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五)专家组成员3—5人。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25•【字号】苏安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
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1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2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2号各市安监局、经信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为规范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省安监局、省经信委联合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改进建议的,请及时反馈。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doc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苏安监[2012]1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
行)》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专家技术性审查的质量,规范专家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简称《审查要点》)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苏安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盐城射阳“7.28”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必须立即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文件精神,将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全部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只负责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要做好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以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
三、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实行备案。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加盖组织评审单位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向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附件2),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县(市、区)安监部门在实行备案后,要及时将备案情况报省辖市安监部门,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要报省级安监部门。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进行抽查,并保证抽查比例和范围。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5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是否正常使用,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6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7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4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执行和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2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2号各市安监局、经信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为规范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省安监局、省经信委联合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改进建议的,请及时反馈。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doc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等建设项目。
笫三条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是指未经国内合法产业化生产装置合法投用的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化学品生产工艺。
具体包括:(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的;(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合法生产,但原料路线或工艺路线或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四)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采用相同工艺技术合法生产,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直接引进国外(境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为论证组织部门。
论证组织部门可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以下简称预审机构)负责论证的前期预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有符合本办法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论证组织部门提交《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表》以及《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
《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内容应满足《指南》6.3.3条相关要求。
外文资料应由翻译机构提前翻译成中文并与外文资料一并提交,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应进行脱密处理。
笫六条论证组织部门收到论证申请后,认为有必要预审的,及时委托预审机构进行预审;认为非必要预审的,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论证。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苏安监[2003]40号[2003-04-08]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以及评价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范围: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装置安全评价;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㈢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第四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五条专项评价工作由具备危险化学品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
评价机构必须为从业单位出具评价报告或评价表(以下统称评价报告),并做出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分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未能符合安全要求”三种。
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评价报告作为从业单位领取、换发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专项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及评价报告的格式等按照《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和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各项专项评价导则颁布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评价报告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装置和经营单位以及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A
对策措施全面正确,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项目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提出明确要求(未对工艺控制提出明确要求、未根据危险分析结果提出对策措施、对策措施与项目严重不符的均为不符合)。
B
对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不匹配的,配套明确要求。
A
工艺技术
项目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的匹配性,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不匹配的,表述清楚并在后述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B
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的辅助工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不能满足的,表述清楚并在后述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B
22
B
24
评价结论
简述各评价单元评价结果;明确项目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含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明确哪些产品(含中间产品)须凭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生产.对项目选址、安全距离、总平面布置、危险工艺与高危储存设施、火灾危险等级、重大危险源等方面,有明确的结论;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涉及粉尘爆炸的作业场所,粉尘防爆措施是否确保安全生产,有明确的结论;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风险程度是否可以接受作出明确的总体评价结论.
B
主要设备一览表齐全、正确,注明关键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操作工况、使用介质、材质等参数;特种设备在备注中明确或单独列表注明(遗漏重要设备、主要设备清单谬误均为不符合).
B
10
公用辅助
工程设施
与项目配套的公用和辅助工程设施表述清楚其能力(负荷)、介质或物料来源.改扩建项目应辨识其相容性。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为长输管道辅助配套储存的;(三)为城镇燃料配套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料生产、储存的;(四)试制新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作为产品销售的;(五)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的(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食品的);(六)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货物储存的;(七)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八)除生产化学品外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在生产非化学品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九)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为目的,不对外销售的。
除石油、天然气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以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的使用单位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新设立和已经设立)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新建项目,是指除公用工程外,不与原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等发生直接联系,独立形成产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新设立企业、已设立企业原址重建和在原厂区内新建以及已设立企业易地新建或迁建的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对原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公用工程等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但隐患整改过程中和正常检维修期间对原有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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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
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
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五)专家组成员3—5人。
第五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4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化工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
告和工业化试验报告或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或省级以上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3、相关工艺技术说明;
4、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
5、其它相关材料。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5项情形的,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的项目,提供国内其它企业的生产情况说明(包括原料路线、工艺路线、关键设备等)。
2、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项目,需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在国外已建装置的生产情况说明(包括原料路线、工艺路线、关键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等)。
第六条省化工行业协会收到企业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对是否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
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5项情形,若提供的材料能说明国内其它生产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或国外引进的技术确属于国外的成熟工艺,则不需要组织专家对工艺安全性进行论证,由化工行业协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的,向企业退还申请文件、资料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七条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4项情况之一的,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工艺、技术、安全、环保方面的符合条
件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论证。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须到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八条省化工行业协会根据专家组的论证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论证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拟采用化工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及其安全风险提出论证意见。
专家组在论证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省化工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帐,每半年一次,将组织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情况报省经信委、省安监局。
第十条企业应当为专家组的论证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文件、资料。
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化工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成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