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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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科 学评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在规范化基础上 提档升级,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 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管〔2016〕39 号),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水闸、 泵站和三级以上河道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1
第五条 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实行 1000 分制,其 中:管理任务评价 150 分,管理标准评价 120 分,管理流程 评价 180 分,管理制度评价 100 分,内部考核评价 100 分, 管理成效评价 350 分。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评价标准进行赋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总分达到 850 分,且 其中各大类得分率不低于 80%,可通过验收。
理 导书 流
骤、注意事项以及资料格式等内容,结合实际,
操作性不强,每项扣 1~2 分。

内容完整、准确。
(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指导书未及时修订,每项扣 2 分。

(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

(1)重要工作流程图未明示,每项扣 2 分;明示位置不合理,每
) 项扣 1 分。
(1)工作流程图应在相关场所明示。
内 部 考 核
12.效能考 (3)考评机制常态化,专项考核与全面考核、日
核 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位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
80
每项扣 2~5 分。 (3)考核机制不完善、方式不合理,每项扣 2~5 分;考核制度 执行不到位或效果差,每项扣 2~5 分。

合。
(4)未建立考核台账资料,每项扣 5 分;台帐资料不齐全、不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验收工作的组织1. 验收工作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验证小组。

2. 验收小组由技术、管理、监督、评估等相关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验收工作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前期准备、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4. 实施验收前应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

二、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30天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验收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完整或不合格的部分,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改进。

3. 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验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等。

4. 验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是否合理等进行评估。

5. 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意见,并逐项进行确认和记录。

6. 如有需要,验收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测,确保评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7. 验收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8.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做出相关处理。

三、验收标准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验收标准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3. 验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确保验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验收标准应定期修订,根据科技进步和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验收结果1. 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判断,判定项目是否合格。

2. 如项目合格,应向建设单位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 如项目不合格,验收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验收后的管理1. 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2.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验收合格的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有效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工程建成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七条工程运行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九条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条运行过程中,应实时监测工程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工程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防止设施老化、损坏。

第十三条发现工程设施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会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及控制措施

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及控制措施
致更大 的投入和 困难 , 恶性循环 。
和器 材。这些设备 的运 转效 率和易 用性 直接 影响 到工作 人 员 和整个工程 的综 合表 现。因此 , 选择 设备 的时 候 , 该 在 应 在满 足技术性 能、 经济成本基础上进 行更高质 量和高性 能 的 采购 , 以具备高效的运作效能 。 可
质量的主要因素 , 围绕工程施工 出现的质量问题 , 认清 最后建立终身责任制、 诚信 体系 、 高强度监督 和工程建设前 、 后 的 中、
系统的全面质量管理 的控制措施 。
关键 词 : 水利工程 ; 施工质量; 因素 ; 影响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 :V 1 T 52
文献标识码 : B
时候就必须有相关人员把好材料 质量关 , 使其 可以充分 满足 工程 建设 的需要 。 13 工程设施 因素 . 工程设施 是指在工 程建设 过程 中需 要用 到 的各 种设 备
2 2 前期工程研究 工作 不足 .
工程前期的地形 的数 据分 析 和研究 需要 一定 的 时间 和 精力去认真投入其中 , 有些工程 因为前 期相关 数据 的准备工 作没做好 , 导致 了后面诸 多 问题 的 连续 发生 , 严重 影 响 了工 程的进度 , 也降低 了工程的整体 质量 ; 句话说 , 是后续 问 换 就 题的暴露正是因为前期的研究 不透彻 , 后续严 重 的问题将导
的验收和管理。
设 的整体质量 。所 以 , 如果想 确保 工 程项 目建设 的质 量 , 相 关 的参与者应具有较 高的素质。
12 材 料因素 . 材料是指 在工 程 中为满足 建设 需要 而采 购 的诸 多原 材 料, 诸如水泥 、 钢材 、 木材 、 头 和特殊 材料 等等 。在 采购 的 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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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束——。

江苏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

江苏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在规范化基础上提档升级,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管〔2016〕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和三级以上河道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任务、管理标准、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内部考核、管理成效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评价验收,市(县)所属管理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验收,并接受省水利厅检查监督;省水利厅直属管理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单位组织评价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实行1000分制,其中:管理任务评价150分,管理标准评价120分,管理流程评价180分,管理制度评价100分,内部考核评价100分,管理成效评价350分。

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赋分。

第六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总分达到850分,且其中各大类得分率不低于80%,可通过验收。

第七条申请验收的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设施完好,无重大安全隐患;2.通过省级及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3.制定了精细化管理方案和年度目标计划;按计划实施了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晰标准、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和加强考核等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精细化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第八条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自评结果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九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验收程序:1.验收组织单位成立专家组,负责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工作;2.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听取管理单位工作汇报,现场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专家质询、讨论、赋分等;3.专家组根据相关资料和现场考察情况,对申报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出具评价报告,提出能否通过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验收的建议;4.验收组织单位将评价报告报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由省水利厅批准公布。

农村智慧水利探索实践——以徐州市铜山区为例

农村智慧水利探索实践——以徐州市铜山区为例

水利信息化江苏水利2021年1月50JUNGSU WATER RESOURCES Jan.2021农村智慧水利探索实践——以徐州市铜山区为例佟保根(徐州市铜山区水务局,江苏徐州221116)摘要:以徐州市铜山区为例,介绍其智慧水利探索实践的成果与经验。

建立铜山区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及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数据库技术、地理信息应用技术等部署实践,实现基层水务信息化、防汛预警自动化,建立起一套功能完整的农村智慧水利平台,改变了传统的水利水务管理模式,促进了徐州市铜山区水务管理的智慧运营。

关键词:农村水利;防汛预警;智慧水利;信息化中图分类号:TP30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7839(2021)01-0050-04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intelligect water conservancy in rcral areas ------Take Tongstan District of Xuzhou City as an exampleTONG Baogen(Tongshan Distrid Wates Affairs Bureau,Xuzhou221116,China)Abstract:Taking Tongshan Dist/ct of Xuzhou City as an example,the achievements and experience of its intelli­gent watec conservancy exploration practice were introduced.A flood prevention forecast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fa rural areas of Tongshan District had been established,and modem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ternet of things technology,diabase technology,geographic infocation application technology and other deploy­ment practices had been fully utilized to realize informatization and automation of flood prevention and early warning for grassroots water utilities.The establishment of a set of eel smart water consemancy platform with complete functions had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water consemancy and water affairr management mode,and promoted the in-tellicent operation of water affairr mana-ement in Tongshan Dist/ct,Xuzhou City.Key words:rural water conseeancy;flood control and early warning;intelligent water consemancy;informatization徐州市铜山区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境内主要河流有京杭大运河、废黄河、郑集河等,日常工农业用水主要依靠江淮水,属于干旱缺水地区。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管理部门1.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2.地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乡镇街道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建设方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1.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包括水库、堤坝、河道等各类水利设施。

2.维护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发现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运行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4.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维护情况和维护措施。

六、水利工程安全管理1.水利工程安全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2.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程序。

3.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4.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水利工程保护1.水利工程周围土地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私自破坏水利工程。

2.水利工程水域内禁止游泳、洗衣等非法活动,以免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周围环境的保护,避免因为污染等问题影响水利工程运行。

4.对于涉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利用,更充分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及《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政府为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机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为全区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的指挥机构。

各镇(场)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及区水利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各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区、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做好此项工作.第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第一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根据新形势下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本着关系理顺,方便管理,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的原则,我区设置地区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区水利局下属湖西管理所、大运河管理所、河道水库管理处;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废黄河管理所、崔贺庄水库管理所。

各管理单位应分别负责管理和保护好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第六条水利站作为区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在区水利局和各镇(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镇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场)重点水利工程[由各镇(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根据需要设置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和保护好本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二章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七条河道工程管理范围为:(一)微山湖大堤:迎水面至湖西航道(即港河),背水面至顺堤河;(二)废黄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30米;(三)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郑集河堤防背水坡堤脚外20米;(四)奎河、运料河、闸河、玉带河、顺堤河、桃园河、南二八河、白马河、邦房亭河、废黄河郑集分洪道、房改河滩地及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米;(五)城区、镇区河道工程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无堤防的河道,河口外10米。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工程运行计划;(二)维护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安全;(三)监测和记录工程运行数据;(四)开展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保护;(五)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六)组织工程的检查、评估和维修。

第三章工程运行与维护第七条水利工程应根据设计规范、运行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科学的运行方案。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违法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合理调配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用水许可制度。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工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江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苏水基【2012】51号

江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苏水基【2012】51号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12】5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徐政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我市地处沂沭泗下游,为南北气候过渡带,降雨量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

作为江苏省三大都市圈之一,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24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较为突出,区域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时有发生,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建设淮海经济区特大型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在规范化基础上提档升级,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管〔2016〕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和三级以上河道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任务、管理标准、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内部考核、管理成效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评价验收,市(县)所属管理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验收,并接受省水利厅检查监督;省水利厅直属管理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单位组织评价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实行1000分制,其中:管理任务评价150分,管理标准评价120分,管理流程评价180分,管理制度评价100分,内部考核评价100分,管理成效评价350分。

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赋分。

第六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总分达到850分,且其中各大类得分率不低于80%,可通过验收。

第七条申请验收的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设施完好,无重大安全隐患;2.通过省级及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3.制定了精细化管理方案和年度目标计划;按计划实施了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晰标准、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和加强考核等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精细化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第八条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自评结果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九条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验收程序:1.验收组织单位成立专家组,负责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工作;2.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听取管理单位工作汇报,现场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专家质询、讨论、赋分等;3.专家组根据相关资料和现场考察情况,对申报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出具评价报告,提出能否通过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验收的建议;4.验收组织单位将评价报告报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由省水利厅批准公布。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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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利用,更充分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及《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政府为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机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为全区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的指挥机构。

各镇(场)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及区水利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各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区、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一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根据新形势下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本着关系理顺,方便管理,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的原则,我区设置地区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区水利局下属湖西管理所、大运河管理所、河道水库管理处;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废黄河管理所、崔贺庄水库管理所。

各管理单位应分别负责管理和保护好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第六条水利站作为区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在区水利局和各镇(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镇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场)重点水利工程[由各镇(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根据需要设置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和保护好本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二章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七条河道工程管理范围为:(一)微山湖大堤:迎水面至湖西航道(即港河),背水面至顺堤河;(二)废黄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30米;(三)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郑集河堤防背水坡堤脚外20米;(四)奎河、运料河、闸河、玉带河、顺堤河、桃园河、南二八河、白马河、邦房亭河、废黄河郑集分洪道、房改河滩地及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米;(五)城区、镇区河道工程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无堤防的河道,河口外10米。

(六)其他河道工程1、河道、大沟:两堤背水坡脚外5至10米,无堤部分河口外10米;2、中沟、干渠:两堤背水坡脚外3至5米;3、小沟、支斗渠:两堤背水坡脚外1至3米;第八条涵闸工程管理范围为:(一)郑集地下涵洞上下游河道堤防各300米:东至微山湖大堤、西至沿湖站出水涵以西100米;(二)周庄闸:上游至徐沛铁路、下游150米,左右侧各80米;(三)浮体闸、桃园闸、南望闸、杨山头闸、黄桥闸、官庄闸、马兰闸、西王闸、沟上闸、范山闸、张圩闸、八王闸上下游各100米;左右侧各50米;(四)房运闸:上游100米,下游至大运河,左右侧各50米;(五)八段闸、岱海闸:上游至湖西航道,下游至顺堤河;左右侧各50米;(六)其它涵闸:上下游各50米,左右侧各30米。

第九条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一)崔贺庄水库:坝顶以下的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8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150米;(二)小(1)型水库:坝顶以下的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5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30-100米,有截渗沟的到沟外口;(三)小(2)型水库:坝顶以下的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3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50米,有截渗沟的到沟外口。

第十条泵站工程管理范围为:(一)沿湖站、解台临时站:站上游河中心线以里,院落以内范围。

(二)王山站:站下至官庄引河堤外10米,站上至送水渠以外100米,左右侧站房以外100米;(三)镇管泵站:进水池和出水池以外各50米,左右侧各20米。

第十一条我区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区水利局、吕梁山风景管理处和各镇(场)政府分别为水利工程主管单位。

区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区级水利工程,包括全区大、中型及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具体由区水利局下属的三个管理所(处)和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的两个管理所直接管理;镇级水利工程的管理由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一)区水利局下属湖西地区水利工程管理所管理湖西地区重点水利工程,计有八段闸、岱海闸、郑集地下涵洞、沿湖站、顺堤河(铜山段)、郑集河(铜山段);(二)区水利局下属大运河地区水利工程管理所管理京杭运河不牢河段沿岸铜山境内的重点水利工程,计有土楼站、房运闸、不牢河;(三)区水利局下属河道水库管理处管理王山站、浮体闸、官庄闸、废黄河铜山段(吕梁风景区段除外)、废黄河郑集分洪道、徐洪河(铜山段)、奎河(铜山段)及铜山城区重点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四)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废黄河地区水利工程管理所管理废黄河吕梁风景区段河道和城头橡胶坝以及杨洼、水口、白桥、夏洪、倪园、洪山沟、白塔泉、将墓山、赵集、圣窝、安乐十一座小型水库;(五)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崔贺庄水库管理所管理崔贺庄水库;(六)房村镇、徐庄镇、张集镇、汉王镇、大彭镇、黄集镇、利国镇政府分别作为吴湾、郭集、五孔桥、伴山、汉王、石岗、胡集、王月铺、光山水库的主管单位,由各镇组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七)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河道堤防、涵闸、塘坝、抽水站及灌区,由所在镇(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属于国有土地的应由水利工程主管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在土地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作用,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损坏河道、涵闸、抽水站、水库等各种水工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河道、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填库、圈圩、垦植、放牧和毁坏林木、草皮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河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游泳。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通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违章种植。

(五)禁止在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其他的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九)禁止任意毁坏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第十四条如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应及时向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具有相应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边际地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使用,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边际地区双方的协议执行。

双方本着团结治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其是,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边际水事纠纷。

第四章工程安全运行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区政府对本区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工程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利工程的安全负主管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利工程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区水利局作为区管水利工程和全区水库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加强汛前、汛后检查和汛期不定期的安全管理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书面通知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及时整改,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逐项落实各项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人,签订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状,主管单位要对管护责任人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业务技术培训。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日常管护和巡视,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每年汛前、汛后要认真组织检查,对汛期水毁及日常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

所需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为主,上级补助为辅,及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管理维护及巡视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工程隐患要及时逐级上报,并做好记录,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养护方案,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涵闸、泵站与水库大坝、泄洪及灌溉控制建筑物等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制订区管主要河道和全区所有水库的运用调度方案;徐州市吕梁风景区管理处和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做好所辖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流域性河道的水情调度方案和中型、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方案,由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门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调度运行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各类违章建筑物,应限期拆除。

如确需兴建的各类建筑物,应按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行洪、排涝、输水河道中阻碍通水的围堤、坝埂、矿渣、拦鱼设施、码头、芦苇等障碍物,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单位责令设障者限期无条件清除。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在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同时,统筹兼顾,尽可能的做好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在管理保护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的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以增加收入,以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循环,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第二十七条我区为严重的缺水地区,水资源严重紧缺,要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节约用水。

要充分体现水的商品属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时交纳水利工程水费是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八条对于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惩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水库、涵闸、泵站、塘坝、机电井及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本区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所抵触的,依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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