构和服务方式,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失业保障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以往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侧重于提供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但这种救济金并不能真正解决失业者的问题。

为了实现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该部门推出了失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援助方案,为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尽快重返职场。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注重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各个保障项目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提高社会保障政策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降低管理成本和风险,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人力资源年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年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年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部委之一,是负责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官方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于,也是在这个阶段,人力资源问题成为了社会议题,并引发了国家的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保障人民福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核心工作就是管理劳动就业,特别是促进全国就业。

在国家实行“就业优先政策”的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的发展方向,通过建设全国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就业创业、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全民就业能力等方式,推进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

二、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除了管理就业外,还管理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

通过对全国医疗、教育、住房的保障,保障民生并提高公众的福利感。

在医疗保障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在教育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留守儿童教育保障、职业教育等工作;在住房保障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等工作。

三、人才管理工作除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医疗保障、教育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工作外,该部门还负责人才管理工作。

在人才管理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面对的主要是人才培养和人才流动问题。

在这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做的工作包括建立高素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人才流动的管理和调配等。

四、职业培训工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职业培训是提升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特别加强职业培训工作。

该部门在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同时,加强人才培训机制的建设,并且加强对职业培训行业的监管和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技能评定的组织和管理。

总而言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中国政府的重要部门之一,其职责涵盖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才管理、职业培训等多个方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1.27•【文号】人社厅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一些地区探索了依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规范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各地的具体作法、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差异较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2011)》 (国发[2009]12号)也要求“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总结各地经验,现就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都应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制度。

工作目标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按不同类别和级别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并纳入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4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协议编号:甲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乙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鉴于乙方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保单位,并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满足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甲方愿意成为乙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的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1.乙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乙方参保期间内,享受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2.甲方根据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药品、检查、诊疗等。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相关报告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医疗服务质量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为乙方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甲方应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证书。

3.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4.甲方应制定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

第四条费用支付和结算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向乙方所规定的财务部门提供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条信息管理和保密1.甲方应对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

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流,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终止原因:本协议的终止,应基于以下任一方提出的书面通知:-协议期满并且未续签的;-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人社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本文将从背景、重点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口逐渐增多,但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

定点医药机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重要参与者,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因此,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重点内容《指导意见》共有八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公示制度、加强协议管理、强化评价考核、改进服务流程、优化支付方式、规范用药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和加强信息化建设。

首先,完善公示制度。

要求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疗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必须事先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其次,加强协议管理。

要求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协议管理制度,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并设立定期复核机制,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服务质量进行再评估。

第三,强化评价考核。

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不良评价或投诉较多的机构进行警示、约谈或处罚,鼓励优秀机构进行激励。

第四,改进服务流程。

要求定点医药机构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采用智能化工具和科技手段,提供便捷的就诊体验。

第五,优化支付方式。

探索定点医药机构按质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激励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推动优质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第六,规范用药行为。

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监管,严禁非法购销药品、虚报用药费用等行为,保证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

第七,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医保资质的取消等。

第八,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共享,保障医保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共享,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传导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4]54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4.08.18【实施日期】2014.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工作逐步加强。

随着全民医保的基本实现以及即时结算等项工作的推进,医疗服务监管的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欺诈骗保等现象有所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一)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服务监管的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审核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

重点监管参保人员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和增长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总费用、增长率及占医疗费用比例等指标。

在进一步做好住院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的监管。

(二)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

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探索通过医疗机构将协议管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医务人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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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关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班的招生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能建培字[2013]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关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培训
班的招生通知
(能建培字[20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系统的管理服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度业务培训班计划》安排,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将举办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班。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报名参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医保定点医院相关人员。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3年6月24日-2013年6月28日,共5天。

2013年6月23日报到。

培训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

三、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
(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政策”、“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医疗保险从规模扩张到提高质量”和“加强医疗保险数据分析,为精确化管理打好基础”等专业知识和专题讲座。

(二)教学方法及培训师资
采用课堂讲授、政策法规解析、典型案例分析和研讨交流等学习方式。

培训班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业务司局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授课。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1400元/人,不含食宿。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办理汇款的同志,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医疗保险班”字样和学员姓名,按以下方式汇款:
户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
帐号:020000680901443687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管庄支行
五、报名方式
凡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请于6月16日前将报名表传真或电邮至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技术标准处。

招生通知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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