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队伍分包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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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队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协作队伍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分公司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协作队伍指与分公司签定合同劳务或专业分包队伍。
第三条:协作队伍管理执行的九项管理制度
1、协作队伍先签合同后进场制度;
2、工程项目职能部门集体负责制度;
3、各部门审核会签合同领导审批制度;
4、以合同为管理对象,合同补充更新制度;
5、按期结算制度;
6、结算过程量价分离,职能部门会签制度;
7、财务拨款制度;
8、协作队伍使用评价制度;
9、管理台帐制度。
第二章协作队伍的选择
第四条:协作队伍优先选择公司及上级发布的合格名单之列的协作队伍。严禁选择列入不合格名单之列的协作队伍。
第五条:协作队伍除具备《合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必须
提供进入当地市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严禁分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私自介绍协作队伍,对介绍过来的协作队伍,与其它协作队伍同样管理,同时推
荐人负有推荐责任。
第三章合同签订及报批
第七条:坚持协作队伍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的合同,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第八条:合同单价可参照当地当年行业市场价,并不得超出内部预算单价(或成本管理部下达的指导价),对超出部分的项目单价报成本管理部核实、审批。分包合同必须有清单,清单的组成与内部预算清单相对应,并明确组成各项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
第九条:依据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文件,在沪工程项目在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签定后7日内督促分包方到所在地劳务、分包市场办理合同备案。外地工程项目执行当地或行业相关的规定。
第十条:工程项目策划阶段,必须对分包需求进行策划,制定《工程项目分包计划书》随同施工调查报告送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长期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必须报公司审批后签定,临时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明确工作内容,签定协议按完成工程量结算,严禁以机械台班、油料、构配件等形式进行结算。
第四章协作队伍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协作队伍进场
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制度。工程项目必须按合同对劳务工数量、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现场负责人、小型机具与合同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验证。协作队伍进场时间及验证情况由分公司计划经营室负责报工程管理部、劳动人事部登记。协作队伍进场一周内,分公司人事部门需将《协作队伍用工情况统计表》报劳动人事部,协作队伍退场后一周内告知劳动人事部。
第十三条:施工质量控制
分公司技术部门负责对协作队伍的技术交底和工序技术指导与控制,质检部门把关工序质量,工序质量以现场监理的验收签认为准,质检部门记录工序验收情况,在季度考核表上如实反映质量水平。
第十四条:施工安全控制和劳保用品配备
分公司技术部门负责对协作队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覆盖一线工人;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并负责公司三标体系方针、目标指标向协作队伍的书面传达。
分公司物资部门负责劳保用品配备与配发,安全部门检查监督劳保用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工资支付
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协作队伍人员的登记造册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每期工资支付,保存工资发放记录。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综合保险办理
分公司指定专人办理或协助办理协作用工综合保险,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季度综合考评和完工考评
经营部门负责协作队伍考评工作,组织各部门、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反馈工程管理部。
第五章验工结算和完工结算
第十八条:结算的原则
1、以合同(补充协议)为结算依据;
2、以实际发生的实物工程量为内容;
3、按期结算,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中期结算和完工结算;
4、量价分离,数量与计价分部门负责;
5、分包合同独立结算,与总承包合同结算相分离;
6、结算单相关部门履行会签手续,手续不全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验工结算
工程项目实行以单项合同为对象的按期(月、季度或合同规定)分包验工结算制度。项目技术部门提供完成数量,项目经营部门结算。项目经营部门组织物资、安质检、财务、主管生产的副职会签后,总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负责人签认,作为验工结算依据。所有结算必须由双方签认。整个结算过程必须由项目经营部门组织在项目内部完成,严禁协作队伍介入结算过程。结算工作必须在期末5个工作日内结束。
对协作队伍验工时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进行。
各部门审核职责:
技术部门依据现场实测实量向经营部门提供工程数量,严禁结算数量
超过设计数量。
经营部门根据工程数量,按照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严禁结算单价超过合同单价,同时核实工程数量与合同数量,严禁结算数量超过合同数量。(合同数量为更新后的实际完成数量,并经审核的工程数量)。
物资部门核实协作队伍的材料消耗及供、超耗材料的扣款,超耗材料和供料必须按合同扣款。
安质检部门审核当期申报工程量是否满足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计量条件,说明当期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的情况。
财务部门核定当期计量应予扣除的资金事项及结算与合同是否相符,严禁结算款项超过合同款项。
主管生产的副职审核当期计量中现场发生的其他事项数量,并提出意见。现场发生的其他事项可能包含计时工,禁止经常性使用计时工,偶而使用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一协作队伍此项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工程项目计时工总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每期计时工发生数量由主管生产的副职核定,其他现场生产人员无权签认。计时用工和机械台班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当天核销,当天由领工员负责将计时用工和机械台班审核数量报送计划计划经营室。
第二十条:完工结算
单项分包合同内的工程量结束或者合同内容终止1个月内项目必须对协作队伍进行完工结算。
完工结算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规定,工作量增加或内容增加部分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结算依据、数量、事实必须清楚;单价变化或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