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屋顶绿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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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于管理的简单式屋顶绿化,扩大适合屋顶 绿化的建筑范围。同时,提倡在有条件的屋顶建 设节水、节能型的花园式屋顶绿化。加强屋顶绿 化的科研工作,从植物材料、施工技术和后期养 护管理方面不断创新和推广先进技术。 二、屋顶绿化应纳入新建项目的设计范畴 各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项目时,应当按照《屋 顶绿化规范》标准,对有条件的建筑项目优先考 虑屋顶绿化建筑结构和设计条件。规划部门应当 加强对建筑设计活动的监管。 三、对可绿化屋顶进行全面普查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内建筑屋 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屋顶绿化规范》要 求,对现有建筑中适合开展绿化的或加以改造后 可以进行绿化的屋顶登记造册,并与建筑产权单 位确认屋顶绿化的实施计划,列出分年度实施计 划,报市园林绿化局。 四、在有条件的建筑上发展屋顶绿化 新开发的居住小区,符合屋顶绿化条件的,在 达到法定绿地率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屋 顶绿化美化工作。老旧建筑在荷载、防水和安全 等方面经过论证、核实,确保达到实施屋顶绿化 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度地开展屋顶绿化。
五、建立屋顶绿化的有效激励机制 (一)屋顶绿化按照实有面积计入区、县绿化覆 盖率指标。 (二)建设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 在符合下述条件时,可按其实有面积的1/5计入 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1.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 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 标50%以上者。 2.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顶板)高度在18 米以下。 3.按屋顶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 化,发挥相应效益。 (三)凡是在屋顶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 个人都应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并且以此作为 评选市级花园式单位和绿化美化先进单位的重要 条件,以调动全社会开展屋顶绿化的积极性。 六、屋顶绿化工程的政府补贴机制 市、区财政根据屋顶绿化发展规划,在部门预 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屋顶绿化工作。对2007年以后 新开发的居住小区、商用建筑实施的屋顶绿化市 财政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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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OO六年二十一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屋顶绿化工作的通 知
京绿地发[2 006]8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财政主管部门、规划分局: 屋顶绿化是城市绿化的一种有益补充形式,其在 增加城市绿量、美化城市景观、储蓄天然降水、 缓解热岛效应、降低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节约 能源和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功能等方面都具 有一定作用。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建筑屋顶发展屋 顶绿化,是在城市绿地资源高度紧张的情况下,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景观环境,办 好奥运会,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为此,各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把发展屋顶绿化作为 “十一五”期-间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积极发展生态节水型的屋顶绿化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屋顶绿化 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ll/T281— 2005),支持发展以节水耐旱植物为主要植被
七、提高建设质量确保屋顶绿化健康发展 屋顶绿化不能代替其他形式的城市绿化。发展 屋顶绿化一定要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尊重科学规 律,提高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切实达到改 善生态、景观环境的目的。加强对屋顶绿化设计 和施工队伍的管理。屋顶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 具有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否则,不得 进行屋顶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屋顶绿化建设单位 应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 八、屋顶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屋顶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房屋产权单 位要担负屋顶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市、区县园 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负责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 督和检查。 九、大力开展屋顶绿化的宣传动员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对屋顶绿化的认知 度,调动各方面参与屋顶绿化的积极性,为今后 开展此项工作奠定基础。鼓励和支持屋顶绿化协 会等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宣传动员、业务培 训、技术服务、评比表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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