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嘉兴学院文件嘉院学字〔2011〕15号───────────────────────────────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的通知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已经2011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的《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及奖励办法》(嘉院学字〔2007〕27号)待2008级学生毕业后废止。
嘉兴学院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嘉兴学院办公室2011年8月4日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评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鼓励和激发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培养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设置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个人和集体两类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级别分为省级、校级。
第三条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有: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学生集体荣誉称号有:标兵班级、文明寝室。
第三章参评基本条件第五条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我校正式注册、具有我校正式学籍;2.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
第六条凡评选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含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内者);2.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各项集体活动者;3.寝室卫生不合格或在寝室有违规违章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含2次)。
第四章具体评比条件及比例第七条标兵班级评比条件:1.遵纪守法:全体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全班无一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2.积极上进:班级干部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全体同学工作积极,党员比例高,班集体考核学年总评成绩名列学院前列;3.学风优良:全体同学学习勤奋,学习风气浓厚,四、六级英语合格率、奖学金获得人数领先;4.班风活跃: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一定名次;5.特色明显:在本年度中开展了有一定影响、一定意义的特色活动。
嘉兴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
嘉兴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现针对学生学籍异动等原因引起课程和学分要求的变化,根据《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条件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是指因学生学籍异动(转专业、南湖学院转入嘉兴学院、升留级等)、“专升本”、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国内外学生交流培养项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引起的课程和学分的变化,需要通过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方式,来保证学习方式变化之后的人才培养继续实施,使学生能顺利达到相应专业毕业条件。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要在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尽量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替代即将学习的课程学分,保证专业知识能力体系的相对完整,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课程替代。
1.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课程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可以相互替代。
2.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和课程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替代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替代选修课程。
3.课程名称相同、课程性质相同但已修课程学分低于替代课程教学要求1个学分(含)以内,若已修课程绩点≧2.7(课程成绩≧75分),则可进行课程替代。
4.原则上选修课程不能替代必修课程,学分少的课程不能替代学分多的课程。
课程内容相近但课程名称不同的替代,需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替代。
申请该类别替代时,须同时报送任课教师的有关证明材料。
5.修读“辅修和双学位”者,其主修专业课程可以替换辅修专业课程,反向不可替代。
6.公共选修课可以按照学生已修读课程的类别进行替代。
7.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以替代的课程。
第二条国内外交流学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国内外学生交流培养项目,时间在1学期以上的,原则上可以用交流培养期间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学分替换在本校相应的应修课程学分。
国内交流生进行学分替代时要求总学分数基本相当,并应保证学位课程和专业主干课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替代。
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嘉兴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还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以下医院均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到校后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患有疾病者(符合招生条件的除外),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对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以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作为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的凭证。
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未如期来校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事假附家长或单位证明)。
未办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到校注册者作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学院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五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予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本科学制4年(临床医学专业5年),专科学制3年。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____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高校本科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学分要求、学分类型、实践内容、评价办法、学分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科学和有效性。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课外创新实践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生和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学生获取学位所必需的。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数应根据学校特色、学科特点和教育目标确定,但不得超过学生获取学位所需总学分的30%。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实践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学生参与实践的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每个实践项目的学分。
第三章学分类型第九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学术科研类:包括学术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参与学术会议等。
(二)社会实践类:包括社会服务项目、参与公益活动、参与社会调查研究等。
(三)创业类:包括创业实践项目、参与商业竞赛、创业培训等。
(四)文化艺术类:包括艺术创作、参与文艺演出、文化交流等。
(五)体育健身类:包括参与体育赛事、健身活动、运动训练等。
第四章实践内容第十条学校应开设丰富多样的实践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的课外创新实践需求。
第十一条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实际项目,注重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社会实践和创业教育的培训,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业能力。
第五章评价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实践内容和实践项目要求,制定评价办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评价专家库,由专家对学生的实践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应鼓励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学术和专业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成果质量。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4篇)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第八条学校和院(系)组织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按课程进行管理,由承办单位制定活动大纲或管理办法,并指定项目负责教师。
在公布活动结果或成绩后两周内,由学生所在院(系)按相应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标准审核认定后登记学分,一般在每年的____月份和____月份认定并登记。
第九条学生自行开展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达到学分认定标准的,由学生本人在获得相关证明材料____个月(寒、暑假除外)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院(系)在学生提出申请的当个学期,根据学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审核认定后登记学分,并做好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同类、同项但不同级别的多次活动和奖励,获得的学分不累加,按最高学分记____次。
第十一条学生取得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课外创新实践环节成绩栏,超过6学分的部分可以记载,但不可能冲抵课程和其它环节学分。
第十二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纳入学生成绩管理子系统,各院(系)每学期都必须将“课外创新实践”环节加入到教务管理系统“开课计划”中,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后,由成绩管理人员按学分认定学期和认定学分数记入创新实践环节。
课外创新学分,成绩均记为良好。
第十三条学生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定期了解、追踪自己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获得情况,如有错漏,应及时报告或查问,追溯期以一年为限。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从我校____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关于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范本(二)第八条学校和院(系)组织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按课程进行管理。
由主办单位制定活动大纲或管理办法,指定负责教师,在公布活动结果或成绩后两周内,由学生所在院(系)按相应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审核认定后登记学分。
第九条学生自行开展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达到学校或院(系)认可的学分标准,由学生本人在获得相关证明材料____个月(寒、暑假除外)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学生所在院(系)原则上应在学生提出申请的当学期,根据学校或院(系)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审核认定后登记创新实践学分,并做好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学院积极倡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第一条凡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发明、文体比赛、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不少于8学分的课外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充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冲抵4学分。
第三条每学期末由活动组织单位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初审签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学院教务科具体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注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第五条科技活动1、凡在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和各种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1、0.5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市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4、3学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5、4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3、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按省级减半计分。
第六条发明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3、4学分。
第七条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每篇给予5学分,一般期刊,每篇给予1学分。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概述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高校为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所设立的一种学分方式。
通过参与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生能够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将来的工作和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旨在详细阐述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学生必须是本校在册注册学生,无不良记录。
2.学生必须在申请学分前已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并具备相应的基础知识。
3.学生必须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中参与活动的时间不少于60个学时,并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任务。
4.学生必须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或研究成果。
二、学分申请流程1.学生需提前向学院或指导教师咨询并确定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申请的流程。
2.学生需要填写相关的学分申请表格,并递交给指导教师进行审核。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价意见。
4.学院成立学分评定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定。
5.学分评定小组根据评定情况,将结果通知学生并将学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三、学分评定标准1.参与度:取决于学生在课外实践活动中的积极程度和投入程度。
2.成果质量:学生在课外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独立研究成果或创新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3.团队合作:学生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和对他人贡献的评估。
4.实践能力:学生通过参与课外实践活动所展示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学分认定范围1.科研项目:学生主动申请参与科研项目,经导师同意后进行实践。
2.创新实践活动: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创新竞赛、创业实践等实践活动。
3.社会实践项目:学生参与社会实践项目,如在乡村支教、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实践。
4.科技论文发表:学生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可以得到一定的学分认定。
5.专利申请:学生在实践中产生的具有创新性的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可以得到一定的学分认定。
五、学分使用方式1.学分可以作为选课优先权的依据,学生在选课时可以优先选择所修学分在同一学院的课程。
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外学分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内,旨在鼓励学生参加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拓视野,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活动而设立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参加各类课外活动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6个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部分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公共选修课中通识课Ⅰ—Ⅲ类中的其中一类2学分。
第三条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按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外学分的认定范围第四条学生参加下述活动,经认定可以获得课外学分:1.学科竞赛;2.科学研究训练;3.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4.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级证书;5.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上限2学分;6.创业训练及创业活动,上限2学分;7.专业经典著作阅读,上限1学分;8.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上限1学分。
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嘉兴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第三章课外学分认定程序第五条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课外学分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
课外学分经学生申报,导师或班主任初审,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由学院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校在每年5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学分的审核、公示。
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课外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分认定和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外学分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内,旨在鼓励学生参加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拓视野,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活动而设立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参加各类课外活动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6个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部分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替代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按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外学分的认定范围第四条学生参加下述活动,经认定可以获得课外学分:1.学科竞赛;2.科学研究训练;3.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4.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级证书;5.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上限2学分;6.创业训练及创业活动,上限2学分;7.专业经典著作阅读,上限1学分;8.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上限1学分。
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第三章课外学分认定程序第五条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课外学分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
课外学分经学生申报,导师或班主任初审,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由学院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校在每年5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学分的审核、公示。
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课外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分认定和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考核与管理办法
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考核与管理办法(长工院教〔2006〕23号)为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加强大学生第二课堂教育,使课内、课外教育相互促进,有机结合,规范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根据“长春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取得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且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总量是学生学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凡在学校及以上部门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开展的科技、文化、体育、技能培训和竞赛,以及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名次者,按“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详见附表)规定,经授权单位审核确认,均可获得相应数量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3.对于提高学生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起重要作用的个别项目获得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可以代替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教学环节学分(详见附表),原则上代替课内学分总量应控制在6学分以内;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代替课内学分时,不再计入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总量。
4.教务处、团委、科研处、各教学单位为评定相应学分的授权单位;教务处为代替学分确认单位。
5.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取得的成绩或成果,经有关单位(部门)确认后由学生本人提交给所在院(系)。
6.学生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组织本单位学团工作部门,按照学校“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应给予的学分;并负责本单位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汇总、统计和“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7.各院(系)在每学年结束时(毕业生须在离校二周前)对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材料及学分进行一次审核、确认、记载和录入,并以书面形式将“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登记表”报送教务处核准备案。
8.教务处审核确认的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由教务科负责在网上发布。
9.学生可以申请利用确认后的有关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代替课内相应课程学分,经教务处批准后记载备案。
10.各教学单位负责积极提供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必要的场所、设备、技术支持,积极为学生创造课外实践活动的机会。
课外科技活动学分认定办法(新)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培养计划课外实践类《创新实践》课程成绩评定办法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关于加强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量院[2011] 65号)“实践教学活动各环节学分认定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在2008年起我院实施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模块学分管理细则》基础上,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当中的课外实践类的“创新实践”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一、创新实践课程成绩的构成学生在校期间应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外实践类《创新实践》课程,课程成绩由学生参与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学术论文、专利、创新性实验等相关教学环节获得。
具体成绩评定办法如下:教学环节学分得分说明(积分)科研实践0.5-3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3分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项目计2分校科技创新活动计划计1分校学生科研计划项目计1分;院创新实践项目计0.5分。
经学院认定的实践调研项目计0.5分。
注:项目获得立项计50%的学分,项目验收完成后计另外的50%,中途无故放弃的不得分,并扣除惩罚性学分10%。
学科竞赛0.1-3学科竞赛一览表请见附件1各类学科竞赛对应评分标准请见附件2。
学术论文0.5-3三大检索及一级期刊论文计3分;在核心期刊论文计2分;在其它公开发行期刊论文计1分;在学校认定的校内学生学术刊物论文计0.5分。
注:学术论文须学生以第一作者,中国计量学院为署名单位。
专利1-3发明专利被批准计3分;新型实用专利被批准计2分;专利被受理计1分。
注:专利须学生以第一作者申请。
创新性实验1.0在开放实验室进行的开放实验项目。
注:创新实验须经教务处审批立项并结题。
技能证书0.5每获一种技能证书获0.5学分。
注.需与所学专业相关,并经学院认可。
(参加附件3)二、认定程序1.成绩评定时间: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的课外实践类《创新实践》课程成绩进行评定,与综合测评工作同时进行;2.成绩评定流程:1)学工办提供上一学期各项竞赛获奖资料,科技部负责统一登记;2)初始汇总表下发班级,学生本人确认,并提交学院统一汇总之外的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3)学生会科技部进行二次登记并确认;4)学工办进行审核;5)成绩录入;6)有关资料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嘉兴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实施方案
嘉兴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更好地发挥我校作为多科性高校的优势,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培养适应性强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决定试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及双学位制。
一、指导思想试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及双学位制,是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因材施教,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鼓励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所修专业修读任务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专业,从而优化这些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专业设置(一)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应根据社会和学生的需求进行设置,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提出方案,或由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二)第二专业、双学位只为本科学生设置,辅修专业主要为专科学生设置;(三)试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培养条件较好,社会和学生需求量较大的专业。
三、培养计划与修读年限(一)试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但除有特殊要求外,全校性公共基础课、选修课一般可以免修;学科基础课与专业模块课中与主修专业有相同或相近的,可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核准,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免修。
(二)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必须修完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和重要的专业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中的规定学分。
专科辅修专业的最低修读学分(不含免修学分,下同)为25学分,本科辅修专业的最低修读学分为35学分;(三)取得第二本科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修完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最低修读学分为55学分(不含免修学分和毕业环节的学分);取得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学院文件嘉院教字〔2012〕19号───────────────────────────────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2012年11月16日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风建设,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科技、文化、社团及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团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规定的课外学分6分方可毕业,专升本学生3分;其中,每个学生必须完成社会调查0.5学分。
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课外学分可到转入专业累计。
超过6学分的部分,通过学分代替申请,可以用于替代公共选修课中通识课Ⅰ—Ⅲ类中其中任何一类的2学分。
第四条课外学分的认定部门为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等,最终审核部门为教务处(具体分工详见附件2)。
第二章课外学分项目与认定标准第五条学生参加下述各类活动,并获得相应成绩,经相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后可以获得课外学分:(一)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文化、艺术、体育竞赛项目,获得奖项;(二)参加各类学术研究训练项目,取得成绩;(三)完成的论文、作品、专利等科研成果;(四)获得各种职业证书、等级证书;(五)参加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该类别获得学分上限为2分;(六)完成经典著作阅读,该类别获得学分上限为1分;(七)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成效;(八)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获得学分上限为2分。
第六条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嘉兴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
2011年学生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安排
2011年学生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安排第一篇:2011年学生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安排2011年学生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安排2、查看可获得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的项目。
该项目已作部分修改,现已上传至学院网页。
不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无需提交申请。
3、填写并提交《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评定申请表》。
登陆学院网页下载该《申请表》,并根据课外实践活动学分项目进行填写,并在12月9日中午12:00之前把需个人申请的申请表交至相关的受理部门。
由学生办受理的申请表交至本年级辅导员老师处。
4、课外实践学分成绩记载:(1)当达到4学分时,会录入到学校的综合教务系统中,体现在学生的成绩单上。
课程名称“课外实践活动1”,学分为4,成绩以“通过”记。
(2)当学分超出4学分小于10学分的部分在该生毕业前统一录入到综合教务系统中。
课程名称“课外实践活动2”,学分以实际获得的学分计,成绩以“合格”记。
(3)超过10学分的不再录入综合教务,不再记入成绩单上。
(4)当不足4学分时,只能在“天津工业大学课外实践活动管理平台”上查看学分,综合教务系统中不显示。
电子信息学院学生办2011-12-1第二篇:课外学分认定工学院政[2005]22号工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工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内容,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经院课外学分认定委员会讨论,现对《工学院学生课外学分实施细则(试行)》(工学院政[2005]07号)进行修订。
一、学分评定标准1、参加校级及以上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挑战杯、CAI课件制作、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结构设计、机械设计、程序设计等竞赛。
其中国家级记3学分,省市级记1—2学分,校级记1学分;获国家级奖记4—6学分,获省市级奖记2—4学分,获校级记1—3学分。
2、在一级期刊或国外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8学分或按作者排名分别记4、2、1和0.5学分;在核心期刊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5学分或按作者排名分别记3、1.5和0.5学分;在一般公开发行期刊或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每篇记3学分或按作者排名分别记2、1和0.5学分;在校或院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1.5学分或按作者排名分别记1和0.5学分;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记2学分;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总结报告,记1学分。
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课外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课外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求真学院各系:
为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现启动2 018届毕业生课外学分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毕业班学生在第一课堂外参加一系列课外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
二、认定依据
《关于印发师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师院发[2014] 55号)、《关于印发师院求真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师院求真发[2014]21号)
三、认定程序
1.学生填写《湖州**学院大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湖州**学院求真学院大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上交到各学院(系)。
2.各二级学院(系)初审并填写《湖州**学院大学生课外学分认定汇总表》/《湖州**学院求真学院大学生课外学分认定汇总表》。
3.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公布认定结果。
湖师艺术发〔2018〕11号
湖师艺术发〔2018〕11号关于公布《艺术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系(部、办、室):遵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4]55号)文件精神,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风建设,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与学科竞赛、科技、文化、社团及社会实践活动。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制订《艺术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艺术学院 2018年7月5日艺术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风建设,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与学科竞赛、科技、文化、社团及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遵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艺术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办法》,对学院层面认定的课外学分标准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说明。
一、总则课外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凡是我院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外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得最高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课外学分的认定部门为学院,审核部门为教务处、学生处、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和校团委等,最终审核部门为教务处。
二、课外学分项目与认定标准遵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4]55号)文件精神,对学院认定的有关项目作具体说明:(一)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成效;(二)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培训、科研训练、创业训练、SYB创业培训、大型活动等专业相关活动,取得成绩;(三)参加学院组织的艺术导读,取得成效;(四)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和专业相关讲座,取得成效;(五)阅读《艺术导读手册》推荐的书籍,取得成效;(六)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项目遵照学校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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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教字〔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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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2年11月16日
嘉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风建设,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科技、文化、社团及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团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规定的课外学分6分方可毕业,专升本学生3分;其中,每个学生必须完成社会调查0.5学分。
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课外学分可到转入专业累计。
超过6学分的部分,通过学分代替申请,可以用于替代公共选修课中通识课Ⅰ—Ⅲ类中其中任何一类的2学分。
第四条课外学分的认定部门为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等,最终审核部门为教务处(具体分工详见附件2)。
第二章课外学分项目与认定标准
第五条学生参加下述各类活动,并获得相应成绩,经相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后可以获得课外学分:(一)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文化、艺术、体育竞赛项目,获得奖项;
(二)参加各类学术研究训练项目,取得成绩;
(三)完成的论文、作品、专利等科研成果;
(四)获得各种职业证书、等级证书;
(五)参加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该类别获得学分上限为2分;
(六)完成经典著作阅读,该类别获得学分上限为1分;
(七)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成效;
(八)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获得学分上限为2分。
第六条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嘉兴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
第三章课外学分认定程序
第七条课外学分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各类课外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部门向学生(或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证明材料,也可直接通过课外学分登记平台,对学分作初步认定;
(二)学生登录课外学分登记平台申报;
(三)导师根据学生递交的证明材料(最终交由各学院归档),登录课外学分登记平台进行初步认定;
(四)专业负责人复核;
(五)学生所在学院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六)学院负责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对课外学分的复核、认定、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5月份进行课外学分公示。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或向教务处举报。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相应学分,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尚未包括的其他活动,符合本办法精神的,由活动组织单位申请,经教务处认定后,也可纳入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2级本科生(含学籍异动降至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2012级之前年级在校本科生,仍按《嘉兴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嘉院教字〔2005〕5号)执行至毕业。
附件1:
嘉兴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嘉兴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续表)
嘉兴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续表)
2.同一项目多次获学分只计最高学分,不重复计算。
附件2:
课外学分认定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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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2012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