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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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公开医院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三、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信息,需报院长办公会议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
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六、对医院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