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法重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事件,以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五,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6,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
7,承认的特征:
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但承认并不是建交。
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8,承认的性质:
承认的构成说:
指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19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