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试验室开放课题经费转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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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支付开放课题经费有关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提高国家重点实验室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支付校外单位开放课题经费的有关规定。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相关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由各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资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制定开放课题的立项、评审的管理办法,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三、办理开放课题经费支付流程
1、提交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立项、评审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实验室公章。
2、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经院系领导签字后,报科发院审核。
3、开放课题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正式票据、银行账号信息。
其中:承担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税务发票等材料;
承担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填妥报账单,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及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携上述其他材料交财务处核算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
科学技术发展院
财务处
2016年9月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
(20 年度)
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相关资料;2.转外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事业法人证等相关资料;要求附在科研经费转外申请表后;3.需附学术委员会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