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小额信贷的历史、理论、理念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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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的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外 自有了信贷,就有了小额信贷,但难以考证。 现代的小额信贷的历史:上世纪50年代,一些发展类项目开始推广补 贴性的小额信贷,但鲜有成功。 上世纪70年代,孟加拉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开始了小额信贷的尝 试,并从此开始了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从其试点开始最终发展成现 在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尤努斯博士被誉为小额信贷之父(2006年获诺 贝尔和平奖)。 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机构开始实施小额信贷项目,主要是各 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创造了100多种不同的信贷模式。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融入资金。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 考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 改造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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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内
第一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早期阶段。 1989年在甘肃陇西和青海、宁夏等地开展的人口基金项目就采取 了小额信贷的方式。这种项目式的小额信贷最终都因项目的终结而不 了了之。 第二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扩展阶段。 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GB模式)开始于1994年,中国社会科 学院的农村发展所在河北易县进行了扶贫合作社实验,后来在河南也 进行了相应的实验和推广。此后,中国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扶贫 基金会也相继进行了GB模式的小额信贷。 第三个阶段(2000年-2005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 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自2000年开始,在政府的号召下,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开始大力发展 小组联保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过推广,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 迅速,已经基本覆盖了中国所有行政区。在城市的小额信贷也进入了 快速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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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外
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掀起了小额信贷的高潮。由捐赠者支持、目标 定位为扶贫的信贷模式不断受到批评,强调逐步实现扩展服务规模, 并把注意力转向财务上的自立和持续发展以及减少对捐助者的依赖; 分为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两大阵营。这一阶段,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 (BRI)开创了国有银行成功开办小额信贷的典范。 1995年6月,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成立,推动了世界小 额信贷运动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推动了小额信贷走向国际化、规范化。 原来一些在“扶贫协商小组”工作过的专家,还组建了咨询公司参与 小额信贷事业(如IPC公司)。 1997年世界小额信贷会议第一次在华盛顿召开,此后小额信贷领域的 领军人物每年都举行峰会。2005年,被联合国确定为“小额信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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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分类
扶贫性(福利主义-强调扶贫效果) 理论基础:强调政府作用的传统发展经济学 实施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财政部门、非政府组织(NGO) 资金来源:财政补贴、慈善基金、捐款 利率水平:低于基准利率 商业性(制度主义-强调机构可持续性) 理论基础:强调市场力量的新古典发展经济学 实施机构: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商业银行 资金来源:市场化筹集(存款、批发商业资金、证券市场) 利率水平:高于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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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小额信贷的不同定义
小额信贷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以创新方式解决信息不 对称问题,按照可持续经营原则为中低收入人群或微小企 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信贷方式。(商业性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是向农、林、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 及小商小贩等发放的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而且贷款的 发放往往还伴随着一系列的综合技术服务,旨在通过金融 服务让贫困人口获得生存与自我发展的机会。 (扶贫性小 额信贷)
贷款(loan),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 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通则) 借款合同(Contracts for Loans of Money)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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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
发展小额信贷的初衷——为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和自营 业者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从理论上讲,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应该是略低于贫困线的 人口。但国际上成功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的 贷款对象是多层面的,囊括了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和微 小企业。 多元化的借贷主体可以分散投资风险,为小额信贷机构的 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契机,使小额信贷机构可以有更强的 能力适应市场的环境,更好的为贫困人口、为促进农村金 融体系的改进做出努力。
对商业银行来说 是一项特殊的业务 需要管理层和股东全面认可并关注 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需要谨慎行事
邮储的小额信贷,虽然有服务三农的政治意义,但仍是商业型小额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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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信贷模式
小额信贷是一种新的信贷模式,这一模式是由理念、技术、 组织机构、客户、产品等组成的。 理念:财富创造理念、现金流理念 技术:调查技术、整借零还、团体贷款 组织机构:特殊和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 客户:中低收入的家庭,微小企业 产品:额度都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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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几个相关概念
贷款人和借款人 贷款人( lender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 金融机构。 借款人( borrower ),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通则) 贷款和借款
借款人取得的一笔货币资金,是叫借款、还是贷款?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邮储项目培训资料
小额信贷的历史、理论、理念 和实践
PSBC-GTZ小额贷款 与零售银行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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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小额信贷的基本介绍 二、国内外的小额信贷 三、信贷的有关理论——信息经济学 四、小额信贷的核心技术和特征 五、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理念 六、我行小额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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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信贷的基本介绍
小额信贷(Microcredit)这一术语,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个 体经营者、微小企业提供的一种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 比较:微型金融(Microfinance)包含存款、贷款、汇 款、保险、租赁等各种金融产品。 特点 额度:为人均GDP的一定百分比或数倍之内
中国,一般认为是10万元以下。
服务对象:正规金融所没有覆盖到的客户群体 担保方式:一般没有正规的抵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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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7年1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 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 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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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业型小额信贷
是产业,具有盈利性、商业性,具有内部产业链条的分工。在迅速地成长。 ——不是一种慈善事业 ——不是一种短期财务援助 ——不是一项社会计划(尽管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 需要系统的方法—— 否则风险和机会成本都相当高昂 对结果要耐心,执行工作时要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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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年6月9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 设立村镇 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 )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 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 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 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 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 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城; 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及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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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年7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 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 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 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 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 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 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三年的具体计划是,2009-2011年,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 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 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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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型小额信贷的问题
很多国家的实践表明,补贴型的低利率对于有效地为贫困人口提供金
融服务是有害的。
把贷款这一稀缺资源转向经济条件较好的、有权力或关系的借款人。 加剧贷款分配的不公平。 助长寻租行为。 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妨碍了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借款人将政府的软贷款视为一种补贴,偿还率低。恶化了信用环境。 经办机构成功与否更多的是以贷款数量,而不是财务效率作为衡量标 准,缺乏监督贷款有效性的动力。 经办机构不能覆盖自己的运作成本,只能依赖持续的补贴生存,一旦 补贴停止,它们的经营也就停止了。经营不可持续,并且也只能帮助 少数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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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几个相关概念
信用(credit)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 和商品交易的赊购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JR/T0030.12006) 信用贷款(fiduciary loan) 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Secured loan) 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Guaranteed loan) 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 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Mortgage loan) 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 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Pledge loan) 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 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贷款通则) 授信(credit granting ) 组织[机构]提供信用工具的经济活动或行为。 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 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Credit:信用、信贷 、贷款、授信、贷记 Loan: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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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内
第四个阶段(2005年至今),监管部门鼓励民营和海外资本进入,小额信贷机构形式多样 化。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五省进行“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这标志着 我国的小额信贷进入了一个组织创新的新阶段。 2006年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 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 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 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可发起设立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 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2007年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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