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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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

同煤经机字〔〕394号

各矿、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控制矿井井下电气焊作业,避免矿井因电气焊引发火灾、瓦斯和煤层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电气焊作业,避免矿井因电气焊引发火灾、瓦斯和煤层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电气焊作业包含内容

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焊接等作业。

二、以下区域严禁电气焊作业

(一)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瓦斯或煤尘超标地点,严禁电气焊作业。

(二)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常运转的设备附近,严禁电气焊作业。

(三)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严禁电气焊作业。

(四)设备及部件有条件进行更换或在地面维修的,严禁在井下电气焊作业。

1、采掘设备涉及新配套或部分配套设备变更的,必须在地面进行相应的配套试运转,发现不匹配或需要优化、改进的部位,特别是需要经过电气焊作业改造的,必须在地面完成后,设备方可入井。

2、采掘工作面设备(设施)在井下现场运行(使用)及检修过程中,出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进行非明火方式更换或出井修复。

(五)机电设备井下安装或撤退过程中,严禁电气焊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审批流程

(一)电气焊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矿长指派专业部门现场核实,如确需电气焊作业报矿长批准后,编制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以及安监、通风、生产、机电、调度及救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审、签字;措施会审后报矿长,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确认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

(二)要严肃措施审批权限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人必须签署日期,审批栏内不得有空白现象,严禁代签;审批不完善的措施严禁实施。

(三)电气焊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措施审批完

成后送矿安检、通风、机电、调度室等部门及现场施焊人员随身携带一份。各部门要按规定保存,存档期限不得少于1年。

(四)逐级审批后的电气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在作业前必须贯彻到每位现场参与人员,确保现场参与人员掌握作业内容、熟知安全事项,并签字确认、留存。

(五)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程序,生产指挥部门对井下电气焊作业开工及结束必须全程掌控,并做好记录;矿长要指定分管领导现场盯班,做到全程协调指挥,与作业人员同上同下。

四、电气焊作业措施编制

(一)作业单位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施工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特点、施工方案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其中必须明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及数量、责任人及责任范围。在措施中必须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以及工具(含点火源)领取、运输、使用、交接、入井、升井、回收入库和跨班施工交接管理、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有明确要求,电气焊从准备到交还全过程的安全措施都必须编制在内。

(二)采用电焊、气割、喷灯焊接在措施的编制上必须区分清楚、分开编制,不得在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电气焊作业内容;严禁一份电气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多处施工;同一地点同时需要电焊和气割等工作时,必须分开时段施工,严禁同时进行多种电气焊作业。

(三)电气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批注后严禁手写改动,确需

改动时,必须有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有详细改动原因说明。

五、电气焊日常管理

(一)各矿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电气焊设备领取发放制度,对井下电气焊等作业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保管、专人发放、严禁火种遗失井下或随意携带、乱扔乱放。

(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使用电气焊时,必须对电气焊机、电缆、电焊钳、气瓶、减压阀、气压表、气管、割具等器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完好,严格按照要求在施工地点装置,并设有专人监护,严禁违章作业。

(三)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负责氧气、乙炔瓶的运输过程监管,两种气瓶不能在同一矿车内运输,同罐时应分层放置,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严禁人员携带氧气、乙炔瓶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

(四)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严禁“交叉作业”。

(五)井下电气焊作业不应超过8小时,确需超过8小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妥善进行现场交接,而且有交接情况记录。

六、电气焊作业注意事项

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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