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大学考试相关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XXXX大学考试相关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考试相关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责任人,为保障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印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试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试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参加考试相关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打瞌睡、聊天、查看手机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在监考、评卷、核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评卷、核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考试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四)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唾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A)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三条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一)考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一)考试作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2、替他人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二)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不带规定的证件。
2.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
3.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六、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规章制度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为了严肃我校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公平竞争,加强治理,现将对违纪和作弊考生及试卷的处理做如下规定:一、违犯考场纪律者1、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其它标志者,扣该卷10分。
2、考生用红色笔或铅笔答卷者(标准化试卷和画图除外),该场试卷作废;虽用蓝、黑笔答卷,但用红色笔或铅笔改动,改动的答题部分作废。
用铅笔或圆珠笔涂抹答题卡者,该场试卷作废。
3、不服从监考员的治理,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批判教育者,该场试卷作废。
4、交头接耳者,该场试卷作废;夹带材料入场(包括书写在身上的定理、公式等)不主动交出者,该场试卷作废。
5、考试终了铃响仍接着答卷爱警告一次者,该场试卷扣20分;两次扣40分;警告两次仍接着改动卷面者,该场试卷作废。
6、将试卷(试题)、草稿纸或答题卡带到考场外者,试场试卷作废。
二、考场作弊者1、偷看抄袭别人答卷、传递纸条或者有意将答卷让其他考生抄袭者,该场试卷作废。
2、互换试卷,或寻找借口离开考场作弊,或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使用无线通讯器材)接受场外答案作弊者,该场试卷作废。
3、有冒名代考行为,一经查出,取消被代替考试资历。
4、经该学科评卷领导小组断定确属作弊雷同试卷的,视为作弊行为,该场试卷作废。
三、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降上述对试卷的处理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规定如下:1、违犯考场纪律1、2项者,全校通报批判。
2、违犯考场纪律3—6项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三次者初中生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高中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作弊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初中生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高中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零分,本学期操行不及格。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11. 窃取试题(卷)。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精选文档】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3.不按规定就座者;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完善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建设,准确判断在考试、考查、测验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现象,使处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规定:一、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准考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右上方,以便查对。
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在答卷前,需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项、涂改名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3.学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
使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4.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计算器(除特殊专业要求除外)、及其它通讯工具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只能带与考试相关的教材。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5.学生只允许使用监考人员统一发给的答卷纸和草稿纸,严禁自备纸张。
6.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可于事后向教务处举报;但于考试期间,不得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以致扰乱考场秩序。
8.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9.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10.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1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排定的考号入座者。
关于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
关于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第一条凡我院在籍学生在学院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第二条有以下行为,但尚不会对成绩的客观真实性产生影响的均属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经许可带入却未放在指定位置:(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调整座位的安排;(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七)未经监考老师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或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但未使用;(十)拒绝、妨碍考试公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十一)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十二)在替考者进入考场后考试正式开始前,被替考者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参考者主动承认代替他人考试;(十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三条以下行为属于考试作弊:(一)在闭卷考试中,故意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试卷下、或贴身藏匿(无论是否抄看);(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等处(无论是否抄看);(三)考试过程中传递试卷或答案;(四)利用网络、通讯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藏匿、偷听、偷看、拷贝、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五)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九)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可以认定为抄袭的;(十)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数;(十一)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十二)在以上情形中实施组织行为者:(十三)其它的影响考试公正性、产生虚假成绩的行为。第四条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一)有第二条(一)至(十一)、(十三)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可以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或拒绝停止考试并离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二)有第二条(十)情形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三)有第二条(四)、(八)、(十二)情形者,违纪人员一并处理;(四)有第二条情形之一者,且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其他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要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考试违纪者允许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补考。第五条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一)有第三条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有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且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其他学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找校外人员替考,或在国家、省级统考中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在校期间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又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有第三条(三)、(五)、(六)、(九)、(十一)、(十二)情形者,作弊人员一并处理:(六)考试作弊者不允许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补考而应当重修;(七)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该学年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学生干部作弊,撤销其职务;第六条处理程序:(一)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应将违纪和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和主要情节在《考场登记表》上如实记录或另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二)教务处审查《考场记录表》,必要时可要求监考教师写出详细的情况说。
XXX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XXX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教育育人本质、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切实推动优良学风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交换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期中期末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其它相关考试。
我校本科生在校外参加国家行政教育部门或者其他各级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相关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依据职责所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公正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类。
对于学生的处分一般有一定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年。
学生处分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学校积极鼓励全体学生诚信应考,对违纪、作弊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学生对违纪、作弊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及委托代理人等权利。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如存在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依据《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
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3.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坐;4.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5.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随意走动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6.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者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7.未经允许试图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8.其它一般违纪行为;凡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违纪情节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3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根据国家教委____年____月____日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抓考试管理,促学风建设”的精神,结合我校考试的现状,对考试违纪和作弊及其处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学生违纪作弊的处分规定:1、凡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1)未按考试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2)交头接耳;(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等。
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凡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作弊处理:(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等处;(2)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3)偷看或抄袭书本、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及他人试卷;(4)传条、示意、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5)请人代考、替人代考、合伙作弊、偷窃试卷等。
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凡重复出现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发现诸如请人代考、替人代分、合伙作弊、偷窃试卷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作为,均给予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
二、处分程序:1、各教学单位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的要立即上报、处理。
2、学生违纪、作弊的由发现违纪的监考、巡视收缴有关证据,立即中止该生考试,并将有关证据和违纪、作弊情况的书面记录表立即上报教务科和有关教学单位考试负责人。
3、监考教师将有关证据、记录、学生检查及处分意见及时上报教务科(不超过两天),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教务科、学生科根据处分规定,审核定性质,将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2)每个学校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规定:1. 抄袭:如果发现有学生抄袭作业或考试答案,通常会收回作业或考卷,并对学生进行警告,可能会影响学生的成绩和绩点。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
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根据《普通初级中学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 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书本、笔记、纸条等)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或未放在考场指定地点的;2、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但未按要求放置的;3、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的;4、已答试卷随意放置且提醒不改的;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校对答案的;7、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提醒不改的;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的;2、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将与考试相关的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的;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等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的;9、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10、考试过程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二、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一)凡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处分的学生,该科成绩无效;根据作弊情节的轻重,处分分以下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其退学。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完善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建设,准确判断在考试、考查、测验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现象,使处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规定:一、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准考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右上方,以便查对。
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在答卷前,需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项、涂改名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3.学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
使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
4. 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计算器(除特殊专业要求除外)、及其它通讯工具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只能带与考试相关的教材。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5.学生只允许使用监考人员统一发给的答卷纸和草稿纸,严禁自备纸张。
6.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 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可于事后向教务处举报;但于考试期间,不得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以致扰乱考场秩序。
8.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9.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10.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1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排定的考号入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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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
记录单》上。
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所作的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批并发文,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教务处提请校务会审批后,学校发文,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对学校组织的国家级考试,考生违纪或作弊处理由教务处审查并审批发文。
第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教务处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由教务处出具处分决定书。
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及期限,申诉的途径与期限。
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处分文件与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取短信、QQ、微信等适当方式送达,或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到期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教务处报主管教
学校长批准,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