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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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分析

摘要:阿里巴巴成功在美国上市,刷新了美国市场的IPO交易纪录。这次上市举世瞩目,阿里巴巴公司采用的合伙人制度引起了广泛热议。本文试将这种新型合伙人制度与国内外其他类型的公司股权架构进行比较,并对合伙人制度的利弊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伙人制度;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创新

一、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在向纽交所递交的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中对合伙人制度作了详细说明:从1999年阿里巴巴公司成立时起,马云等人就以合伙人的精神运营和管理这家公司。2010年7月,为了保持公司的这种合伙人精神,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持续发展,阿里巴巴将这种合伙人协议确立下来,取名“湖畔合伙人”。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在离开阿里巴巴集团或关联公司时,即从阿里巴巴合伙人中退休。每年合伙人可提名新合伙人,新合伙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在阿里巴巴或关联公司工作满五年以上,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个合伙人都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合伙人的权利包括董事提名权、奖金分配权。1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合伙制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合伙制是作为商业上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其他公司制度相比较而言,更强调合伙人在权利义务与一般公司股东的区别,另在税收方面也存在差别。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在与公司董事会的选任制度。即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

阿里巴巴的这种合伙人制度无疑是一种更有利于公司管理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制度设计,使管理层可以基于较少的股份而获得公司较大的控制权。

二、双层股权结构

阿里巴巴最初选择于香港上市,但由于合伙人制度这种违反香港“同股同权”规则的机制,其不得不转而在美国上市。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出现了一种打破“同股同权”规则的公司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是一种股权具有不同投票权能的公司股权结构,这种非常规股权结构将普通股划分为A、B股两类:A类股的表决权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B类股具有数倍于A

类股的表决权,多由公司的创始人团队或早期投资人拥有,两者投票权差距可达150倍之多。

双层股权结构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并受到上市公司的欢迎。1995-2002年间的上市公司中有6%的公司具有双层股权结构。21世纪以来,高科技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对双层股权结构的采用更加引人注目,其中的典型有Google、Facebook等。2双层股权结构之所以被如此广泛地采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无疑是对公司创始人股权稀释的防止作用。新兴产业公司在挂牌上市之前需经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成长期,创始人在此期间为了保护公司运营、扩大公司业务往往需要多次吸引投资者,其股权也相应地被不断稀释,在公司上市时创始人可能已经成为小股东。在上述过程中创始人有可能无法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和运营模式。双层股权结构可以很好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这种股权结构

1胡正梁,张帆:《“新型合伙人制度”解析》,《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4年7月。

2陈若英:《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践及制度配套---兼论我国的监管应对》,《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3月

“将具有投票决策能力的股权保留在创始人手中,然后拿没有投票权或具有微弱投票权的股票去融资,使投资人手中几乎没有决策权,但是有平等的收益权”。3

三、合伙人制度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借鉴及创新

阿里巴巴一直否认其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双重股权安排,但就其加强控制权的实际效果来讲,它确实是一种类似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但同时又克服了双层股权结构的一些缺陷。

(一)合伙人制度同双层股权结构一样,在保持公司创始人对公司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方面的优势显而易见。这会为公司和股东带来以下几点好处:

首先,有利于股东和公司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股东大致分为三类:创始人股东、机构股东、公众股东。不同股东的各自需求不同。中小股东可能更加注重金融利益,尤其是短期经济利润。让这种类型的股东关心公司管理,且不说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其在实践中首先大多会怠于行使其对公司的权力。若将控制权放在创始人股东手中,公司股东可以按照更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目标进行公司治理。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工作在公司第一线,他们了解市场,了解消费者。让他们提名董事,更为符合公司的利益和发展的长远方向。

其次,提高决策质量。少数人的决策机制比多数人的决策质量更高。对于阿里巴巴这种创新型的企业来说,不断追求创新是其发展壮大的关键条件,创新中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本。合伙人制度中对合伙人条件的设计即说明阿里巴巴希望以了解公司文化与发展使命的人来推动公司发展,保持公司的生机与活力。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认为:“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取得成功的关键不是靠资本、资产或政策,而是靠创始人独特的梦想与远见。”4因而让合适的人作出决策比让更多的人作出决策或许更能获得高质量的发展方案。投资人之所以选择这类公司投资也往往是看中公司创始人的领导力和决策力,以及更愿意让公司长久发展下去的热情。

最后,防止公司的恶意收购。在双层股权结构中,可以被收购的股权不具有表决权,拥有足够表决权的股权不具有转让性,控制权得以稳定地掌握在现有管理团队手中。对于创新型公司来讲,其价值取向的形成与公司长期目标的实现需要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认可其价值取向的消费者群体也需要漫长耐心的培养形成,因而防止恶意收购实为必要。

(二)合伙人制度与双层股权结构有类似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双层股权结构以剥夺公众投资者的表决权,对股东利益保护造成风险而为人诟病。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之后,股东的投票权被视为是对抗管理层的重要工具,而双层股权结构使公众投资者失去了这一工具。5前述已说明中小股东在实践中对公司管理或许并无兴趣,此不赘述。另外,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并未完全剥夺股东的投票权。合伙人制度包含了选举公司董事的双层机制:首先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人选,再由股东会投票表决该人是否通过委任。若股东否决合伙人提名董事人选,合伙人可再另行提名人选,直到最终选出合伙人与股东均同意的人选。这种给股东投票选举董事加以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旨在选举出既符合公司价值理念又令股东满意的董事人选,而非暴力剥夺股东的投票权。

其次,由于双层股权结构多由公司创始人持有多数表决权,不少人担忧基于个别管理者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该管理者离开其岗位时该怎么办。这一忧虑在合伙人制度中得以避免。

3马一:《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保持:法律途径与边界—以双层股权结构和马云“中国合伙人制”为研究对象》,《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4参见李小加:“股权结构八问八答”。

5卢文道,王文心:《双层股权结构及其对一股一权规则的背离---阿里上市方案中“合伙人制度”引起的思考》,《证券法苑》,2013年第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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